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多些经济手段 少些行政管制
<p><font face="宋体"> 作者:易宪容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font></p><p><font face="宋体"> 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本来是对经济总量的控制,所使用的主要工具或手段是利率、汇率、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但近几年来,国内宏观调控市场化的工具使用得少,而行政化的方式使用得多。</font></p><p><font face="宋体"> 这几年来,无论是央行还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管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实际效果都不好,其问题就在于行政性方式所起到作用十分有限。</font></p><p><font face="宋体"> 国内宏观调控有几年了,为什么效果不显著?笔者认为,根本就在于总是希望以行政化的手段来达其目的。实际上,这样做不仅不能够达其目的,而且效果不佳。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本来是对经济总量的控制,通过这种对经济总量调整来熨平经济增长波动。所使用的主要工具或手段是利率、汇率、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但近几年来,国内宏观调控市场化的工具使用得少,而行政化的方式使用得多。比如,面对银行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往往多从信贷数量上来管制,价格工具则使用较少;面对房地产价格快速飙升,多以采取出台政策的方式来对市场行为的限定而不是改革市场的供求关系;面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往往会采取项目检查的方式来遏制而不是采用价格机制来调整。</font></p><p><font face="宋体"> 以行政化方式为主导,宏观调控是无法达到所设定的目标的。这几年来,无论是央行还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管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实际效果都不好,其问题就在于行政性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font></p><p><font face="宋体"> 遏制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过热,早几年是采取行政性的行业产能扩张限制的政策,如压缩钢铁、建筑材料、电解铝等行业的生产,结果是打压了一个“铁本”,国内银行却增加几十亿元的不良贷款,接着而来的是这些行业同样高歌猛进。正如有人所说,200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对项目的清查,是关了一批、改建了一批,但随后开工的项目同样是大上快上。今年采取的是对新开工项目的清查。新开工项目的清查即将结束,但某些地方存在抵制与反弹。因为,这次清查的重点放在征用土地、环境评估、审核程序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上。由于区域性的差异,若用同一标准来衡量,那么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所面临问题就会较多。而就今年的情况来看,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又是这些地区增长最快。这样,这次项目清查必然会面临着一个悖论。如果通过行政的方式把这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投资压缩下来,可能会影响西部大开发进程。特别是这些地方不少投资项目是通过市场运作启动的,如果让这些项目停止,不仅会严重伤害当地的企业和经济,而且也可能给一些商业银行带来巨额的不良贷款。如果清查后让这些项目仅是补充手续后继续开工,那么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如何来维护又面临着问题。</font></p><p><font face="宋体"> 其实,以对地方投资项目的清查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没有走出计划经济思维的怪圈。因为,从项目清查的要求来看,项目的合规性往往会以是否执行国家用地、环保、节能、用水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产业布局及项目审核程序性等行政性的角度来判断。对于一般性的规则,如环保标准,每一家企业、每一个项目都应该遵守。在这点上是没有多少讨论余地的。如果没有遵守,完全可以通过严厉的经济手段来纠正。但是如果以产业政策或审核程序来判断项目的进退,那么,政府部门对市场的了解一定会比企业多吗?如果不多,项目进退又凭什么来断定?项目进退之后所遗留的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正因为政府无法对这些问题承担责任,项目清查后,审核手续补充之后又会再上马,这样新一轮投资过热又会兴起。因此,在明确的市场规则下,项目投资者自负原则才能改变目前这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否则再多的项目清查整顿都不能起多少效果。</font></p><p><font face="宋体"> 调整国内的房地产市场,同样是政府行政渗透到方方面面。对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无可非议,但如果把这些行业标准的设定转化为政府审批之权力,就一定会为政府寻租创造条件。同时,这也容易把政府的宏观调控转化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微观干预,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整。</font></p><p><font face="宋体"> 总之,目前国内的宏观调控应该从行政化的思维中走出来,不能以转轨经济为借口而以“行政对行政”(即目前的许多问题是由于行政的方式引起的就必须用行政的方式来调整),而应该以市场的方式来改变以往的非市场方式。如果是前者,可能出现越是调控,投资过热、信贷扩张、房价飙升越难遏制的问题。只有让行政化的宏观调控尽早地退出市场,才能让国内的宏观调控起到真正的效果。</font></p>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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