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客观后果严重但是主观罪过轻的话,最高刑都不重。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般都是7年,少数超过7年的。
我国刑法法定刑的设置有些很不合理,前段时间办理了一起组织卖淫罪,最低刑为5年,比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的最低刑(3年)都要高,真不知道立法者是怎么想的![size=2][color=#999999]何萍 发表于 2012-1-10 23:1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41281&ptid=107962][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不过我照字面想,窗口失手掉下个花盆砸死了人那是过失致人死亡,拳头打击要害部致人死亡怎么能算过失致人死亡呢?总是有伤人故意的吧?那么故意伤害致死不是更合适吗? [quote]
不过我照字面想,窗口失手掉下个花盆砸死了人那是过失致人死亡,拳头打击要害部致人死亡怎么能算过失致人死亡呢?总是有伤人故意的吧?那么故意伤害致死不是更合适吗?
[size=2][color=#999999]邱晓云 发表于 2012-1-12 13:41[/color]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41465&ptid=107962][img]http://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如果是用拳头打击要害部位我也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甚至是故意杀人,但是如果只是推搡之类,导致对方倒地致死或者心脏病突发致死的,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 [quote]来陈老师被打得[color=red]鼻血[/color]直流,但还勉强能站住,抓着对方的手不让对方离开。
陈老师的妻子大约18点50分上了楼,几分钟后拿着东西下楼来,就看到丈夫和两名男子扭打在了一起。“他们两个不知手上拿什么东西,对着[color=red]头上[/color]捣来捣去,然后用脚踹他[color=red]肚子[/color],两个人都踹他肚子。”她上前去拉架,也受了轻微的伤。
[size=2][color=#999999]老木匠 发表于 2011-10-2 19:21[/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24769&ptid=107962][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个应该算是击打要害吧?我还是觉得故意伤害致死更合适点。 [quote]
这个应该算是击打要害吧?我还是觉得故意伤害致死更合适点。
[size=2][color=#999999]邱晓云 发表于 2012-1-12 13:59[/color]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41469&ptid=107962][img]http://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那还要看死因是什么? 哦,那是。 [quote]由此,再引出一个“题外话”,就是,现在的教工宿舍区,太杂乱无章啦。
由于搞什么房改,宿舍区的房子变成私有财产,于是,频繁易手,你已经搞不清宿舍里住的都是谁啦。原有的居住生态被扰动,很难管理。也就造就了 ...
[size=2][color=#999999]老独步天下 发表于 2011-10-2 22:1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24799&ptid=107962][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你这个看法,我小学五年级(32年前)就感受到了,同在一个学校,打篮球时,小学生都要分是不是一个班的,否则就如同你说的“生态被扰动”,我那时刚转校,对这个有体会。今天每个人都会说”我们要建诚信社会”,但如何建呢?这个态度行吗?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