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谈's Archiver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7:53

信仰是什麼 ﹖(爺叔談信仰之一)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9 17:24 编辑 [/i]

[size=3]我生長在一個沒有信仰的家庭,但有一個親戚是虔誠的基督徒,在文革大災難中,她是唯一來關心我家的人,雖然她丈夫是國民黨上海市黨部委員,大學教授,但她一家竟絲毫沒受到沖擊,這是個不可思議的奇蹟,她說是上帝要她去照顧苦難的人,去傳播福音。我在最黑暗的年月,不自主地跪下來仰望上帝的光,但我的罪太深,至今沒走向洗禮的祭壇。
我安慰自己說,我是一個基督徒,但還不是一個基督教徒。這種說法是一批中國所謂 “文化基督徒” 的狡辯。
我在1990年第一次看劉小楓的《十字架上的真理》,此後這一直是我最關心的課題——劉博士的這本神學啟蒙著作直到21世紀,才在內地出了刪節本,改名《十字架上的真》。[/size][size=3]
像所有中國受教育的人一樣,我們要擺脫唯物主義的牢籠是一個極其痛苦糾結的重生,我至今還在這旋渦中。
整理一下自已的想法,聽聽大家的責疑,應該是繼續走下去的階梯。[/size][size=3]
為了不讓這個議題冷下來,也為我自己的敘述留個空閒,我先在此發一些閱讀時的摘要,後來懶了就松散了。

[/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2pt][size=3]既然這話題由 “信仰”而起,就以蒂利希 [/size][size=3](PaulTillich,也譯作田力克) 的 “信仰是什麼”開始吧。[/size]


[/size][/font][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信仰是什麼﹖
[/size][/font][/b]
[font=新細明體]([/font][font=新細明體]美)蒂利希 箸
黃勇 譯
[/font]
[font=新細明體]《西方宗教哲學文選》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font]


[b][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作為終極關懷[/size][/font][/b]
[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就是處于終極關懷的狀態﹕人和其他生物一樣﹐關切著許多事情﹐特別是制約著生存的東西﹐如食﹑住。但與其他生物不同﹐人還有精神方面的關切[/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認知的﹑審美的﹑社會的﹑政治的關切。其中有些是非常緊迫的﹑至高無上的。[/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如果人們認為某一項關切是至高無上的﹐那麼接受它的人就得全盤服從它﹐即其他東西須從屬於它﹐或在它名義下被全盤拋棄。如果一個民族群體把本民族的生存和發展當作其終極關懷﹐那麼﹐它可以犧牲經濟福利﹑家庭生活﹑審美真理和認知真理﹑公正和人道。本世紀的極端民族主義是個實驗室﹐研究終極關懷在人類生存的所有方面的意義﹐它把一切都集中在唯一的神[/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 ——[/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民族上﹐結果無疑表明這個民族之神是個惡魔﹐這血腥的試驗清楚表明了終極關懷的絕對特征。[/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 [/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摘錄者按﹐蒂利希作為一個受過納粹迫害的德國猶太人﹐在這裡說的當然是希特勒的雅利安民族主義﹐但可悲的是﹐我們中國人直到今天聽到這番話﹐還是那麼感同身受。[/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但這不僅僅是人們的終極關懷所提出的絕對要求﹐而且也是人們的信仰行為將得到最後實現的應許。這個應許的內容不一定是確定的﹐它可以表現為不能用文字表達的不確定的或具體的象征中﹐例如﹐一個人參於其中﹑甚至為之獻身的那個民族的「偉大」﹐或「救世民族」對人類的征服﹐等等﹐[/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摘錄者按﹐用「我們的話」說﹐就是對全人類的解放。[/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都是對終極關懷的應許。[/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
[/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表現於《舊約》的信仰就是一個例子﹐它在要求﹑威脅和應許方面也有終極關懷的特征。這種關切的內容不是民族[/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雖然猶太民族主義曾想把它歪曲為如此﹐而是正義之神﹐由于在所有人和民族眼裡﹐這個神代表正義﹐因此他被稱為宇宙之神。他是每一個虔誠的猶太教徒給予終極關懷的東西﹐因此就有了以他名義出現的偉大聖訓﹕「你當盡心愛你的主上帝。」[/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舊約申明記》[/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6[/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5) [/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這就是終極關懷這個詞的來源。它明白無誤地表達了真正信仰的特征﹐即要求完全順服於人們給予終極關懷的東西。《舊約》中充滿了把這種順服性具體化的各種命令。對舊約時代的人們來說﹐信仰就是耶和華以及他所作的要求﹑威脅和應許給予終極關懷的﹑無條件的關切狀態。[/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另一個幾乎相反的例子﹐就是在高度競爭的西方社會中﹐對個人成功﹑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的終極關懷﹐它是許多人心中的神﹐它也具有任何終極關懷的功能﹕要求無條件服從它的規律﹐即使犧牲真正的人際關係﹑個人信念和具體的愛欲也在所不辭。他發出的威脅是社會和經濟的受挫﹐而它的應許[/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和他的威脅一樣不確定[/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是所謂「個人價值」的實現。[/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總之﹐信仰是一種處于終極關懷的狀態﹐其內容對信徒的生活具有無比的重要性﹐而其形式則無關緊要。[/size][/font]



[b][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作為一種核心活動[/size][/font][/b]
[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作為終極關懷的乃是整個人格的核心﹐它發生於個人生活的中心﹐信仰是人類心靈核心的活動﹐但信仰超越每一個特殊的生存活動﹐也超越一切生存活動的總和。[/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作為一種整個人格的活動﹐離開了無意識成分在人格結構中的參與是不可想象的﹐這種無意識成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信仰的內容。同時﹐信仰作為一種有意識的活動﹐無意識成分只能在超越自我﹐進入一個人的人格中心時﹐才能參與信仰的創造過程﹐否則﹐無意識成分對心靈的控制﹐只是衝動而非信仰。[/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作為人格核心活動的信仰﹐與人格的理性結構有何關係﹖在人認識真理和行善能力中﹐在他的審美感和正義感中﹐都有這種理性結構的表現﹐但人的本性並不等於其心靈的理性特征。人可以做出有利或不利理性的決定﹐可以超越理性進行創作﹐也可以低於理性進行破壞。這是將所有要素統一起來的自我力量。信仰不是任何理想功能的一個活動﹐正如它不是無意識的活動一樣﹐它超越人類的理性和非理性成份的活動。[/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作為人格的包羅萬象的核心活動﹐信仰乃是一種「狂喜」﹐在此中﹐有一種對真理和倫理價值的意識﹐也有過去的愛和恨﹑個人和集體﹑衝突和和解的影響。狂喜」﹐是指借助統一於人格核心的所有成份而達致「靈魂出竅」。[/size][/font]



[b][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的根源[/size][/font][/b]
[font=標楷體][size=14.0pt]人類的終極關懷的證實了人可以超越有條件的﹑有限制的生活經驗﹐這就預設了人的無限性﹐人能夠在直接的﹑人格的核心活動中﹐理解終極的﹑無條件的和絕對的無限者的意義。這使信仰成為人類的一種潛能。[/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人的潛能是人走向未來的力量﹐因此﹐終極關懷是對被經驗為終極者的關懷。這樣﹐我們就從作為人格核心活動的信仰的主觀意義轉到了其客觀意義﹐轉到了信仰活動所指的東西。信仰活動中﹐主觀和客觀對象結合起來﹐即終極事件和信仰活動所指向的終極者是同一個東西。人類關於上帝的知識就是上帝關於自身的知識﹐保羅也表達了這點。[/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新約哥林多前書》[/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13) [/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如果沒有作為聖靈的上帝在我們中間禱告﹐我們就不可能有成功的禱告。[/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新約羅馬書》[/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8)[/size][/font]
[font=標楷體][size=14.0pt]信仰的這一特征﹐還給區分真假信仰提供了標準﹐民族主義的狂喜可以產生一種主體幾乎被客體吞沒的狀態﹐信仰越是盲目﹐就越不能克服主客體的分離。在真正信仰中﹐終極的關懷是關於真正終極者的關懷﹐而在盲目的信仰中﹐初級的﹑有限的實在物被抬高到終極者的地位﹐必然導致人格核心的喪失和人格的分裂。[/size][/font]

[u][font=標楷體][size=14.0pt]
[/size][/font][/u]
[size=2][font=新細明體]本文作者:蒂利希(Paul Tillich﹐1886-1965), 當代宗教哲學思想家﹐原在德國任牧師﹐1933年被納粹驅逐移居美國﹐在紐約協和神學院和哈佛大學任神學教授﹐將存在主義哲學引入美國。
[/font][/size]
[font=新細明體][size=2]譯者:黃勇,哈佛大學神學院博士,科玆頓大學宗教哲學系教授。[/size]
[/font]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7:56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19:35 编辑 [/i]

[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希望之漲落:第二個千年終結時的基督教神學[/size][/font][/b]
[size=11.0pt]([/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英[/size][/font][size=11.0pt]) John Macquarrie [/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箸[/size][/font][size=11.0pt]
[/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何光滬[/size][/font]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譯[/size][/font]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基督教文化評論》第十輯[/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size][/font][size=11.0pt]1999[/size]

(已刪)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size][/font]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7:58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19:36 编辑 [/i]

[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中國傳統價值體系與基督教價值體系的社會學比較[/size][/font][/b]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楊鳳崗[/size][/font]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著[/size][/font][size=11.0pt]
[/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刊《基督教文化評論》第五輯[/size][/font][size=11.0pt]  [/size][size=11.0pt]1997[/size]

(已刪)
[b][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size][/font][/b][size=14.0pt][/size]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7:58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19:37 编辑 [/i]

[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十字架是大地的希望
[/size][/font][/b][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刘小枫
[/size][/font]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希望神学》〔德〕莫尔特曼著,安希孟译,香港三联书店[/size][/font]

(已刪)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8:04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19:39 编辑 [/i]

[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上帝就是上帝[/size][/font][/b][b][size=14.0pt]--[/size][/b][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纪念卡尔[/size][/font][/b][b][size=14.0pt]·[/size][/b][b][font=新細明體][size=14.0pt]巴特逝世二十周年[/size][/font][/b][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刘小枫[/size][/font] 導讀

[size=11.0pt][/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巴特:《教会教义学》[/size][/font][size=11.0pt]([/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精选本[/size][/font][size=11.0pt])[/size][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size][/font]
[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戈尔维茨选编,关胜谕译,香港三[/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联书店

(已刪)
[/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11.0pt][/size][/font]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8:05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19:40 编辑 [/i]

[b][size=14.0pt]《當代政治神學文選》編者序
[/size][/b][font=新細明體][font=新宋体]劉小楓
[/font][/font][font=新細明體][font=新宋体]廣州中山大學比較宗教研究所[/font][/font][font=新細明體][font=新宋体]   [/font][/font]1999

(已刪)

[font=標楷體][size=3][font=新宋体][/font][/size][/font]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8:07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21:25 编辑 [/i]

[size=3]以上是我部份筆記﹐一次貼太多篇幅過大﹐沒人看的﹐為節約網絡資源﹐已刪。
[size=4]
[size=5]下面這篇劉再復和遠志明的通信﹐對心靈的昇華與信仰的追求﹐寫得十分出色﹐我完全信服﹐請對信仰問題有興趣的網友一讀﹐一定得益匪淺。[/size][/size][/size]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2-3-17 18:09

转来这么多他说做啥?我看侬这只老爷叔是老糊涂了,侬当人家要侬来谈谈宗教信仰,就是要看着几篇字码触眼的东东?忒叫人看了没脾气了,弄点侬自家的货色出来,好伐啦?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8:13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19:48 编辑 [/i]

[align=center][size=3][b][font=SimSun][size=14pt]
[/size][/font][/b][/size][/align][b][size=4]我的徘徊[/size]
[/b][font=SimSun][size=3]刘再复[/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志明兄:
[/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读了上期您对拙著《漂流手记》的评说〈流浪之美〉,真是高兴。我读了几遍,边读边想。我喜欢这种比纯文学评论更有意思的心灵评论和灵魂对话,一读就让人进入沉思。我的散文本来就是心灵的象徵,在属於心灵的形而上层面讨论问题真是人生的乐事。感谢您这麽认真地读我的手记,并用如此美好的语言作如此精辟的分析。[/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您对我的心灵剖析十分中肯。我的确是个矛盾体和流浪体。这几年,我的名字简直就叫做徘徊与旁徨。徘徊於神性与理性、绝望与希望、拯救与逍遥之中,徘徊於基督与康德、孔子与庄子、鲁迅与陶渊明之中。托尔斯泰晚年变得很古怪,他说他不愿意和任何人在一起,只愿意单独与上帝相处。我还不至於如此,但有时比托尔斯泰还孤独,所以我只能在上帝之门外独自游思。当然,在徘徊中我还是继续前行,不会回到过去,只会走向将来。[/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在流浪与徘徊时,如您所说,越是感到痛苦与绝望,就越是寻求拯救。然而,经常盘旋在我脑中的问题是:拯救的使命是交给上帝还是交给自己?自救是否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反抗绝望是否可能?我所以会徘徊於神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性之间,而且至今不放 弃人的主体性,就因为自己觉得自我拯救和依靠自身的力量反抗绝望 ,不是不可能。如果不可能,那麽人的力量与人的意义何在?当然,我也常常怀疑这种可能,并为此常常产生一种“无力感”,即感受到 人的智慧的有限性,无力到达真理的彼岸。[/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我所以徘徊,还有一个原因。作为一个人,即在个体情感层面上,我非常接近基督,而且几乎能接近圣经中那种彻底爱与仁慈的观念。我们这一代人是被仇恨教育出来的一代人,全部教育就是要让我们丢掉爱。也许因为这样,我反而觉得爱的观念特别宝贵。但是,作为一个思想者,一个人文科学学者,我的天性中又总是喜欢对已有的结论提出质疑,不愿意只活在已有的结论之中。所谓流浪,就是没有句号也没有结论,即先作一种形而上假设:人间没有终极真理。这种思想者的脾气又是背离基督。当我的已经很自然地信仰主的小女儿劝我也应当信仰的时候,我心中的疑虑就是,倘若认定圣经所说的一切就是终极结论,那麽作为思想者是否就只能是这些结论的演绎者?它本身的创造是否还有可能?它是否还有在结论之外流浪的自由?这些问题,还会继续煎熬著我。这些年,您迈入另一精神境界,连语言也充满祥和之气。您的研究上帝与老子的著作对我的疑虑一定会有帮助,出版後请赠我一册。[/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您对拙著的评说发表出来後一定会引起许多朋友的思索。[/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作者刘再复】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size][/font][font=SimSun][size=3]89[/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3]年流亡美国,曾[/size][/font][font=SimSun][size=3]任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东方语言文学系客座教授,现任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中心教授。[/size][/font][size=3]




[/size][align=center][size=3]
[/size][/align][size=3][b][font=SimSun][size=14.0pt]自[/size][/font][/b][b][font=SimSun][size=14.0pt]救[/size][/font][/b][b][font=SimSun][size=14.0pt]与[/size][/font][/b][b][font=SimSun][size=14.0pt]真[/size][/font][/b][b][font=SimSun][size=14.0pt]理[/size][/font][/b]
[/size][font=SimSun][size=3]远志明[/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再复老师:
[/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谢谢您真诚的来信。您在信中提及的话题,令我思索了很多天。说实话,尽管我是学哲学的,信耶稣却是心灵的感动使然,而不是哲学探究的结果。心灵确实比头脑更广袤、更强劲,上帝的拯救束诸于心灵。在人生的孤独与绝望中,我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耶稣送来的上帝之爱,在人生的那个瞬间,一切理性的怀疑和知识的羁绊,统统被抛到了一边。我一直庆幸自己那时的“懵懂”;当然恩典来自上帝。后来,理性的悄悄“反扑”持续了好一阵子,在神赋的灵性之光下都一一化 解了。读了您的信,我不得不重新思索:我当初真的不能自救吗?我怎么能一下子放下了多年的哲学思路皈依了基督信仰?想来想去,似乎仍然是个谜,要解释,只能用“圣灵的感动”来解释。我自己似乎只是“放下”了原来执著的一些东西,放下了“我”的执著,单纯、无为、自然地顺从了那个“圣灵的感动”,仿佛一转眼,自己便进入信仰之门了,横在此岸世界与彼岸世界之间、原以为不可逾越的巨大门槛,不知不觉间便跨越了。我没有用力,却领受了神迹一般的力量;没有考虑后果,却落入了超乎人意的境界;没有自我设计,却迈入了仿佛上帝早有设计的人生步履中。我深感宇宙的创造者(神)远胜于被造物(人)的伟大奇妙![/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虽然信仰是属灵的经历,但绝不妨碍感性和理性的思考。就我的一点体会而言,[i][color=#CA0100]灵性的“重生”,并不丢弃感性和理性,乃是包含(故可以向外扩展)感性和理性;[/color][/i]进入彼岸世界,也不是离开 此岸世界,乃是包含(故可以凌空俯视)此岸世界。所以真正的信仰会增强而不会磨灭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会扩大而不会缩小人的心灵和头脑的自由。打个比方,[i][color=#CA0100]信仰不是使人闭上原来睁著的(感性和理性)眼睛,而是使人睁开原来闭著的(灵性)眼睛。[/color][/i]于是我们看到不少一流的科学家(如牛顿、爱因斯坦)、思想家(如帕斯卡尔、海德格尔)、音乐家(如贝多芬、巴赫)、艺术家(如米开朗基罗、达芬奇)、文学家(如托尔斯泰、雨果)等,也是虔诚的信仰者。[/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您谈到“[color=#CA0100]人能否自我拯救[/color]”,这是人文与信仰对话的核心问题。按照一个信仰者的理性,我想到了四方面:[/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从[color=#CA0100]逻辑[/color]上看,[i][color=#CA0100]“[/color][color=#CA0100]人需要拯救”这一发现,或多或少 已表明了“人不能自救”的状况[/color][/i],正像一个人发现自己需要治疗,已表明自身抗体无力消除病疾,需要外力介入了。儒家、佛家和人文学者大都看到了人自身的有罪或有限,向外寻求超越疗救之方(如天道、天理、佛法、道德律),只因未见真切,才不得不回归束诸自身的修练、反省和德行。综观历史,正像是一个人有病无医时的自调、自忍和自抗,罪与恨、痛苦与绝望的病症并不能得到根本的治疗。[/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从[color=#CA0100]思想史[/color]看,早已有人揣摩到[i][color=#CA0100]这个人类世界不是孤 立自在的,它有源头、根据和归宿[/color][/i],如柏拉图“洞穴外的光”,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因”,黑格尔的“绝对理念”(“逻各斯”即“道”),康德的“彼岸世界”(又“绝对命令”)等等,都揭示了人的存在的“被动──派生”性质。像尼采和萨特将人视为孤立的自在者,要么自恃到疯狂的程度,要么虚无到荒诞的地步,均无法平衡,也没有出路。[/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从[color=#CA0100]科学上[/color]看,人已经发现了一条“全然无知的律”(The Law ofIgnorance),在某一点上,科学的发展必被这一定律拦阻不 能继续前行。比如“宇宙大爆炸”发生的那个“玄点”(The Point of Singu larity)之前的事,科学永远无法企及,人类永远全然无知,因为那里失去了时间、空间等一切人类思考所赖以进行的要素。其实,这正是康德所谓[i][color=#CA0100]“[/color][color=#CA0100]理性只适用于此岸世界而不能到达彼岸世界”[/color][/i]的哲学论断,几百年后被科学所证实了。[/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从[color=#CA0100]自然界[/color]看,[i][color=#CA0100]若人的出现果真是偶然的、无意义的 ,人为什么又坚信并探索必然?[/color][/i]人追求意义又有什么意义呢?若这个宇宙果真没有生命,唯有其中一瞬间、一丁点儿的孤零零的人类有生命,岂不是很荒谬也很恐怖吗?正像一条船若无来头、无归处、转瞬即沉,船上那些会思考永恒的智慧生灵们怎能不困惑呢?好在事 实并非如此。每当我看到不远也不近的太阳给我们送来光照,不浓也不稀的大气层供给我们呼吸,另外八个行星的旋转使地球的轨道保持平衡,有土有水供生存,有植物有动物供营养,有春夏秋冬、云雨川流做循环,有美丽供欣赏,有能源供开采……,在这个悬空飘荡的蔚蓝晶莹的小球上,一切条件如此全备周密,正好养活一种叫作“人”的东西──每当我想到这里,就不能不感恩,不能不敬畏![/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总而言之,您若意识到人类是处在被创造、被养育的地位上,有一种更伟大更玄妙的智慧,虽在冥冥之中,却是赫然不去,那么,您对人的“自救”能力的怀疑就得到了确认,“自救”的念头就会随之打消,代之以对创造者的寻求。一旦心灵归向了创造者,人也就归了本位,还了本相,“名”既正了,一切就顺了。[/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您谈到“人间没有终极真理”,这是很对的,完全符合耶稣。耶稣一再说,真理不在人间,也不是人的智慧可以到达的(约翰福音)。神清楚人的本相,知道人在宇宙全过程(从创世到末世)中的地位与意义,故神的终极真理与人的相对真理必有很大不同:[/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第一,[color=#CA0100]在真理的性质上[/color],终极真理只能是创造者(神)的启示,不可能是被造物(人)的创见。人所瞩目的真理,譬如自身的由来始末、价值目的之类,早已存在于创造者的意图中,人或许有些揣测,或许有些省悟,但谈不上创见。中国的人文宗教多是这样的“人找神”,强调内在生发、功德修行、反省顿悟等等,我只见老子是强调无为承袭,表明了人是“被动──派生”的,强调人只有复归了被动本相后,才能得享生命的主动。耶稣是“神找人”,是来自天上的启示,人只要接受(信)就好了;但接受的既是超乎人的理性的真理,故而必是人的理性难以接受的真理──正是来自人的理性不可企及的那个彼岸世界。[/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第二,[color=#CA0100]在真理的领受上[/color],人有可能进入终极真理,但不可能掌握终极真理。终极真理比人大得多。这正像人可以进入大海,感受她的脉搏,却不可能掌握大海。一如您所说,若有人自诩掌握了终极真理,就会有意无意地骗人行恶。耶稣说得好:圣灵会引导你们“进入”一切的真理(约翰福音)。我信主时间不长,已深感信仰绝不只是哪几条结论、哪一套教义,信仰的对象是那位又真又活的神本身;信仰也不只是停留在“神的启示”上,而是 藉著神的启示(圣经)进入那“启示的神”,与神的灵 息息相通。神的灵(圣灵)有无限大的真理空间供人遨游,能给人无穷尽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当然,“神从始至终的作为,人不 能参透”(传道书)。[/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第三,[color=#CA0100]在真理的形态上[/color],终极真理必定具有生命的形态,而不只是一种理论形态;它更新人的生命,而不只是更新人的知识。所谓终极的真理,必是宇宙与人终极本相的揭示,必是一切生命终极源头的流露。这样的真理一出来,必令人的 身、心、灵都为之震惊,必倾人的整个生命与之贯通。面对这样的真理,人的反应不会是轻轻一声“我明白了”,必是深深的感动、忏悔 、顺服、投入,因为这是生命接上了他的源泉,是儿子遇见了他的父亲,是灵魂认出了他的主人。这正是信仰的光景。所以终极真理以信仰的方式展现于人间,以生命的形态进入人的生命,细想起来并不奇怪。[/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耶稣有一句话:“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道路,是领人进入真理的道路;真理,是赐给人生命的真理;生命,是与神相连的属灵生命。神人相交的奥秘就在耶稣身上。说到底这需要“进入的经历”,任何解说都是无力的。信仰是一种活的生命体验,不是一套死的理论说教,说多了就显得笨拙、乏味。我虽然想了很久,仍是言不由衷,写不清心中的感受,但愿有一些灵意,可供您参考,更愿全能的神藉著他的话、他的灵亲自启示您,并眷顾您全家。[/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这几天重读《基督教会史》,读到第二世纪教父爱任纽的一句话,很值得玩味,录下以共勉:[/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  [color=#CA0100]那唯一真实可靠的导师,上帝的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因著他的大爱,成了我们的样子,好使我们成为他自己的样子[/color]。
[/size][/font][size=3]

[/size][font=SimSun][size=3]【作者远志明】[/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3]原北京卫戍区营指导员支部书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马列主义专业博士生,[/size][/font][font=SimSun][size=3]89[/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3]年春民运后流亡美国。[/size][/font][font=SimSun][size=3]91[/size][/font][font=新細明體][size=3]年受洗奉教,就读神学院,现在美国专职牧師。[/size][/font]

ys1937 发表于 2012-3-17 18:17

**

    先把定义搞清楚。
    爷叔说的信仰是指宗教信仰,还是指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两者兼有?
    当然还有第三类,即政治信仰,却又成为新的宗教信仰者,这是可怕的一类。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8:21

[quote]转来这么多他说做啥?我看侬这只老爷叔是老糊涂了,侬当人家要侬来谈谈宗教信仰,就是要看着几篇字码触眼的东东?忒叫人看了没脾气了,弄点侬自家的货色出来,好伐啦?
[size=2][color=#999999]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2-3-17 18:09[/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35&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size=4]
信仰有兩種,一種是求神拜佛,中國有的是廟宇。
另一是對自己心靈的拷問,我試過好多次了,這個問題確實很難說得清楚,除非你願意和我一起走,否則沒意思,我不想和無神論者爭辯,也不想拯救唯物論者的靈魂,何況我自己還要上帝來救贖。

一次發太多,只是要等我自己寫來,怕要一個禮拜了。[/size]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8:24

[quote]**

    先把定义搞清楚。
    爷叔说的信仰是指宗教信仰,还是指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两者兼有?
    当然还有第三类,即政治信仰,却又成为新的宗教信仰者,这是可怕的一类。
[size=2][color=#999999]ys1937 发表于 2012-3-17 18:17[/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37&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對基督教來說,現代政治根本就是宗教的派生。
我說的宗教上,從來不是燒香拜佛。
下禮拜再談吧,如果下禮拜您還有興趣。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2-3-17 18:29

那就慢慢写,心灵的拯救毕竟不是几篇转贴能够说清楚的,而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是谈出你的心灵的经历,是你自己的心灵的经历,这种经历才最能解答信仰是什么这么一个大问题。用宗教语言来说,就是你的证据,你的关于神和你同在的证据。请慢慢思索,不要急,一个礼拜之后,交稿来。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7 18:43

[quote]那就慢慢写,心灵的拯救毕竟不是几篇转贴能够说清楚的,而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是谈出你的心灵的经历,是你自己的心灵的经历,这种经历才最能解答信仰是什么这么一个大问题。用宗教语言来说,就是你的证据,你的关于神 ...
[size=2][color=#999999]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2-3-17 18:29[/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4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赞同。写出自己的心路历程也是我感兴趣的。

ys1937 发表于 2012-3-17 18:44

**

   “信仰,是指对圣贤的主张、主义、或对神的信服和尊崇、对鬼、妖、魔或天然气象的恐惧,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信仰与崇拜经常联系在一起,但是与崇拜还有不同。概括地说,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

    如果爷叔只谈宗教信仰,那偶就不参与了,因为爷叔说了:“我不想和無神論者爭辯,也不想拯救唯物論者的靈魂”,那么,爷叔已经把偶排除在外了。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9:34

[size=3][quote]**

   “信仰,是指对圣贤的主张、主义、或对神的信服和尊崇、对鬼、妖、魔或天然气象的恐惧,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信仰与崇拜经常联系在一起,但是与崇拜还有不同。概括地说,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 ...
[/size][size=3][color=#999999]ys1937 发表于 2012-3-17 18:4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43&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quote]

其實我貼的第一篇就是回答信仰問題﹐信仰就是 [b]終極關懷﹐[/b]只是老先生沒看清。
我一時手鬆就順便轉了太多上來﹐大家可以不看。
和 YS 要講明一點的是﹐我說的信仰﹐只限於宗教﹐不包括如信仰共產主義﹐信仰金錢萬能等等。我們今天社會上很多討論﹐認為當前道德失衡﹐很大原因是中國人的宗教情懷缺失﹐指的當然不是共產主義信仰。

一般談論宗教信仰﹐有幾個切入點﹐
(1) 上帝到底是否存在﹖這其實不是一個宗教問題﹐宗教的前題毋須證明﹐要求用實證科學的方法來證明上帝的存在﹐這是徒勞的﹐很多中國人內心的唯科學論是一種比較低級的思維方式。對於拒絕信仰的無神論者﹐根本不能用科學啟發他們的心智。
(2) 個人的信教經歷﹐基督教裡稱作 “見證”﹐對外就是福音﹐我不是傳道人﹐而且這種見證不應該是公眾網站的話題﹐只會導致空對空的無謂爭論。
(3) 對中國宗教現狀的評論批判﹐這裡其實是對中國社會百態和中國人的心理的批判﹐也不是宗教信仰的議題。
(4) 與網友個人有關的﹐其實是有信仰和無信仰的人之間的差別﹐由信仰主導和無信仰主導社會之間的差別﹐就是說﹐把宗教信仰看作一個文化現象﹐來解釋不同社會的現狀﹐從中得出宗教的現實意義。。[/size]

[size=3]我沒有系統闡述這個問題的能力﹐還是就事論事吧。[/size]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7 19:39

[quote]

其實我貼的第一篇就是回答信仰問題﹐信仰就是 終極關懷﹐只是老先生沒看清。
我一時手鬆就順便轉了太多上來﹐大家可以不看。
和 YS 要講明一點的是﹐我說的信仰﹐只限於宗教﹐不包括如信仰共產主義﹐信仰金錢萬 ...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9:3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47&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爷叔,和你有代沟,眼里只有中土,没见过世面,又喜欢乱插嘴的,可以视而不见。

ys1937 发表于 2012-3-17 19:53

**

    嘻嘻,好玩。
    施女士真是杀人不用刀,吃人不吐骨头的。
    偶不像施女士,身在海外,当然偶是“眼里只有中土,没见过世面”的土包子了。
    爷叔的主帖标题是“信仰”,偶说:
    1、 信仰不只是宗教信仰,如果爷叔只说宗教信仰,那偶不说什么。
    2、 偶还说,如果政治信仰又成了宗教信仰(如同霍梅尼式的),那是最可怕的,当然,这不在爷叔讨论范围之内。
    施女士身在海外,当然说话可以随便。可偶是“没见过世面”的土包子,也不敢说得随便。
    好吧,你们两位去讨论吧,偶走人了。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19:53

[quote]

其實我貼的第一篇就是回答信仰問題﹐信仰就是 終極關懷﹐只是老先生沒看清。
我一時手鬆就順便轉了太多上來﹐大家可以不看。
和 YS 要講明一點的是﹐我說的信仰﹐只限於宗教﹐不包括如信仰共產主義﹐信仰金錢萬 ...
[size=2][color=#999999]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7 19:39[/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48&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謝謝理解﹐但這確是個大問題﹐值得認真思考﹐我也很想有機會談談﹐也許以前在其他網站每次都弄得極不愉快﹐所以有點不知所措。
還是不要一本正經﹐因為要比較深透﹐必需引經據典﹐人見人怕。所以還是從社會常見現象開始﹐到哪裡就那裡﹐我又不是來傳教﹐別人信不信﹐根本與我無關。
謝謝。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20:05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20:28 编辑 [/i]

[size=3][quote]
    1、 信仰不只是宗教信仰,如果爷叔只说宗教信仰,那偶不说什么。
    2、 偶还说,如果政治信仰又成了宗教信仰(如同霍梅尼式的),那是最可怕的,当然,这不在爷叔讨论范围之内。.
[/size][size=3][color=#999999]ys1937 发表于 2012-3-17 19:53[/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50&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quote]

謝謝 YS ﹐你的提問入題了。
今日中國很多有識之士都在說﹐中國當今社會之混亂主因﹐是中國人的心中缺少了明確的信仰﹐這裡說的信仰當然是指宗教信仰﹐至於7000萬中共黨員是否真的信仰共產黨﹐這由組織部中選部去著急。
霍梅尼式的信仰為什麼和世界格格不入﹐這恰恰是宗教應該探討的﹐其實原教旨不僅伊斯蘭教有﹐基督教也有極端的原教旨﹐瑞典槍殺十多名小學生的狂人就是白人基督教原教旨份子。
分析這些例子﹐就是討論真正的宗教精神到底是什麼﹐我認為我們在網站上對宗教的討論只能在這個範疇。[/size]
[size=3]難道我在這裡翻著聖經給你讀經文﹐你會安靜下來嗎﹖

看看我上面貼的第一篇﹐蒂利希的話就是對你把物質也作為信仰的回答﹕

[/size][font=標楷體][size=3][size=14pt]在真正信仰中﹐終極的關懷是關於真正終極者的關懷﹐而在盲目的信仰中﹐初級的﹑有限的實在物被抬高到終極者的地位﹐必然導致人格核心的喪失和人格的分裂。[/size][/size][/font][size=3]

說得多麼好﹗[/size]
[font=標楷體][size=3][size=14.0pt]

[/size][/size][/font]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3-17 20:05

[i=s] 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2-3-17 20:07 编辑 [/i]

《走向十字架上的真》1994年4月由三联在内地出第一版,据作者《增订版前言》,该书对1990年香港的初版及1991年的再版,“做了若干增补”,“所有增补的地方,仅限于补充资料和更正不甚明晰的言辞”,未提及删节事。
1988年秋至1989年春,刘小枫老师在瑞士巴塞尔大学读神学期间,以笔名“默默”在《读书》杂志上发了十篇评介当代神学的文章,1989年冬,扩充成《走向十字架上的真》一书,次年出版。所以,该书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先跟内地读者见面,才在香港出版的。1993年,小枫老师回到香港,主持编译出版“历代基督教思想学术文库”。稍后,也在三联推出了“历代基督教学术文库”,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少了“思想”二字。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20:10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7 20:13 编辑 [/i]

[quote]《走向十字架上的真》1994年4月由三联在内地出第一版,据作者《增订版前言》,该书对1990年香港的初版及1991年的再版,“做了若干增补”,“所有增补的地方,仅限于补充资料和更正不甚明晰的言辞”,未提及删节事。
...
[size=2][color=#999999]李小苗 发表于 2012-3-17 20:05[/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56&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size=3]香港版書名是 “十字架上的真理”﹐內地版成了 “十字架上的真”﹐連書名都已經刪了一個字﹐你相信內文沒刪﹖港版他指名道姓批判列寧主義。
劉小楓在香港道風山基督教研究所任學術總監時﹐我聽過他的課﹐非常深﹐他去中山大學時給我一封信﹐但我再沒去找他﹐後來他去了北京。[/size]

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17 22:00

国人信教,大多带着功利目的,鲜有人拷问自己的灵魂,以信仰洗涤自我心灵者,基督徒、天主教徒居多。烧香拜佛拜八仙拜关公拜其他诸神,无不是想从神灵那里得到些许实惠。老爷子此帖立意甚高,在下因对宗教问题所知甚少,故不敢随意置喙,只愿席地端坐,聆听教诲。
老爷叔兄,请继续,继续。先谢谢您老了。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23:08

[quote]国人信教,大多带着功利目的,鲜有人拷问自己的灵魂,以信仰洗涤自我心灵者,基督徒、天主教徒居多。烧香拜佛拜八仙拜关公拜其他诸神,无不是想从神灵那里得到些许实惠。老爷子此帖立意甚高,在下因对宗教问题所知甚 ...
[size=2][color=#999999]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17 22:0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67&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我不能保證你不會失望﹐所以﹐老規矩﹐別忘帶磚頭來﹐否則你會後悔的。
晚安。

feilian 发表于 2012-3-18 09:04

老西安说对一个方面:无不是想从神灵那里得到些许实惠。一楼的原文的作者,也是羡慕大学教授作为基督徒,可以免受文革冲击,——实惠:利益。但是中国人信仰升官发财,也是一种信仰,信仰在世俗,此岸。至于。刘教授介绍神学,不等于教授本身是基督徒,不要搞混了。中国还有基督徒神职人员,参加共产党,从事情治职业的,
中国今天大家无法无天,只因为是无信仰?西方诸国,宗教日益世俗化,怎么没有像中国那样有毒食品泛滥?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8 09:43

中国今天大家无法无天,只因为是无信仰?西方诸国,宗教日益世俗化,怎么没有像中国那样有毒食品泛滥?
==============
现在西方诸国,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同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有毒食品已经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18 10:08

[quote]
我不能保證你不會失望﹐所以﹐老規矩﹐別忘帶磚頭來﹐否則你會後悔的。
晚安。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7 23:0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76&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老爷子,砖头虽然多的是,但是得省着点儿扔。今儿个只拿了一束花,忘带砖头了。:54tb

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18 10:10

[quote]老西安说对一个方面:无不是想从神灵那里得到些许实惠。一楼的原文的作者,也是羡慕大学教授作为基督徒,可以免受文革冲击,——实惠:利益。但是中国人信仰升官发财,也是一种信仰,信仰在世俗,此岸。至于。刘教授 ...
[size=2][color=#999999]feilian 发表于 2012-3-18 09:0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9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个话题我只有洗耳恭听的份儿,就不开口了。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1:03

[quote]老西安说对一个方面:无不是想从神灵那里得到些许实惠。一楼的原文的作者,也是羡慕大学教授作为基督徒,可以免受文革冲击,——实惠:利益。但是中国人信仰升官发财,也是一种信仰,信仰在世俗,此岸。至于。刘教授 ...
[size=2][color=#999999]feilian 发表于 2012-3-18 09:0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9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老兄此言差兮﹐我提到那親戚只是隨手寫上我的環境並非教徒環境﹐很多人信教是因為家庭。
說到利益﹐看得出您沒接觸過基督教﹐基督教和佛教有個區別是不講因果報應﹐耶穌降世救人行醫﹐最後屈辱而死﹐善無善報。
基督教強調受苦﹐佛教要求解脫﹐兩者相輔相成。

我不是在這裡傳播福音傳教﹐也不是解釋教義﹐只是把宗教作為一個文化現象﹐來作一番觀察﹐無謂引起有神無神的爭論﹐也不想招致唯物主義者的義憤。
但起點是請網友三思﹐你們的唯物主義思想是自身的觀察還是教育的結果﹖唯物主義與所謂無產階級專政捆綁之後﹐成為愚民教育的基礎﹐難道不是事實嗎﹖
作為文化人知識者﹐能用第二個角度來觀察世界﹐是沒有壞處的。
宗教是最主要最悠久的人類文化現象﹐一言蔽之利益驅使﹐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如果有興趣﹐請讀一讀我上面轉貼的兩篇文章。
從基督教會角度來說﹐我至今沒有受洗入教﹐即不是基督徒﹐從人格﹑思想﹑文化層面講﹐我傾向於基督教義的方向。
當下中國社會上多種所謂宗教的興盛﹐迷信與利益混雜﹐這恰是我們需要分析分辨的。
我在明天開始會將基督教和儒家﹑佛教﹑中國社會等作個比較﹐來看看基督教的主張和其他學說的異同。

feilian 发表于 2012-3-18 11:06

[quote]中国今天大家无法无天,只因为是无信仰?西方诸国,宗教日益世俗化,怎么没有像中国那样有毒食品泛滥?
==============
现在西方诸国,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同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有毒食品已 ...
[size=2][color=#999999]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8 09:43[/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93&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我个人倾向,法律是建立在国民道德基础上的东西,我国也有食品法药品法,法官遇到金钱和权力,这些法完全无用。下面摘录旧文中一段:
[color=#000000][size=12pt]《上海[/size][font=SimSun][size=12pt]书评[/size][/font][size=12pt]》[/size][size=12pt][font=Century]6[/font][/size][size=12pt]月[/size][size=12pt][font=Century]21[/font][/size][size=12pt]日刊出了徐[/size][font=SimSun][size=12pt]贲对扬[/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维尔纳[/size][/font][size=12pt]·[/size][size=12pt]米勒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访谈[/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扬[/size][/font][size=12pt][font=Century]-[/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维尔纳[/size][/font][size=12pt]・[/size][size=12pt]米勒[/size][font=SimSun][size=12pt]谈[/size][/font][size=12pt]德国政治与知[/size][font=SimSun][size=12pt]识[/size][/font][size=12pt]分子》。[/size][font=SimSun][size=12pt]访谈[/size][/font][size=12pt]中,[/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了使[/size][size=12pt]中国[/size][font=SimSun][size=12pt]读[/size][/font][size=12pt]者能更好[/size][font=SimSun][size=12pt]读[/size][/font][size=12pt]解[/size][font=SimSun][size=12pt]扬[/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维尔纳[/size][/font][size=12pt]·米勒已有中文版[/size][font=SimSun][size=12pt]的[/size][/font][size=12pt]《危[/size][font=SimSun][size=12pt]险[/size][/font][size=12pt]的心灵》、《另一个国度》[/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两部著作,徐[/size][font=SimSun][size=12pt]贲[/size][/font][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发问[/size][/font][size=12pt]有的放矢,米勒的回答也集中在几个中国[/size][font=SimSun][size=12pt]读[/size][/font][size=12pt]者[/size][font=SimSun][size=12pt]关[/size][/font][size=12pt]注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问题[/size][/font][size=12pt]上。[/size][size=12pt]其中有一个就是中国学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size][/font][size=12pt]常感到困惑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问题[/size][/font][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size][/font][size=12pt]民主体制[/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何会[/size][font=SimSun][size=12pt]酝酿[/size][/font][size=12pt]出一个希特勒政[/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的毒果?[/size][size=12pt]米勒回答[/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个疑[/size][font=SimSun][size=12pt]问时[/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强调[/size][/font][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size][/font][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宪[/size][/font][size=12pt]法是高度民主的,也很[/size][font=SimSun][size=12pt]进步[/size][/font][size=12pt],但是正如[/size][size=12pt][font=Century]Franz Neumann[/font][/size][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时[/size][/font][size=12pt]期的著名律[/size][font=SimSun][size=12pt]师[/size][/font][size=12pt])在当[/size][font=SimSun][size=12pt]时[/size][/font][size=12pt]就指出的那[/size][font=SimSun][size=12pt]样[/size][/font][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宪[/size][/font][size=12pt]法也[/size][font=SimSun][size=12pt]许[/size][/font][size=12pt]更像是一个条[/size][font=SimSun][size=12pt]约[/size][/font][size=12pt]或停[/size][font=SimSun][size=12pt]战协[/size][/font][size=12pt]定。当[/size][font=SimSun][size=12pt]时[/size][/font][size=12pt]德国的不同政治[/size][font=SimSun][size=12pt]团[/size][/font][size=12pt]体之[/size][font=SimSun][size=12pt]间[/size][/font][size=12pt]存在着[/size][font=SimSun][size=12pt]敌对[/size][/font][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关[/size][/font][size=12pt]系,[/size][font=SimSun][size=12pt]宪[/size][/font][size=12pt]法起到的是在它[/size][font=SimSun][size=12pt]们[/size][/font][size=12pt]之[/size][font=SimSun][size=12pt]间调[/size][/font][size=12pt]停的作用。真正的民主制度需要具有内部的同[/size][font=SimSun][size=12pt]质[/size][/font][size=12pt]性,[/size][font=SimSun][size=12pt]宪[/size][/font][size=12pt]法的作用是在民主的朋友[/size][font=SimSun][size=12pt]们[/size][/font][size=12pt]之[/size][font=SimSun][size=12pt]间[/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全社会的政治游[/size][font=SimSun][size=12pt]戏[/size][/font][size=12pt]和政治目[/size][font=SimSun][size=12pt]标规[/size][/font][size=12pt]定一套充分一[/size][font=SimSun][size=12pt]贯[/size][/font][size=12pt]的游[/size][font=SimSun][size=12pt]戏规则[/size][/font][size=12pt]。”接下来,米勒又[/size][font=SimSun][size=12pt]说[/size][/font][size=12pt]到[/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个重要教[/size][font=SimSun][size=12pt]训[/size][/font][size=12pt]:“[/size][size=12pt]二[/size][font=SimSun][size=12pt]战[/size][/font][size=12pt]后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们还[/size][/font][size=12pt]从体制建[/size][font=SimSun][size=12pt]设[/size][/font][size=12pt]和[/size][font=SimSun][size=12pt]宪[/size][/font][size=12pt]法条文来[/size][font=SimSun][size=12pt]总结[/size][/font][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时[/size][/font][size=12pt]期的政治教[/size][font=SimSun][size=12pt]训[/size][/font][size=12pt]。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如果民主要捍[/size][font=SimSun][size=12pt]卫[/size][/font][size=12pt]自己,就必[/size][font=SimSun][size=12pt]须[/size][/font][size=12pt]限制极端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的党派或[/size][font=SimSun][size=12pt]彻[/size][/font][size=12pt]底禁止[/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些党派。[/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和希特勒就是利用了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size][/font][size=12pt]的民主体制才[/size][font=SimSun][size=12pt]获[/size][/font][size=12pt]得政[/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的。”[/size][size=12pt][font=Century] [/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段[/size][font=SimSun][size=12pt]话[/size][/font][size=12pt]中[/size][font=SimSun][size=12pt],米勒提到[/size][/font][size=12pt]的[/size][size=12pt][font=Century]Franz Neumann[/font][/size][size=12pt]及其著述,我国[/size][font=SimSun][size=12pt]读书[/size][/font][size=12pt]界恐怕[/size][font=SimSun][size=12pt]还[/size][/font][size=12pt]比[/size][font=SimSun][size=12pt]较[/size][/font][size=12pt]陌生[/size][font=SimSun][size=12pt](网络上粗略查了一下,只有一篇关于专门研究他思想论文:[/size][/font][size=12pt]中山大学王[/size][font=SimSun][size=12pt]晓[/size][/font][size=12pt]升[/size][size=12pt]《[/size][size=12pt]政治自由概念的三个要素[/size][size=12pt][font=Century]——[/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font=SimSun][size=12pt]对[/size][/font][size=12pt]自由概念的[/size][size=12pt]分析及其启示》[/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探索》[/size][size=12pt][font=Century]2005[/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年第[/size][/font][size=12pt][font=Century]2[/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期)[/size][/font][size=12pt]当然,米勒不能喧[/size][font=SimSun][size=12pt]宾夺[/size][/font][size=12pt]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地撇开徐贲所问,[/size][/font][size=12pt][/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12pt]在[/size][font=SimSun][size=12pt]访谈[/size][/font][size=12pt]中[/size][font=SimSun][size=12pt]详细[/size][/font][size=12pt]介[/size][font=SimSun][size=12pt]绍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size=12pt]其人,所以,笔者想就[/size][font=SimSun][size=12pt]自己感兴趣的,对[/size][/font][size=12pt][font=Century]Franz Neumann[/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个人物及学[/size][font=SimSun][size=12pt]说[/size][/font][size=12pt]略[/size][font=SimSun][size=12pt]陈[/size][/font][size=12pt]一、二[/size][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color]
[color=#000000][font=SimSun][size=12pt]说[/size][/font][size=12pt]起来[/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弗朗茨·[/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size=12pt]([/size][size=12pt][font=Century]1900-1954[/font][/size][size=12pt])也不是无名鼠[/size][font=SimSun][size=12pt]辈[/size][/font][size=12pt],被[/size][size=12pt]德国学界称[/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与[/size][size=12pt][font=Century]Ernst[/font][/size][size=12pt] [/size][size=12pt][font=Century]Fraenkel[/font][/size][size=12pt]、[/size][size=12pt][font=Century]Arnolol Bergstraesser[/font][/size][size=12pt]并列的、德国[/size][font=SimSun][size=12pt]现[/size][/font][size=12pt]代政治学[/size][font=SimSun][size=12pt]创[/size][/font][size=12pt]始人,也是德国最著名的研究[/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体制的学者之一。[/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size=12pt]在学生[/size][font=SimSun][size=12pt]时[/size][/font][size=12pt]代支持[/size][size=12pt][font=Century]1918[/font][/size][size=12pt]年[/size][size=12pt][font=Century]11[/font][/size][size=12pt]月革命,加入了社会民主党,[/size][size=12pt][font=Century]1923[/font][/size][size=12pt]年[/size][font=SimSun][size=12pt]在法兰克福大学[/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获[/size][/font][size=12pt]得法学博士学位。以后以[/size][size=12pt]左翼工会律[/size][font=SimSun][size=12pt]师为职业[/size][/font][size=12pt],[/size][size=12pt]从事社会政治活[/size][font=SimSun][size=12pt]动[/size][/font][size=12pt]。也是在[/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个[/size][font=SimSun][size=12pt]时[/size][/font][size=12pt]期,他与洛文塔[/size][font=SimSun][size=12pt]尔[/size][/font][size=12pt]([/size][size=12pt][font=Century]Leo Löwenthal[/font][/size][size=12pt])一起[/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在学[/size][font=SimSun][size=12pt]术[/size][/font][size=12pt]上与法[/size][font=SimSun][size=12pt]兰[/size][/font][size=12pt]克福学派[/size][font=SimSun][size=12pt]发[/size][/font][size=12pt]生了[/size][font=SimSun][size=12pt]联[/size][/font][size=12pt]系。[/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上台后,[/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先[/size][font=SimSun][size=12pt]是[/size][/font][size=12pt]流亡到英国在[/size][font=SimSun][size=12pt]伦[/size][/font][size=12pt]敦[/size][size=12pt]政治[/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size][/font][size=12pt]学院从事研究,在[/size][size=12pt]卡[/size][font=SimSun][size=12pt]尔[/size][/font][size=12pt]·曼海姆和[/size][font=SimSun][size=12pt]费边[/size][/font][size=12pt]派[/size][size=12pt]政治学者哈[/size][font=SimSun][size=12pt]罗[/size][/font][size=12pt]德[/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拉斯基([/size][size=12pt][font=Century]Harold Laski[/font][/size][size=12pt])的指[/size][font=SimSun][size=12pt]导[/size][/font][size=12pt]下完成了[/size][font=SimSun][size=12pt]题为[/size][/font][size=12pt]“法所[/size][size=12pt]支配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历[/size][/font][size=12pt]史[/size][font=SimSun][size=12pt]时[/size][/font][size=12pt]代”[/size][font=SimSun][size=12pt]论[/size][/font][size=12pt]文,取得第二个博士学位。以后[/size][size=12pt],他又前往已[/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size][/font][size=12pt]迁移到美国的法[/size][font=SimSun][size=12pt]兰[/size][/font][size=12pt]克福学派[/size][font=SimSun][size=12pt]社会[/size][/font][size=12pt]研究所[/size][font=SimSun][size=12pt]继续[/size][/font][size=12pt]他的政治学的研究。[/size][size=12pt]二[/size][font=SimSun][size=12pt]战结[/size][/font][size=12pt]束[/size][font=SimSun][size=12pt]前后[/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color][font=SimSun][size=12pt]战时临时[/size][/font][size=12pt]成立的[/size][size=12pt]美国[/size][font=SimSun][size=12pt]战[/size][/font][size=12pt]略情[/size][font=SimSun][size=12pt]报[/size][/font][size=12pt]局[/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font=ˎ̥][size=12pt][font=Century]OSS[/font][/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工作,不仅[/size][/font][color=#000000][size=12pt]曾参与[/size][font=SimSun][size=12pt]纽[/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伦[/size][/font][size=12pt]堡[/size][font=SimSun][size=12pt]审[/size][/font][size=12pt]判,[/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审[/size][/font][size=12pt]判[/size][size=12pt]收集、整理[/size][font=SimSun][size=12pt][font=Century]22[/font][/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名[/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战[/size][/font][size=12pt]犯罪行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证[/size][/font][size=12pt]据[/size][size=12pt],起草[/size][font=SimSun][size=12pt]对[/size][/font][size=12pt]戈林[/size][font=SimSun][size=12pt]诉[/size][/font][size=12pt]状[/size][font=SimSun][size=12pt],还为战后德国非纳粹化做理论上准备[/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font=Century]1948[/font][/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年他被哥伦比亚大学聘为政治学教授继续他的学术生涯。[/size][/font][size=12pt][font=Century]1954[/font][/size][size=12pt]年[/size][font=SimSun][size=12pt]在瑞士[/size][/font][size=12pt]因[/size][font=SimSun][size=12pt]车祸[/size][/font][size=12pt]去世。[/size][size=12pt][/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12pt][font=Century]1940[/font][/size][size=12pt]年代初,[/size][font=SimSun][size=12pt]社会[/size][/font][size=12pt]研究所成[/size][font=SimSun][size=12pt]员[/size][/font][size=12pt]就研究[/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体制作了[/size][size=12pt]分工,霍[/size][font=SimSun][size=12pt]克海姆[/size][/font][size=12pt]、阿多[/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size][/font][size=12pt]主事哲学,弗洛姆从心理学入手,[/size][size=12pt]而[/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研究[/size][font=SimSun][size=12pt]侧[/size][/font][size=12pt]重政治[/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size][/font][size=12pt]学[/size][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领[/size][/font][size=12pt]域[/size][font=SimSun][size=12pt]研究[/size][/font][size=12pt]。最后,[/size][font=SimSun][size=12pt]该群体[/size][/font][size=12pt]研究[/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size][size=12pt]体制[/size][size=12pt]的众多的成果中,影响最大的要[/size][font=SimSun][size=12pt]算[/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font=SimSun][size=12pt][font=Century]1942[/font][/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年完成初稿[/size][/font][size=12pt]的《比希莫斯:民族社会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结[/size][/font][size=12pt]构与[/size][font=SimSun][size=12pt]实[/size][/font][size=12pt]践[/size][size=12pt]》([/size][size=12pt][font=Century]Behemoth: The Structure and Practice of National Socialism[/font][/size][size=12pt],[/size][size=12pt]有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译[/size][/font][size=12pt]成[/size][size=12pt][font=Century]“[/font][/size][size=12pt]巨[/size][font=SimSun][size=12pt]兽[/size][/font][size=12pt][font=Century]”[/font][/size][size=12pt],也有[/size][font=SimSun][size=12pt]译[/size][/font][size=12pt]成“怪[/size][font=SimSun][size=12pt]兽[/size][/font][size=12pt]”的[/size][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书[/size][/font][size=12pt]名[/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font=Century]Behemoth[/font][/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一[/size][font=SimSun][size=12pt]词,是[/size][/font][size=12pt]受霍布斯的[/size][size=12pt][font=Century]“[/font][/size][size=12pt]利[/size][font=SimSun][size=12pt]维[/size][/font][size=12pt]坦[/size][size=12pt][font=Century]”[/font][/size][size=12pt]([/size][size=12pt][font=Century]Leviathan[/font][/size][size=12pt])启[/size][font=SimSun][size=12pt]发[/size][/font][size=12pt]。犹太教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关[/size][/font][size=12pt]于巴比[/size][font=SimSun][size=12pt]伦[/size][/font][size=12pt]的起源[/size][font=SimSun][size=12pt]传说[/size][/font][size=12pt]中有两[/size][font=SimSun][size=12pt]种[/size][/font][size=12pt]巨[/size][font=SimSun][size=12pt]兽[/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统[/size][/font][size=12pt]治海洋的是[/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利[/size][font=SimSun][size=12pt]维[/size][/font][size=12pt]坦[/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统[/size][/font][size=12pt]治[/size][font=SimSun][size=12pt]陆[/size][/font][size=12pt]地沙漠的是[/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比希莫斯[/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两者都是使世界混沌的怪物。[/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font=SimSun][size=12pt]隐喻[/size][/font][size=12pt]所[/size][font=SimSun][size=12pt]谓[/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国家(民族)社会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是[/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无国家、无秩序、无法律、无政府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统[/size][/font][size=12pt]治[/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时[/size][/font][size=12pt]代提供的保[/size][font=SimSun][size=12pt]护[/size][/font][size=12pt]人的自由的不完善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缓[/size][/font][size=12pt]冲和防御机制都不[/size][font=SimSun][size=12pt]被摧毁[/size][/font][size=12pt]了。[/size][font=SimSun][size=12pt]雷蒙·阿隆甚至这么推崇这本书:“[/size][/font][size=12pt]弗朗茨·[/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font=SimSun][size=12pt]在这本书中阐释的理论今天被所有的人接受。”(页[/size][/font][size=12pt]207[/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在德国接受[/size][font=SimSun][size=12pt]过[/size][/font][size=12pt]良好的法学[/size][font=SimSun][size=12pt]训练[/size][/font][size=12pt],所以,流亡英、美后的研究中[/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他[/size][font=SimSun][size=12pt]表现出[/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对[/size][/font][size=12pt]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宪[/size][/font][size=12pt]法、政体[/size][size=12pt]及后来[/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体制下的法律制度本[/size][font=SimSun][size=12pt]质[/size][/font][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关[/size][/font][size=12pt]心。[/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曼[/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认为[/size][/font][size=12pt]自由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张[/size][/font][size=12pt]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形式[/size][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虽[/size][/font][size=12pt]然提供了一[/size][font=SimSun][size=12pt]种[/size][/font][size=12pt]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保[/size][font=SimSun][size=12pt]护[/size][/font][size=12pt],而且[/size][font=SimSun][size=12pt]对[/size][/font][size=12pt]于[/size][font=SimSun][size=12pt]实[/size][/font][size=12pt]用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虚无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的相[/size][font=SimSun][size=12pt]对[/size][/font][size=12pt]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来[/size][font=SimSun][size=12pt]说[/size][/font][size=12pt],它[/size][font=SimSun][size=12pt]还[/size][/font][size=12pt]体[/size][font=SimSun][size=12pt]现[/size][/font][size=12pt]出具体的自由和人格保[/size][font=SimSun][size=12pt]护[/size][/font][size=12pt]的真[/size][font=SimSun][size=12pt]实[/size][/font][size=12pt]性,但是不能忽[/size][font=SimSun][size=12pt]视[/size][/font][size=12pt]其无[/size][font=SimSun][size=12pt]论[/size][/font][size=12pt]在[/size][size=12pt]法律上,[/size][font=SimSun][size=12pt]还[/size][/font][size=12pt]是[/size][font=SimSun][size=12pt]逻辑[/size][/font][size=12pt]上依然存在的危[/size][font=SimSun][size=12pt]险[/size][/font][size=12pt]性。因[/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法律的背后[/size][font=SimSun][size=12pt]总[/size][/font][size=12pt]是由人在起作用。所以,[/size][font=SimSun][size=12pt]执[/size][/font][size=12pt]法[/size][font=SimSun][size=12pt]实际[/size][/font][size=12pt]上是一[/size][font=SimSun][size=12pt]种[/size][/font][size=12pt]私人保[/size][font=SimSun][size=12pt]护[/size][/font][size=12pt]取代了法制保[/size][font=SimSun][size=12pt]护[/size][/font][size=12pt]。法西斯制度是[/size][font=SimSun][size=12pt]显[/size][/font][size=12pt]示了[/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种发[/size][/font][size=12pt]展[/size][font=SimSun][size=12pt]趋[/size][/font][size=12pt]向[/size][size=12pt]的极端,其他非法西斯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可能朝[/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一方向[/size][font=SimSun][size=12pt]发[/size][/font][size=12pt]展。[/size][font=SimSun][size=12pt]关[/size][/font][size=12pt]于[/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size][/font][size=12pt]个[/size][font=SimSun][size=12pt]问题[/size][/font][size=12pt],他[/size][font=SimSun][size=12pt]在[/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战[/size][/font][size=12pt]后研究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论[/size][/font][size=12pt]述中更加明确[/size][font=SimSun][size=12pt]强调[/size][/font][size=12pt]法律的道德基[/size][font=SimSun][size=12pt]础[/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诺依[/size][/font][size=12pt]曼[/size][font=SimSun][size=12pt]认为[/size][/font][size=12pt]法律一般[/size][font=SimSun][size=12pt]在[/size][/font][size=12pt]道德、[/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size][/font][size=12pt]和政治在三个[/size][font=SimSun][size=12pt]层[/size][/font][size=12pt]面[/size][font=SimSun][size=12pt]发挥[/size][/font][size=12pt]功能的。道德价[/size][font=SimSun][size=12pt]值统帅经济[/size][/font][size=12pt]与政治,因[/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国家[/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力是通[/size][font=SimSun][size=12pt]过[/size][/font][size=12pt]法律来体[/size][font=SimSun][size=12pt]现[/size][/font][size=12pt],而法律[/size][font=SimSun][size=12pt]规则[/size][/font][size=12pt]都是由[/size][size=12pt]道德价[/size][font=SimSun][size=12pt]值[/size][/font][size=12pt]决定的。在[/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领[/size][/font][size=12pt]域,法律作[/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最高理性的形式,[/size][font=SimSun][size=12pt]让[/size][/font][size=12pt]人知道自己在[/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size][/font][size=12pt]活[/size][font=SimSun][size=12pt]动[/size][/font][size=12pt]中的行[/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规[/size][/font][size=12pt]范和[/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利,免予[/size][font=SimSun][size=12pt]违[/size][/font][size=12pt]法被剥[/size][font=SimSun][size=12pt]夺权[/size][/font][size=12pt]利和[/size][font=SimSun][size=12pt]财产[/size][/font];[b]政治上,法律通过[/b][b][size=12pt]国家法治[/size]发挥其普遍功能。但是,无[font=SimSun][size=12pt]论经济规则[/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政策,[/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还[/size][/font][size=12pt]是法律本身,最后都要[/size][font=SimSun][size=12pt]受到[/size][/font][size=12pt]道德价[/size][font=SimSun][size=12pt]值[/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的[/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规[/size][/font][size=12pt]制,因[/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法律体系是按照道德价[/size][font=SimSun][size=12pt]值[/size][/font][/b][size=12pt][b]建立起来的[/b]。[/size][font=SimSun][size=12pt]传统[/size][/font][size=12pt]的自由主[/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企[/size][font=SimSun][size=12pt]图[/size][/font][size=12pt]通[/size][font=SimSun][size=12pt]过[/size][/font][size=12pt]法律来限制[/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力和保障个人自由[/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利。但是[/size][size=12pt]政治、[/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size][/font][size=12pt]活[/size][font=SimSun][size=12pt]动[/size][/font][size=12pt]中[/size][font=SimSun][size=12pt]许[/size][/font][size=12pt]多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非理性[/size][font=SimSun][size=12pt]操作[/size][/font][size=12pt]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东[/size][/font][size=12pt]西,不是法律能概括[/size][font=SimSun][size=12pt]进[/size][/font][size=12pt]去的。非理性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东[/size][/font][size=12pt]西、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的非理性[/size][font=SimSun][size=12pt]行为,[/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经[/size][/font][size=12pt]常与法律、理性[/size][font=SimSun][size=12pt]发[/size][/font][size=12pt]生冲突。[b]法律受[/b][/size][b][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力[/size][size=12pt]支配,不能[/size][font=SimSun][size=12pt]约[/size][/font][size=12pt]束[/size][font=SimSun][size=12pt]权[/size][/font][size=12pt]力。最后解决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办[/size][/font][size=12pt]法无非[/size][font=SimSun][size=12pt]是[/size][/font][size=12pt]两[/size][font=SimSun][size=12pt]种可能[/size][/font][size=12pt]:以特殊状[/size][font=SimSun][size=12pt]态[/size][/font][size=12pt]的名[/size][font=SimSun][size=12pt]义[/size][/font][size=12pt],把它作[/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法律管[/size][font=SimSun][size=12pt]辖[/size][/font][/b][size=12pt][b]的例外[/b];其次,干脆中[/size][size=12pt]止或[/size][font=SimSun][size=12pt]废[/size][/font][size=12pt]除法律。[/size][size=12pt]他[/size][font=SimSun][size=12pt]举例说[/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纳[/size][/font][size=12pt]粹[/size][font=SimSun][size=12pt]时[/size][/font][size=12pt]代没有[/size][font=SimSun][size=12pt]废[/size][/font][size=12pt]除魏[/size][font=SimSun][size=12pt]玛时[/size][/font][size=12pt]代的[/size][font=SimSun][size=12pt]关[/size][/font][size=12pt]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只是通[/size][font=SimSun][size=12pt]过国家权力强[/size][/font][size=12pt]化意[/size][font=SimSun][size=12pt]识[/size][/font][size=12pt]形[/size][font=SimSun][size=12pt]态来对[/size][/font][size=12pt]宗教[/size][font=SimSun][size=12pt]加以[/size][/font][size=12pt]控制,就[/size][font=SimSun][size=12pt]能[/size][/font][size=12pt]削弱宗教影响力,迫害神[/size][font=SimSun][size=12pt]职[/size][/font][size=12pt]人[/size][font=SimSun][size=12pt]员[/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因此他认为魏玛体制的教训之一:即使民主社会中的[/size][/font][size=12pt]司法[/size][font=SimSun][size=12pt]独立、司法[/size][/font][size=12pt]自由[/size][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size=12pt]最[/size][font=SimSun][size=12pt]终也[/size][/font][size=12pt]可能会被政治和[/size][font=SimSun][size=12pt]经济权[/size][/font][size=12pt]力所消解。因此,[/size][font=SimSun][size=12pt]在公民具有[/size][/font][font=SimSun][size=12pt]认识[/size][/font][size=12pt]自由和意志自由[/size][font=SimSun][size=12pt],并且在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的法律基础——道德价值的前提下,[/size][/font][size=12pt]才能[/size][font=SimSun][size=12pt]通过法治,[/size][/font][size=12pt]保[/size][font=SimSun][size=12pt]证公民[/size][/font][size=12pt]真正的自由。[/size][font=SimSun][size=12pt]可是,个人意志自由,也必须有一个自律的前提,即不能妨碍、限制共同体中他者自由。[/size][/font][size=12pt][/size][/color]
[b][color=#000000]米勒在访谈中谈到诺依曼的观点:“真正的民主制度需要具有内部的同[font=SimSun][size=12pt]质[/size][/font][size=12pt]性,[/size][font=SimSun][size=12pt]宪[/size][/font][size=12pt]法的作用是在民主的朋友[/size][font=SimSun][size=12pt]们[/size][/font][size=12pt]之[/size][font=SimSun][size=12pt]间[/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为[/size][/font][size=12pt]全社会的政治游[/size][font=SimSun][size=12pt]戏[/size][/font][size=12pt]和政治目[/size][font=SimSun][size=12pt]标规[/size][/font][size=12pt]定一套充分一[/size][font=SimSun][size=12pt]贯[/size][/font][size=12pt]的游[/size][font=SimSun][size=12pt]戏规则[/size][/font][size=12pt]。”[/size][font=SimSun][size=12pt]这中间所谓“同质性”就是指成员都有这种自律的前提,其成员失去这样道德自律的社会,决不是民主社会。个人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size][/font][/color][font=SimSun][size=12pt][/size][/font][/b]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1:07

西方法治觀念背後恰恰是基督教精神﹐下周談吧。

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1:53

[i=s]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3-18 13:04 编辑 [/i]

[quote]西方法治觀念背後恰恰是基督教精神﹐下周談吧。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1:07[/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09&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文化文明相对黑暗的中世纪,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失传超过600年之久。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以示与6世纪前的古典罗马法的区别。广义的罗马法可以包括民法的这一层含义。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如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较晚出现的政治区域,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英国本土,罗马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却是法庭历来不敢公开忽视的重要法理论据。英国苏格兰地区至今仍然是民法(罗马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系。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数千年的历变,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罗马法几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问题,同时也有大量关于宗教、奴隶制的不再对现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罗马法作为一个有超过两千年历史的体系,至今仍然影响几十个国家的几亿人口,毫无疑问是古典文明和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编辑]后世影响

《民法大全》成书之时,西罗马帝国已经由于多次野蛮民族的入侵而灭亡,整个欧洲大陆陷入了被称为黑暗时期的中世纪。东罗马帝国随后封闭国界和文化交流,开始向拜占庭文化过渡。在欧洲本土,罗马帝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颠覆,由于没有推行罗马法的法庭,很快欧洲也就再也找不到学习罗马法的学生。而由于当时书籍的价格昂贵之极(有说法说一套《民法大全》的价值相当于全国最豪华的一幢别墅),《民法大全》虽然流传到了以前西罗马帝国的领土区域,却没有被妥善保存,消声匿迹了数百年。欧洲大陆无法可依,也无人懂法。

直到公元十一世纪,一套完整的《民法大全》在现在意大利北部的某处古建筑被偶然发现,让欧洲大陆重新了解到了已经失传的历史和法律。罗马法学习之后成为欧洲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学,包括博洛尼亚大学,创立的时候往往只有两个专业:神学和法律。而法律学习的正统就是罗马法,首选典籍就是《民法大全》。

在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有个比较老的说法是,世界上传印阅读最广的书,第一是《圣经》,第二就是《民法大全》,堪称“法律圣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WIND 发表于 2012-3-1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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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 ...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1:53[/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22&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在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有个比较老的说法是,世界上传印阅读最广的书,第一是《圣经》,第二就是《民法大全》,堪称“法律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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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很扯蛋的。爷叔转贴了几篇文章,就有人唧唧歪歪,能不能大家都用自己的话说?少量注明来源的引用就够了。
查士丁尼法典的影响确实非常大,但要说阅读量第二,简直胡说八道。圣经的阅读量大有一个原因,它的话非常浅显。但法典是这样的书么?敢问有一个中国人完整读过或至少大致理解了这部著作的人么?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8 12:53

有兴趣了解基督教和西方法律传统关系的,可以读读这本书,贺卫方等人译有中文版

《法律与革命》简介
这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因素。该书分为两部,第一部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皇家法。
作者在一幅巨大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象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于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斯·韦伯学说进行了独到的评论。该书不仅是法学界人士的必读书,对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读者也会大有裨益。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2:55

謝謝施小姐指點迷津。

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06

[i=s]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3-18 14:09 编辑 [/i]

[b]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25&ptid=110756]33#[/url] [i]WIND[/i] [/b]
FML,Pad果然不是掐架的称手家伙。换了机器想来改帖子,发现已经要被阿风拍昏了。你这家伙怎么才冒出来?

罗马法,古日尔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律的基础。
仅将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归之于基督教,是不够客观的。

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12

[i=s]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3-18 13:29 编辑 [/i]

[quote]
基督教和佛教有個區別是不講因果報應。
...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1:03[/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06&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因果报应准确地说是因果律。

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同行动导致不同结果。而结果亦不能以功利方式,以有利、无利来计算。以为烧香拜拜佛修庙就能获得好处,这是贿赂,就如教会当年发放的赎罪券。



[quote]
從基督教會角度來說﹐我至今沒有受洗入教﹐即不是基督徒﹐從人格﹑思想﹑文化層面講﹐我傾向於基督教義的方向。
...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1:03[/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06&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是否可以这么理解,老爷叔更倾向于基督教教义方面,而不是拘泥于语句和形式。信仰不是条条框框,不是对死后的奖赏和惩罚,而是生活。
倘若你相信人类有灵魂的话,Terry也拥有灵魂?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3-18 13:14

[i=s] 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2-3-18 13:18 编辑 [/i]

[quote]至于。刘教授介绍神学,不等于教授本身是基督徒,不要搞混了。中国还有基督徒神职人员,参加共产党,从事情治职业的,
[size=2][color=#999999]feilian 发表于 2012-3-18 09:0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09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介绍神学的刘教授当然是基督徒。神学探寻的是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从信徒的立场出发的。如果非信徒研究宗教,那是宗教学、宗教史或宗教哲学的范畴了。两者有明显的立场区别。
至于老先生最后一句话的中国特色,就不展开说了。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3:37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8 13:39 编辑 [/i]

[quote] 33# WIND
FML,Pad果然不是掐架的称手家伙。

罗马法,古日尔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律的基础。
仅将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归之于基督教,是不够客观的。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06[/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3&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我不懂你們侃侃而談的法律﹐我也沒看過漢莫拉比查士丁尼﹐我是從整體文化來看宗教的﹐西方法治理念和基督教精神的內在聯係毋庸質疑﹐正如今日共產黨唯物主義領導下中國的政治司法﹐能說和儒家沒有關係嗎﹖你又能從黨章或毛著作裡找出他們對儒家思想的追隨嗎﹖文化是無形的﹐又是有形的。
基督教觀念是西方文化的基因﹐正如儒家之於中國。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3:47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8 13:59 编辑 [/i]

[quote]
是否可以这么理解,老爷叔更倾向于基督教教义方面,而不是拘泥于语句和形式。信仰不是条条框框,不是对死后的奖赏和惩罚,而是生活。
倘若你相信人类有灵魂的话,Terry也拥有灵魂?...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12[/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4&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大致上說﹐你的理解基本是這樣﹐至於靈魂﹐這很難說﹐中國人理解的靈魂可能和基督教的有區別﹐我沒注意基督教方面對此的闡述﹐我不太注重 “靈修” 方面﹐我對教會的 “讀經班” 有抗拒﹐我關注文化道德較多﹐尤其是基督教與現代價值觀的關係﹐這也是近三十年中國學術界對基督教研究的重點﹐關心它的社會效應多於對個人靈性的修煉﹐有趣的是﹐這種關注恰恰是很 “儒家” 的﹐所以中國文化人即便改換門庭進基督的門﹐也還是拖著長長的儒家尾巴﹐
這﹐就叫文化﹔這﹐就叫傳統。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3:55

[quote]
介绍神学的刘教授当然是基督徒。神学探寻的是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从信徒的立场出发的。如果非信徒研究宗教,那是宗教学、宗教史或宗教哲学的范畴了。两者有明显的立场区别。
至于老先生最后一句话的中国特色,就不 ...
[size=2][color=#999999]李小苗 发表于 2012-3-18 13:1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5&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劉教授本人是基督徒﹐還有如北京中科院宗教研究所所長吳光滬﹑也是基督徒﹐對所謂 “文化基督徒” ﹐劉小楓的解讀﹐基督徒身份是必需的﹐這和大學裡的宗教研究者如復旦張慶熊根本兩回事。

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56

[i=s]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3-18 13:57 编辑 [/i]

[b]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8&ptid=110756]39#[/url] [i]老爺叔[/i] [/b][size=17px]

基督教觀念是西方文化的基因。

这句认同,但我认为要补充的是:基督教观念是基因之一。不能无视基督诞生前异教徒们的贡献。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4:04

[quote]
基督教觀念是西方文化的基因。
这句认同,但我认为要补充的是:基督教观念是基因之一。不能无视基督诞生前异教徒们的贡献。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56[/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4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讚同﹐從文化角度的攷察當然包括早期形態以及它怎樣統一成現在的形式﹐以及這個過程與西方現代價值觀同步形成之間的關係。

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4:06

[i=s]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3-18 14:08 编辑 [/i]

[b]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9&ptid=110756]40#[/url] [i]老爺叔[/i] [/b]

大致了解。我不会来掐了。

《我们的头顶是天空》这本书老爷叔有看吗?作者唐 库比特(Don Cupitt)。很喜欢他描述的宗教,让人感到自由,不为寻求奖励或免于惩罚的信仰。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4:18

[quote] 40# 老爺叔
大致了解。
《我们的头顶是天空》这本书老爷叔有看吗?作者唐 库比特(Don Cupitt)。很喜欢他描述的宗教,让人感到自由。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4:06[/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43&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謝謝推薦。回報你幾本書﹕
施萊爾馬赫《論宗教》
洛維特《世界歷史與救贖歷史》﹐他把人類文明看作是人的自救﹐包括馬克思主義
劉小楓《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載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基督教﹑儒教與現代中國革命精神》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4:31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8 14:36 编辑 [/i]

[quote]
是否可以这么理解,老爷叔更倾向于基督教教义方面,而不是拘泥于语句和形式。信仰不是条条框框,不是对死后的奖赏和惩罚,而是生活。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12[/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4&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說到個人﹐雖然我在前面強調我關心的主要是基督教和現代價值觀之間的關係﹐但並不把自己排除在外。
一個例子﹐幾年前我在上海﹐乘的士收進一張50元偽幣﹐朋友們譏笑我受騙﹐嘲弄我無能﹐我憤而去超市購物﹐把這偽幣夾在幾張真幣中一起付款﹐一路回家﹐越走越沉重﹐我感覺主耶穌看著我的卑鄙無恥﹐我幾次停下掙扎﹐兩種力量在我心中拉扯﹐最後我知道我不能繼續前行了﹐我回到超市對收銀員說﹐我剛才給的那張50元可能是假鈔﹐請再看看﹐她檢查後驚呼你真是少見的好人﹐我內疚的慚愧至今在煎熬我的心﹐真切地感受到自已的負咎和負罪感。
當然﹐你可以解釋那只是道德﹐對我來說﹐那是上帝銳利的注視。

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4:49

[b]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46&ptid=110756]46#[/url] [i]老爺叔[/i] [/b]

哈哈,这种感觉很好啊,有个上帝在支持你。

以前曾问过一个信教的人,信教的感觉是什么。他想想了回答说,觉得踏实。

WIND 发表于 2012-3-18 14:54

[quote] 33# WIND
FML,Pad果然不是掐架的称手家伙。换了机器想来改帖子,发现已经要被阿风拍昏了。你这家伙怎么才冒出来?

罗马法,古日尔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律的基础。
仅将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归之于基督 ...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3-18 13:06[/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33&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罗马法,古日尔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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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叔如果谈的问题太大,可以想象也是谈不好的。
不过这些法律,说它们都是基础,如果说的是经验基础,那毫无疑问是对的;但是,在理论原则的解释上,都是有问题的。在我看来,普通法是最合理的法律体系。现代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那就是那个公开的法庭。不但法庭呈现的面貌不一样,而且运作的规则也是不同的。举例来说,英美法庭的证词证据都要当庭呈现,而不能采用审问甚至刑讯之后的书面证词;证人的询问必有交叉询问那一步;通常情况下两个证人比较有说服力,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个证人的情况;对自证的情况比较谨慎;等等。英美法系并不是抛弃罗马法,恰当的讲,罗马法也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基础。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5:00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8 15:04 编辑 [/i]

我有過一次在香港出庭作證的經驗﹐上了證人台﹐法官問﹐你是用 “聖經” 還是 “可蘭經” 宣誓﹖(那是回歸之前﹐現在可以選擇用 “香港基本法”)﹐我說聖經。
這就是西方法治和宗教之間最有說服力的聯係。
可以設想﹐現在司馬南﹑王小東正在辦移民﹐一日他們在美國出了事上法庭﹐選擇用 “中共黨章” 宣誓﹐法官會接受嗎﹖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3-18 15:10

[quote]

劉小楓《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載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基督教﹑儒教與現代中國革命精神》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4:1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45&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篇文章后来收入《儒教与民族国家》(华夏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同书还收录了由电视剧《暗算》引发的妙文《密……不透风》,以中西左右不同立场的几位学人关于《暗算》的咖啡馆对谈,引出对国家利益、个人道德与信仰关系的探讨,曾发于《南方周末》。写得非常有趣。是刘氏哲学散文的又一代表作。

WIND 发表于 2012-3-18 15:22

[i=s]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3-18 20:42 编辑 [/i]

[quote]我有過一次在香港出庭作證的經驗﹐上了證人台﹐法官問﹐你是用 “聖經” 還是 “可蘭經” 宣誓﹖(那是回歸之前﹐現在可以選擇用 “香港基本法”)﹐我說聖經。
這就是西方法治和宗教之間最有說服力的聯係。
可以設想 ...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5:0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5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爷叔总是念念不忘那些垃圾经验和伪法治。你写写你的作证经验不是更有意义些?
另外我对香港97前后的变化有点好奇。不过如果爷叔不想讲也无所谓,我猜想香港的制度大陆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癌瘤是不可能自动消失的。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8 15:58

[i=s]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2-3-18 16:13 编辑 [/i]

[b]刘县长的大作:(没耐心的看蓝体部分即可,施注)
基督信仰在世界近现代文明和宪政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 [/b]
第一部分 信仰造物主才能反抗专制主义
信仰造物主才能反抗专制主义

[color=navy]是谁把统治者关进了笼子?是谁使王权成了摆设?有人说,是人民用人权的“紧箍咒”把统治者逼进了笼子。那么,请问:一盘散沙的人民为何有如此大的能耐?是谁把他们组成了抗击专制王权的钢铁长城?是谁避免了他们重走专制的老路?

答:是信仰造物主的基督教。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1889~1975)说:基督教会是野蛮文明过度到正义文明的桥梁;宗教是文明的基础、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文明生机的源泉。

基督教的伟大,在于它通过信仰把人们组织起来,结成了抵抗王权的统一战线,终于使王权受到制约。其它神权和儒教都没有办法把受压迫的民众团结起来,当然就制约不了王权。没有团结合作的组织,个人面对强大王权将一事无成!事实上,1215年,英国贵族是在教会大主教的策划下起义的,而《大宪章》的签署被学界公认为现代民主宪政的第一步。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个人和家庭都无法与专制政府抗衡,唯有基督教会是抵抗专制王权的中流砥柱,勇敢地抗击来自各方尤其是国家对个人权益的侵犯。造物主对国王有一种威吓作用,国王如果欺负老百姓、迫害反对派,死了要下地狱的。造物主反对人们拜人、拜物,这是抵制专制的灵魂基础。信仰神的人坚决反对崇拜人,反对给领袖下跪,这成就了西方人的骨气,诸侯贵族和市民都打着圣经的旗帜反抗王权。中世纪西欧各国都服从教皇的仲裁,皇帝也要教会加冕。王权因为有神权的制约,显得相对的弱小,代表垄断势力的王权较易摧毁,从而诞生了分权民主。所以,在国家专制主义横行的地方,几乎毫无例外地要对基督教会进行压制。基督教会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是一个国家人权与民主状况的晴雨表。

[/color]1.基督的诞生

在一世纪中叶;以彼得为首的12门徒领导着基督教会。他们生活单纯、简朴,不图私利,没有利益冲突,按“彼此相爱”的原则在各地传福音。耶路撒冷的基督教会照犹太人会堂的组织形式,选举7位长老负责管理钱物、分配日常事物。长老又称监督(bishop),以后演变为主教。

基督教在犹太人中间传播,教会成了犹太教的一个新教派,正如保罗在罗马书十一章说,基督是接续犹太教的“本树”,而非“另发新芽”,他认为只有接受基督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后裔。因此,基督教信仰是犹太教的嫡传正统。当时的罗马政府容许古已有之的宗教存在,犹太教便是其中一种。正是这样,基督教被误为是犹太教,获得合法存在的地位。在第一世纪,基督教首先在犹太人中间传播,早期接受这宗教的主要是犹太人,所有使徒毫无例外地均是犹太人:到了第一世纪末,保罗的话却应验了,绝大多数犹太人都拒绝基督。保罗是一位深受希腊文化熏陶的使徒,他所撰述的新约圣经,采用的不是亚兰文或希伯来文,而是希腊文。保罗是基督教“非犹太化”,让它得以成为名副其实的普世宗教。在使徒行传里,基督教最早面对的迫害,并非来自罗马政府,而是来自耶路撒冷的犹太教当局。司提反正是被犹太人最先搜捕而杀害的基督徒。

2.舍身殉道

随着基督徒人数的增长,罗马帝国的官员们开始担心,基督徒可能会成为政治颠覆者,基督徒的布道将会把人们对罗马的忠诚转向造物主。许多罗马人也认为,基督教是社会秩序的大敌。尤其是基督徒们拒绝接受罗马信奉的诸神明,不从事罗马的祭典,藐视角斗士的竞技,不去公共浴场,赞美非暴力主义,不愿将罗马死去的和活着的皇帝敬为神明,不愿为罗马国家服兵役,终于在公元64年尼禄任罗马皇帝时遭到迫害。

公元64年罗马大火烧毁了2/3座城市。火似乎是从正在改造的大圆形剧场烧起,蔓延全城,根据塔西佗的记载,罗马城的14个城区有3个完全被毁,7个部分被毁,只有4个未被波及。尼禄皇帝为了平息自己纵火的流言(据苏埃托尼乌斯记载,当时盛传这位“艺术家”皇帝在火起后,借着火光在阳台高歌《特洛伊的陷落》)。于是,尼禄就把纵火罪栽赃到基督徒身上。尼禄逮捕了大批基督徒,数以百计的人被处死。罗马统治者把轻视罗马诸神定为杀无赦的大罪,因此,基督教被定为轻视罗马诸神的叛逆者。教会被迫转移到地下。

据记载,当保罗被囚禁在罗马之时,彼得也来到罗马并成为建立教会的主角,两人同在公元64年被尼禄钉死在十字架上,像耶稣一样为传播福音而殉道。后来,就在彼得殉教的地方建起了圣彼得大教堂,据说,教堂里珍藏着他的尸体。彼得和保罗殉难后,出现了一部名为“造物主的儿子耶稣基督的福音”的书,它在《新约》中被称为“马可福音”,以复活的基督之福音和为主殉难的先知事迹,鼓励基督徒在严峻的考验中坚定信仰。公元70年圣城耶路撒冷被毁后,出现了“路加福音”。这些为苦难而作的“福音书”成了《新约》的主体文本。公元2世纪后半期,《新约》正典的形成。

《新约》中的造物主是超越了单一民族的“普世造物主”;天父之光普照大地,耶稣之爱惠及所有人。救主是徒手的先知,是无权无势的殉道者,仅仅是信仰的化身,只靠传播福音来征服人的灵魂。正是这种普世信仰催生出统一的普世教会,而统一的的普世教会才具有抗衡世俗国家权力的力量,才能从信徒的良知反抗演变出制度化抗衡。基督徒的效忠和虔敬只属于造物主及道成肉身的基督,而不属于世俗的君王。罗马政权迫害基督徒,不是因为有形财富,而是为了获得基督徒对王权的效忠;而基督徒的反抗,更不是为了财产等世俗利益,而是为坚守自己的信仰。于是,当基督徒宁死也坚持自己的第一效忠对象——天上之父而非地上之君的时候,超验信仰对世俗权力的抗衡就已经开始了。

为坚守信仰而死,就是遵循为主而死的耶稣之道,不是耻辱而是荣耀。公元2世纪基督教主教德尔图良说:“基督徒们,即便在受刑将死时,仍感谢基督。”《殉道者行传》中记载了许多感人至深的殉道故事。比如,波朗迪娜(Blandina)是位奴隶出身的少女,在最残酷的拷打中显现出超人的毅力和非人的坚强。最终,她被掷入网,成为狮子的食物(A.D.177)。普塔米爱娜(Potamiaena)是位纯洁的绝妙美女,她被严刑拷打后,与她母亲一同被煮死于沸滚的铁锅里(A.D.202)。给这母女执刑的军人叫波希利德斯(Basilides),他被这一美丽的殉道场面所深深地感动,怜悯之极最终成为一名基督徒,后来他也被斩首,成了馨香的祭物。据说他临死之前,普塔米爱娜(Potamiaena)在夜晚与基督一起显现,给他戴上殉道者的冠冕。那些为了信仰而殉道的教徒,不仅会得到造物主的眷顾,也会得到基督教的嘉奖。

公元203年,众多基督徒在迦太基被囚期间自愿殉道,其中有位年轻的母亲,拒绝其父亲恳求她改变信仰,而自愿在竞技场中受审。她被一只公牛掀翻在地,持剑的斗士却不忍对她下手,是她主动引导那位怀有怜悯之心的斗士把剑刺向她的喉咙。奴隶腓利西塔斯(Felicitas)和她的孩子一同被下在监里,但她怀着在天国见面的盼望,与孩子热吻而别,最终被猛兽撕碎吞噬。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在论及基督教兴盛的五大原因时,他强调的第一个原因就是“为信仰而殉难的激情。”他说:“基督教徒对这些殉教烈士出于感激之情的崇敬,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成了宗教的崇拜;那些最出色的先知也理所当然地同样享受到殉教者的殊荣。在圣彼得和圣保罗光荣死去150年后,梵蒂冈路和奥斯提亚路都因为有这些精神的坟墓、或更应说是有这些纪念物的存在而远近闻名。”

在3个世纪中,皇帝们发布了一系列反基督教的敕令,大肆屠杀基督徒。尤为罗马皇帝戴克里先(284~305年在位)所掀起的迫害基督徒的运动最为残酷。戴克里先皇帝命令各地拆毁基督教堂、烧毁圣经、逮捕首领,抗拒者一律处死,信徒财产与教会财产一律充公。在这次运动中,许多基督徒被夺去了生命。基督徒没有采取任何暴动,始终保持着政治上的被动,单单以殉道来厮守真理,赢得了许多新的皈依者。初期教会的圣徒们将信仰的气节坚持到底,保持了教会的生命力。教会以教产拯救孤寡,在信徒中有很大的权威。早期的教徒笃实虔敬对非信徒有极大的影响。公元2-3世纪,对政治失望的上层人物都加入到了教会。那些逼人喊万岁的皇帝死了,而耶稣却活着。

美国历史学家威尔.杜兰说:“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出戏能比这伟大,这些少数的基督徒连遭数位皇帝压迫、轻蔑,不屈不饶地忍受所有的考验,默默地添加人数,当地人混乱时,他们却在内部建立起秩序,以言词对抗武力,以盼望对抗残暴,最后击败了这个历史上最强盛的帝国。恺撒与基督在斗技场上对势,胜利终属于基督。”

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皇帝拿破仑曾说:“你知道世上最令我震惊的是什么吗?就是武力的无能……最终武力总是被思想征服。”

人类能有今天的自由,与耶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无数坚强的殉道士用他们的血肉之驱,与皇权抗争、与专政抗争、与人的兽性抗争,他们是人类自由史上闪光的勇士。

3.基督教成为国教

在无法扑灭基督教运动的情况下,罗马帝国转而开始在帝国境内争取这些日益增多的基督徒的支持。公元261年罗马皇帝加列努斯发布了第一个容忍基督徒的训令,承认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的合法存在,下令全数归还基督徒被没收的财产。311年,君士坦丁(311~317在位)皇帝宣布基督教为合法宗教。312年10月28日,君士坦丁皇帝在军旗上缀上十字标志,大获全胜。313年颁布《米兰敕令》,免除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税收、兵役等义务,允许教会接受捐赠,禁止在基督教礼拜日工作等。

公元324年,君士坦丁率军击败李锡尼之后,除了色雷斯地区之外,罗马帝国的西部地区大都在君士坦丁的统治之下。李锡尼将自己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基督徒对君士坦丁的支持,就在自己统治的亚洲和埃及恢复了对基督徒的迫害。君士坦丁遂帮助东部的基督徒,为此他率领13万军队与李锡尼的16万军队决战,以君士坦丁的胜利而告终。李锡尼先受降并被赦免,之后又以阴谋叛国罪处死。这次胜利使君士坦丁统一了罗马帝国,并成为罗马帝国的唯一统治者——君士坦丁大帝。他召回了被李锡尼驱走的基督徒,归还了他们的权利和财产。

公元325年,君士坦丁召集帝国各地教会的近300名主教在尼西亚举行会议,解决各地教会在教义和教会体制方面的争端。这是基督教史上第一次“普世主教会议”。君士坦丁亲临会场,使大会谴责了当时最具实力的异端阿里乌派。会议最终通过的文件“尼西亚信经”成为对所有基督教会均有约束力的教义。随后,君士坦丁颁布了对基督教内部异端的禁令:凡是不符合这一信条的主张全是异端,异端的书籍一经发现必须焚毁,私藏者将被处死。

公元330年5月11日,“新罗马城” 君士坦丁堡被正式确立为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废除奴隶制度及剧场中残酷的角斗战,不准许屠婴(以前可以合法屠杀不喜欢的婴儿),取消钉十字架的刑罚等;禁止在新首都敬拜任何偶像,禁止异端宗派的集会并焚毁其会堂。

阿奎利亚的鲁菲努(Rufinus of Aquileia)在其编年史中保存了君士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对主教们的讲话。君士坦丁承认,他在精神事务上对主教没有裁判权,而主教对全体基督徒有裁判权。尼西亚会后不久,科尔多瓦的荷西乌警告君士坦丁不要干预教会事务,造物主已把王国赐予他,而让教士掌管教会事务。公元333年,君士坦丁皇帝确认了主教的裁判权。君士坦丁为显示皇权的神圣和威严,特地要教皇加冕和拥戴,首开教皇加冕王位的传统。公元337年五旬节前夕,君士坦丁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受洗后不久,他便安详地去世。据说,他之所以特意安排在临终前受洗,是希望洗尽自己一生的罪恶。享年64岁、在位30年的伟大帝王的安葬仪式是在君士坦丁堡的十二使徒纪念碑旁举行的,该纪念碑建在城内最高山上的使徒教堂内。如此安葬,暗示着罗马第一位基督教皇帝就是耶稣的第十三位使徒。

公元354年,把基督诞辰确定为12月25日,也就是现在通行于全世界的“圣诞节”。基督教的胜利借助于君士坦丁大帝的庇护,必然使基督教的发展一直处在世俗王权的阴影之下,在漫长的王权和教权之间的争斗中,大都是王权占上风。所以,得胜的基督教并没有取得相对于世俗权力的真正独立。直到教皇革命后,基督教才真正取得了制度化的独立。

在朱瑞安(361-363年在位)时期一度恢复了对基督教的迫害,但转瞬即逝。375年皇帝革拉生禁止向罗马诸神献祭。390年,狄奥多西一世将基督教立为罗马国教,并同时宣布其它的异教崇拜是非法的。391年东、西罗马皇帝禁止一切异教崇拜,连参观异教神庙也不允许。到此,基督教终于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4.早期基督教对皇权的限制

米兰人圣安布罗斯(340~397)在政教关系上确立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教会在宗教事务上具有独立的管辖权,不受世俗权力的干预。国家的管辖权不能扩张到教会的事务上。他拒绝皇帝把教堂交给他人使用的命令,并说:“宫殿属于皇帝,教堂属于主教。”

第二,教会有自己的裁判权,所有的基督徒都必须服从。皇帝作为教会的儿子,也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威和纪律。皇帝在教会之内,而不是在它之上。安布罗斯在给皇帝瓦伦蒂尼恩的信中说:“主教是基督徒皇帝的法官,皇帝不是主教的法官”。在道德问题上谴责世俗官员不仅是牧师的权利,而且是他的义务。虽然他承认世俗秩序的神圣性,坚持基督徒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当统治者严重犯罪时,教士必须予以谴责。

公元390年,他当着皇帝狄奥多希的面拒绝举行圣餐仪式,因皇帝为镇压暴乱而屠杀了无辜的7000人,并对皇帝实行“绝罚”—— 开除教籍。他在给皇帝的信中写到:“你制定的法律允许任何人不按照它去判断是非吗?你要求别人做到的,你自己也要做到,因为皇帝制定了法律,他就是第一个遵守法律的。神也斥责‘能说不能行’和‘把难挑的重担搁在别人肩上,但自己连一个指头都不肯动’的人们”。皇帝不得不脱下皇袍向他忏悔。一个大主教要皇帝下跪忏悔,而中国的儒家只会给皇帝下跪。这就是东西方历史的巨大差别。孟子说威武不能屈,却反复地告诫弟子“为政不得罪巨室”,一副虚伪的小人相。

第三,神职人员享有免于世俗司法权审判的特权。卡莱尔认为,“安布罗斯是教会独立的第一个倡导者,也是最清楚意识到皇帝权力在世俗事务中的有限性的教父之一。”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说:在古罗马历史最高祭司的职务总是由最杰出的元老和最高行政官担任;在基督教兴盛之后,“君王的精神地位却比最大一级的祭司还要低,所以只能坐在教堂内殿的围柱以外,与普通教徒混在一起。皇帝可以作为人民的父亲受到叩拜,但他对教堂的神父却必须表示儿子般的恭顺和尊敬,……”

他论述了基督教会的权力:1)教会内部的自由选举;2)主教是传播造物主福音的权威布道者,也是教民品德的监督者;3)教会在经济和财政上的独立;4)教会拥有独立于世俗国家的司法权力;5)罗马教廷对所有地区的天主教教会的统一而独立的管辖权。

5. 帕特里克

公元385年,帕特里克生于威尔士南部的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家庭。他16岁那年被爱尔兰海盗卖为奴隶,学会了爱尔兰语。五年后,他随商人回到家乡。回家后,他父母因他被劫而死亡,家里一片废墟,他当即进了修道院。又过了五年,他成了修道院的副院长。公元432年他在祈祷时,听到神的召唤:“我的孩子,你当去爱尔兰,开化那些不信教的人们”。第二天,他便前往爱尔兰,当地愤怒的异教徒企图用石头将他砸死。但帕特里克临危不惧,当即摘下一棵三叶苜蓿,形象地阐明了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他雄辩的演说使爱尔兰人深受感动,有几个人接受了帕特里克主施的隆重洗礼。后来,当他把几个爱尔兰孩子带到教皇那里时,教皇说道:“这样漂亮的孩子,这样可爱的人类,怎么可以灭亡呢?快快去传福音。”教皇讲了这句话,当帕里克第二次再去传的时候,整个岛都欢迎他。

这引起了国王马多克的不安,因为人们不再对他顶礼膜拜了。于是,他决定给帕特里克一个下马威。他代信说:要等到国王来教堂后才能做弥撒。那一天,人们正默默祈祷,等待国王,可时间渐渐过去,国王却迟迟不来,人们议论起来。这时,身披黑袍的主教帕特里克在一群神职人员的簇拥下走了进来。弥撒最后时刻到了。帕特里克开始祈祷,众人跟着唱起了赞美诗,人们的心思已飞到了造物主的身边。突然,一群嘈杂的声音由远而近,其中混杂着粗野的人声、号角狗马声。转瞬间,一群士兵冲了进来。教堂歌声嘎然而止,人们愣住了。国王马多克一身戎装、手拿宝剑,盛气凌人地走了进来,他粗野地吼到:“为什么不等我来就开始了,你们把我放在什么位置?!”“站住,不许你再上前一步”!帕特里克愤怒地说,“你象魔鬼一样蛮横,要我屈从你,不去遵循造物主的法规,这办不到!你亵渎造物主的教堂,必将受到惩罚,主会使你低头的。”这神圣而威严的话语刹那间征服了国王,马多克呆若木鸡,不知所从;片刻过后,转身跑出教堂。马多克怀恨在心,他派人驱赶帕特里克。一年后,人民起义推翻了马多克,他在王宫的卧室里自杀。

公元462年帕特里克将十诫引介到爱尔兰(公元 565 年十诫成了苏格兰民法的一部份;公元 600 年十诫也变成英国律法的一部份),他让整个爱尔兰岛皈依了基督教,他教很多人能读希腊文。罗马帝国在鼎盛时代都无法征服爱尔兰和苏格兰,而他只身一人,仅用了三十余年就摧毁了德鲁伊教派的影响,将爱尔兰变成天主教地区。493年3月17日,帕特里克逝世,爱尔兰人为纪念他,将这一天定为圣帕特里克节。美国从1737年3月17日开始庆祝这个节日。与大多数西欧国家不同,爱尔兰从未经历过中世纪早期的野蛮入侵,所以,在6世纪和7世纪,以寺院为中心的爱尔兰艺术、学术和文化得到了空前繁荣。在公元800年前那段时期,爱尔兰僧人给欧洲的很多地方带去了基督教。

在东方基督教的规范教义中,没有“双城”之间的绝对差别,也没有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分立,而只有政教合一的神学:人间如同天堂,皇帝是造物主在尘世的代言人,皇权的世俗统治就是再现造物主的天上统治。所以,西方基督徒把拜占庭模式称为:“凯撒式的教皇统治。”也就是说,在东罗马帝国,凯撒这个世俗的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教皇、主教和教会的最高统治者。在之后漫长的岁月中,东方基督教世界的政教合一传统及其绝对君主专制很少有过松动,阿拉伯人对拜占庭帝国的征服和伊斯兰教的兴起,进一步巩固了东方世界的政教合一的传统,而且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延续至今。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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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督信仰在世界近现代文明和宪政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 基督教对王权的驯化 —— 伟大的教皇革命[/b]
1.中世纪初期教权与王权的较量

罗马教会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已成为西部教会之首。罗马在西方教会中的最高权力,是由教皇英诺森一世(Innocent I,402~417年在位)确立的。公元440年,利奥一世(Lel I,440~446年在位的伟大者)继位时,教皇对罗马周围地区所享有的俗世权威已经变得相当重大了。利奥一世对来犯的匈奴人宣道讲和而使罗马城免遭劫难。及至查士丁尼皇帝(公元482-565)赶走了蛮族之后,曾有过上百万人口的罗马城,只剩下40万人,其中的一半人要靠教会的赈济才能活下来。罗马城五度被蛮族占领,三次被围攻。蛮族入侵者把罗马城的几百个雕像融化后用于制造武器。元老们大都死于战火,贵族政治失去了依托。由于外族入侵及罗马帝国崩溃,基督教会由此发挥了准政府的作用。

从5世纪开始,教皇在教会内部被赋予君主般的地位,形成了教皇君主制的理论。教皇格拉修斯(Gelasius)一世(492~496年在位)提出了 “双剑”论。他说,在基督那里,本来是君主、教主合为一体的;但基督深知人的弱点,便在尘世中将这两种职能分开,将两把剑一给君主,一给教主,并令他们互相提携。494年教皇格拉修斯在写给东罗马皇帝的一封信中说:“皇帝陛下:治理现世有两大系统,一为教士的神权,一为人主的君权。在‘最后判决’中,就是君主也必须由教主代向天主负责。就此点而论,则这两种权力中,教士权力的分量较重。……尽管您的尊严高踞全人类之上,不过在负责神圣事务的那些人面前,您需虔诚地低下高贵的头,并从他们那里寻求得救之道。您明白,根据宗教制度,在神圣事务的接受和正确管理问题上,您应该服从而非统治。在这些事务上,您依赖他们的判断而不是使他们屈从于您的意志。”

496年他写道:“在基督降临世间之前,有些人虽然从事世俗事务,却正当与合法地同时是王和祭司。……但是,当基督这位真正的王和牧师莅临后,国王不再享有牧师的头衔,牧师也无权得到皇权的荣耀。……因为基督了解人性的弱点,为了其臣民利益,以精妙绝伦的安排厘定了两者的关系。他根据它们自身适当的行为和不同的尊荣,将两种权位区分开来,以使他的臣民因健康的谦恭而得到拯救,而不至因为人类的骄狂而再次迷失。这样,基督教皇帝为了得到永生需要教士,牧师在世俗事务上依赖皇帝政府的管理。按这种安排,精神行为远离尘世的侵害,‘造物主的战士’也不会卷入世俗事务,而那些从事世俗事务的人也不再掌管神圣事务。这样,两种秩序都保持着其谦卑,它们都不会通过使另一方屈从于自己而得到提升,每一方都履行特别适合于自己的职责。”

格拉修斯阐述了政教分工原则,即主教权力和国王权力分开的原则。只有基督有资格同时是王和祭司,但人类必须将两者分开。他否定了罗马皇帝“牧师—国王”的身份,将原本结合一体的权位劈成两半,其中一半给了主教。他把人类生活区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领域,建立了两个彼此独立的权力体系,其中每一个在自己的领域内都是最高的,每一个在另一个领域中都要服从另一个权威。国王在精神事务上服从主教,而主教在世俗事务上服从国王。在五世纪和六世纪混乱时期,教会承担了许多先前由罗马帝国履行的政治职责,并继续改变日尔曼部落的信仰。通过宣扬一种较高的道德,教会驯化了日尔曼民族的勇武习性。通过保持希腊和罗马的部分高度文化,使日尔曼人开阔了视野、接受了新思想。

496年,法兰克人的墨罗温王朝的第一位君主克洛维率众归依基督教,并要求境内的教会接受罗马教会的领导。511年,规定任何人不得进教堂捕人,居民必须参加礼拜并不得擅自离开。549年,奥尔良宗教会议规定:主教有权修改法官的判决,有权处分渎职法官;神职人员免除徭役,教产全部免税。7世纪初,法兰克王国制定法律必须有全体主教参加;教会法在任何场合都生效,神职人员犯罪由教会法判决,世俗法庭无权处分。

罗马主教格列高利一世(590~604年在位)开始征召军队,罗马主教开始称为教皇或教宗。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把罗马与拉文那地区献给教皇,为教皇国之始,直辖领土面积达4万平方公里以上。1870年其地并入意大利,教皇退居梵蒂冈(梵蒂冈面积109亩即0.44平方公里,占地20多条街;1929年与意大利签约,意大利承认梵蒂冈为主权独立国家)。

矮子丕平于751年践祚为国王时,为赢得法兰克人的尊敬和拥护,请求教皇对其地位的认可,当时的教皇扎加利(Zacharias,741-752年在位)下令丕平应该成为国王。这在此前法兰克人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其主要目的在于使没有墨洛温王族血统之神圣力量的丕平,能够获得他自己所独有而且更强大的神圣力量,也即是造物主的恩宠。继751年第一次被教皇特使加冕之后,丕平还要教皇亲自给他施行第二次加冕礼,754年斯蒂芬二世(Stephen Ⅱ)亲自到圣德尼修道院为他举行了这个仪式。这一天教皇宣布“禁止任何人从别的家族中选立国王,违者褫夺神职,并逐出教门”,丕平为教皇牵马。这样就产生了“ 神授”王权。在教堂任命国王,致使国王的职位具有半宗教性,国王也成了神职人员中的一员,他依靠主教和伯爵们进行统治。他的首要职责是强迫其所有依附者,包括教俗双方,遵守基督教教义,他自己则有义务根据正义也就是根据基督教教义来进行统治,否则将被视为暴君。

774年复活节,查理曼率领军队到罗马城下时,出现在他面前的是远迎30里的迎宾队伍,全副武装的军队向他致敬,人们挥舞着绿色的棕榈树枝与橄榄枝,唱着颂扬查理曼的歌曲表达敬意。教士们则在查理曼的前面举起十字架,这是罗马人欢迎“执政官”才使用的礼节。查理曼立即下马,徒步走向通往罗马圣彼得大教堂的台阶,查理曼每上一步台阶都要跪下来,亲吻一下阶石。当他抵达台阶顶部时,他却抓住哈德良教皇的右手,一起走入教堂。

罗马教皇利奥三世(Leo Ⅲ)在公元800年圣诞节那天,为法兰克王查理大帝加冕,封他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法兰克的国王与罗马的皇帝合二为一。教皇宣称有权将查理大帝置位于罗马皇帝之列,所依据的乃是教会的两个主要观点。其一是:罗马帝国是《圣经》上曾经预言过的,是四大王国之中最后一个,在造物主亲率大军进行最后征服和审判前统治世间。当时有一位学者曾写道:“这个世界已趋衰老,我们都生活在末世之时”。若真如此,教会在世间就当是罗马帝国的承继者,从利奥三世到后来的但丁都持这种看法。那些授予国王以王冠的教皇及主教们实际上行使着对国王政府的一定的控制权。859年,秃头查理曾在一个声明中说明了这一点:“没有经过那些授予我王位的主教们对我的审问和判决,任何人不能将我赶下王位”。

教皇制约皇帝的典型事例是教皇尼古拉一世(NicholasⅠ)对秃头查理的侄子罗退尔二世离婚事件的干预。856年,罗退尔娶勃艮第的一位伯爵的女儿端特贝格为妻,次年,国王指责她犯有通奸行为将其驱逐,并公开地与另一个自己所喜欢的女子生活在一起。858年,通过热水审考验,端特贝格证明自己无罪,这样罗退尔不得不再娶了她,但仍不断设法摆脱、刁难她,最终可能是因为确有其事,也可能是因为恐惧,她承认了被指控的罪名。于是,860年和862年间于亚琛召开的三次宗教会议上,端特贝格被正式定罪,且婚姻也被取消,并准许国王与他自己喜欢的人结婚。大约在859年,端特贝格就已经向此前一年成为教皇的尼古拉一世提出申诉,但直至862年在亚琛举行的三次宗教会议之后,尼古拉一世才派遣两名主教作为代表去调查此事。为此目的,863年在梅斯(Metz)召开了一次宗教会议,此次会议认可了前几次的宗教会议就此事所作出的结论。但这一决定传到罗马后,尼古拉一世从中看出了此决定是所有与会者的奴性和贪污受贿的结果,于是他凭自己的权威,不但取消梅斯宗教会议的决定,而且还免除了被派去调查此事的两名主教的职务,并命令罗退尔重新娶回端特贝格。虽然罗退尔国王试图反对,但最终还是服从了这一决定。

从尼古拉一世就此事于863年写给梅斯主教的信中可以看出教皇主张的国王应受到制约的理由:“国王们若想统治好,首先他们自己要行得正,然后才能统治他人;如果他们不能根据法律来统治,他们就是暴君,反抗他们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作为人还是作为国王,他们都应受到制约,尤其是受到教会的监督。

加洛林王朝实行的是伯爵辖区制的行政制度,而代表王权的地方行政长官伯爵则多是当地大封建主,他们有很强的自主性。为了严密控制他们,查理大帝就借助于教会力量,在实行伯爵辖区制的同时设立主教区,给予主教在辖区范围内的司法权,以限制和削弱伯爵的权限。不仅如此,他还派遣宫廷教士和官员担任“巡阅使”,全权代表王权监督和阻止地方官员对土地的贪婪。正如查理大帝所说:“凭那份进款和那份地产,凭那所修道院和那所教堂,我就可以使得某个臣属效忠。”而这些主教和修道院长同样要为国王提供兵役、徭役和宫廷所需物品。查理大帝同时强化王权对教会的控制。首先,查理大帝以王权对教会圣职的任免取代宗教法规规定的教会选举权,随时罢免他认为不称职、不符合王权利益的主教和修道院长。推选教皇的权利原操在罗马城教士和教友手中,但在查理大帝统治时已为世俗政权控制。在德意志地区,圣职的授职权一直为王权控制。其次,王权还控制着教会对内外的立法。再次,为了防止主教因地产和权势的增长而危害王权,查理以教会法规来束缚教士的生活。9~10世纪,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各地豪族如堡主、伯爵各自为政,教皇统治权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

日耳曼的奥托一世(936~973年在位)即位后,为抑制各大公爵,遂以教会作为国王集权的手段。奥托认为:主教们独身不可能形成尾大不掉的世袭家族,依靠主教来加强王权没有危险。奥托建立了国家教会制,重要教区的大主教由奥托的直系亲属担任。国王赐给教会大片领地,并把领地内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授予主教。这种特恩权称为“奥托特权”。国王从教会和寺院的领地上征收直接税,主教出缺时,教区的全部收入归国王所有。961年奥托进军意大利,压服了教皇的反对派。962年,教皇为奥托加加冕,称“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那时,皇帝直接任命主教甚至教皇,教会成了帝国政权的一个支柱。亨利三世(1039~1056年)先后废黜3位不听命的教皇,任命其亲戚为教皇。1059年以前的几百年间任职的25位教皇,21位由皇帝指派。教会成了世俗王权的工具,教会陷入世俗生活,腐化现象严重:许多教士娶妻,教职公开买卖,称为“买卖圣职”,甚至连教皇职位也买卖。如此,引起教会内部的改革运动,称克吕尼运动(得名于克吕尼修道院)。

2.教皇革命

10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亨利三世卒然去世,其子亨利四世年仅6岁,皇后摄政,软弱无力。各大公爵瓜分了皇室的领地,教俗封建主对德意志皇室领地和政治权力的瓜分,大大削弱了皇权的集权统治。教皇尼古拉二世遂于1059年召开宗教会议,颁布了著名的《教皇选举条例》。确立了教皇只能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世俗君主无权干涉的原则。这是教权摆脱王权和世俗权力的开始。从此红衣主教选举教皇,教皇转而任命红衣主教。1073年克吕尼修道院修士希尔得布兰德当选为教皇,未经德皇同意登上教皇宝座,即教皇格列戈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他积极支持克吕尼运动,并于1074年召开宗教会议,谴责圣职买卖,并以买卖圣职罪革除5名德国主教的教籍。由此开始了教皇革命。

[color=navy]教皇革命,就是罗马教皇企图把几个世纪以来形成的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基督教皇帝降至低微的俗人的地位,甚至比层次最低的教士还要不如(《法律与革命》P133)。在此意义上,教皇革命在让国王回归俗人地位的同时,也等于在加速国家的世俗化过程。这场由格列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是为神职人员利益而反对王室和权贵控制的革命。格列高利七世认为,精神必须支配物质、神权必须支配俗权、地上的人世之城必须听命于天上的造物主之城。这就如同大自然运行中的太阳支配月亮。1075年他宣布“教皇在法律上凌驾于所有基督徒之上;僧侣受教皇统治,但其在法律上凌驾于所有世俗权威之上……教皇有权解除人民对邪恶统治者效忠的誓约,可以废黜皇帝……所有的主教应由教皇指派,并最终应服从于他,而不是世俗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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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年12月26日,格列高利七世给皇帝亨利四世写信,希望他心回意转,痛改前非;告诫他如果继续漠视罗马宗教会议的训令,教皇将革除他的教职。信中还要求皇帝和帝国内的所有主教服从罗马教廷。这封著名的信件被后人称为《教皇宣言》。 1076年1月,亨利四世召开日耳曼主教会议,并于24日回信给教皇,辟头便是:“亨利,造物主神授而非篡取的国王,致信至此不再是教皇而是冒充僧侣的希尔德布兰德。”他控告格列高利七世的种种渎神罪行,并通过决议把格列高利七世驱除出教坛。2月23日,教皇下令开除亨利的教籍,解除臣民对皇帝的效忠誓约,解除他在德国和意大利的统治权。亨利四世向教皇挑战的行动激怒了绝大多数教徒,人民中的多数支持教皇而摈弃国王。为了反对亨利四世的决议,萨克逊人甚至发动了对皇帝的叛乱。士瓦本和巴伐利亚公爵等在乌尔姆集会,酝酿选举一位新国王。10月16日,不满的诸侯和主教在特里布尔(沃姆斯附近)集会,限期亨利在一年内与教皇谈判恢复教籍,否则不承认他是国王。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为了保住皇位,不得不做出谦卑之状。1077年1月,亨利到教皇驻足的卡诺萨卡诺莎城堡大门口忏悔罪过,身披悔罪衣——破麻毡,赤裸双足,跪在雪地里哀求了三天三夜,宣示自己已悔悟。到第四天才受到教皇的接见,格列高利七世才收回开除教籍和废除王位的决定。德皇的被迫忏悔,在理论上削弱了王权的权威性。

1077年3月,德国反对派在福尔希海姆集会,另立士瓦本公爵鲁道夫为王。1081年,亨利带兵击毙鲁道夫,乘胜攻入意大利。1084年占领罗马,另立教皇克莱门特三世。格列戈利七世南逃萨莱诺,第二年去世。1088年,教皇乌尔班二世上台,联合亨利之子和南德意志诸侯发动起义(1104~1106年)。亨利四世平定起义就死了,由次子继位,称亨利五世(1106~1125年)。经过反复斗争,亨利五世终于与教皇达成妥协,双方于1122年签订沃姆斯宗教和约,和约规定:在德意志,主教在皇帝的监督下由神父会议自由选举产生,皇帝有权在选举出现争议时加以干涉;主教授职时,首先由皇帝授予权标,继由教皇授予象征权力的指环与牧杖;在意大利和勃艮第,皇帝无权干预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由教会先授给当选者宗教权力,6个月后皇帝再授予世俗权力。可见,皇帝享有对德国教会的一定权力,但在意大利和勃艮第的策封权纯属形式。皇帝与教皇的长期斗争耗尽德国国力,使封建主的独立性增长,皇权衰落。

霍亨斯陶芬王朝(1138~1254年)的弗里德里希一世统治时期(1152~1190年),与教皇的矛盾又趋尖锐。他不遵守沃姆斯宗教和约,照样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长、截获教会收入。1154年,他首次带兵侵入意大利,逮捕了罗马的统治者阿诺德给教皇,恢复教皇统治。1155年,教皇为他加冕,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154年底,他在隆卡利亚平原召开会议,重申德皇有权在意大利占有财产、征收捐税和任命官员。他每年从意大利掠夺的财富值3万镑以上,远远超过他在德国的收入。1158年,弗里德里希第二次侵入意大利,攻陷米兰。1160年他第三次侵入意大利,迫使米兰投降,加以彻底破坏(迁走居民、毁坏房屋、种上庄稼),镇压了北意大利的反抗。1167年,威尼斯、维罗纳、帕多亚、克雷莫纳等城组成伦巴德同盟共同支持米兰,反对弗里德里希。同年,弗里德里希第四次出兵攻陷罗马。1176年5月15日,伦巴德同盟终于在莱尼亚诺击败弗里德里希,击伤其座骑,皇帝仅以身免。

1177年6月,皇帝在威尼斯签定条约承认教皇的权威、答应归还教产、不再反对教皇和不折不扣地执行沃姆斯和约;承认伦巴底城市的自由。次日,弗里德里希率领大臣们来到威尼斯市政厅门口,恭侯教皇到来。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在高级神职人员的簇拥下来到市政厅,皇帝连忙谦卑地迎上去,教皇只是朝他略一点头,就径直走了进去。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走上宝座台阶,大厅顿时安静下来。只见皇帝在众目睽睽之下,一步一步走近教皇,脱了帽子,撩起皇袍,跪了下去,抱住教皇的双腿,吻起了教皇鞋子上的红宝石十字架,足有一分钟之久。这一年正是“卡诺莎觐见”100周年,德国皇帝重演了100前的故事。

1183年德皇与伦巴德同盟签订康斯坦茨和约,承认同盟合法,放弃原来的种种特权,仅保留形式上的最高策封权(无权否决),皇帝出巡意大利时同盟应提供粮秣,维修道路桥梁和热情招待等。意大利北部的城市赢得完全的独立。

教皇革命为西方历史上第一次自上而下的持续了几代人的改革运动,尽管期间出现过暴力冲突,但最终还是通过王权和教权之间的妥协而达成了关键性的制度成果。教皇革命的成果便是促成了教会法的形成、大学的兴起,导致了教俗两界的分离,促进了人的解放。

3.教会法

学者们将希腊哲学、罗马法、基督教并称为西方文明的三个源头,这样说也是对的,但是混淆了主次。罗马法、希腊哲学都是因基督教才得以“复兴”,得以发扬光大的。因此,罗马法、希腊哲学只能算是基督教这棵大树上的两个枝干而已。

当古罗马帝国被蛮族攻陷后,罗马法也同帝国一起陷落了。加洛林王朝的查理大帝在欧洲推行属于基督教世界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将一切事物诉诸于基督教精神这唯一的标准。他既没有遵守日耳曼的先例,也没有遵守罗马人的先例。加洛林王朝的皇帝们以《圣经》中的列王和士师的精神,向全体基督教臣民发布法令,将造物主的律法通谕给造物主的臣民。从此,造物主的律法便统治了欧洲。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而世俗法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

公元5世纪,开始出现了各类教会、宗教会议的教令、教规汇编,较著名的有《罗马的礼仪》、《西斯帕那教会观点汇编》等。1140年左右,博洛尼亚大学的修道士格拉体安(Gratian)出版了他所编纂的《历代教会法规汇编》,又称《格拉体安教令集》。这部著作的特点是采用当时经院学者中流行的所谓“辩诘”方式,先把各种触犯教会法的情况分类编排,再就每一案件进行法理分析,援引圣经、教皇敕令和宗教会议决议,最后做出结论。这部著作实际上是一部法律汇编和法理诠释。它一经问世,便成为各天主教王国适用教会法的主要依据,在天主教会中沿用了500年之久。1582年格里哥利十三世编纂的《教会法大全》(CorpusJurisCanonici)。《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最后一部教会法汇编,它将《格拉体安教令集》及其以后官方教令集汇编在一起,集以往教令集之大成,在中世纪西欧同《查士丁尼国法大全》(《CorpusJunsCiviles》双峰对立,对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巨大影响,成为西欧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直至1917年,始为新编《天主教会法典》所取代。

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1179年颁布实施的“教皇选举法”规定:教皇候选人只要获得枢机主教团(又称红衣主教团)2/3的多数赞成票就可当选。这个选举法一直沿用至今。根据教会法,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悖的行为,不得颁布旨在损害教会的特性、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法律;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它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劣迹昭彰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除。英诺森四世(1243~1254)承认:如果教皇的命令包含着有损教会的不公正的内容,便可以不服从。

12世纪的教会法,已发展出“主教会议”是教会真正主权所在的理论。15世纪,教会掀起了一场“主教会议至上论运动”。在1414年的康斯坦茨公会议上,正式发布了两个革命性的公告,宣布主教特别会议而非教皇,享有对教会内部事务的至高权威。中世纪主教会议至上的理论和实践,比英国古典议会的传统更早。但到底主教会议和教皇,谁才是最高的主权者呢?一些教会思想家开始注意到古希腊和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均衡政体”思想。有人提出“教会宪政的最佳形式应该是一种混合形式”。后来教会法提出一个混合的观点:“教皇在主教会议中,权力大于他在主教会议之外”。对比一下几百年后英国宪政所奠定的 “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主权原则,几乎就是对上述观点的一个盗版。“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他的权力大于不在议会中时”。史家写道:教会是一个Rechtsstaat(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度;并因此推动地方自治的发展。15世纪后,教会权力衰落。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已缩小到精神领域和个别与信仰有关的世俗领域,但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存在下来,1917年和1983年两次颁布天主教会法典。

4.[color=navy]教皇革命的意义在于“分权的自觉”

在格列高利七世前,教皇对各地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们的控制只及意大利和法国南部;各国的皇室具有任命本国的各地神职人员的权力,在本国范围内垄断了属灵世界的控制权。这种以王权为核心的政教合一体制,不仅导致了世俗统治的绝对权力,而且致使教会系统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导致圣职买卖等教会腐败。自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后,罗马教会从国王手中接过了各地高级神职人员的任命权,各地教会必须接受罗马教廷的领导,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教廷为核心的整个西欧教会的单一组织系统。唯有具有统一权威的教会组织,才能有效抗衡王权专制。

格列高利七世的改革,通过一系列教谕宣布教会独立的原则:

1)教产是不可分割的,世俗权力无权征用。

2)教皇权力独立于王权,对属灵事务和教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王权对于灵魂及其价值观方面的事务应该持中立立场,无资格指导教徒们的信仰。

3)国王及其世俗政权无权干预教会事务,罗马教廷的最高权力来自教会内部的独立选举(教皇选举),各地神职人员的任命只能来自罗马教廷。

4)教会具有独立于世俗法律的教会法,所有的神职人员和信徒皆受到教会法的约束。当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教会法高于世俗法。这一宗教革命所宣示的财产权独立、信仰权独立、司法权独立和人事权独立,促成了僧侣社团的独立意识和自治意识的觉醒。

5.人的觉醒与解放

基督教“人人皆为造物主的子民”观念导致奴隶的非人地位的改善。法国著名史学家F.基佐说:“在人民的身上,封建领主的重压是很可怕的。只有僧侣那里得到一点公道和人道待遇。在封建统治体内无一席地位的人,除了教会以外就找不到庇护,除了教会之外也找不到保护人”(《1640年英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P6)。

教皇认为:如果一个基督徒拥有的奴隶也是一个基督徒,那就是一项不可饶恕的罪孽。由此,奴隶制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道义的合法性,而把奴隶作为“人”来对待和释放奴隶,则是一种虔敬和愉悦造物主的行为,理应得到造物主的赞许。

教皇为与王权的争夺中,以种种优惠来争取民意。在政治上,教皇通过向农奴授予圣职、也通过让农奴自愿参加十字军圣战,为奴隶们提供了解放的机会:凡是被教皇授予圣职和参与圣战的奴隶,皆可获得解放。在经济上,教会在欧洲具有最大份额的土地财产(占欧洲当时的全部土地的25%以上),可以为农奴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劳作条件,并出面保护从世俗庄园逃到教会庄园的农奴,这就对其它领主施加改善农奴处境的压力。正如伯尔曼所言:“11-12世纪,欧洲的农奴能冒险地逃到为他们提供更好工作条件的其它领主那里。”

教皇革命唤起了奴隶自身摆脱奴役的意识,所以,中世纪的欧洲各地不断爆发农奴起义。截至13世纪,在教会权力强大的英格兰,农奴已经不复存在了。意大利、法国、德意志、西班牙等国也不断发生农奴起义,逼迫领主们授予农奴以“自由特许权”。

在基督教的自由观念的感召下,世俗国王也纷纷对臣民做出给予自由的承诺。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世于1315年宣布释放某些王室的农奴时,其言词已很接近代的自由宣言了:“根据自然法,人皆生而自由,但因本王国所保存的伟大时代的惯例和习惯……也可能因为他们前辈的不端行为,我们普通人中的许多人已经陷入奴役的枷锁之中,并处于颇令我们不快的各种状态中,鉴于本王国称作自由人的王国……我们已经命令……应恢复这些受奴役者的自由,对于生而受奴役、长期受奴役和最近由于婚姻和居住或诸如此类而沦为奴役状态的人们,应以良好和方便的条件赋予他们以自由”(《法律与革命》P404)。[/color]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7:09

[size=3][b]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66&ptid=110756]53#[/url] [i]施国英[/i] [/b]
我都把轉貼的大部都刪了﹐你還貼﹖
你該知道除了專業學術網﹐這樣的長篇大論是沒人看的﹐所以我明天開始寫些通俗的﹑簡單的個人看法﹐希望引起通俗的﹑簡單的個人評論。
太正規太學術的宗教議題﹐必然天下大戰﹐因為中國政治扼殺人的天然宗教情懷已經有兩千多年﹐而近一百年更是機械唯物論猖獗的時代﹐“中國人離上帝有多遠﹐就離民主文明有多遠”﹐這話說得有點刻薄﹐但卻是事實 (此“上帝”不限於基督教)。[/size]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8 19:34

[quote] 53# 施国英
我都把轉貼的大部都刪了﹐你還貼﹖
你該知道除了專業學術網﹐這樣的長篇大論是沒人看的﹐所以我明天開始寫些通俗的﹑簡單的個人看法﹐希望引起通俗的﹑簡單的個人評論。
太正規太學術的宗教議題﹐必 ...
[size=2][color=#999999]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8 17:09[/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58171&ptid=11075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是晓波-刘写的,上次坐监狱时的作品,他现在又在监狱里。让大家看看一位非基督徒如何认识信仰的问题。

我也不是基督徒,但我以开放的心态接受任何有助于人类进步的思想资源。

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18 23:14

建议老爷子集中精力发自己的文章,先别急着与人辩论,那样太费时费力,等正文发完,再将朋友们的跟帖归纳整理后回复。
再给一朵玫瑰,接着:54tb

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19 20:31

老爷子怎么四处撒网遍地开花,一会在阅读沙龙开贴,一会在思辨学园传道?能不能把您老的宗教帖让版主移到一个地方?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3-19 21:18

[i=s]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3-19 21:22 编辑 [/i]

老夫是守法公民﹐這裡閱讀沙龍﹐應該是讀書的地方﹐我這 “爺叔談信仰之一“ 是轉貼﹐是別人的著作﹐我們是來閱讀學習。此後的 ”之二﹑之三到之五“ 是我自己所寫﹐和你的貓貓狗狗放在一起似乎不妥﹐只有放在思辨學園﹐比較正確。請西安兄稍移玉步﹐走到隔壁去張望一下﹐別忘記帶磚頭﹐丟過來也可﹐把磚頭當凳子坐下來也可以。

老西安 发表于 2012-3-23 19:28

老爷子给我发来站内短信,我回复了,可这位爷连一眼都懒得看。得,我把回复的话贴到这儿,这下该能看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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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子敬鉴:
小的对宗教不得其门而入,只是浮皮潦草蜻蜓点水看过几本书,且已忘得差不多啦,要是胡乱发言,就会贻笑大方,故溜之大吉。若需凑热闹,我不请自到。多谢老爷子啦!
顺颂
               台 安

玻璃球 发表于 2012-3-23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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