朱学勤的引用之抄与剽窃之抄 / 张耀杰
文载2011年1月20日《长江商报》,此为完整版。2011年1月12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公开发布《关于朱学勤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调查结论》,认定“尽管朱文中涉嫌抄袭而被举报的部分在学术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Isaiah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
1月15日,方舟子在其新浪博客针锋相对地发表《朱学勤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的覆灭》一文,以其情绪化的道德话语,全盘否定整个中国的社科研究水平:“这样一本在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都大成问题的著作,竟成了社科名著,被当成教材、参考书,中国社科研究水平之差,由此可见。”已经休战半年之久的“抄袭门”,再度成为各种媒介争相关注的焦点话题。阅读论战双方的相关议论,不难发现其中最为核心的症结与分歧,只在于把引用之抄与剽窃之抄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
2010年3月10日出版的《文艺研究》和3月25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先后刊载王彬彬的长文《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指出《反抗绝望》一书存在抄袭剽窃现象。3月31日,谢泳教授在《当明引不当暗袭》一文中,列举了古今中外学术界共同遵守的学术规则,其中最为基本的一条,是清代经学家陈澧《东塾续集》中所说的“前人之书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见闻之渊博”。
与此相印证,1919年1月,傅斯年在《新潮》杂志发表《出版界评:马叙伦著〈庄子札记〉》,其中批评自己的老师马叙伦“有自居创获之见,实则攘自他人,而不言所自来者,……”
晚年周作人在《知堂回想录》中,也明确承认自己早年的“文言小说”《孤儿记》,是从法国作家雨果那里“半做半偷”的抄袭之作:“为什么说‘偷’呢,因为抄了别人的著作,却不说明是译。那么非偷而何?”
方舟子所说朱学勤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第5章第3节,第7章第2、5节,第8章第1、4、5节,共一万八千多字,基本上逐段摘译自Carol Blum《卢梭和道德共和国》一书。“在这些部分朱文共有51处文献注释,仅在个别地方(14处)注明引自Blum,大部分未注明引自Blum,而是注原始资料,让人以为是朱本人阅读原始资料的结果,其实这些注释也是照抄Blum的,内容则是摘译自Blum,所以这属于抄袭”;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给出的“注释不规范(如漏注、误注、将间接引文注为直接引文等)之处,还存在外文翻译上的一些错误或不确切之处”,反而是能够成立的。道理很简单,51处文献注释中有14处注明引自Blum,已经不是“仅在个别地方”。一本引经据典的学术著作中,有一万多字的引用文字,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在英语教育并不十分普及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年届40的朱学勤通过苦修苦学的英文功底,能够根据英文原著摘译引用布罗姆《卢梭和道德共和国》的部分内容,并且在《序》中明确加以说明,足以证明他并不是有意暗袭剽窃;而是在遵循“明引而不暗袭”的学术规范方面,表现出了偏重“见闻之渊博”而淡忘“心术之笃实”的不扎实和不严谨。换言之,朱学勤的博士论文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引用之抄的瑕疵,而不是剽窃之抄的硬伤。
从另一方面说,公共学术领域的一切争议,都应该遵照奥林匹克精神中最为基本的“费厄泼赖(fair play)”——也就是甲、乙双方相互平等、公开公正的普适规则——来有序进行;任何个人及组织都不可以用蒙面大盗的假面孔,登坛参与非暴力的学术竞争;也不可以通过明显犯规的人身攻击,来争取学术喧哗中的先声夺人。人文学科的抄袭剽窃及考据失误现象,大部分都没有严重到必须全盘抹杀作者整本书的价值,甚至于彻底否定作者既有的学术贡献和学术地位的地步。这里的关键在于,作者本人面对证据确凿或者并不十分确凿的学术批评,应该有一个坦然面对、虚心接受进而加以改正的理性态度。在这个方面,朱学勤的相关表现堪称表率。相比之下,迄今为止都不敢正大光明地亮明真实身份的“某大学在读博士”Isaiah,连同面对确凿证据依然不肯承认抄袭事实的汪晖,以及采用极端情绪化的道德话语全盘否定论争对手的方舟子,就表现得既不文明也不理性。
[url=http://news.cnxianzai.com/2011/01/312449.html][color=#0000ff]http://news.cnxianzai.com/2011/01/312449.html[/color][/url] 如果按照张耀杰给出的“证据”,说抄袭可能还真的证据不足——不过,这不影响我对朱学勤不太恭维的态度,就如对汪晖的鄙视是一样的。 “道理很简单,51处文献注释中有14处注明引自Blum,已经不是‘仅在个别地方’。一本引经据典的学术著作中,有一万多字的引用文字,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
——这也叫“道理”?懂什么叫“引用”吗?注明归属或出处那才叫引用,51-14=37处没有注明的那只能叫你们老张家的独门“引用”。辩护不是这样作的。 “方舟子所说朱学勤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第5章第3节,第7章第2、5节,第8章第1、4、5节,共一万八千多字,基本上逐段摘译自Carol Blum《卢梭和道德共和国》一书。“在这些部分朱文共有51处文献注释,仅在个别地方(14处)注明引自Blum,大部分未注明引自Blum,而是注原始资料,让人以为是朱本人阅读原始资料的结果,其实这些注释也是照抄Blum的,内容则是摘译自Blum,所以这属于抄袭”;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瞅了半天,也没发现对方的逻辑为什么不能成立。相反,张耀杰先生虽然提到了“当明引不当暗袭”,却好像对明引与暗袭的本质区别不甚了了,全然不省两者的泾渭鸿沟。简单地说,只有“明引”才能摆脱抄袭之嫌,而“暗袭”——除非出于特殊理由——正是禁忌。如果知道那是禁忌,就绝对说不出这句话:“道理很简单,51处文献注释中有14处注明引自Blum,已经不是“仅在个别地方”。”正如我们说不出这句话:“正因为知道随地大小便是不对的,在一年中只有四次随地大小便,已经不能算是‘经常随地大小便了’”。
把矛头指向方舟子的措词方式,也很无趣。你可以不喜欢他的措词方式,也可以否认他的某些结论,但不应试图由此暗示方舟子所指的事实部分也存在问题。重要的是事实部分,而非他的措词方式。 我可以作证,耀杰GG是很容易情绪化的:ra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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