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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11-17 10:04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

[i=s]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2-11-17 10:07 编辑 [/i]

[b]浙江温岭警方认定虐童教师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b]
[attach]57063[/attach]
新华社杭州11月16日电 (记者余靖静)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浙江温岭10月24日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引发强烈社会关注。当事老师颜某随即被辞退。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介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b]律师称虐童教师已回老家[/b]

颜艳红代理律师张维玉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颜艳红已于16日21时10分左右返回温岭市横塘头村的家中。

11月5日,由于当地检察机关对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颜艳红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同时,因在提请批捕期间,嫌疑人亲属曾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司法鉴定的请求,当天,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颜艳红案,继续侦查。

[b]涉寻衅滋事罪被刑拘[/b]

10月24日,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虐童教师颜艳红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因“一时好玩”,颜艳红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颜艳红被温岭市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 10月29日,温岭警方在侦查终结后依法向温岭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批捕颜艳红的申请。

本案另一名为颜艳红拍摄“虐童照片”的幼教童某11月1日拘留期满已被释放。据警方介绍,虽然童某为颜艳红拍摄了此张“虐童照片”,但在此期间,童某并没有参与虐待孩子的行为,主观并无恶意,所以警方在事件发生后,仅对童某作出了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

[b]“不如扩大虐待罪主体”[/b]
11月13日,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的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中的大部分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应坚守的底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

何萍认为,目前国内一个现象是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实际上这等于是舆论绑架司法。

法律人士认为,增设虐童罪不如扩大现有虐待罪的主体。

老程 发表于 2012-11-18 07:56

[quote]浙江温岭警方认定虐童教师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
57063
新华社杭州11月16日电 (记者余靖静)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

何萍认为,目前国内一个现象是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实际上这等于是舆论绑架司法。
[size=2][color=#999999]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11-17 10:04[/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0934&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何检的话有道理。

何萍 发表于 2012-11-18 09:41

多谢邹峰和老称。
那天应市未成年人研究会会长的邀请,在市律协召开的研讨会上有很多人发言,我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表达了刑事定罪的疑惑,也表示了舆论过多干扰司法的担忧,但其实,我的态度不是很明朗,因为毕竟事实不是很清楚。可是记者的报道明显把我的疑问全部变成了肯定,我的发言重心肯定不是"民意绑架司法",我甚至记不得是否用了这样的语句。结果这句话被反复引用,在网络上遭到很多辱骂,真是躺着也中枪了。呵呵。

老程 发表于 2012-11-18 09:58

[quote]多谢邹峰和老称。

[size=2][color=#999999]何萍 发表于 2012-11-18 09:41[/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030&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老称是谁?
:50tb恭喜何检躺着中枪,这年头有人骂比没人理强得多。

何萍 发表于 2012-11-18 10:29

[quote]
老称是谁?
:50tb恭喜何检躺着中枪,这年头有人骂比没人理强得多。
[size=2][color=#999999]老程 发表于 2012-11-18 09:5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032&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嗯,是老程。
那天发言中,也有人主张定罪的,如财大的教授,上政的教授,有说虐待罪,有说寻衅滋事罪,也有说故意伤害罪的,记者未全面报道。

老程 发表于 2012-11-18 10:39

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应坚守的底线。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
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
***
从以上三条看,不定罪是合理的。

小妖怪 发表于 2012-11-18 19:40

看来是少说为妙。记者发稿之前应该和所有提及的人联系得到确认才能发稿的。

何萍 发表于 2012-11-18 20:21

[quote]看来是少说为妙。记者发稿之前应该和所有提及的人联系得到确认才能发稿的。
[size=2][color=#999999]小妖怪 发表于 2012-11-18 19:4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107&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开会时根本不知道有记者在场,只知道是一些高校老师以及公、检、法、司的同行,总共也就三、四十人左右。开完会,有两位记者向我要了名片,说以后有法律上的事情可以请教。发稿前也没有征求我意见。不过,我的倾向性意见的确是寻衅滋事罪有些勉强,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无法定罪,不能因为民愤的因素,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想法设法定罪。
刑法毕竟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犯罪具有二次违法性,“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双受其害。”刑法强调谦抑性,如果可以用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不要轻易动用刑罚。
不少专家认为,国外对虐童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国外关于犯罪的范围明显广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国外的“违警罪”相当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一个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一年办理刑事案件300起的话,可以被评为“办案能手”了,荷兰鹿特丹一名刑事法官,一年处理刑案2000余起,每周处理50起左右,全年工作时间40周。大多是酒后驾车之类的违警罪。因此,犯罪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也就是我国经常说国外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

杨林 发表于 2012-11-18 23:00

从照片看是有些吓人,但从事情经过看明显是个过分的玩笑。小孩子经过了这件事会很快忘掉,但如果判了女教师的刑,会改变女教师的一生,甚至会造成她一生的悲剧,同时还会给小孩造成没有必要的内疚,假如他长大了知道这件事情的话。

ironland 发表于 2012-11-18 23:27

[i=s]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11-18 23:41 编辑 [/i]

[b]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130&ptid=113576]9#[/url] [i]杨林[/i] [/b]
那个老师是变态。并不止拎耳朵。如果我是学生家长,未必能保证不动手揍她。
http://www.guokr.com/post/367227/

中国大把法律,居然就奈她不得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只是口号性质的。

杨林 发表于 2012-11-18 23:59

[quote] 9# 杨林
那个老师是变态。并不止拎耳朵。如果我是学生家长,未必能保证不动手揍她。
[url=http://www.guokr.com/post/367227/]http://www.guokr.com/post/367227/[/url]

中国大把法律,居然就奈她不得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只是口号性质的。
[size=2][color=#999999]ironland 发表于 2012-11-18 23:27[/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133&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看了那些图片,原来没有注意这件事,只是看这个帖子才知道,以为只有这张照片的事实。看了那些照片,觉得真应该抽丫的,判刑一点也不为过。

李苗 发表于 2012-11-19 22:26

[quote]看来是少说为妙。记者发稿之前应该和所有提及的人联系得到确认才能发稿的。
[size=2][color=#999999]小妖怪 发表于 2012-11-18 19:4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107&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如果人家和你确认的话,就不用防火防盗防记者了。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11-20 08:20

这个在日本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连拍照的老师都有可能被逮捕,受刑法处罚的。

金秋 发表于 2012-11-20 08:48

何萍说得真好!如果这个教师对这个儿童没有构成轻伤以上,就不够刑事处罚,开除她就可以了。何萍美眉迟早会成为公众人物的,呵呵。

老程 发表于 2012-11-20 09:02

[quote]这个在日本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连拍照的老师都有可能被逮捕,受刑法处罚的。
[size=2][color=#999999]迅弟儿 发表于 2012-11-20 08:2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91347&ptid=113576][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关键在于有法可依。

吹笛在湖北 发表于 2012-11-20 12:27

我国一个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一年办理刑事案件300起的话,可以被评为“办案能手”了,荷兰鹿特丹一名刑事法官,一年处理刑案2000余起,每周处理50起左右,全年工作时间40周。大多是酒后驾车之类的违警罪。因此,犯罪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也就是我国经常说国外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

——希望把中国的犯罪率也提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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