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谈's Archiver

亚平 发表于 2011-4-18 13:10

李江涛:发达国家如何驱动科技创新

当前,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国家的竞争优势已从传统以资源和成本优势为主转向以技术优势为主,创新特别是科技创新成为一个国家保持持久竞争力的不二法门。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探索,逐步积累了许多符合本国国情、各具特色的驱动科技创新的做法与经验。
    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宏观战略规划
    为引导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各国政府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合理筹划并出台一系列前瞻性的、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宏观战略规划。美国早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提出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目标,专门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的科技政策与计划预算。布什政府执政时期发布《美国竞争力计划》,对未来十年美国的科技发展作了明确规划,主要目的是通过保障美国在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奥巴马上台后,又制定《美国创新战略:推动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力图进一步提高美国的持续创新能力。英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制定颁布多部信息技术和战略性研究计划。2004年,英国政府出台了《十年(2004—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计划》,决定将对科技投入的增长置于其他投入之上,主要目标是使英国成为将知识转换成新产品和服务的世界领先者。2008年,英国政府又出台《创新国家》白皮书,力图使英国成为世界上最适宜创新企业和创新攻关服务的国家。韩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技术创新的宏观管理与战略指导,上世纪80年代,韩国就确立了“科技立国”,总统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科技振兴大会”,制定和调整各项政策,推动技术创新。1998年,韩国将科学技术处升格为科技部,2004年又再次提升科技部地位,由一位副总理兼任科技部长,以强化科技部宏观决策、计划和调控的职能。近年来,韩国政府还提出建设以科技知识为推动力的“头脑强国”的奋斗目标。
    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纵览发达国家的创新之路可以发现,各国都制定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创新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科技创新方面的立法工作,自1980年以来,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形成了科技创新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贝赫—多尔法》、《小企业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让法》、《商标明确法》、《技术扩散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等。这些法律的实施为美国的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日本则先后制定颁布了《外汇和外资管理法》、《外资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设备现代化资金制度》、《国际前沿研究制度》、《科学技术基本法》、《科技白皮书》等。其中,《科学技术基本法》指出,日本必须改变以往偏重引进和消化国外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的做法,转而注重基础理论和基础技术的研发,用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科学技术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科技发展的重大转向,为日本政府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韩国则将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法律,强调依法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科学技术促进法》、《科技振兴法》以及以总统令形式发布的《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等。对尚处于市场发展早期需重点扶持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明确规定在性能相近的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政府仍应优先采购,这就为本国产品走向市场注入强大的信誉支持。
    实施有效的研发投入与财税优惠政策
    重视研发投入是各国促进科技创新的通行做法。根据OECD提供的数据,目前,研发投入占GDP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约为1.6%,其中发达国家约2.5%—3%,发展中国家约1%—2%。近年来,发达国家愈发高度重视研发与科技创新投入。2007年,美国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为2.68%,德国2.54%。亚洲国家中,日本达3.44%,韩国则达到3.47%,远远高于中国。在日本,为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专门设立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助的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芬兰则通过技术开发中心等机构出资吸引和鼓励研究机构、高校企业参与实施国家技术计划项目,促进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财税优惠是发达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激励手段。主要包括税前扣除及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的结转或追溯、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准备金等等。比如,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额和研发费用扣除额,可以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7年,其中研发费用扣除最长可以顺延1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为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对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允许有35%的额度来抵扣应缴税款,每年经常性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通过投资减免税收政策全部返还,其他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则返还40%。同时对部分科技型中小及微型企业实行简化纳税手续,适当降低税额,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意大利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吸收科技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实行“税款信用”优惠政策,即国家不以资金形式支持企业的科技活动,而是根据企业在科研和科技创新方面的经费开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应缴税款中扣除,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力度的支持。
    实行支持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创新型企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政府直接进行采购,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在相当大程度上能起到鼓励和扶持国内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在企业的初创时期,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以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先后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法》等要求政府采购本国科技创新产品。2005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2500亿美元产品,来自美国本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产品占90%以上。法国政府明确规定,航空、铁路、通信与食品等部门必须优先采购本国产品。韩国政府更是采购国货的典范,为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韩国政府2004年以高于市场普通车10倍的价格带头采购数百辆现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同时,韩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使用国货的宣传活动,有效激发了本土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出台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扶持政策
    当今时代,人才是进行科技创新的基石。长期以来,高新技术人才总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发达国家既重视培养本国创新型科技人才,也注重引进别国高新技术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扁平化进程加快,人才流动日趋频繁,人才争夺更加激烈。美国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高度重视创新教育与创新人才的培养。政府确定了创新教育的工作思路,建立了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人员相互流动。金融危机发生后,奥巴马政府更加重视人才问题,在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法案”中投向教育领域的经费达920亿,约占12%。同时,美国实施更为宽松的绿卡和H-1B签证计划、科学基金会研究生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不可否认的是,大批国外高科技人才包括中国高科技人才到美国创业,为美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撑。韩国把培养创新性人才作为教育的主要目标,鼓励以研究为主的理工大学及政府研究机构增加博士等高级人才的培养,支持大企业自办大学,培养产学研科技人员。为有效利用外国高科技人才的“头脑资源”,韩国制定“聘用海外科学技术人才制度”,规定从事电子通信、生物工程、航天航空、新材料等研究开发机构,可大力引进外国科技人才,政府给予一定资助。澳大利亚为吸引外来人才,规定凡是在澳学习信息技术的海外学生不用离境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在办理长期临时签证时,对与高新技术有关的职位予以优先照顾。

xsc1536 发表于 2011-4-18 18:02

中国大陆科技创新的制度优势和劣势
优势:集中政府财力办大事,不计成本,如此,可以在短期内在政府有需求的少数领域获得技术前沿的突破。其中的关键,在于政府的需求基本上不受财政分配平衡的制约,需要就可以,且不会受到因失败而追究责任(只要是最高当局下达的命令)。这些领域因为是出自政府的需要,因此,相关的技术突破多与民生无关,而与保持政权有关,最典型的就是军事科技领域的创新和突破。
劣势:1、无产权激励,只有少数人有持久的创造激情(政府会以加官进爵给予激励),因此,科技创新的面窄,量少,与民生关系小;
      2、成本高昂,只算政治需求账,缺乏将科技创新成果用于服务社会的机制,投入产出效益低,在国际竞争中缺乏全面的竞争力;
     3、政府投入主导,以行政计划命令方式配给资源,微观上没有精确高效的成本约束机制,不是以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势来向政府争取资源配给,而是以向当权者游说施加影响来获得政府支持,政府缺乏做出最优选择的参照系。
    以上,似可基本解释中国大陆1949年以来科技创新落后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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