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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铁线 发表于 2006-10-24 16:38

任总牛文:决策者必须对错误决策承担责任

<p>决策者必须对错误决策承担责任 <br/><br/>2006-10-14 <br/><br/>中国的改革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进程,是用试错来求证正确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特色制度下经济发展的过程,因此从来没有人考虑过这种试错过程中的制度成本。也正由于没有人对改革试错过程中的制度成本承担辞职或更重的经济责任,于是也就没有人关心和在乎一种改革制度或调控措施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性了,因为错了也没有人需要为错而脸红。</p><p>改革的初期是一种小步快跑的试错过程,许多创举不但获得了成功,并且因此而修改了法律,包括宪法。明知是试错,因此较小心并有纠错的程序,一些不太成功的案例也会在及时发现中修正,并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但当改革逐步深入之后,这种试错的成本就逐步的加大,并形成了数倍效应。如中国的股市中一个调控措施或政策影响的损失就要用数千亿元为代价,来承担改革的试错成本了。</p><p>因此当改革发展到今天时,任何制度或政策的不合理性都可能是用百亿、千亿元的损失为代价的,也就要求制度的出台应具有更为市场化的科学性了。但由于无人为这种政策或制度的错误承担责任的现行管理体制,结果出台政策的随意性及长官意志的主导性仍在发挥着不可抗拒的作用。</p><p>在“什么改变中国”的论坛会上,周其仁教授以《制度成本》为题讨论了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制度成本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其用意大约就是提醒制定国家政策与企业政策的人们要注意制度成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p><p>近三年引起争论最多的就是“房地产泡沫”和为防止出现“房地产泡沫”的宏观调控政策。也从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争论中炒红了许多的评论明星。但又有多少消费者从宏观调控的政策与明星们的预言中享受到了“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呢”?直到再出台新的政策时,人们已无奈的不再对政策发表“民主”的争论了,也许试错的过程早已结束,新的改革政策将永远是“绝对真理”了。</p><p>共产党从一组建时就知道发扬民主精神才能让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并形成统一认识之后的正确路线。改革开放的最初,邓小平首先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解放思想、解除传统意识,特别是……时的错误认识及其对改革的禁锢。从而创造了中国建国史上最快的经济发展奇迹。</p><p>正是民主与实践检验这两条基本的原则,打破了以官僚机构和长官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计划经济,把“瞎指挥”变成了由市场竞争和市场调节主导的投资行为,激发出了人民群众的不可阻拦的经营智慧,并且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分担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制度成本,让改革在一个没有产生剧烈动荡的稳定社会基础上实现了价格创关、让汇率并轨、非公经济发展、国企改革和大量冗员下岗的一步步政策变革。让中国的蛋糕作大了,让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了。</p><p>但当中国的经济好转后,也许政策的制定者重新找到了集权指挥的自我感觉,民主与实践检验这两条引领中国改革不断发展的利器被挂在了墙、被供奉于佛龛的密室之中,不再与社会见面了。</p><p>粮食政策的失误造成了几千亿元的国家损失以及农民的利益被侵害;一度电力建设的压缩造成了发展的瓶颈;退耕还林减少了大量的种植面积;针对股市的几次社论让股民与企业损失了几千亿元的财富,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了民主与实践检验。一味孤行的管理者仍在坚持自以为是的政策指挥。</p><p>“土地供给制度”的改变让政府从土地中获取了大量的收益,已成为政府第二财政的重要支柱。但却由市场承担着由此而产生的价格成本。由消费者分摊了被转移到房价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本应受宪法保护的个人财产的交易权,在刑法中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之后,又被扣上了投机炒房的违背社会道德的帽子。去年刚刚以国务院转发的宏观调控的文件,明确了以120平方米和地方政府有权浮动20%为普通商品房标准的面积规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之后又被行政法规强制性改变了。但房子却不是一年的时间内能建成的,人们的消费习惯和对政府政策的适应能力也不是在一年内就能转变的。</p><p>宏观调控在经济学中的解释是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关系。但现有的行政法规却是打着宏观调控的大旗,行着微观管理的职能。重要的尚不在于市场应服从什么样的调控措施,只要这些调控措施能让市场中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受益,那么什么样的最优政策都会被欢迎。但问题恰恰在于如果这些政策不但不是最优,甚至连改进都做不到,那么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制度性损失应由谁承担呢?</p><p>从去年的120平方米到今年的政策改变无疑证明了朝令夕改中的错误(不论是前错还是后错,或者全错),否则一个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又何用急急忙忙的尚未等到有个结果就匆匆忙忙的又自乱阵脚的先行修改了呢?更令人奇怪的是为什么没有哪个官员为这种朝令夕改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自动宣布辞职呢?</p><p>中国历史上有因为铁路事故的部长辞职,有因为江水污染的部长辞职,有特殊传染病事件的市长辞职,有因为化工事故的总经理免职,有违规建设电厂的省长级主席检讨,但却没有人为宏观调控政策的失误而承担责任。要知道宏观调控政策的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上述那些辞职原因的社会影响与经济损失。</p><p>也许仅仅因为前者是具体的事务,容易评估损失的程度,容易找到对口的责任人,而宏观的政策却很难确定集体决定的责任人和很难评估最直接的具体损失。因此就造成了有人对具体事故负责,但却没有人对政策与制度的错误承担责任的惯例。于是在具体工作中的小心谨慎与政策制定中的官僚主义就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种缺乏公众与社会对制度成本监督的能力,则必然形成了政策制定的随意性和官本位。当红头文件满天飞时,却徒增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增加了非市场化竞争的政策博弈。大约这就是大量的被称为组合拳的政策却不能打倒一个本就在市场中处于各种管制之下的弱势利益群体的“坏孩子”的原因。</p><p>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出台的政策必然会出现许多不能被有效执行的情况,原因在于这种制度并不具备自我实施与选择的基础。但为强迫这些制度的贯彻,于是就不得不用更强力的监督、督察、审批、惩罚的手段继续为错误的政策或不够科学、经不起实践检验的制度与政策去增加执行制度的成本。也许即使是用有威胁的强制性手段去实现有严重缺陷的制度,也不能有效的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与弥合本来就不断发炎的伤口。否则为什么用大量的行政手段连续多年的力量都没有按住一个“房价”呢?为什么最严厉的土地管理措施,庞大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都堵不住一个土地征用的违法违规呢?为什么十二道金牌式的严控措施都没有减少银行对商品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呢?……</p><p>如果1998年时的房改政策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如果从有土地收益时就按比例拿出一部分建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如果住房私有化和货币化分配时同时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如果自有土地中的自建、合建房早就规范化限制;如果党政机关利用职权的公务员住房建设严格管制;如果被利用职权对口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供给;如果住房公积金被严格监管和合理利用;如果中国有自己的“住宅法”;如果“物权法”能保护住房与土地;如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交易权同等受到保护;如果住房保障体系与住房市场体系分开;如果有开放的住房金融和更加开放的资本市场;如果更接近于基层的地方政府参与政策的制定;如果更了解市场的投资者有争论的机会;如果消费者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如果民间的调查与研究机构的意见得到重视;如果反对声音和不同意见能信息对称的被正确反映;如果……</p><p>最终在民主与实践检验中还必须建立一套有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让决定政策与制度的人对制度成本承担责任。</p><p>中国早已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性改革了。市场经济中早就有大量成熟的经验与理论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也离不开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坚持计划经济还是坚持市场经济早已被实践所证明了。唯一缺少的只是当有人签发一道被实践证明是不利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或制度命令时,就一定要有人对这道命令给人民与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负责的制度。</p><p>也许有人会说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必须在一个较长的实践之后才能证明其的对与错,不能用一个短时间的行动来评价对错与损失。但一年之内的两道完全意义不同的命令的出现是否已经证明了政策的错误呢?是否应该有人对由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投资者与消费者因政策变化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p><p>调控政策制度的出台必然带来经济与社会的变化,不是向左就是向右、不是创造财富就是破坏财富。如果有必然为政策的错误负责或纠错的措施,才能保证政策出台有其合理的前提。</p><p>当国家在强调以国家利益为前提而要求民众承担责任时,应首先想到国家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在为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就像共产党所提出的“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没有外来战争时也要一切为了国家的利益。</p><p>爱因斯坦被德国人重新确认为德国公民,正在于“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的”。 作者:伟大的任总,任志强。转贴理由同《公平交易》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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