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谈's Archiver

金丝铁线 发表于 2007-1-14 23:55

返乡大学毕业生遭遇身份难题 享受不到村民待遇

<p>返乡大学毕业生遭遇身份难题 享受不到村民待遇 </p><p>  文章提供 于 2007-1-9 21:44:53<br/>  文章作者: 付永 郑燕峰 卢金增&nbsp;&nbsp;&nbsp; </p><p>  <strong>返乡大学毕业生遭遇新问题</strong></p><p>  编者按</p><p>  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返回家乡,或暂时在家待业,或当村官,或在乡村中小学任教,或自主创业。一些新问题随之产生,比如他们享受不到村民待遇,没有编制,没有发展空间等。这些新问题关系到返乡大学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p><p>  为返乡大学毕业生排忧解难,政府责无旁贷。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一新问题已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正在或已经出台相关政策。</p><p>  <strong>济南7名返乡大学生享受不到村民待遇</strong></p><p>  “在外面上了几年大学,回村后我们竟成了黑人。”贾涛对自己的现状一直觉得委屈:“就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的人员回村,嫁入村里的媳妇,落户村里的养子女都一样是村民,我上了几年大学,怎么连做村民的资格都没有了?”</p><p>  和贾涛有同样遭遇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庄村的3名大学毕业生,以及与该村毗邻的后龙村的3名大学毕业生,已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村委会,要求享受村民待遇。</p><p>  <strong>得不到村民都有的土地补偿费,也没资格买优惠的经营房</strong></p><p>  贾涛1999年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经济管理系,读会计专业专科。2002年毕业时他找工作费尽周折,“像我们学会计的,没有工作经验找工作很难。可应届毕业生,哪有经验呢?”2002年他把户口转回原籍七贤庄村。</p><p>  在家闲待了五六个月后,2002年年底,贾涛到一个干会计的叔叔所在单位帮忙干活,半年后,又先后到一家超市和一家私企打工。说起现在的工作,月收入仅有几百元的贾涛说:“除了能让自己吃饱,已经所剩无几了。”</p><p>  和贾涛一样,在2002年,七贤庄村还有3名大学生林娜、吕元勋和陈士丽因毕业没找到工作,最终把户口转回本村。</p><p>  “开学报到时,孩子们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各自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到了就读的高校。户口迁走后,孩子就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贾涛的家人说。</p><p>  七贤庄村位于济南的城乡接合部,村民600余户,3000余人口。由于城区的扩建,特别是济南大学的新校区扩建,七贤庄村的土地被征用。当时七贤庄村委会曾几次将国家划拨的征地补偿款,按人头分为土地补偿费和生活粮食补助费两个项目向村民发放。</p><p>  这4名大学毕业生作为新的村民也去领取,但村委会以“大学生属于非农业户口,他们毕业后身份改变了”为由,拒绝向贾涛等4人发放补偿款。当时的村委会主任说:“这是七贤庄村的惯例,谁都无法改变这个惯例。”</p><p>  2002年秋天,七贤庄村委会在村东南角承建了一处综合农贸市场,将沿街的经营房廉价向村民出租和出售。村委会规定,由村民自愿申请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每名村民可购买30平方米的经营房,享受一定的优惠价,而贾涛等4名户口已迁回村的大学毕业生却未能被列入购房范围。</p><p>  <strong>村委会认为4名大学毕业生迁回户口也不再是村民</strong></p><p>  在与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4名大学毕业生于2003年8月将七贤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令:他们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村委会补发4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生活粮食补助费各5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人各8000元,以及享有“经营房”认购权。</p><p>  庭审中,七贤庄村委会代理人认为,这4名大学毕业生身为非农业户口且已成年,已不再以耕作土地为生活来源。至于他们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村,那是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需要,他们已不属本村村民,不应享受对征地补偿款和生活补助费的分配权,也不应享受村民福利房的认购权,应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p><p>  两个月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贾涛等4人虽出生于该村,但他们大学毕业后已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其所在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分配权。驳回贾涛等人的诉讼请求。</p><p>  一审判决后,4名大学生不服,联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p><p>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贾涛、林娜等4人系本村出生,且现户口仍在本村。他们入校读书时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大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在其未就业之前就否认其村民资格,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4名申诉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p><p>  2005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诉。2006年3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p><p>  2006年10月16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七贤庄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4名大学毕业生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生活粮食补助费各500元。</p><p>  对于土地补偿款问题,再审判决书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故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各8000元,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原审判决对此进行实体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于原审被告村委会在本村东南角所建经营房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依法应当由原审被告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因此,对于原审原告要求被告批准购买30平方米经营房的请求属于村委会按照民事议事程序而讨论、决定的事项,亦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p><p>  <strong>上了几年大学,连选举权都丢了</strong></p><p>  2004年,七贤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贾涛等4名大学毕业生找到村里,想履行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村里却以他们不是“村民组织成员”为由加以拒绝。</p><p>  贾涛质问:“我们在这里没有选举权,在哪里有呢?”当时的村委会干部哑口无言。</p><p>  林娜的母亲说:“孩子们接到再审判决书后,不知所措,他们也曾找到法院,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确认他们属‘集体组织成员’,但法官拒绝了。恐怕下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这几个孩子们还是没有选民资格。几年大学读下来,连最基本的权利也丢了。”</p><p>  “这些钱(指生活粮食补助——记者注)是七贤庄村民才能有的,既然现在把这些钱判给了我们,就说明我们是七贤庄的村民,其他的待遇我们也应该享有。为什么其他的我们却依然不能享有呢?”输了官司的几名大学毕业生无奈地说:“村委会还表示,根据判决,以前的生活粮食补助给,以后的还是不给。看来我们得打一次官司,他们才给我们一次钱啊!”</p><p>  谈起官司,贾涛说:“当时自己刚毕业,对社会上一些事情看得不清楚,觉得这样的官司根本不用打,因为其他村里都能给毕业的学生解决这些问题,怎么唯独我们没有?”</p><p>  贾涛的一位当律师的表叔说:“学生考上大学,地应该还是学生自己的,是让学生父母种着来养活这些孩子的。”</p><p>  贾涛委屈地说:“国家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政策,毕业生回到村里,什么应该享有,什么不应该享有,都应该明明白白地写出来。当时学生考出去读书,国家要求将户口迁出去,现在迁回来,却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p><p>  <strong>另一桩官司推来推去没有结果</strong></p><p>  在与七贤庄村毗邻的后龙村,有3名大学毕业生程宗君、梁启明、侯振遭到了类似的事情。2006年7月,这3名大学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村民待遇。</p><p>  程宗君2001年考上烟台大学海洋学院轮机工程专业,后专升本,2006年毕业。毕业后,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将户口转回本村。</p><p>  据了解,自1994年开始,后龙村土地陆续被征用,2006年春,后龙村发放土地安置补偿费,程宗君的父亲程加禄去村委会要儿子那一部分遭到拒绝。2006年7月,这3名大学生委托程加禄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第一次起诉被市中区人民法院驳回,后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再审时,法院认为,大学生要土地安置补偿费首先要有村民资格,这个归人大管,便将此事推给了人大。此案至今没有结果。</p><p>  而没找到工作的程宗君只好跟着父亲做生意。</p><p>  <strong>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意见</strong></p><p>  济南7名返乡大学毕业生状告村委会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的事件在山东并非个案。</p><p>  据当地媒体报道,山东省有的村就规定,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限,户口在村里的,即可享受村里的“福利”,不在的则不能享受。</p><p>  有学生家长质疑,既然回乡落户,就应分到土地,同时享受村民福利,如果不能享受,这和不落户又有什么区别?</p><p>  其实早在1998年,山东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意见》中就提出,农村考出去的大中专在校生应当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毕业分配工作的除外。</p><p>  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就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p><p>  据了解,山东省有关部门将开展调研,并出台相关意见。</p><p>  <strong>应解决返乡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待遇问题</strong></p><p>  “表面上看这是利益冲突,深层次则凸显了改革带来的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军,这样看待济南返乡大学毕业生状告村委会要求村民待遇的官司。</p><p>  “大学生分配体制改革之前,上大学就意味着能‘吃皇粮、包分配、当干部’,在此背景下不允许大学毕业生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国家干部的范围越来越小,目前主要包括列入公务员序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学生没当上公务员,他就不是国家干部,把户口迁回村里,他就应当享有村民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蔡军说。</p><p>  蔡军说,在高等教育改革前,高校不仅不收学费,而且还向学生发放生活补贴,所有这些成本最终都由国家承担。在此制度下,大学毕业生当然不应该与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其他村民争利。而高等教育改革以来,虽然国家财政仍向高校提供大量拨款,但学生及其家庭负担的教育成本同样越来越高。学生和家庭越来越把高等教育的投入视作对将来事业的投资。在这种变革下,大学生们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意味着就应该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取消毕业生参与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机会。</p><p>  蔡军说,农村家庭省吃俭用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如有在校大学生享受不到土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等待遇,还要为其承担各项读书费用,其压力可想而知。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毕业后不再走“计划分配”的老路了,如本案的几名大学生目前均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如果他们现在连村民待遇都没有,这样就可能会使有些人觉得:留在农村比读大学更合算。其后果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农村人才的培养,更不利于农民真正摆脱贫困。</p><p>  他建议,有关立法、执法机关以此案为鉴,在立法和执法中注意观念更新、与时俱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p><p>  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比城市大学生,农村出来的大学生背负着更多的生存压力。没有工作,土地是他们的最后一点保障,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利。所以对大学毕业生返乡后的身份待遇等问题,应当着力加以解决。”</p><p align="center"><br/>来源: 中国青年报 </p>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0.0  © 2001-2009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