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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行者 发表于 2013-6-23 10:36

不承认原罪,便无所谓正义——读刘宗坤《原罪与正义》

[table=98%][tr][td]作者:余杰[/td][/tr][tr][td]

为什么新教进入中国两百多年,基督信仰在华人社会中仍然处于一个相当边缘的位置?为什么中国政府宣称“大国崛起”已经实现,而台湾早已是民主社会,大部分中国和台湾的民众却异口同声地表示,当下最缺乏的是“正义”?宗教学者刘宗坤在《原罪与正义》一书中穿透迷雾、一语中的:华人文化圈不愿接受基督教文明中的“罪观”,不承认原罪,正义便是空中楼阁;不承认原罪,有限政府和公民社会便是水月镜花。在中文世界里,《原罪与正义》是我读到的第一本系统而深刻地梳理基督教文明的核心价值“罪论”及其与政治哲学之关系的著作。

尽管几乎在所有的人类文化创造中,罪都是最难于为人所接受的东西,人们宁肯相信自己的善性和无辜,承认人的罪性意味着认可自己存在的有限性、自己的不成熟、人性的偏差和软弱;但相比之下,尤其是在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东亚文化圈中,对罪的排斥和否定最为强烈与坚决。不承认人的罪性,就不可能有共和政体和社会正义,这是中国两千多年深陷于独裁专制泥沼的根本原因。基督教文明承认人性之幽暗,既然人性是靠不住的,就必须限定国家权力,最终设计出一套民主宪政的制度架构;而中国的儒家传统和西方近代的乌托邦主义的相似之处是不承认人性的幽暗,故而发展出国家主义、民族主义、集体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极权意识形态,人权被践踏,自由被剥夺,屠杀和战争让人类社会沉沦于苦难的深渊。



[b]中国人为什么不忏悔?[/b]


刘宗坤开宗明义地指出:“罪与爱构成新约神学理解人之处境的两极。”有意思的是,无论在中国本土的教会还是在香港、台湾的教会以及海外华人教会中,爱都是一个使用频率最高的字眼。确实,耶稣教导说,爱人如己、爱是最大的律法。在不同宗派、地域和文化背景的华人教会中,宣扬爱的美德最安全、也最不容易引起争议。然而,即便是非基督徒的伦理学家周辅成亦认识到:“我以为二十一世纪的新伦理学,首先不是把仁或爱讲清楚,而是要把公正或义讲清楚。爱而不公正比没有爱更可怕、可恨。……正义论或伦理学中正义问题,从根本上牵连着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换言之,不讲罪、公义和律法,爱就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谎言。

在很多大型布道会上,我极少听到牧师宣讲人的罪性、人的全然败坏的真理,而是将圣经简约化为“信耶稣,进天堂,得永生”的有偏差的信息,这跟传销实在没有大的差别,也有点像当年“基督将军”冯玉祥用水龙头给千百名士兵施洗。表面上看,决志信主者争先恐后、轰轰烈烈,实际上这样的信仰如同建筑在沙滩上的城堡,稍经风吹雨打即溃不成军。用德国神学家潘霍華的说法,这种回避人的罪性的爱与福音,不过是“廉价的恩典”,并不是一张有效的通往天堂的门票。

人们为什么不能相爱?因为人们不认罪。人们为什么能相爱?因为人们认罪。正如德国神学家巴特所说:“我们认识到我们大家都是罪人,从而认识到我们大家都是兄弟。”一个自以为是善人、义人的人,不可能对他者有爱心,他只爱他自己,他是自恋和自私的,刘宗坤指出:“罪不是根源于人的肉体,而是根源于人的灵魂,更准确地说来源于人的灵魂的骄傲与自私。”反之,惟有罪人才能彼此相爱,在爱中彼此成全。认罪之人,方能恢复上帝原初赐予人的、人在犯罪堕落之后丧失的爱的能力。

如刘宗坤所论,悔罪与得救的联系是从旧约到新约一以贯之的主题,这种联系隐含着人对罪责的承认和承担。中国文化中既然否认罪的存在,也就不可能生发出忏悔精神。在两千年前后,我撰文呼吁文化名流余秋雨为“文革”中的作为忏悔,然而,不仅余秋雨本人断然拒绝,主流媒体和文化人大都认为,忏悔是一件个人的私事,是不能公开探讨的。很多人都有一种被冒犯的反应——忏悔不是一个“好词”。

当我成为基督徒之后,我终于认识到,若人不在耶稣基督里,断然不可能认罪和忏悔。如刘宗坤所论,认罪之路并不是一条理性之路,而是一条超越理智之路。罪不能被认识,只能被忏悔。而没有罪恶,就没有忏悔。所以,基督教神学在存在论意义上对于罪的探讨不是遵循一条理性的道路,而是遵循一条忏悔的道路。理性假设了在沦落中人的无辜,而忏悔则彻底否定了这种假设。而在中国,既缺乏理性主义,更缺乏超验之维。所以,毛泽东、邓小平、聂元梓、余秋雨统统不忏悔,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或者刚愎自用,一直到死;或者拼命掩饰,从加害者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



[b]在自然法之上,还有什么法?[/b]


刘宗坤认为,“罪论”通过自然法理论而影响到基督教的社会政治学说,并对西方近代民主宪政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他指出,基督教的“罪”的观念通过自然法理论,逐渐渗透到古代希腊—罗马文化之中,进而缔造了西方近代社会政治的一些基本观念。

在《原罪、自然法与基督教的社会思想》这一章中,作者论述了基督教的原罪观念与斯多亚派的自然法理论融合过程。虽然作者对自然法作出了“相对自然法”和“绝对自然法”、“世俗自然法”和“基督教自然法”的进一步区分,但是,统统冠之以“自然法”之名,仍有可能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和理解上的困难。所谓“绝对自然法”和“基督教自然法”,这两个概念本身就蕴含了某种“自我颠覆”的因素。在我看来,也许这是作者试图保持学术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而采取的某种叙述策略,也许因为这本书的前身是作者在北大哲学系的博士论文而不得不接受所谓“学术规范”之束缚。

然而,我并不认为这个世界上存在着完全的“价值中立”。在我看来,在自然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法,那就是以“十诫”为代表的上帝与人所立之约,我将其定义为“神圣法”。自然法、自然律或自然权利等一系列说法,用在这里都有点似是而非。学者柯志明指出,如果没有基督信仰所带来的权利思想,现代民主自由国家所习以为常的权利不可能出现,也没有根基。“我们不可能在世界之内找到权利的根据,权利只能建基于超越的绝对者上。只有来自绝对者的认可与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才可能,以致于权利才能成为一个人必须尊重的强制性概念。”柯志明丝毫不讳言自己基督徒的身份,以及由这种身份而来的价值坚持:“作为一个基督徒,我认为只有上帝才是人有不可剥夺之基本权利的基础与根据,而圣经确实明确提供了人拥有这种权利的明证。”在学术被高度世俗化的今天,这种对“政治不正确”的的价值的坚持,更需要“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

作者论述了宗教改革时代路德派和加尔文派在国家和政治问题上看法的差异:在路德神学中,遵守世俗秩序成为基督徒的义务和美德;而加尔文反对路德神学中那种把世俗权威神圣化的倾向,他极其强调人的罪性和堕落,制衡权力就显得十分必要,故而加尔文派的政治学说成为近代民主革命的滥觞。但是,作者未能进一步论述加尔文主义与清教徒革命以及长老制教会之关系,也未能探讨发生在教会内部的一系列变革如何深刻影响人类历史进程——作为神学家和法学家的加尔文,如何成为隐藏在幕后的“美国国父”?那些亲手缔造美国的人们,都是加尔文的精神上的孩子,他们对人的罪性的刻骨铭心的、痛彻心扉的理解和体验都来自于加尔文,当然更来自于圣经。比如,约翰•亚当斯便从法国大革命中得出沉痛的教训:“我不知道一个有着三千万无神论者的共和国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即便是自然神论者的富兰克林也承认:“如果人像我们现在看到的这样有着信仰,却还如此邪恶,那么,如果没有信仰,他们会成什么样子?”



[b]为什么倡导人性善的儒家必然支持专制主义?[/b]


这本书最精彩的部分是对儒家文化与基督教文明的比较研究。作者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形形色色土生土长或移植进来的乌托邦主义,使中国现代知识分子在自身角色问题上存在着误区。这种误区与传统儒生有着共同点,其核心之处在于缺乏对自身知识能力和道德能力的检讨,因而通过过高估计自身在秉承“道统”方面的“高明”和“中庸”。 一言以蔽之:不直面人性的幽暗,便没有昌明的政治。

儒家的性善论,使得那些自诩“吾日三省吾身”的大儒,也仅止停留在“自省”层面。儒家认为,既然人有充分的“自我反省”的能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造物主的前提下,完成对自我价值的确立。于是,再往下推导,“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和“人人皆可成圣贤”、“神州六亿皆圣贤”就是触手可及的桃花源。当代自由主义思想的承前启后者李慎之精准地指出,儒家的本质就是专制主义。不过,他未能对这一结论作出细致的分析和周密的论述。在刘宗坤这里则有了高屋建瓴的阐发:儒生在自身角色能力问题上的乐观态度与他们把一切内圣外王的知识学问建立在“人正论”的基础上不无关系。儒家在知识论上的盲点,也反映在政治学说中。他们认为,国家的政治功能和道德功能是合一的,圣王则是集道德楷模与国家元首于一身,国家也以此要求每一个臣民。由此,儒家充当了权力的帮凶和帮忙的角色。

在“原罪与正义“的价值框架之下,一九八九年以来延续至今的传统文化热,特别是蜕变为御用学者的甘阳所建议的将孔、毛、邓三大传统的融会贯通,都是对中国宪政转型的大方向的反动。皇权专制已经终结了超过一百年,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权力结构和等级秩序却纹丝不动。“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的儒家传统,钻进共产党的躯壳之中,借尸还魂,为祸至今。当代以儒家传承者自居的陈明、王康、秋风、蔣庆等人,都是此类妄想狂,他们离毛泽东只有一步之遥。

与此相比,基督教信仰中有关原罪和人性沦落等言说的核心是“神正论”,人性的沦落与无力必以上帝的全能和至善为前提。基督教的“人之初,性本罪”的观念,强调被罪所玷污的人类,不可能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救赎。而由罪人所组成的国家和政权,更是罪上加罪。国家的本质不是善,而是恶,是不得不接受的恶。如刘宗坤所论,在保罗那里,一方面,国家是堕落的产物,充满罪恶和不义;另一方面,国家却是维持现实世界的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因素。所以,基督徒对国家采取容忍的态度,但容忍不等于认同。“基督教的社会伦理不可能建立在对世俗秩序和国家的热爱与崇拜上。基督教对一切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世俗权力均有一种瓦解作用。”丘吉尔因而认为,民主只是最不坏的制度安排而已。英国思想家C.S.路易斯进而指出,卢梭认为人的贤明和善良使得民主成为可能,这种“以人为本”的思想是近代启蒙主义最大的错误。C.S.路易斯精辟地论述说:“我不配去参与治理一个养鸡场,更遑论治理一个国家。……人类是如此堕落。亚里士多德说有些人只配做奴隶,我不反对这看法,可是我之所以反对奴隶制度,是因为我认为没有人配做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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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苗 发表于 2013-7-4 20:27

一个基督徒写的文章,带着有色眼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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