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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笛在湖北 发表于 2014-6-23 10:12

【杂陈】再次感谢天津高考作文出题人.作者:刘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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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高考语文卷[b]出题人[/b],七天前,我在《南方周末》已经感谢过你们一次。现在,我要再一次表示感谢。你们用我发在南方周末上的文章出题不署我的名,这件事一经公开,我的生活立刻起了变化。一家在亚洲有影响的电视台联系到我,打算对此进行评论。更多的人则是纷纷向我道喜、祝贺、慨叹:难怪天津考题这么有想象力,敢情是你的原创,没看出你还真有两下子,全国那么多作家,怎么就相中你了呢?

    我又高兴,又有点为难,不知该如何表态。像新提拔的干部那样说一声,这一切都归功于领导的培养,好像不太贴题;像新郎官他爹那样拱手说“同喜同喜”,也不大适宜,因为道喜者们话头一转,马上对喜之源头——作为[b]出题人[/b]的你们,展开了批评和质疑。

    有直接说你们的:“[b]高考出题[/b]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事先无法与作者沟通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理解的是:用了人家的东西,为什么不标明是人家的?”“天津有关部门应该对作者有个说法。”(引自2014年6月12日沈阳《夕阳照耀下的四合院》网站)

    有从历史和宏观着眼,说得比较重的:“我们这个民族就是不尊重作者,尊重作者的例子讲不出几个,迫害作者的例子倒比比皆是。”(出处同上)

    有从经济和微观入手,说得比较具体的:“扯别的都没用,让他们赔钱。”

    我赶忙表白:“这不是钱的问题。”

    “不赔钱他们不知道疼。”

    “我一分钱都不想要。”

    “那你可以捐出去,直接捐,别经过中介。”

    有一个朋友法治观念很强,劝我走法律程序——旧称“见官”,今称“打官司”,横竖离不开“官”。

    我说我不打官司,麻烦,再说起诉谁呀,都是拉家带口之人,不容易。

    朋友看我像看窝囊废,皱眉说,掌握一下情况也好。

    那就掌握一下。很快,相关案例传了过来。我相见恨晚地发现,我的事并非孤例,这些年,不时就有类似情况发生。有人不怕麻烦,状告[b]高考出题[/b]方不署作者名,不付作者报酬。令人称奇的是,被告的出题方胸有成竹,阵脚不乱,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高考试卷命题是公务行为,而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公务行为可以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引用,并不需支付报酬。”(详见2007年7月24日《中国新闻网》)

    “公务行为”,太牛了!

    早年间军方有规定:不拿老百姓一针一线。或许,那时军方做事不属于“公务行为”?

    或许,现在规矩变了,不管是谁,只要竖起“公务行为”的大旗,别说一针一线,就是从老百姓脑壳里掏血汗、掏智慧,掏什么都是白掏。

    “公务行为”,太酷了!

    对作者,你说你是“公务行为”,“并不需支付报酬”;对自己,却没见你少要丁点报酬,还有各种津贴、待遇、临时或不临时的补贴,哪样少了都不行,天下有这么方便的逻辑吗?

    区别一下,我这里说的“你们”,不是天津的“你们”,而是那个被告方的“你们”,别弄混了。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你们“根据”了没有?就算你们“根据”了,这“根据”本身,它有没有毛病?这些年,作为自然人,我努力戒烟,不闯红灯,一直要求自己进步。法律法规条文啊,你们那么重要,那么具有好的、全局性的意义,理应比我更追求进步,更努力改掉自身不足才是。

    朋友传来的案例还表明,一些作者诉求高考题上的署名权,并未获得成功。当时的法院判决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采取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并不构成侵权。”(我那篇被天津高考作文《假如有一款芯片》采用的短文,属于哪一类文章?)即便如此,法院仍提出司法建议:“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2007年11月29日北京《法制网》)

    我所获知的这些信息,基本都是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手段给予的。不论作者,还是出题方,还是考生,我们都身处互联网时代、多媒体空间、自媒体环境。昔日那个封闭而又省心、神秘而又权威的[b]高考出题[/b]方式哪里去了?它能不能摩拳擦掌,大叫一声,重新回到我们身边?

    回不来了,怎么吆喝也回不来了。

    以上我的认识,几乎都跟高考题不署作者名这件事有关。所以,我要感谢你们,天津高考作文[b]出题人[/b]。你们不出这个题,我就不会有机会想这么多的事,说这么多的话。我说的不一定对,真诚希望得到你们的回应和指正。你们不回应也没事。不回应是中国许多单位常有的做法。中国缺石油,缺优质空气,就是不缺新闻热点。新闻热点有两个特征,第一它像南方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第二像北方的薄炕面,热得快,凉得也快,好事坏事凉得都快。高考现在很热,过不了几天人们就会失去兴趣。但是我不会。我会长久地记得,从你们那里获得的益处。([i]作者:刘齐[/i] ,南方周末2014.6.19.)

吹笛在湖北 发表于 2014-6-23 10:12

[i=s] 本帖最后由 吹笛在湖北 于 2014-6-23 10:14 编辑 [/i]

老刘的语言,朴实,干净,幽默。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418261.htm][color=#0000ff]刘齐[/color][/url],辽宁[url=http://baike.baidu.com/view/4450.htm][color=#0000ff]沈阳[/color][/url]人。中共党员。1968年中学毕业。刘齐当过知青、工人、[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3837.htm][color=#0000ff]教师[/color][/url]、机关干部、餐馆服务员、编辑等,现居北京。主要著作有:《刘齐幽默散文丛书》(三卷本)、《上个世纪我所尊敬的人》等。

已经旅美作家好多年了。

金秋 发表于 2014-6-23 17:52

刘齐的文章入选高考题,怎么看都是一件值得祝贺的事情。可惜出题人连刘齐的名字都不写上去,真吝啬。

何毓玲 发表于 2014-6-25 18:35

侵犯了知识产权,还振振有词!

老程 发表于 2014-6-26 07:26

先得恭喜一下刘齐兄,大作列入高考试题怎么看都是利大于弊。这个事值得讨论讨论,参与的人多了,文章作者的大名也就被人知晓了,胜于在试卷署名。

金秋 发表于 2014-6-26 11:00

[quote]侵犯了知识产权,还振振有词!
[size=2][color=#999999]何毓玲 发表于 2014-6-25 18:35[/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31513&ptid=118039][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确实是侵权了,照说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刘齐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刘齐大哥可以要求天津教育部门登报道歉,并且注明该段引用的文字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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