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陈来:学术规则:传统的自律到转型的他律
<p>学术规则:传统的自律到转型的他律<br /></p><br /><p>原载《中国书评》总第7期(1995年9月)。</p><br /><p>〓陈来</p><br /><p>北京大学教授?</p><br /><p> 关于学术的规范化问题,在最基本的方面,我有以下几点了解: 第一,有关建立 社会科学的规范或规则,促进学术的规范化的提法,从提出者的角度来看,不是要谋 求某种学术以外的特殊权利,并不代表特殊集团的社会利益,更与意识形态意义的宰 制功能无关,因而也就根本无所谓“文化霸权”的问题。社会科学规范化的提法基本上 是希望在我国学术界能够实践,能够推广在世界学术领域所通行的那些规则,特别是 形式方面的规则。第二,形式的规则特别注重禁遏学术论著中的剽窃和抄袭,此种规 范古亦有之,但现代学术的形式规则的背后寓涵着传统所没有的观念,这就是对知识 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这种观念是近代历史总体变化中产生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基 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学术形式规则的强调,与经济领域的工商业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实 施一样,是社会现代化的表现。第三,学术规则的强调不仅具有观念的基础和性质,在 功能的意义上说,是为了保证学术的有效增长。如果对同一类问题的研究不能在已有 研究的基础之上前进,而流于大量的重复,学术能量与学术资源的运用就是浪费,是 没有知识增长效益的。因此,目前的学术规范化与经济领域里提倡效益原则是一致的。 第四,目前大家都不满的学术行为的失范,有一部分和旧的体制有关。在50年代以后<br />的一段时期,整个意识形态管理体制过分强调批判性,弱化了研究内容的学术性与形<br />式的规范性,忽视了文化、理论领域知识的有效增长;又由于旧体制自身形成了一套<br />运作的具体条件和限制,更由于编辑人员不能深入学术,使得体制内的学术园地难以<br />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有效清理。比如,一个杂志的版面是有限定的,编辑就常常会要<br />求作者减少注释,甚至认为注释是为了多得稿费,而刊登批评要考虑许多非学术因素, 等等。九十年代,学者自筹经费办学术刊物,以及对学术规范的强调,对现有体制未尝<br />不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和促进。?<br /> 我自己也许更重视文化问题。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加强学术制品的形式规则,规<br />范学术行为,看起来似乎是稀松平常的事情,而其意义决非如此。我们现在所熟视的<br />学术行为的失范,是整个社会转型中具有普遍性的现象,是转型中整个文化失范的一<br />部分,是现代化过程中整体文化危机的一部分。文化失范不仅在涉及公众生活的领域<br />十分突出,在教育、艺术、学术领域也相当严重,如高等院校学生考试作弊风行,这在<br />十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艺术创作人员的知识著作权纠纷,屡屡不断。假学者把别人<br />的论文编辑为自己的著作,居然堂而皇之地加以出版。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 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秩序。从行为和 规则的角度来看,用伦理学的话说,我们现在所处的境况就是一个传统的自律变成一 个转型的他律的过程。文化的秩序在传统社会主要是依靠道德的自律来维护和保持 的,传统的道德权威支撑着社会的规范与个人的良心。因此过去的道德自律是传统文 化整体氛围中所发生的功能。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失落了,失去支撑的传统 文化体系七零八碎,新的规则和秩序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导致了文化与行为的严重失 范。现在所提倡的学术规则也许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则,规则可能还是那些规则,问题 在于要寻找到一种新的规范机制,使得那些规则能够现实地范导学术,而这种新的规 范机制,在转型的条件下,必然是与传统自律所不同的他律形式。如剽窃抄袭,古人是 用道德来自律,但现在就必须发展一些新的外在的约束形式,如独立的、严格的评价 系统(像《中国书评》)。这个问题对整个社会的转型都是有普遍意义的,实际上代表 着整个现代化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即在一个市场工商业与情欲功利急剧膨胀的 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文化的秩序怎样从一个旧的自律的机制走向新的他律的机 制,以便从混乱转变为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学术规则在内的规范机制的转变,<br />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来建立、实现。当然,经过长期的新的 他律的训练,有可能在将来养成在新的道德观念体系基础之上的自律。?<br /> 最后,对于社会科学规范化口号的疑问,主要是和研究范式的问题有关。有可能 受到质疑的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狭义的或广义的社会科学,是否存在形式规 则以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范式。经验显示出,无论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 间,还是文、史、哲之间,或社会科学之间,并不存在统一共认的范式。用科学哲学的话 来说,在上述各学科之间,存在着(至少在某个程度上的)“不可通约性”。从而,对规范 化的讨论可以伸展到哲学的许多方面。如社会科学的规范化可以被读解为一种与相 对主义对立的客观主义立场,即在各个不同学科间可以诉诸一些标准以确定一项研 究的规范与否。而相对主义的立场则认为,不存在这样的中心标准或范式,无法判定 两个不同学科研究中的规范问题。自从托马斯·库恩和彼得·温奇的著作引起的无数 争论以来,我们知道,这些争论不仅涉及广泛而且难有结果。就各个学科内的研究范 式来说,在西方学界也是不断翻新,并无固定的。但西方已有的讨论中可提供我们最 重要的参考是,英美许多社会科学家把社会科学看成一种与自然科学程度不同而种 类相同的自然科学,认为社会领域中的知识只有被转换到自然科学论述的形式才是 合法的、可接受的;而另一些学者有力地挑战这种观念,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 逻辑不一致性,坚持“阐释”在社会科学中的意义,抵制社会科学领域的泛科学主义, 主张不能把知识的所有形式降低到自然科学的知识形式上面,反对那种把自然科 学化的社会科学形式当做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规范形式。这提示我们,在强调学术研 究的形式规则以外,应注意避免科学主义、实证主义的规范化概念,避免不必要的争 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积极发展。</p>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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