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刑诉法修正仍需听取公众不同意见
刑诉法修正仍需听取公众不同意见[url=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2-03/13/content_6547837.htm]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2-03/13/content_6547837.htm[/url]
2012-03-13 01:36 来源: 晶报 作者:
将于明日交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的刑诉法修正案,这些天来引起社会各界的持续热议。修正案草案在改进司法程序、保障嫌疑人权利上的诸多进步得到了舆论的认可。与此同时,不少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草案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讨论的模糊地带,一些司法程序存在可能被滥用的漏洞,对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仍有欠缺的地方。这些漏洞与欠缺如果不加以补救,可能危及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利。
引起争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相关规定,被认为存在滥用危险;二是新增加的73条规定,则引起更多人的担忧。
尽管草案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规范,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且有碍侦查的范围内,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仍然存在滥用风险。一则,如果上述犯罪行为本身的界定并不清晰,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便存在着滥用与歪曲的可能;二则,“有碍侦查”难以做定性定量的衡量,一旦司法操作的自由裁量空间扩大,就极有可能危及公民的合法权利。草案新增的73条规定同样引起巨大的争议,不少人担心这一条款一旦被滥用,很难避免引发“被失踪”的问题。
面对社会各界的种种担心和疑问,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严密的程序避免司法权的滥用。毕竟,法律的目标恰恰就在于提升我们生活的可预见性,增强个人安全,而不是其他。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显然不是作为摆设,而是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每一项立法条款都应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理当把公民合法权益放在价值序列的首位。因此,绝不能为了司法刑侦和惩戒的便利,挤压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审慎权衡相关立法的正面和负面后果。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随后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学术界、律师界和社会公众广泛认为,有碍侦查的理由容易被滥用。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上述规定被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不过这一修改仍然被质疑不够严格。
在3月8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做了进一步限制。3月10日晚,29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收到《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相比3月8日的修正案草案,决定草案又做了一些修改。
从草案不断修改的过程可以看到,公众舆论发挥了积极作用,立法部门也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听取社会意见不断修改的立法过程,一方面表明立法事关每个人的权利,必须慎之又慎;另一方面表明,要使一部法律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需要吸纳更广泛的社会意见,既包括司法部门的意见,也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还包括普通民众的意见;既要参照过去的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也需要广泛吸取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成果和法治精神。
当重大的法律条款引起巨大争议的时候,立法部门必须正视这些争议,正视公众担忧之所在。为避免立法的草率,就需要进一步论证、讨论并继续向社会征求意见,宁可暂时搁置问题,在酝酿和讨论成熟之后才给予法律确认。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曾谈到“不到病人心悦诚服的时候,他不开具药方”的立法原则,更多的耐心,更多的尊重,是此时此刻最为必需的。
当每一个确认按钮即将按下时,我们希望它已包含了更多有关权利尊重和公平正义等不可忽视的细致要求,否则,把一些有缺陷的司法实践变成法律之后,危害的将是一个文明社会最为基本的根基与血液。 [i=s] 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2-3-13 11:31 编辑 [/i]
因为是内地报纸公开发表的社论,私意以为值得让更多的读者看到,所以贴到阅读沙龙这块宝地来了。如果版主们认为不合适,有劳移到合适的版块,谢谢! 这个要明确规定时间,比如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才能依法办事,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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