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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旧苗 发表于 2006-10-24 00:24

郑航滨:台湾民间金融发展状况与启示

<p>&nbsp;</p><p>&nbsp;&nbsp;&nbsp; 一、台湾民间金融发展状况 <br/>  台湾地区金融体系呈现典型的双元结构特征,即除公开合法的金融组织外,尚有大量未被纳入正式金融监管的民间金融中介。这些民间金融中介主要包括:分期付款公司、信用借贷、质押借贷、远期支票贴现、地下钱庄、存放厂商、民间互助会(合会)、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和地下投资公司等。 <br/>  (一)台湾民间资金市场活动盛行<br/>  台湾的民间和黑市资金市场、地下钱庄从事投机、高利贷活动始终比较盛行。据台湾当局调查统计,1949年4月台湾地下钱庄有近500家之多,占“央行”旧台币发行量的62.5%。当时地下钱庄的最高利息每百元达日息2元,即日息2%。1952年5月台湾“行政院”公布《取缔地下钱庄办法》之后,黑市借贷交易遂转入地下暗中进行,一直到现在台湾黑市资金市场仍然十分活跃。 <br/>  台北市的黑市资金市场表面上属于非法而禁止存在的资金市场,而实际上在暗中交易且具有相当规模。据1979年台湾当局破获的四家地下钱庄所公布的资料来看,被查获的往来支票总数达新台币千万元以上,其主要交易是使用远期支票调换即期支票。据台湾“中央银行”调查报告,黑市交易中,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占其借款总额的比例由1967年的34.5%上升到1979年的36.5%。另据资金流量统计,1980年台湾民营企业向家庭(包括个人)、部门等借款额为2400亿新台币,若连民间企业彼此之间的融通一并计算在内则金额达3500亿元,而向正式金融机构的借款总额亦不过3800亿元,可见民间金融在信用市场所占比例之大。 <br/>  台湾财金主管1990年12月对台湾民间融资规模不完全统计,其数额约占GNP的30%以上。台湾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其大量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民间地下经济活动有密切关系。台湾约占企业总数1%的大企业为官僚资本经营,而占企业总数98%的70多万个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为民间经营。在台湾地区生产总值和出口总值中,民间企业分别占80%和65%左右。民间企业资本少,向银行借款手续繁杂,只好转而求助于民间融资。<br/>  (二)台湾民间金融交易方式<br/>  l、信用借贷和信用拆借。资金需求者以口头保证或立字据的方式向亲友或其他资金贷放者告贷。形式相当于民间自由借贷。信用拆借,即通过地下金融以高利借人资金,或工商企业同业间互相调剂资金。 <br/>  2、小额质押借贷。由借款者提供不动产、汽车、机车、电冰箱、电视机、黄金等作为担保,向资金贷放者(地下钱庄或财务公司)借款。<br/>  3、远期支票调现交易。指厂商签发远期支票借以筹措资金,由资金需求者以其收受的远期汇票或自己开立的远期支票与他人调换即期支票或现金,利息预先扣除,类似银行贴现。这种交易多属非自偿性贷款,风险很大,资金贷放者要冒血本无归之险以赚取高利贷之利。这种民间交易,手续简便,且十分活跃,但利率很高,风险颇大,由于缺乏自偿性,以致欺诈、倒闭、银行拒绝往来的案件层出不穷。据台湾有关资料,1979年台北市民间和地下金融案件占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70.9%。 <br/>  4、非法经营存放款。从事生产或流通的工商企业,向外借用周转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以外,又通过转存、转贷以图利者。地下钱庄的主要贷放对象包括中小企业、一般社会消费大众与资金紧急需要者。贷款方式除少数信用放款外,大部分采用远期支票调现、房地产抵押及汽车抵押等。 <br/>  5、存放厂商及股东往来。指公司员工及股东为了解决自己公司资金的不足,以资金借与公司而收取一定的利息,即企业以借款方式吸收职工甚至非职工存款,这是台湾很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某些企业吸收民间存款高达150亿元台币,利率也较官办银行高得多。<br/>  6、合会组织形式。指家庭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属于消费信用的一种,其种类名目很多,如标会、轮会、摇会、稻谷会、兄弟会等。 “合会”是长期流传于两岸农村的民间金融习惯和传统互助组织,并兼有储蓄与融资的功能。合会简称“会”,又有“义会”、“标会”、“摇会”、“抬会”、“互助会”等不同的形式和称法。<br/>  台湾民间合会有标会、摇会、具有团体性质的合会及父母会四种。目前最盛行的是标会。根据台湾“法务部”1985年的研究报告显示,台湾人参加民间合会的普及率达85%,而目前正在跟会或起会的仍有59.8%。合会的参与人中,有36.7%的人曾被倒会,5%自己倒会,1.5%的既被倒会,自己也倒会。另据台“主计处”的研究报告指出,1981年台湾民间合会的利息所得超过110亿元,占其GNP的0.65%。在调查样本35(10户中,有43%的家庭参加标会的目的是储蓄,有1.88%是为借款,剩下的,54.65%兼有储蓄和借款两个目的。<br/>  7、分期付款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为消费性贷款,融通大众购买耐久性消费品或汽车等资金需求。其经营形态具有公司性质,但未被纳入台湾地区“财政部”的金融管理。 <br/>  8、民间和地下投资公司。于1982年下半年出现,发展迅速以致泛滥成灾。其仿效日本的“老鼠会”的经营手法,以每月4分甚至10分的高利率吸收民间资金,然后进行风险很高的投机活动,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甚至将资金转移到海外从事金融交易,牟取暴利。构成黑市利率高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机会成本;二是通货贬值贴水;三是倒账与违法风险贴水。其中通货贬值影响民间黑市利率水准尤为显著。 <br/>  (三)台湾民间金融主要特征<br/>  l、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台湾民营企业(其数量占台湾企业总数的98%以上)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有组织的金融机构和无组织的民间借贷。1964-1986年台湾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金额从75.24亿新台币上升到6287.74亿新台币,增长82.6倍,而从民间借贷在台湾民营企业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来看,最高年份(1964年)高达48.11%,最低年份(1974年)也达到了30.09%,平均比重为36.62%。上世纪90年代台湾民间金融资金量约6000亿元新台币(约200亿美元),规模及占GNP比重均为世界第一,民营企业很大部分资金来自民间金融借款,占总借款比重的33%。这项统计数据表明,在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只是稍逊于正式金融机构,在最低的年份也达到了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半。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台湾地区的民间金融规模相当庞大。<br/>  2、民间金融具有广泛基础。台湾民众对于民间金融的参与具有很高的热情。以标会为例,1984年台湾有50%以上的人口参与民间金融活动,而且都市群众的参与程度略高于农村;从家庭所得划分来看,家庭所得越高,其参与程度也越高,年收入在6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入会比例高达70%。根据另一项调查表明,台湾民众参与标会的普及率高达85%,标会所占信用资金一年为1140亿元,占调查当年(1978年)GNP的21,92%。<br/>  3、台湾民间金融形式多样。上世纪60-70年代台湾主要形式是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如当铺、民间互助会(合会、标会)和地下钱庄。到70年代逐渐兴起抵押借贷、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和企业职工集资。到80年代则产生地下投资公司,并成为当时地下金融的龙头。至于近年来新生的地下期货公司有后来居上之势。此外还有像地下股市、两种经纪人等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和地下钱庄,以及80年代初的地下投资公司。<br/>  (四)台湾民间资金市场经久不衰主要原因<br/>  1、当局的金融压抑政策。台湾长期以来对利率进行管制,每年都规定存放款利率的最高限额。尽管后来允许利率有一定的上下浮动空间,但浮动范围极小,金融管制仍然十分严重。储蓄者在高度金融压抑下为了避免损失,不得不进行自我投资或求助于民间金融。中小企业一般都缺乏资金,向金融机构行库取得融资不易,即使取得有限资金,亦不足其运转,为了生存不得不向民间金融求援。因为自我投资的利润率或民间金融的利率(市场利率)远远高于官方的利率。1961-1981年期间台湾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差最高的时候为16.2百分点(1979年),最低的时候为7.68百分点(1970年),平均为12.2百分点。 <br/>  2、台湾金融自由化进程缓慢。具体表现为限制民营银行的设立,公营银行垄断的局面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利率长期受到严格管制,公营银行难以摆脱行政干预。80年代末90年代初,台湾开始实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对金融机构设立和利率的限制,其民间金融活动才有所收敛。在台湾经济起步时期,合会对台湾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日本占据台湾时期,台湾就出现了私营的“互助会”组织,并且开始企业化,设立“台湾合会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合会为台湾中小企业的起步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因为当时银行服务奇缺,投资者不得不救助于各种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但是,即使进入21世纪金融机构大量在全岛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也未能使合会就此消失。根据2000年6月的MoneyGuide理财杂志对全岛民众所做的一份理财投资工具调查报告显示,全台湾地区仍然有高达65%的民众会选择以合会为理财投资的工具。<br/>  3、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较大差距。对于民间金融的产生影响一是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必然导致一部分储蓄从正式的金融体系中分流出来,而转向民间互助会等无组织的民间金融部门(即民间借贷市场)。二是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银行利率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供不应求。这时银行信贷资金就只能根据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程度来获得。由于大企业或公营企业具有较高的信誉,因此导致金融机构中的资金几乎都流向这些大企业或公营企业。而广大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由于信用较差主要是由于缺乏担保品、无担保人、获利能力差、财务资料不全或不可信等,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获取资金。据统计,1965—1983年期间台湾公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比重平均约占84.5l%,而民营中小企业平均仅占54.57%,二者相差近30个百分点。这些民营中小企业在不能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1965—1983年期间民营中小企业来自于民间借贷的比重平均高达30.8%。 <br/>  4、金融中介服务滞后。台湾金融中介机构数量相对缺乏是金融中介服务滞后的一大障碍。台湾地区的资金需求者很多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落后,财务结构不健全,担保品不足,又缺少与正规金融部门打交道的信用记录,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只好求助于民间金融。 <br/>  5、企业向金融行库申请融资手续十分烦琐。要经过征信程序,提供各种财务报表,要有会计师签证,还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品,时滞较长,而向民间金融借贷,手续十分方便。许多金融机构行库都是面对大型企业,不把中小企业看在眼里,作风“衙门化”,盛气凌人,使许多中小企业不敢向金融机构行库借款,只好求之于黑市,地下金融自然有其市场。<br/>  6、传统的民间借贷习俗根深蒂固。金融压抑和金融中介的滞后固然能解释台湾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原因,但却不能说明台湾民间金融为什么能够普遍存在。以标会为例,在台湾地区每年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参加(最高的时候达到85%)。调查这些群众参与标会的原因,只有19.58%的人是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息,而有37.13%的人是认为金钱运用比较方便,有33.92%的人是为了朋友间互助活动,有7.28%的人是为了经商周转方便。可见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民间金融的高利息并不是吸引他们参加的主要原因,实质是传统互助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延伸。<br/>  (五)台湾民间资金市场存在的基础<br/>  1、逃漏可观的税捐。台湾民间金融较其他地下经济的影响为深,因为民间金融活动往往可以控制金融的流向,直接影响工商资金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转,并逃漏可观的税捐,致使财金主管机关特别重视。<br/>  2、地下经济与金融相傍而生。台湾地下经济的存在其严重性可能更大于地下金融。估计1982年地下经济总额占国民生产毛额的比率约为31.3%,其中地下金融只占6.5%——这是估计民间企业向地下金融所借款项,1982年约为4019亿元,按黑市利率的年利率29.3%计算,利息为1179亿余元,占当年生产毛额的6.5%,也就是说,实物面地下经济所占生产毛额的比率为24.8%。并认为地下经济严重危害地上经济正当业者的利益。<br/>  3、金融双元化促使民间借贷活跃。台湾地区民营企业所需资金约有40%来自民间借贷,显示台湾金融机构在质与量的方面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的扩充及金融媒介管道多样化,建立有系统的授信制度,才可使生产事业随时能够取得有效的资金。<br/>  4、非银行融资业务有法不依。“银行法”明确非银行而自行吸收存款属于犯罪行为。既然非银行自行吸收存款是犯罪的行为,但台“财政部”不但未依法取缔,反而公开表示公司行号吸收存款不算地下金融活动。<br/>  5、套利资本促生黑市交易。黑市资金市场和台湾金银外汇黑市买卖市场,台湾当局明定不允许而实际存在的市场。黑市买卖外汇黄金,外汇买卖主要是美元,包括美元现钞和美元支票。美元是台湾货物走私的主要外汇支付工具。台湾黄金的供需情况不平衡,自产黄金很少,靠进口或走私进口补充,台湾的金价比国际金价一般要高10—20%。黄金美钞的黑市买卖主要由银楼业操作,其公开买卖饰金而暗中买卖黄金美钞的行业。台湾地区有银楼业约2500家,其中台北市有460多家。黄金美钞黑市交易确切数字无法统计。根据台湾统计学会“地下经济与国民所得统计”研究报告,计算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四个地区参与黑市美金交易的银楼、旅行社及观光饭店估计为340家,每家每月进出交易额约有2500美元,全年总交易额则为新台币108亿元。<br/>  6、两岸民间和地下通汇方式。一是最原始的方式就是直接带外币闯关。携带超标未申报外币进入大陆是犯法行为。二是“地下钱庄”通汇形式的出现。钱庄经营者在大陆和台湾都开有账户,若台商想把赚到的人民币汇出,只需把人民币存入“钱庄”在大陆的账户,钱庄经营者随即以电话指示台湾方面放出台币;反之,若遇台商急需人民币,也可以把台币存入钱庄在台湾的账户,钱庄再在大陆放人民币给台商。地下钱庄的经营效率高而风险小,在大陆台商密集的城市较为盛行。地下钱庄的汇率是按照大陆的人民银行和台北的台湾银行当天对美元的汇率为交易依据,兑换服务手续费月利8%左右。在官价与黑市之间差价高时,还可获取接近20%的价差利润,使地下钱庄成为暴利行业。三是台湾的旅行社。旅行社发团向大陆时,不以结汇的方式支付当地旅行社费用,而由当地台商支付人民币,旅行社再付台币给台商。同时在台湾旅客返台时,也可以把外币分摊给旅客带回台湾。由于台湾当局对资金流出管制严格,大陆在资本项目方面也实行管理。在大陆投资的台商遇到给大陆工厂的工人用人民币发工资和利润汇回台湾,不走合法渠道试图通过民间和地下通汇套利和避税。<br/>  7、台湾民间投资增长带动民间金融的活跃。近年来台湾外需增长强劲,特别是两岸贸易和投资依存度提高,外贸出口呈现两位数增长,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相对岛内需求,除民间投资呈现较快增长外,民间消费增长乏力,官方投资不足,台湾产业结构继续向服务业集中,服务业占GDP的比重首次接近70%。外贸持续顺差及资本账与金融账资金的流入,台湾外汇储备持续大幅上升到2004年9月底达到2330亿美元。<br/>  (六)台湾民间金融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br/>  大规模的民间金融虽有利于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但也对台湾经济造成较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降低宏观调控力度,在经济过热,台“央行”调高利率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民间金融的活跃会提高货币流通速度,而台“央行”在市场出现不景气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会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使有限度的放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也加剧了经济运行的波动,从而削弱了台“央行”的金融调控力度。二是助长泡沫经济泛滥,台湾民间金融注重的是投资高回报率而非产出效率,使得台湾民间金融将台湾股市、房地产市场等高风险高回报投资领域作为资金投放的首选目标,成为支撑台湾泡沫经济的主要力量。三是影响社会安定,台湾民间金融活动大部分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因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并由于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这无疑会加大它们的经营成本,为获取较高的利润,它们往往将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大的行业中去,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此外,至于高利贷、地下投资公司、地下钱庄等总是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四是腐蚀税基减少税收。台湾民间金融活动的交易往往不通过正式的金融机构,而是采取现金结算以逃避监管当局的检查和监督,从而使台“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征收的税收收入减少。此外台湾民间金融还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所以台湾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投机倾向。 <br/>  (七)台湾对民间金融限制和疏导措施<br/>  1、健全金融体制。<br/>  (1)建立金融法规。台湾金融当局1989年大幅修改“银行法”。新法进一步明确地下金融活动中,“收受存款”的定义和范围,并加重处罚,上限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和25万元新台币升至7年有期徒刑和300万元新台币。2000年再次修改“银行法”,放宽银行经营业务范围,提高经营效率。出台“信托业法”,促进金融业务多元化。2001年颁布“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促进货币市场健全发展。2002年通过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为金融机构筹资与投资人投资提供多样化渠道,使民间金融活动日益没有市场。 <br/>  (2)增加金融机构种类及数量。1990年台“财政部”开始接受开设银行的申请,3年内批准了16家新银行,使岛内民营银行的数量迅速超过公营银行,其它金融机构数量也有不同程度增加。截至2004年9月,总计岛内金融机构总机构431家,分机构5918家。同时给予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金融周边机构法律地位,授权主管单位依法制定管理办法,予以有效管理监督。准许民间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财务公司,让其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商业本票、公司债等取得资金,然后对中小企业及个人办理贷款。大幅放宽对各类金融分支机构所设立的限制。<br/>  (3)放宽利率管制。1985年废止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利率管理条例”,各银行可在 “中央银行”核定的上下限内自行制定利率。1989年颁布新的“银行法”,废除由“中央银行”核定上下限的规定,银行利率完全自由化。利率放开使正规金融机构可以运用利率杠杆与地下金融中介竞争,逐步取代原有官市和黑市的利率双轨制。<br/>  (4)放宽外汇管制。1989年取消“中心汇率”,汇率制度由原来的“机动汇率制”向完全浮动更近一步。1990年12月台当局取消“小额议定汇率”,交易汇率完全由各银行自行决定,但规定差额不得超过新台币0.1元。1991年3月将民间汇出汇入款上限均改为300万美元,1992年10月又大幅提高至500万美元。1994年1月将公司企业每年汇出汇入款限额提高~1000万美元。1996年6月再次大幅放宽外汇管制,由各银行自行订定外汇部位限额,代替以往由“中央银行”单方面核定限额的管理措施。 <br/>  2、提高金融机构效率。对公营银行民营化改造,提高其竞争能力。放宽对外商银行的业务限制,准其设立分支机构,以增加对本地银行的竞争压力,共同提高经营效率。对中小企业银行恢复标会业务,标会利率高于银行放款利率,使标会纳入正轨。对信托投资公司解除设立分公司的限制,将信托投资公司改制为信托银行。对信用合作社解除分社设立限制,由各信用合作社依其能力自行决定。存款利率较一般银行高,取消非社员存款限额的规定。对邮政储金准其设置资金运用部门,办理放款与投资业务,合理运用资金。对证券市场修改上市股票定价办法,降低上市标准,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对货币市场放宽票券金融公司的设立标准,促进竞争。增加发行量及种类,鼓励小额投资的社会购买,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筹码。对当铺业放宽当铺数量,允许当铺增加分铺数,扩大服务范围,增加资金来源,提高每人借款限额,放宽典当品种限制。<br/>  3、转型地下金融。一是准许金钱借贷者设立登记,但规定其利率上限。不准公开吸收存款,不准暴力讨债。1999年4月2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的“民法债编”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于台湾民间盛行的合会(标会)活动做出了详细规范。二是准许各大企业成立信用互助会,制定管理办法,对组织、利率、额度、财会、人事、罚则等问题作一般性规范,使企业内员工存款及标会纳入管理。三是准许台湾岛内黄金自由买卖,条块仍不准出口,避免资金外流。金条可作银行借款,以加强对当铺业竞争的压力,促使当铺业贷款利率接近银行业贷款利率。<br/>  4、建立信用体系。包括加强追究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实签证的责任;建立签证会计师许可制度,提高公司财务报表公信力;授权会计师监督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借助会计师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公司资料公示制度,任何个人、企业均可通过电脑取得公司资料;逐步全面实施公司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签证等完善台湾的信用组织体系。<br/>  二、两岸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br/>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测算,目前大陆民间金融规模大约在7000亿至9500亿元。两岸民间货币流通量人民币大约40亿至60亿元,新台币流通大约在在10亿元至100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抽样调查显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450亿和350亿2元,相当于各省贷款总量的15%-2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2005年大陆在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根据中国农业部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大陆地区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160%。 <br/>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从两岸民间金融发展得到启示: <br/>  一是立法保障和制度安排。建议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交易平台。<br/>  二是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 <br/>  三是鼓励民间金融创新融资方式和机构类型。可先试先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鼓励成立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br/>  四是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民间金融转变为民营金融。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br/>  五是发展增量构建全新民营金融机构。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间资金持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股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或以自然人、企业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br/>  六是培育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直接融资市场。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交易等各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让民间资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资方式,实现市场运作,投入到经济建设。<br/>  七是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实行试点。成立小额信贷组织,特别是当前正在试点的由工商部门注册、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要明确政策,如只贷不存、民间资本投资注册的基本条件、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性运营模式、利率的把握和明确的正向激励机制。 <br/>  八是加强民间金融信用建设。改善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条件,改善民间金融的生存土壤。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以降低道德风险和违约成本。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br/>  九是建立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水平和风险动态监测管理。 <br/>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主心支行) <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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