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谈's Archiver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0 23:16

[求助]十万火急!!!

<p> 我急需要知道一件事:是不是我国法律有规定,任何群众性的组织都必须经上级部门(如党政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否则就是违法组织?如果有这条规定,它依据了哪条宪法?</p><p> 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我。谢谢!问此问题的原因,请容我日后再详细说明。</p><p> </p>[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78810279[/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0 23:59

&nbsp;&nbsp;&nbsp; 感谢<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yxh66</font></strong>!!!

梅茗 发表于 2007-5-10 23:59

66怎么没头像了?我刷新了两次都没见有啊。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07-5-11 00:09

申请成立团体,当报名照交了呗!这还不懂?[em06][em06]

梅茗 发表于 2007-5-11 00:1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自觉的梦游人</i>在2007-05-11 00:09:20的发言:</b><br />申请成立团体,当报名照交了呗!这还不懂?[em06][em06]</div><p>不看看这是什么严肃地界,也掂记着发展乌搞党员?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从小要教育孩子们不要拉帮结伙。</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00:37

<p>&nbsp;&nbsp;&nbsp;&nbsp; 看来我是法盲。</p><p>&nbsp;&nbsp;&nbsp;&nbsp; 这个国家真是太“伟大”了!</p><p>&nbsp;&nbsp;&nbsp;&nbsp; 学校在新校区申请到一块地,用于解决教工住宅建设。发一号文,说买地和建房的资金完全来自集资。第一批交款的人,以后会优先分房。房子全部建成经济实用型。</p><p>&nbsp;&nbsp;&nbsp; 最初,许多人不看好那块地,因为那里太偏僻。有275人交了款,学校用此款买了地。接下来,学校开始筹划建房和分房方案。又出二号文,鼓励再集资。此时该地段地价上涨,购房者踊跃。交款人数不断上升,现已达600多人。</p><p>&nbsp;&nbsp;&nbsp; 学校又出三号文。修改了一号文中说只建经济实用型房,加上了别墅和跃层。并称别墅和跃层只有院级干部和教授有资格购买,另外又出台一个分房方案,改一号文称第一批交款人优先选房的承诺,为第一批交款人可将4.5分的规定。于是群众哗然,纷纷抗议。</p><p>&nbsp;&nbsp;&nbsp;&nbsp;学校又出四号文,取消别墅,改为跃层。但跃层实为变相别墅。且价格与普通住宅相差无几。群众愤慨,斥为强盗行径。但学校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方案。</p><p>&nbsp;&nbsp;&nbsp;&nbsp;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p><p>&nbsp;&nbsp;&nbsp; 谢谢大家!</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01:04

&nbsp;&nbsp;&nbsp; 谢谢你的指点。中国知识分子,知行不统一的多,讲道理都会,但没人敢真做。连日来我已发现,没什么希望。全是想吃现成果子的。我不陪他们玩了。撤。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07-5-11 01:23

<p>这是经济层面的问题,尽管很“政治”,快请有刀大律师过来做军师。</p><p>66的提醒很重要,不能用团体。或者说,至少明的团体不能有。大盖帽完全可以用拒绝,拖延,威胁等等下作手段使事体多了一项为什么不能成立团体的烦恼,不值。</p><p>另外,为了显出俺们是一点也不政治地争取经济利益,尽量到各个经济网站设题,发贴,让楼主的同事们每天都上网诉说一小时,扩大在各地网民中的影响,争取先在网上使事情成为新闻热点。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p><p>最后,乌搞本性所至,自古菜农茶农是一家,楼主最好发挥友军一体精神,把这个很经济的话题挪到经济版讨论,一来可以使更多的经济方家前来过问,二来也可以帮菜农把经济搞活。</p>[em05][em05]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01:32

<p>&nbsp;&nbsp;&nbsp; 呵呵,我没来得及地告诉你,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先是在教师论坛上频频亮相,后又号召组织起来与领导谈判。现在我已是校方重点观察对象(据内部消息)。我发现中国人的确都很善于保护自己。我当炮灰不要紧,但我当了炮灰也改不了这种德性,那就没必要了。</p>

pommy 发表于 2007-5-11 07:53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01:32:26的发言:</b><br /><p>&nbsp;&nbsp;&nbsp; 呵呵,我没来得及地告诉你,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先是在教师论坛上频频亮相,后又号召组织起来与领导谈判。现在我已是校方重点观察对象(据内部消息)。我发现中国人的确都很善于保护自己。我当炮灰不要紧,但我当了炮灰也改不了这种德性,那就没必要了。</p></div><p></p>那就算了呗!

psyzjs 发表于 2007-5-11 10:42

<p>乌龙茶啊,真乌龙!</p>[em05]

梅茗 发表于 2007-5-11 12:48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01:32:26的发言:</b><br /><p>&nbsp;&nbsp;&nbsp; 呵呵,我没来得及地告诉你,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先是在教师论坛上频频亮相,后又号召组织起来与领导谈判。现在我已是校方重点观察对象(据内部消息)。我发现中国人的确都很善于保护自己。我当炮灰不要紧,但我当了炮灰也改不了这种德性,那就没必要了。</p></div><p>保护自己要紧。除非另有打算,否则还是不要用险招。过日子毕竟不是编故事,平安第一。</p>

梅茗 发表于 2007-5-11 12:5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自觉的梦游人</i>在2007-05-11 01:23:23的发言:</b> <p>另外,为了显出俺们是一点也不政治地争取经济利益,尽量到各个经济网站设题,发贴,让楼主的同事们每天都上网诉说一小时,扩大在各地网民中的影响,争取先在网上使事情成为新闻热点。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p><p>最后,乌搞本性所至,自古菜农茶农是一家,楼主最好发挥友军一体精神,把这个很经济的话题挪到经济版讨论,一来可以使更多的经济方家前来过问,二来也可以帮菜农把经济搞活。</p>[em05][em05]</div><p>你这是教唆人跳崖。</p>[em12][em12]

金秋 发表于 2007-5-11 18:1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00:37:17的发言:</b><br /><p>&nbsp;&nbsp;&nbsp;&nbsp; 看来我是法盲。</p><p>&nbsp;&nbsp;&nbsp;&nbsp; 这个国家真是太“伟大”了!</p><p>&nbsp;&nbsp;&nbsp;&nbsp; 学校在新校区申请到一块地,用于解决教工住宅建设。发一号文,说买地和建房的资金完全来自集资。第一批交款的人,以后会优先分房。房子全部建成经济实用型。</p><p>&nbsp;&nbsp;&nbsp; 最初,许多人不看好那块地,因为那里太偏僻。有275人交了款,学校用此款买了地。接下来,学校开始筹划建房和分房方案。又出二号文,鼓励再集资。此时该地段地价上涨,购房者踊跃。交款人数不断上升,现已达600多人。</p><p>&nbsp;&nbsp;&nbsp; 学校又出三号文。修改了一号文中说只建经济实用型房,加上了别墅和跃层。并称别墅和跃层只有院级干部和教授有资格购买,另外又出台一个分房方案,改一号文称第一批交款人优先选房的承诺,为第一批交款人可将4.5分的规定。于是群众哗然,纷纷抗议。</p><p>&nbsp;&nbsp;&nbsp;&nbsp;学校又出四号文,取消别墅,改为跃层。但跃层实为变相别墅。且价格与普通住宅相差无几。群众愤慨,斥为强盗行径。但学校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方案。</p><p>&nbsp;&nbsp;&nbsp;&nbsp;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p><p>&nbsp;&nbsp;&nbsp; 谢谢大家!</p></div><p>回乌龙茶: </p><p>学校违反承诺、侵害教师利益的行为不能任其下去,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成不成立代表团意义不大,你们可以请律师找校方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p><p>不知道学校当初的承诺有没有文字记载?交款的教师与学校是否签有合同?学校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地? </p><p>我个人认为: </p><p>一、如果学校与教师签有合同,那么学校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也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p><p>二、如果学校以校方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这些房屋应该具有福利房的性质(教师住进房子后还不能完全享有对该房的自由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动福利关系,学校违反承诺应该可以算是劳动纠纷吧?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认为。 </p><p>三、如果学校以教师们个人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教师委托校方办理申请用地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违反承诺应该算是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也应该赔偿。 </p><p>不知道我的话是否正确,请法律界人士分析谈论。</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18:49

<p>回金秋:</p><p>&nbsp;&nbsp;&nbsp; 学校一号文是正式文件且有公章。此后二号文、三号文、四号文、五号文都严重违背一号文。比如一号文承诺第一批交款人可优先分房,后来改成打分;承诺房价不超过2200元/平米,后因要盖别墅或变相别墅,且领导想占便宜,所以提高实用房价格到2400和2500/平米,而别墅才2700/平米(相同地段是6000以上)。实际上是用教职工的钱给他们盖豪宅。</p><p>&nbsp;&nbsp;&nbsp; 地是以学校为教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申请到的。房屋性质属集资建房。学校不出资,完全靠教职工集资。</p><p>&nbsp;&nbsp;&nbsp; 学校没有和教师签过正式合同。但近期学校为强行推进分房方案,又强迫所有购房教职工在看不到图纸、也不知道能分到什么房的情况下,每人交三千元保证金并填写学校印发的购房确认书。我拒绝了,但最后竟发现,全校第一批已交过七万元的教工当中,只有两人拒绝交保证金和确认书。</p>

pommy 发表于 2007-5-11 18:49

<p>有人说,男人的心胸之所以宽广,是由一次次委屈撑大的。</p><p></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19:00

&nbsp;&nbsp;&nbsp; 深有同感。

金秋 发表于 2007-5-11 19:08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18:49:06的发言:</b><br /><p>回金秋:</p><p>&nbsp;&nbsp;&nbsp; 学校一号文是正式文件且有公章。此后二号文、三号文、四号文、五号文都严重违背一号文。比如一号文承诺第一批交款人可优先分房,后来改成打分;承诺房价不超过2200元/平米,后因要盖别墅或变相别墅,且领导想占便宜,所以提高实用房价格到2400和2500/平米,而别墅才2700/平米(相同地段是6000以上)。实际上是用教职工的钱给他们盖豪宅。</p><p>&nbsp;&nbsp;&nbsp; 地是以学校为教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申请到的。房屋性质属集资建房。学校不出资,完全靠教职工集资。</p><p>&nbsp;&nbsp;&nbsp; 学校没有和教师签过正式合同。但近期学校为强行推进分房方案,又强迫所有购房教职工在看不到图纸、也不知道能分到什么房的情况下,每人交三千元保证金并填写学校印发的购房确认书。我拒绝了,但最后竟发现,全校第一批已交过七万元的教工当中,只有两人拒绝交保证金和确认书。</p></div><p>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不过知识分子很难齐心协力去争取共同的利益。湖北一政法大学的一个教授跟我们讲课时也说到类似的事例: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他后来想想也觉得没意思,只得放弃。连法学教授们尚且如此,那一般的教师的维权意识就可想而知了。在中国,弱者的利益被侵犯是非常容易也非常安全的事。</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20:19

<p><strong> 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strong>。</p><p> 这就是我发这个贴的原因。我们想成立一个业委联盟,与学校谈判。但学校纪委书记代表校党委宣布,校党委决不允许存在业委联盟,也决不会跟我们谈判。于是我们就去查学校党委有没有权力宣布不允许业委联盟存在。一查,还真有这样的法规给他们支持。所以我不得不由衷地赞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是太“伟大”了。</p>[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78885971[/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金秋 发表于 2007-5-11 21:13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20:19:00的发言:</b><br /><p><strong>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strong>。</p><p>这就是我发这个贴的原因。我们想成立一个业委联盟,与学校谈判。但学校纪委书记代表校党委宣布,校党委决不允许存在业委联盟,也决不会跟我们谈判。于是我们就去查学校党委有没有权力宣布不允许业委联盟存在。一查,还真有这样的法规给他们支持。所以我不得不由衷地赞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是太“伟大”了。</p></div><p>&nbsp; </p><p>回乌龙茶:你们不需要成立组织也可委托律师与学校谈判啊!你们可以共同起诉学校,这叫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br /></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21:21

<p>&nbsp;&nbsp;&nbsp;&nbsp; 委托律士与学校谈判?怎么谈?方案没通过以前,就没有既成事实,也就不构成侵权的事实,等方案通过了,那就是民意,告谁呢?</p><p>&nbsp;&nbsp;&nbsp;&nbsp; 共同起诉先得组织起来,但我们还没组织起来,那边已经宣布违法了。</p><p>&nbsp;&nbsp;&nbsp;&nbsp; 所以我坚决认为,我们国家太“伟大”了!</p>

正经秀 发表于 2007-5-11 21:48

刮目相看,心中那自由的世界……

<p><font size="3">一般地说,中国社会的维权,比较好做的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政府保障基本社会正义与公平,而人民接受政府管制。比如说,近来越来越多的舆论呼声导向对准了医疗、教育、房地产,政府不断出台政策性措施。不论效果如何,党领导的与垄断性特殊性行业的博弈如火如荼。<br />而民间维权,特别是个体维权的道路举步艰难。如果没有后台,如果与政策敏感领域较劲更是难上加难。<br /><br />嘿嘿,这一回关系学校大众利益的权利诉求,如果能够在校党委支持领导下就有望了。虽然,等于与虎谋皮,但这是国情。</font></p><p><font size="3">(另,一方面理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另一方面现实中与领导不要横眉冷对而要打哈哈,一般没关系。教师在高校中算是相对独立与自由的:)</font></p><p><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7-05/117889258379650.jpg"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7-05/117889258379650.jp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font color="#0000ff">黑夜里希望的蓝莲花 (半原创)</font><br /></p>[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78892608[/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22:00

&nbsp;&nbsp;&nbsp; 谢谢!!!

金秋 发表于 2007-5-11 22:1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21:21:10的发言:</b><br /><p>&nbsp;&nbsp;&nbsp;&nbsp; 委托律士与学校谈判?怎么谈?方案没通过以前,就没有既成事实,也就不构成侵权的事实,等方案通过了,那就是民意,告谁呢?</p><p>&nbsp;&nbsp;&nbsp;&nbsp; 共同起诉先得组织起来,但我们还没组织起来,那边已经宣布违法了。</p><p>&nbsp;&nbsp;&nbsp;&nbsp; 所以我坚决认为,我们国家太“伟大”了!</p></div><p>如果方案还没通过,你们可以逐一做老师们的工作,阻止通过这样的方案呀? </p><p>如果方案通过了,你们就召集几个人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一栏里签上这几个人的姓名,这就能形成共同诉讼了。</p>

pommy 发表于 2007-5-11 22:21

别说国外了,在香港,只要任何人举报有人发出噪音骚扰了他,警察就会即刻前往处理(被徐步高枪杀的警察梁成恩就是在接到投诉后前往现场处理时殉职的)。由此可以证明,香港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且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剩下的大家就自由发挥吧!

正经秀 发表于 2007-5-11 22:46

嘿嘿,高校是一群什么人?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金秋</i>在2007-05-11 22:17:15的发言:</b><br /><p>如果方案还没通过,你们可以逐一做老师们的工作,阻止通过这样的方案呀? </p><p>如果方案通过了,你们就召集几个人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一栏里签上这几个人的姓名,这就能形成共同诉讼了。</p></div><p>金秋,不了解高校的情况。能够真正把自己当作公民从而也身体力行的人少之又少。</p><p>1、哪怕在知识分子集中的高校,有着多少学术论著来论证社会正义公平的学者,而“知行分离”始终是知识分子的普遍特性。</p><p>2、中国素来就有的传统:文教卫系统最复杂。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心思各异,利益琐碎,与别的人群相比更难求同。几个人会抛头露面?多数人能够当“看客”,有的根本连看的欲望都没有。<br /></p><p>[em05]</p>

兮兮 发表于 2007-5-11 23:04

<p>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p><p>----------------------</p><p>这是普通共同诉讼,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但愿这法学教授不是在诉状上联名哦 。自己单独起诉,利益也是单独享有嘛。</p>

兮兮 发表于 2007-5-11 23:11

<p>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p><p>---------------------</p><p>校方和教师都一开始没有把程序做好。一开始如果不是学校出面而是职工代表大会(哪怕是操纵的)也具有合法性;</p><p>事关教职工重大福利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通过。</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1 23:55

<p>&nbsp;&nbsp;&nbsp;&nbsp; 客观地说,地是学校去申请批准下来的,教师没有这种能力。</p><p>&nbsp;&nbsp;&nbsp;&nbsp; 起初,那里偏僻,很多教师,包括干部都不愿意买。所以学校的一号文鼓励先交钱先选房。在那时,还不存在让教代会来操作的可能性。制定分房方案时,校方开始一手操纵。方案由他们起草,然后让工会同过。多数分工会主席不同意,但书记一个个问,说不通过不给走。即强迫同意。除有两个分工会坚持反对外,其它都屈从了。方案就是这样通过的。</p><p>&nbsp;&nbsp;&nbsp;&nbsp; 原则上,当然应该是教代会讨论通过,但现在学校就这么做了,教师没办法。我提议过让教代会来主持制定方案。学校不理睬。</p>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07-5-12 10:03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1 23:55:28的发言:</b><br /><p>&nbsp;&nbsp;&nbsp;&nbsp; 客观地说,地是学校去申请批准下来的,教师没有这种能力。</p><p>&nbsp;&nbsp;&nbsp;&nbsp; 起初,那里偏僻,很多教师,包括干部都不愿意买。所以学校的一号文鼓励先交钱先选房。在那时,还不存在让教代会来操作的可能性。制定分房方案时,校方开始一手操纵。方案由他们起草,然后让工会同过。多数分工会主席不同意,但书记一个个问,说不通过不给走。即强迫同意。除有两个分工会坚持反对外,其它都屈从了。方案就是这样通过的。</p><p>&nbsp;&nbsp;&nbsp;&nbsp; 原则上,当然应该是教代会讨论通过,但现在学校就这么做了,教师没办法。我提议过让教代会来主持制定方案。学校不理睬。</p></div><p></p><p>乌龙茶兄:</p><p>我刚看到这个帖子,愿意提供点参考意见。</p><p>首先,学校不是房产开发企业,按常理或政策是不可能拿到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学校向政府申请取得的土地用途,应该是教育用地(在这一点上,南京与上海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将来在这块地上建成的房子,不会是允许私人享有完整产权,允许在房产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商品房,而且我估计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抵押。当然,学校可以玩花样搞实惠,那就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打报告申请造配套的学生宿舍或教师公寓,且承诺资金自筹,这是可能获得批准的。这就意味着将来造好的房子属于校产,无法办出个人名下的产权证,出资的教工只能使用房子(或许经学校同意还可用于出租)。我不知道这是否符合你和同事们的预期。如果要作价格上的权衡,也需要想清楚,低价(?)的使用权和相对高价的产权,究竟如何选择。</p><p>其次,既然大致确定计划建造的房子是以学校名义申请立项报建的,那么后面的问题就是学校的内政事务了。建设局不管,房管局不管,估计教育局(或教委)也不会管。从理论上讲,此事就是由学校行政领导的意志决定的。有刀认为,这种纠纷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有效救济。现在,对学校基层的教职员工来讲,只能从追求公平性和反对以权谋私的角度出发给学校的领导施加一些精神压力,如果他们既不要面子或惯于耍弄强权,集资者是拗不过他们的。</p><p>不过,虽然可能吃亏,但要不要吃哑巴亏,毕竟还有得一选,先前几位网友出的主意的确可以参考。有刀认为,你们的维权文章不论交给谁看,都要着重说明原“一号文”的实质是在全体教师范围内自愿集资,即不占用学校的资金经费,为集资者一定程度上解决居住困难,而不是改善学校高管人员的居住条件,让他们锦上添花。正因如此,原计划建造的才是经济适用房而非高档别墅、复式住宅——注意,两种不同类型的房子造价成本相差甚大,会导致同等金额的集资款建造出来的房子面积总量有很大差别。原计划为广大群众某福利的本质,一定要突出强调。这才能对照凸显之后学校连续发出的几号文,使整个建房计划越来越游离广大参与集资的教职员工的利益,蜕变为给学校少数高层领导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很可能背离了政府审批同意集资建房计划的本意。</p><p>至于抛头露面进行交涉的人选,我觉得最好是人品出众、有专业口碑且家庭居住条件确实较差的教师,年高德劭者最为相宜。当然,人心齐才力量大,如果集资者一盘散沙,这事就只能发发牢骚作罢。有刀强烈不建议乌龙茶兄在这种牵涉群体利益的事件中勇当出头鸟。</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2 10:32

<p>&nbsp;&nbsp;&nbsp; 谢谢有刀!</p><p>&nbsp;&nbsp;&nbsp; 土地属学校所在地——江宁科学园,土地性质为开发用地,共100亩,以竞标方式拍卖使用权,学校竞拍这块土地的前提是必须用于建设教工住宅。</p><p>&nbsp;&nbsp;&nbsp; 我不懂其中的政策和法律根据,但学校承诺购房后教工可以拿到土地证和房产证,只是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p><p>&nbsp;&nbsp;&nbsp; 最初出头的不是我,是另一位同事,也是我的旧友。他一个人挺身而出,而许多当初信誓旦旦的支持者在他遭到校方围攻和强压后却一言不发,有些人连签名都不敢,我去看望他时,发现他身心已处极度疲惫状态。我不忍心让他一人承受如此压力。先是拒绝交保证金和确认书,后是在教师论坛上发文支持,此后逐渐成为校方的眼中钉。我的身份实际上在校方那里是公开的,因为没有交确认书的只有两个人,一查就知道。</p><p>&nbsp;&nbsp;&nbsp;谢谢有刀的关心。我正考虑换一种方式去斗争。&nbsp;&nbsp;&nbsp;&nbsp; </p>

金秋 发表于 2007-5-12 13:1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兮兮</i>在2007-05-11 23:04:23的发言:</b><br /><p>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p><p>----------------------</p><p>这是普通共同诉讼,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但愿这法学教授不是在诉状上联名哦 。自己单独起诉,利益也是单独享有嘛。</p></div><p>在诉状上联名也是可以的呀?不过一般都是推举一个诉讼代表人,然后共同诉讼人在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联名。 </p><p>“自己单独起诉,利益也是单独享有嘛。”——如果胜诉,利益是全体居民都有份的,谁愿意单独垫付诉讼费呀?而且胜诉了那些不联名的人就无功受禄了。换了谁也想不通啊! </p><p>&nbsp;</p>

金秋 发表于 2007-5-12 13:18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心中有刀</i>在2007-05-12 10:03:35的发言:</b><br /><p></p><p>首先,学校不是房产开发企业,按常理或政策是不可能拿到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p></div><p>现在好象允许向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了。有刀请看: </p><p>个人合作建房 “金华模式”能否移植杭州?<br /><a href="http://www.zjol.com.cn/">www.zjol.com.cn</a>  2007年2月1日 7: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p><p>   [发表评论] </p><p>  金华17位个人在市区买地建房的消息,给个人合作建房提供了一种思路:那就是将市区土地小块分割,出售给个人建造。这条新闻引起人们极大兴趣——</p><p>个人合作建房“金华模式”能否移植杭州 </p><p>  截至1月25日,金华首次分割出让的市区18个“迷你”地块的买家,已经全部交齐土地款。很多人对“金华模式”欢欣鼓舞,认为个人合作建房在2007年的1月,以良好的开局,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p><p>  这种“金华模式”说到底,是将市区土地的“边角料”小块分割后出售给个人,并在操作上实行“三个统一”:统一分割竞拍出让;统一规划;统一建房。让人感兴趣的是,这样的模式,到底可不可能推广?有没有可能在杭州也这么操作呢?</p><p>  自然人,能不能在杭州拿地</p><p>  温州的合作建房,是以公司名义出现的,即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金华,是自然人直接拿地。</p><p>……&nbsp; ……<br /></p>

卓立 发表于 2007-5-12 14:07

<p>茶兄为这些事烦扰,难怪说最近很忙。</p><p>有刀的话里包含很深的经验体会,类似事件里的黑暗,想来他足够了然于胸,他的话感觉不可不听。</p><p>茶兄遇上这种事,而且身在局中,以你的耿介,估计袖手也难。不过我想,在这个国家,整的就是你这种出头鸟兼同情心过剩的血性人了。</p><p>能说什么呢,在我们的世界,有时候为正义一搏只能是愚蠢的,重要的是要活下去,即使无声无息。无论如何,节骨眼上明哲保身在这里并不羞愧,因为振臂一呼换来的也必定是集体的沉默。所以必须适时想开一点,无法避免损失就尽量少损失,无法获得公平就只争取保有起码的公平。任何时候记住自己只是个被压迫者不是什么主人,能够活着就值得庆幸,也许并不会错。</p>

周泽雄 发表于 2007-5-12 14:58

<p>看了令人叹气,也颇觉手足无措。</p><p>说点无关痛痒的大话罢。我一直觉得,所谓看客心理,本身并不等于人品的善恶,看客往往需要鼓动,一旦得到鼓动,他们就可能释放出体内或好或坏的品行出来。而一个具有独立思想和自由意志的人,行事无需别人鼓动,也不轧苗头、窥动静,只是正道直行。所以同样一批看客,他们既可能在不良氛围中集体漠视一个落水者,无一施诸援手;也可能在另一种良性氛围里,集体拾金不昧,使一笔散落在大街上价值达二十万之巨的金钱,不差分文地归还失主。而把两批人互换一下,原来的拾金不昧者也可能成为冷漠者,原来的冷漠者也可能成为拾金不昧者。就是说,看客由于缺乏独立意志,无论善恶,对他们都只是一种潜能,我们既没必要因为他们偶尔的拾金不昧就认定他们道德高尚,也没必要因为他们的冷漠旁观就视他们蛇蝎心肠。</p><p>回到茶兄的问题上来,这批目前看来令人极度失望的懦夫,也可能只是没有得到有力鼓动而已。事关住房这件对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利益攸关的大事,所谓鼓动,当然得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有关。在这类事上,所有人都会首先召唤自己的经济理性,只有他们判断:捍卫自己的尊严,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有好处,他们才会干。这看上去像是一种博弈,别人之所以没有追随,是因为判断你们两个人势单力薄,一旦两个人变成了三个人、五个人,也许,立刻就有二十个乃至五十个人集体转向。</p><p>小时候看《瓦尔特保卫萨拉热窝》,里面一个细节也蛮能说明世人心态:党卫军少校比肖夫在屠杀现场朗读:“萨拉热窝的公民们,现在向你们宣读公告,死者亲属或亲友,快来认领尸体。”电影已经告诉我们,党卫军内定的策略是:“谁过来就杀死他。”站在人群里以瓦尔特为代表的游击队员也明白这一点,纷纷叮嘱大家“谁也别上去”。这时,那位女儿和毛脚女婿都惨死在地上的老游击队员(即钟表匠)憋不住了,他坚定地走了上去。就在党卫军拉动枪栓之际,瓦尔特也走了上去,然后,苏里、吉斯等游击队员也走了上去,接着,所有人都走了上去。党卫军撤退了。——虽然叙事情境带有宣传性,但意思差不多。</p><p>大话归大话,做事归做事,所以我非常理解刀兄对茶兄的劝告:除非你身后有一批愿意共同担当的游击队员,否则,我也不希望你学钟表匠。</p><p></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2 17:04

&nbsp;&nbsp;&nbsp; 谢谢卓立和泽雄兄。我现在是这样想,不要怪别人胆小,毕竟敌人太强大了,没有胜算,冲上去也是送死。还是好好做教育工作吧,这是基础性的。基础打好了,该有的会有的。我这辈子看不到,我的后代还有希望看到。

金秋 发表于 2007-5-12 17:1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周泽雄</i>在2007-05-12 14:58:28的发言:</b><br /><p>大话归大话,做事归做事,所以我非常理解刀兄对茶兄的劝告:除非你身后有一批愿意共同担当的游击队员,否则,我也不希望你学钟表匠。</p><p></p></div><p>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那么恐怖么?比钟表匠迎着敌人的枪口还要恐怖?瞧我们现在过的是什么日子啊!</p>

兮兮 发表于 2007-5-12 17:20

<p>这帖子,蕴涵太丰富.可以包含政治(学校政治),经济,法律,人性,博弈,群体学,传播学~</p><p>看到过一句话:存在的就是合理的;</p><p>又看到过另外一句话: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但一定是有原因的。</p><p>人是理性而自利的,往往是因为自利而变得理性。</p><p></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2 17:57

<p>&nbsp;&nbsp;&nbsp;&nbsp;说实话,在这件事中,让我感慨最深的,不是维权,也不是国情或民族性,而是知识和学问的价值。</p>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07-5-12 18:2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金秋</i>在2007-05-12 13:18:05的发言:</b><br /><p>现在好象允许向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了。有刀请看: </p><p>个人合作建房 “金华模式”能否移植杭州?<br /><a href="http://www.zjol.com.cn/">www.zjol.com.cn</a>  2007年2月1日 7: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p><p>   [发表评论] </p><p>  金华17位个人在市区买地建房的消息,给个人合作建房提供了一种思路:那就是将市区土地小块分割,出售给个人建造。这条新闻引起人们极大兴趣——</p><p>个人合作建房“金华模式”能否移植杭州 </p><p>  截至1月25日,金华首次分割出让的市区18个“迷你”地块的买家,已经全部交齐土地款。很多人对“金华模式”欢欣鼓舞,认为个人合作建房在2007年的1月,以良好的开局,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p><p>  这种“金华模式”说到底,是将市区土地的“边角料”小块分割后出售给个人,并在操作上实行“三个统一”:统一分割竞拍出让;统一规划;统一建房。让人感兴趣的是,这样的模式,到底可不可能推广?有没有可能在杭州也这么操作呢?</p><p>  自然人,能不能在杭州拿地</p><p>  温州的合作建房,是以公司名义出现的,即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金华,是自然人直接拿地。</p><p>……&nbsp; ……<br /></p></div><p>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能否直接向某个公民个人批地,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也看过一些关于这方面试点的报道,特别是关于集资自建的住房项目,但还没作过系统的思考。从法理着眼,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什么障碍,但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静止的物,既然它用来建房,就得考虑房屋建成后是否可以自由流转,而这就牵涉了城市规划、商品房买卖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允许个人批地几乎等于允许个人搞房产开发经营。我觉得这种尝试须慎而又慎。温州和金华的试验效果如何,似尚待检验。</p>[em05]

伊来 发表于 2007-5-12 18:33

<font face="宋体">看这些,心里难受。<br />我不是不理解个人心中复杂的心理,甚至也不仇恨当权者的压榨,只是觉得环境真的太差,不得不接受这种现实。我还是觉得周围的人们,不坏的人们,太缺乏人应当有的血性。不是说要去血拼,但至少应有热血。我想不通,这样的事情都能够无动于衷、能够左顾右盼、能够盘算私利的人们,生活中还有多少有意义的事情?<br />也许我太过极端。</font>

金秋 发表于 2007-5-12 22:24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心中有刀</i>在2007-05-12 18:27:40的发言:</b><br /><p>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能否直接向某个公民个人批地,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也看过一些关于这方面试点的报道,特别是关于集资自建的住房项目,但还没作过系统的思考。从法理着眼,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什么障碍,但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静止的物,既然它用来建房,就得考虑房屋建成后是否可以自由流转,而这就牵涉了城市规划、商品房买卖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允许个人批地几乎等于允许个人搞房产开发经营。我觉得这种尝试须慎而又慎。温州和金华的试验效果如何,似尚待检验。</p>[em05]</div><p>&nbsp; </p><p>这事可能是这样操作的: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以后,再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盖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给,房权证书仍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给。这样,个人申请用地建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用地建房就没什么区别了,还简化了一道程序。 </p><p>这就相当于面粉厂把面粉卖给食堂,食堂做成馒头后再卖给顾客,现在顾客直接从面粉厂买面粉拿到食堂加工成馒头,后者应该更要经济一些。<img alt="" src="http://www.zmw.cn/bbs/images/topicface/face2.gif" /></p>

金秋 发表于 2007-5-12 22:55

<p>有刀是不是担心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自己动手盖房,将来能否转让产权?</p><p>我想如果自己动手盖房,那应该不会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权证书吧?今后如果转让也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里村民自己建的房屋,应该没有房权证的吧?这问题俺还没想过,还是有刀想得远。</p>

介个套 发表于 2007-5-14 17:14

我的意见:<br />1不存在要建立一个所谓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来与学校交涉的说法.只要利益的主张在最初集资的协议中有清晰明确的依据,而能形成坚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就能通过推选,授权等方式来形成代表来与学校交涉.但学校签发这样的协议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br />2、学校既然允诺最初集资的多4。5分,那也就可以说是量化地实现了“优先”购买的承诺。因为学校应该不会作出“绝对优先”的正式承诺,对优先的理解有偏差,只能说当时这个承诺就不清晰准确。<br />3、如果要掰,只能表达一种不依不饶的气概来获得分配时的重视,但到底能争取多少重视,是说不好的。我以为,性格圆滑者,倒大可尝试出头,或能取得更多的利益承诺。<br />4、如果真要为群众不平,建议多从行政角度跑动,找领导个人在这件事情上的毛病,然后穷追猛打。但有一点,千万不要拿似是而非的事情找事。比如:取得这么一块利益,最初的集资或许是个重要环节,但绝不是唯一的甚至还不是最关键的环节。所以,里头的利益分配自有其“体系内”上下认同的道理,不搞清楚这块,是弄不出动静来的。

王清营 发表于 2007-5-14 17:27

<p>你们和学校本来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现在有了矛盾,毕竟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撕开了,恐怕要被清除出人民队伍.不过,如果真的不怕,也要搞清对方是什么底细才行,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嘛,如果敌方过于强大,还是保存实力,不要过早暴露目标的好.</p>

橙橙 发表于 2007-5-15 22:25

<p>我觉得除非乌龙茶是要退休的人,否则任何公开的行动都是不理智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偷偷地联系几家外地报社,或者在著名的网站公开事情真相,用媒体打压他们;再就是给教育部写信,千万不要用真名写,一些事情一旦公开领导没有不害怕的,毕竟只是一套房子比起他们的官位还是小菜一碟.</p><p>我学院原院长人品有问题,但查帐显然是不可能的,后来他为我院报博士点用了其他单位的材料,就有人写信到教育部告发他用假材料,其实别的单位也这么干,结果他很狼狈,加上其他原因他就真下了台.中国人没几个按照正常程序走的,要抓辫子容易的狠.</p><p>我校在几个学校合并时,是就有人想卖掉我现在的校区,结果是原领导加上一些退休的老同志联名告发才有了效果.上次又说要卖某校区,结果一些退休人员就到办公室闹事,现在我们的校长老实多了.</p>

童志刚 发表于 2007-5-16 15:44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乌龙茶</i>在2007-05-10 23:17:25的发言:</b><br /><p>我急需要知道一件事:是不是我国法律有规定,<strong>任何群众性的组织</strong>都必须经上级部门(如党政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否则就是违法组织?如果有这条规定,它依据了哪条宪法?</p><p>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我。谢谢!问此问题的原因,请容我日后再详细说明。</p><p></p></div><p>“任何群众性的组织都必须经上级部门(如党政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p><p><strong>我觉得</strong>是没有这样的法律和规定的。比如说我现在是大学生,班上有7个诗歌爱好者,于是一起成立了一个群众组织(应该是包含在“任何群众性组织”概念中的)叫“烟囱诗社”,<strong>我觉得</strong>这个所谓的组织是不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p><p>老乌这个事儿,我觉得根本不需要成立任何组织,只要多数当事人在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某人或某几人全权处理有关事宜)上签字就够了嘛。</p><p>我个人是支持老乌闹一闹的,有什么呀?现在这社会,绝对是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更何况,我都不太相信一个学校能做出来的小鞋究竟能有多小,还何况,只要多撑撑,那鞋会变大滴。事实是啊,各地的钉子户最后都获得成功了耶。</p>

橙橙 发表于 2007-5-16 21:16

我们校长与教育部长周济的关系绝对比乌龙茶的领导与教育部的关系铁,也不见得敢如何嘛.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6 21:32

<p>&nbsp;&nbsp;&nbsp; 呵呵,我来跟大家通报一下事件的最新发展动态,也不枉大家关心我一场。</p><p>&nbsp;&nbsp;&nbsp; 童兄举大学生自发组织诗社为例,我最初也是这么理解群众性组织的。现在我才知道,我国法律还真不允许。尽管我一百个想不通,但这就是现实,没办法呀。</p><p>&nbsp;&nbsp;&nbsp; 这次事件中领头的几个老师,有的人懂这个法律程序,所以他们像童兄所建议的那样,弄了一份授权书,贴在网上,然后请愿意签名的老师下载,签名后交给指定的一位老师。结果,前天我打电话给指定收授权书的老师,他告诉我,只有我一个人公开找他,并交了我签名的授权书。</p><p>&nbsp;&nbsp;&nbsp; 所以,我很相信金秋讲的那件事。中国知识分子,最大的问题就是知道、会说但不做也不会做。现在看来,毛对中国知识分子的这个弱点是非常熟悉的。</p><p>&nbsp;&nbsp;&nbsp; </p>

老实和尚 发表于 2007-5-18 15:10

<p>另一个观点:既然乌龙茶已经跳了出来,不如继续跳下去。中国的事情常常是,当官的先给你来硬的,把大部分人先吓跑了,剩下的少部分人一看是单力孤也就散了。如果有个把钉子不屈服,不依不饶的,最后会给点好处、各个击破、息事宁人。当老师的没什么好怕的,上好自己的课,搞好自己的科研,大不了不当院系领导,学校也不能把你怎的,最不济就换个学校了。所以,乌龙茶一定要坚持,告诉他们如果不理睬就要向媒体和教育厅长、纪委反映,领导也是怕麻烦的。最后说不定能第一批选个复式。</p><p>不过我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办法。</p>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5-18 17:23

&nbsp;&nbsp;&nbsp; 这个我不会的。我忘了说了,其实这次斗争,与我并无利害关系,因为我要的是普通住宅,而且是中套。像我这个工龄,怎么分都会有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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