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公司女老总非法集资6.4亿 被判死刑
5月1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某(女,39岁,温州瑞安人)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343亿被责令予以退赔,返还相关被害人。据悉,该案系温州市目前为止涉案金额最多的集资诈骗案件。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于2007年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设立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自2008年开始,林某本人或以蔡某、张某等20余人名义在华富嘉洛公司开设证券、期货帐户,集资雇人主要进行期货交易。产生巨额亏损后,林某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某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
截止2011年10月下旬,林某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转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人民币,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林某以高息或高回报为诱饵,置被害人资金安全不顾,集资用于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在持续巨额亏损后,明知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仍虚构投资项目,宣传投资很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以各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将集资款部分用于还本付息,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最后导致4.28亿余元巨额款项不能归还,足以认定其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鉴于林某集资诈骗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骗取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进行个人高风险投资造成严重亏损,且犯罪涉及面广,给众多被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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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 设立多个融资平台,非法吸存50多亿
今年52岁的董顺生,原系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余六名被告人均为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单位立人集团由被告人董顺生、章晓晓等人在1998年创办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的基础上,经多年发展,于2003年9月份经工商部门批准而成立。
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被告人董顺生决定及在被告人夏尉兰等人的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等九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等五个融资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金额近51.94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近35.13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立人教育集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董顺生等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董顺生:集资款部分用于还本付息,部分用于投资
法庭上,在回答审判长询问时,董顺生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董顺生称立人教育集团董事会成员除他之外,还有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等,他是大股东,占80%的股份,同时,董顺生还承认立人教育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向社会进行集资,而这种集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说起向社会集资的原因,董顺生承认是自身资金不多,平常的银行贷款不能满足企业自身运转的需要。为此,他们共设立了14个融资平台,董顺生称融资平台主要是由财务人员负责具体的操作,集资款的利息是根据当地的利率来算,不同时期利率不同,最开始的利率是一分二,到后来利率达到四分。
面对公诉人“立人集团有融资行为的事情,社会是如何知道的”询问,董顺生回答一方面是立人教育集团在当地融资时间比较长,另一方面也是口口相传,他承认在股东会上,会要求股东把需要融资的信息向社会传达、宣传,而筹集来的集资款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一部分用于集团在外项目的投资。
记者调查了解到,此案是温州市迄今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是吴英案7亿元案值的7倍多。据泰顺县政府专案组介绍,登记的债权涉案人员逾5000人,实际逾7000人,有许多小债权人是两三人、四五人合伙挂在一个大债权人名分上。这些参与集资的债权者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公务人员和企事业人员,社会影响面很大。
法官介绍,此案案值高、涉案人多、案情复杂,28日将继续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2011年10月: 温州立人集团宣布不再承兑所借民间借款
2011年11月: 公司统计负债22亿元,债权人扩至4620人,立人集团董事长被曝两度自杀
2011年12月: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立人集团资产清算
2012年2月3日: 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被警方刑拘
2012年2月7日: 传有官员资金涉入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
2012年2月8日: 立人集团债务受政府监管,将刑事立案
2012年2月10日: 温州立人集团债务危机或波及银行
2012年2月15日: 温州立人集团债权申报登记开始
2012年2月27日: 立人集团147名债权人起诉当地政府和公安局
2012年2月28日: 立人集团147名债权人申请国家赔偿近7000万
2013年5月:温州中院受理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吴英非法集资案】
浙江东阳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经济犯罪,应该慎判死刑。判了当事人死刑,有些黑钱就永远追不回来了,对社会也不公平。 非法集资案发后就成了某些人眼中的肥肉,人毙了,资产处理就好办了。
吴英案就险些办成无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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