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伟:土地为何不能“自由交易”?
中国社会对开发商观感不佳。华远地产的董事长任志强不久前来上海演讲,看到座无虚席,就推测说,除了要买房的观众,其他人定然是为了找他泄愤。他猜得很不错。演讲结束后的问答阶段火药味颇浓,但任先生以不怕得罪人著称,当场舌战群雄,拒绝成为被骂的对象,还列举了一大堆数字,证明中国开发商的道德水准并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有人认为野蛮拆迁是开发商干的”,任志强说,“但是哪位开发商因为非法拆迁被抓起来了呢?”在座的略一思索,果然没有大的发现。于是他语重心长地对观众说:“抓的都是书记、县长。因为那些事都不是开发商干的。”
其实因为非法拆迁被抓的地方上的书记和县长,与因为非法拆迁被抓的开发商一样少。任先生累死累活为房地产业洗刷形象,费力多,收获少,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是被历史所限制。中国经济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劳动力和资源的价格都在上涨,低成本优势难以为继,主导经济的力量要想维持已有模式,只能压低土地价格、放松环保监控。没有暴力参与其事,土地价格是无法压低的。2010年愈演愈烈的强拆,由此而起的一切流血事件,以及更多的制度争议(从东部赶农民上楼到西部“以土地换户籍”),根源都在这里。
土地自由交易为何不可行
对任志强来说,中国房地产业的可恨之处,主要是土地管制造成的。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他举例说,政府花了3个亿,从农民那里把土地征来,转手以15个亿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被征地的农民不满意,因为地价太低,买房的业主也不满意,因为地价太高导致房价太高。如果设想农民的土地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情况就完全不同,土地价格可能是10亿,开发商拿地的成本降低三分之一,但农民的利益并不因此受损,因为他从开发商那里拿到的比从政府手里拿到的要多了7个亿。
任志强说的“自由交易”只有四个字,背后却有一整套利益和制度的安排,也有其长远的后果。就我看来,如果宅基地可以自由交易,农民不会被县长们赶上楼;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学生不会被校长们赶进城;强拆的灰尘和自焚的青烟就不会不断升起、飘落,又升起。
某地实施的“土地换社保”,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样,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各级政府又规定了实施的进度,所以才有当地学校强制学生“农转非”的举动。当官员的考核体系与农民的“自愿”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方会占上风呢?现实已经给出了答案。“赶”这个汉字精简有力,但很伤人的感情。只有对没有人格的动物,我们才会用这样的字眼。县长们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的时候,为了赶进度,并不惮于把人赶来赶去。所以,没有建立在“自由交易”上的利益和制度安排,已有的财产权和人权,都是不完整的。
任志强的思路并不复杂,而且对现实多有裨益,但几乎没有人真正愿意讨论。人们不讨论一种方案,往往不是因为这种方案不合理,而是它与不合理的现实相冲突。几十年前,关于人民公社的讨论很多,一个主要议题是粮食吃不完怎么办,但讨论高级社、初级社就是犯忌的事情,虽然后者要比人民公社要合理得多——单干最合理,所以提都没人敢提。政治上鸦雀无声的后果,是一出漫长的悲剧,最后以经济崩溃收场。
这段教训明显的历史,现在很少有人提起。另一段现在少有人提起的历史是,冒着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国农民通过明确土地使用权,启动了1970年代的经济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自由交易”。为此,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始终是中国改革的核心,由此释放出的经济活力,已经在过去30年里得到了证明。在2004年之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在这一年写入《宪法》的——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但此后,尤其是2008年之后,历史渐渐变形。
苏醒的自负
从那以后,“中国模式”被解释为一套政府间竞争的方法。而提供土地,正是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样是经2004年修订过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土地,唯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在现实中,这条规定被扭曲和简化为,地方政府出于为发展GDP而引进项目的需要,可以征用土地。
尽管界定土地权利是执政党的历史承诺,背弃这一承诺曾导致危险的局面,而改革又是从部分恢复这一承诺开始的,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处置,在今天的中国,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没有触动土地所有制的意愿,立法过程中仅仅试图赋予农民有抵押、转让宅基地的权利,就引起了巨大争议,起草者最后决定“留待以后的历史去解决”——这历史并不久远,甚至短得不成其为历史,等到的解决方式又有如此多的暴力,是否也出乎立法者的意料?
一些官员的傲慢达到了30年来的顶峰。有的基层官僚把增长看作是政府对国民的施舍——想端起碗来吃肉?你得忍受强拆和官员骂娘。这些官员有一种掌握历史的错觉,以为没有他们主导经济时的英明和强势,中国人永远不会变得富有——他们忘了1976年,忘了“致命的自负”如何把国家带入险境,也忘了是谁最先恢复了常识,并且拯救了国家。
历史再次证明了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论断:“分立的权利”——个人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前提,而围绕这个前提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不能仅限于一部《宪法》所表达的原则。改变应该从限制公权开始,这一点再明显不过了,然而,今天的小岗村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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