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立:校园建筑如何为捐赠方冠名?
清华大学用某企业名称冠名第四教学楼的事情引起了多方反应。个人感觉,大家似乎都没有提到一个关键点,这就是大学在接受捐赠后,为捐赠方冠名,用个人名称和用企业名称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按熊丙奇教授昨日本版《清华大学楼被企业冠名的是非》一文所说,国外不仅有以企业方式冠名校内建筑的,而且还有直接冠名学院的,他举的是麻省理工的斯隆商学院、沃顿商学院和牛津赛义德商学院。说这几所商学院建立之初也遭到反对,可事实证明,它们都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但熊教授的大作偏重于大学现代管理体制的建设,没注意到这些冠名都是以个人名义出现的。
其实,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许多大学就有不少以个人名义捐赠的教学楼或图书馆,最有名的是“逸夫教学楼”、“逸夫科技楼”或“逸夫图书馆”。但应该看到,这些捐赠以及命名仍是以个人名义出现的。
有论者引用1997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认为清华大学这次以企业名称的命名方式不合法,但也没有解释为何不合法。如果要较真的话,清华会引用上述《规定》中“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一条,跟您打官司。以清华在中国的影响力和活动能力,到时候拿出个盖着公章的批复,您未必能保证获胜。
以个人名义冠名和以企业名义冠名校园建筑的差别究竟何在呢?个人以为,差别就在于商业气息。以个人名义冠名,虽然不能保证全无商业气息,但毕竟隔了一层,它更多地体现出“人”的意味。因为捐赠是一种公益性的慈善活动,慈善是人的行为,而大学从根本上说又是培养人的。个人善举是可以直接影响接受慈善者的,从而可以形成传统。这也是国外大学屡获校友捐赠的原因之一。
以企业名称来冠名则不同。虽然企业也是由人组成,但它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机构。不排除企业的确有意行善,但行善的方式必须体现出具体的“人”,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商业性交换和企业本身营利上的考量对公益性慈善的伤害。因为一旦以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名校内建筑,等于是给企业做永久性的商业广告。而校内建筑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构成大学校园基本氛围的几大因素之一,也是大学的学术性(或非营利性)的象征。试想,大学里的建筑都被植入企业的商品名称和广告,与商业写字楼、商业广场和超级市场无异,还与教育、与学术、与文化,甚或与大学的独立性有关吗?
当然,大学在具体吸纳捐赠时也会有许多困惑,比如有的企业商标使用的就是企业创办人的姓名。如何妥善处理还有赖于大学和具体操作者的智慧。
但无论怎样,人性的展现与商业性的展现是根本冲突的。前者可以形成一种捐资助学的风气,构成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影响的是人心的向善,后者则永远脱不去商业策划的性质。
清华大学这次以某企业冠名教学楼的方式引起异议,也说明在当下中国大学受到越来越多质疑的情况下,老百姓对于大学作为教育机构的基本共识依然存在,他们对于大学,特别是像清华这样的名校还有所期待。这也是所有大学师生员工应该感觉欣慰的。 如果是真维斯贫困学生助学金而非真维斯教学楼,是否会引起那么大反感?是否会有人抵制? 这不过说明了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金钱领尽风骚。不过重修庙宇的捐献者,他们的名字也只是出现在一块碑上,不会以他们的名字做庙宇建筑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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