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退休检察官写8万字披露“警官遇车祸身亡案”
[i=s]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5-7-14 22:16 编辑 [/i][url=http://news.ifeng.com/a/20150714/44165545_0.shtml#_zbs_360_tantan][font=黑体][size=5]河南退休检察官写8万字披露“警官遇车祸身亡案”[/size][/font][/url][indent][font=仿宋_GB2312][size=4]2015-07-14 16:13:58 文章来源: [url=http://news.ifeng.com/a/20150714/44165545_0.shtml#_zbs_360_tantan]中国新闻网[/url][/size][/font][/indent][size=4]
[font=黑体]原标题:河南退休检察官写8万字材料披露“警官车祸案”
中新网焦作7月14日电(记者吴扬)“在我从事检察官工作36年历程中,从来没有一起案件像沁阳公安局纪检书纪张学林这场车祸死亡案一样充满谎言。”近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前督察专员张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张南京告诉记者,目前他已整理了8万字的材料,以期全面披露这起车祸案自发现到侦办、到检察、到法院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他想告诉人们一个真相,这个案件的调查有太多的谎言。[/font][/size][size=4][font=黑体]
[/font][/size]
[size=4][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 据沁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font]
[font=仿宋_GB2312]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下简称“2·11交通肇事案。”)[/font]
[font=仿宋_GB2312]退休检察官列举案件调查中的问题[/font]
[font=仿宋_GB2312] 张南京告诉记者,这起车祸案从事发到现在,已经历时2年5个月时间,仍未能结案。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该案的整个调查过程都充斥着谎言。[/font]
[font=仿宋_GB2312]比如说,车祸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原本可以控制肇事司机,却没有控制肇事司机,理由是忙于救援。[/font]
[font=仿宋_GB2312] 这是谎言。根据他的调查,事实是,在受害人张学林被送往医院后,肇事司机还在现场,出警人员却没有对肇事司机采取必要的措施。[/font]
[font=仿宋_GB2312]比如说,因警方没有控制肇事司机,出现了沁阳市交通局职工拜林龙冒名顶替肇事司机的情况,而警方调查人员在明知拜林龙不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却煞有介事的审问拜林龙。[/font]
[font=仿宋_GB2312] 比如说,肇事车上的乘座人完全可以说清楚,谁是肇事司机。但在警方调查认定的乘座人中,不断出现假乘坐人。以至于错过了最佳审问时间。直到现在也没有人能说清,或者不想说清肇事车上究竟坐了几个人,都有谁在车上。[/font]
[font=仿宋_GB2312]比如说,处理事故交警配带的记录仪上的事故现场录像有一大段缺失。[/font]
[font=仿宋_GB2312] 比如说,在沁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上,明明显示事发当晚警方办案人员记录下了肇事司机姓名、身份证号。但之后却说,肇事者逃逸。[/font]
[font=仿宋_GB2312] 比如说,根据移动电话运行轨迹,事发当晚肇事车上乘座人沈小正、李小联根本不在警方认定的“肇事者”王浩斌家吃饭,而目前的调查结果却认可沈小正、李小联在王浩斌家吃饭、喝酒。[/font]
[font=仿宋_GB2312] 比如说,根据警方110接警纪录,以及另一起车祸案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买某某和白某某证言,可以确实,“2·11交通肇事案”发生时间是20点55以前,此时官方认定的“肇事者”王浩斌还在家中。[/font]
[font=仿宋_GB2312] 不在现场的王浩斌怎么可能成为肇事者呢?[/font]
[font=仿宋_GB2312]比如说,“肇事者”王浩斌被羁押期间,为了能让王浩斌取保候审,警方人员主动为其作不适合羁押的病情鉴定。此鉴定后来被认定为“假鉴定”。[/font]
[font=仿宋_GB2312]比如说,根据“肇事者”王浩斌移动电话运行轨迹,事发当晚,王浩斌在"膝盖粉碎性骨折"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不是去医院治疗,而是去了沁阳市委常委楼。[/font]
[font=仿宋_GB2312] “肇事者”王浩斌去沁阳市委常委楼干什么,这起交通事故与这座常委楼有什么关联。但是,始终没人对此展开调查。[/font]
[font=仿宋_GB2312]比如说,事故发生后,因张学林家人、亲属要求官方公布事故真相。于是,张学林的妹妹被免职,而肇事车上的乘坐人西万镇副镇长梁谱,在车祸发生后隐身长达1年半时间,且不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更令人不解的是梁谱隐身期间竟然获得了提拔。这是正常的人事调整,还是刻意的人事安排?[/font]
[font=仿宋_GB2312] 张南京说,就他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他可以百分之百的确定王浩斌是“警官车祸死亡”的第二个顶替者。[/font]
[font=仿宋_GB2312] 那么谁是肇事司机呢?[/font]
[font=仿宋_GB2312]张南京表示,目前这个问题可以说已经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而是当地领导必须考量的一个小政治问题:推翻之前对这个案件已经作出的结论,势必会从上到下让很多官员尴尬,甚至被处理;维持王浩斌就是“肇事者”的结论,显然难服人心,也势必让沁阳市公检法三家的形象蒙黑。何去何从,沁阳市和焦作市的官员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font]
[font=仿宋_GB2312] 据了解,今年2月,张南京从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岗位上退休。退休前张南京负责此案的督查工作。在职期间张南京接连写了10多份督查报告,向上级反映该案存在的问题。[/font]
[font=仿宋_GB2312] 张南京对记者说,他从检36年来,曾经纠正了多起冤案。惟独这起看起来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直到今天他从督查专员岗位上退下来,也没有查出个令人信服的结果。[/font]
[font=仿宋_GB2312] 张南京告诉记者,他在调查“2·11交通肇事案”中还发现了2012年沁阳市公安局处理的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也出现了冒名顶替的情况。2012年的这起案件后来因为冒名顶替者狱中反悔,才使得案件真相大白。调查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没有警务人员配合冒名顶替是不可能得逞的。令人吃惊的是处理这起案件的两名警务人员,竟和处理“2·11交通肇事案”的两名警务人员为同一人。由此可见,沁阳公安系统的腐败可谓由来已久。[/font]
[font=仿宋_GB2312]张南京说,他整理的这8万字的材料,既有对案件各个环节的纪录,也有对警方不同时间材料比对中发现的诸多自相予盾的问题,还有案件发生后相关官员微妙态度,以及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职务的变动,以及他对这起案件的调查、思考。这些材料既有他在任时的调查情况,也有他退休以后搜集的证据。[/font]
[font=仿宋_GB2312] “这起案件至今没有查清是我人生中的一个遗憾,也是我作为检察官的耻辱。我希望,我整理的这些材料能对后来参与调查此案的人有所帮助。我坚信案件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至少我不会放弃。”[/font]
[font=仿宋_GB2312]官员讳谈“警官车祸死亡案”[/font]
[font=仿宋_GB2312] 针对张南京有关“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机”这一说法,记者先后多向沁阳市公检法三家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获回应。[/font]
[font=仿宋_GB2312]记者致电沁阳市公安局长邓豫生,邓一听记者采访此案,遂即挂断电话,记者将采访内容短信发过去,未见回复。[/font]
[font=仿宋_GB2312]记者致电沁阳市公安局主管此案任副局长,任一听记者采访此案,遂即挂断电话,回短信称,“我在开会”。记者将采访内容短信发过去,未见回复。[/font]
[font=仿宋_GB2312] 记者致电沁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聂全武,聂一听记者采访此案,遂即挂断电话,回短信称“在车上请发短信”。记者将采访内容发过去,未见回复。[/font]
[font=仿宋_GB2312] 记者致电沁阳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此案主审法官审判长张庭长,张未接电话,发短信未回。[/font]
[font=仿宋_GB2312] 事实上,在“2·11交通肇事案”长达2年5个月的调查审理期间,记者多次就此案的诸多疑点向沁阳市公检法三家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获回应。[/font]
[font=仿宋_GB2312]当地一不愿透露姓名官员对记者说,在涉及“2·11交通肇事案”的问题上,除了张南京敢发声外,其他公检法的人都不愿说。[/font]
[font=仿宋_GB2312]案情回顾:历时2年5个月仍无定论[/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3年2月11日,即这年春节的第二天,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车祸死亡。[/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3年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事发13小时后),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3年4月28日(事发2个月17天后),沁阳市公安交警大队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斌为肇事司机。[/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3年5月2日(事发2个月21天后),沁阳市公安局将王浩斌刑事拘留。[/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3年至11月3日(事发8个月22天后),沁阳市公安局主动为王浩斌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后审的理由是:王浩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4年2月11日(事发1年后)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4年7月8日(事发1年5个月后),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4年7月10日(事发1年5个月后),新的法医鉴定认为,王浩斌的病不影响羁押,王浩斌遂被再度收监。但警方始终不对外公布对王浩斌新的法医鉴定报告。[/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4年10月28日(事发1年8个月后),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浩斌刑期4年6个月。[/font]
[font=仿宋_GB2312] 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就此案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font]
[font=仿宋_GB2312] 2015年7月14日(事发2年5个月后),死者家属及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前督察专员张南京仍坚持认为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司机,并不断的向上级公检法机关反映。或因为此,该案二审至今仍未开庭审理。[/font]
[font=仿宋_GB2312] 该案审理期间,有3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判刑,其中一人是警员。[/font][/size]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