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 状告学校后胜诉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10日内恢复原告的学籍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李晓理大学生小章(化名)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使用“电子橡皮”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感到学校处罚过重,小章先后向母校和教育厅申诉。申诉无果,小章把母校告到法院。
昨天,郑州二七区法院向媒体通报,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处罚过重,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10日内恢复原告的学籍。
[b][回放][/b]
[b]考试作弊被开除,申诉无果告母校[/b]
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顺利过关,小章买来了电子橡皮信息传输工具。可是,在考场上,他被监考老师抓个正着。
当天校园贴出通告,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小章开除学籍处分。随后,小章向学院提出申诉,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但是结果并未改变。
2011年11月,小章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院撤销对其开除学籍的决定。
[b][辩论][/b]
[b]认为自己系初犯,请求学校恢复学籍[/b]
小章认为,自己在考试中虽然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并系初犯,后及时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应当综合行为与过错给予适当处分。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作出最为严厉的开除处分,处罚过重,有失公允,且被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处罚决定是在2011年6月22日作出,而原告是在2011年6月28日收到,原告作弊当天即6月18日,被告已公告开除原告,被告先有结果后有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分。
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辩称:小章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接收装置作弊,事实清楚。教育部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均对考试中使用电子接收装置作弊作出了开除学籍的规定,处罚依据明确。学院认为开除小章学籍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判决][/b]
[b]学校10日内恢复学生学籍[/b]
法院认为:原告在考试中,携带橡皮状接收器进入考场,违反考场纪律。且在考试过程中,其橡皮状接收器显示英文相关内容,故可以认定原告小章考试作弊。
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因此,原告应受到与其过错相应处罚,以达教育的目的。现被告对原告小章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而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未提交其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证据。故被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总觉得什么地方不对劲似的。 故被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
不知道如果程序合法,法院认为惩处偏重会怎么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里,对作弊是怎么处置的?直接开除? [quote]《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里,对作弊是怎么处置的?直接开除?
[size=2][color=#999999]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2-1-21 12:1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42509&ptid=109864][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种规定想必是活里活络的,便于随心操作。不过要是真规定得直截了当,无可通融,法院可以判他修改条例吗? 考试是不可以作弊的,处罚也是应该的,过当就及时纠正,看起来一切都挺正常。可他妈有些家伙一天课堂没去,照样可以拿到名高校的博士学位,这就没人管了,怎么不去吊销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