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发布
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发布 2011年10月31日17:38[[b]导读[/b]]财政部明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2000-50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align=left][b]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b][b]实施细则》[/align]
[align=left]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b][/align]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url=http://finance.qq.com/a/20111031/006943.htm][color=#0b3b8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color][/url]和[url=http://finance.qq.com/a/20111031/006945.htm][color=#0b3b8c]《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color][/url]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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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希望有效。但未知现实生活中是否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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