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施行一周年之际,谈谈本人的看法
明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生效施行一周年了。18个月以来,宣讲该法成为显学。一帮子参与起草的法学界精英极力鼓吹该法文本制订之精细、准则构思之精良、制度设计之精巧,特别推崇的是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吊足了社会各界的胃口。实际情形如何呢?可以见仁见智。本人抛砖引玉,阐明自己的观点,供关心此事的燕友参考:
[b]尽管整部《侵权责任法》的篇幅比较大,但是,就“医疗损害侵权”专类来讲,却,[/b]
[b]疏漏在“过简”,专章内容不能涵括“医疗损害侵权”的复杂情势,挂一漏万、捉襟见肘;[/b]
[b]疏忽在“失衡”,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没有等当均衡,脱节抵牾、措置无度;[/b]
[b]疏失在“失序”,与现行医事规制尤其是一线实践的探索、演绎、发展脉络没有内在的衔接承续,接续无由、嗣轨失据。[/b]
[b](详见:《《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四:《侵权责任法》能否成为维权利器----从“强制干预权”的失范谈起》,《临床误诊误治杂志》:2011年第4期 P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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