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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苗 发表于 2007-6-20 09:21

[转帖][终于有了说法]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font size="3">[转自万维读者网&nbsp;&nbsp;&nbsp;&nbsp;2007-06-19 11:43:37,题目是后加的] </font><p><font size="3">万维读者网记者林孟评论文章:轰动海内外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国官方终于有了回应。6月18日下午,亲自带队前往事发现场调查的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举行了新闻发布会。</font></p><p><font size="3">出席会议的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英文中国日报等20家主要官方媒体。还有全国产业工会和各部门的负责人。显然,这是北京当局就这一事件,对国内外相当正式的表态。</font></p><p><font size="3">但是看完张鸣起洋洋洒洒数千言的情况介绍,令人极度失望之余,愤慨之心仍然难平。首先,“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十分严重,到目前为止揭发、牵扯出的血淋淋事实,向世人展现了21世纪的今天,奴隶制度居然大规模在中国复活的骇人听闻事实。</font></p><font size="3">但是张的讲话却言不由衷地把侵犯人身基本权利的严重罪行,反覆定性为“非法用工”、 “侵犯农民工权益”等违反劳工法例的犯罪活动,纳入由工会系统出面,通过劳动保护法律解决的所谓“维权”范畴内。 </font><p><font size="3">其次,黑砖窑、黑煤窑等,是连官方媒体都广泛报道过的事情,仅仅使用儿童奴工、青少年奴工、残障者奴工和成年奴工的黑砖窑就数以千计。但是张鸣起却视而不见,说成是“一起极个别的”犯罪事件,简直是欲盖弥彰。</font></p><p><font size="3">再次,官方媒体的揭发显示,大量黑砖窑使用奴工的情况,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至少两年前便已知情。他们之所以对自己管辖区内光天化日之下的奴役暴行置若罔闻,原因就是大小官员和执法人员,有的本身就是黑砖窑主,是黑包工头、黑打手的雇主、老板;或者自己是受贿者,收了黑砖窑主或黑包工头的黑钱,任由黑势力无法无天残害奴工。 (www.creaders.net 记者专稿&nbsp; 转载请注明出处)</font></p><p><font size="3">这明明是各级官员、执法人员和黑势力狼狈为奸,一起喝奴工和儿童奴工的血,但张鸣起却声称事件只是“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把罪责一股脑儿推到“黑恶势力”头上。对其他大大小小明显有涉案嫌疑的官员、执法人员不置一词,仅仅把洪洞县曹生村黑砖厂老板、早已曝光在世人眼前的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曹某某推出来搪塞海内外舆论。</font></p><p><font size="3">更令人愤慨的是,张鸣起讲话的大部分内容,居然是为至少负有严重渎职罪的山西各级官员评功摆好。说什么山西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在案件查处当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山西省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是取得成绩比较好的省份”!</font></p><p><font size="3">他虽然不得不承认事件的严重性,但提出的解决之道,竟然是“进一步叫响‘职工、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让职工、农民工以及一些村民群众都知道有困难向工会反映……实现我们所讲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目标和要求”。</font></p><p><font size="3">看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张大书记:当儿童、青少年、成人奴工身陷黑窑,被狼狗、监工日夜监视,每天做19小时苦工,动则得咎遭到虐待、毒打,连生命都毫无保障时,如何“有困难找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font></p><p><font size="3">看来,北京当局为维护所谓“和谐社会”,已经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他们既不准舆论监督自己,又不愿或不敢对大批和黑社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黑心官员痛下杀手,请问现代奴隶制如何铲除,公民的基本人身安全和自由如何保障?如果国家机器、公权力腐败无能到如斯地步,恐怕形形色色的现代奴隶制,还会在中华大地继续存在下去,“和谐社会”终将成为笑柄。</font></p><p><font size="3">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尽快铲除死灰复燃的现代奴隶制,我们强烈要求人大常委会紧急对《刑法》订立暂行附加条款,将涉及人身奴役、强制劳动、暴力禁锢、拐骗、买卖儿童、妇女、成人等罪行,列为反人道罪、反人民罪,处以最重为死刑,最轻为不低于10年监禁的刑罚,待下届人大会议讨论后正式列为刑法条款。</font></p><p><font size="3">对山西等大量存在黑砖窑、黑煤窑省份的各级官员立即展开调查,根据上述紧急立法,对涉案官员和执法人员尽快予以严惩,没收犯罪所得,用以赔偿受害奴工及家属。对涉案黑社会分子,同样按照紧急立法严加打击。要让今后不再有人胆敢通过暴力奴役他人发财。</font></p><p><font size="3">公安部动用监控网络的资金和技术手段,建立全国性失踪人口,尤其是失踪儿童、青少年、妇女、残障者电脑资料库,统一在网络上向全国发布失踪者照片等资料。制定简便的失踪人口申报登记办法。悬重赏奖励协助发现、举报失踪者,导致失踪者被解救、寻回的公民。(www.creaders.net 记者专稿&nbsp; 转载请注明出处)</font></p>

金秋 发表于 2007-6-20 09:34

<div class="quote"><p><font size="3">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尽快铲除死灰复燃的现代奴隶制,我们强烈要求人大常委会紧急对《刑法》订立暂行附加条款,将涉及人身奴役、强制劳动、暴力禁锢、拐骗、买卖儿童、妇女、成人等罪行,列为反人道罪、反人民罪,处以最重为死刑,最轻为不低于10年监禁的刑罚,待下届人大会议讨论后正式列为刑法条款。</font></p></div><p>&nbsp;</p><p>也没必要对《刑法》增加附加条款,因为这些罪名刑法里已经有了,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对警务人员也有包庇罪、渎职罪等。黑心窑主除了非法用工,还触犯了其他罪名,肯定是数罪并罚。</p>

李兆苗 发表于 2007-6-20 09:54

看来在这次事件中,有一点没有认真展开,那就是宪法与奴工的关系,没有一个人像钉子户一样拿着宪法去抗议奴工的出现,因而也就可以让这些像息事宁人,忽悠和谐的官们得以绕着弯子求太平,以为如此触目惊心的奴工事件真的可以用所谓的“劳资关系”来定性,用所谓的劳工法来解决了。我想到了这一点,而且还有点迂地找来了宪法读了。发现宪法还是有用的,只是这些官们从来就没有宪法观念。没有一个官员会从宪法的角度想到自己的的权力的所由来,更不会从宪法的角度想着这些奴工是如何和那些比唱的还要好听的宪法条文是何等的不相称。对于这些被彻底侵夺了宪法权利的奴工,这些官员根本不可能去想到还他们以宪法的权利,所想到的还是自己的仁义形象,他们正在等着人们讴歌他们救民众于水火,等不到了,也就等不及了,那就自己出来为自己评功摆好。他们的功业也就能够从这样的不断的,救民众于水火的自我评功摆好当中,建树起来。或许,这次奴工事件还会产生几个保护奴工劳动权益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呢!

周泽雄 发表于 2007-6-20 10:13

<p>在我们这里,一切重大的社会问题,首先都不是社会或法律问题,而是都必须给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的。而那个政治高度,本质上就是如何维持政权的合法性及连贯性,舍此无他。为了这种“政治”,再赤裸裸的违法事件,都必须首先通过一系列宫廷权谋般的招术来应对,而不是直接交给司法部门依法行事。先让全国总工会出面,明摆着就是这类可怜的政治权谋在运作。总工会能够摆平此事,最好;万一摆不平,也有说辞儿,他甚至可以辩称:作为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他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说话。接下来,再继续宫庭里的下一步谋划。</p><p>本来,在法制国家,此事只要严格按司法程序行事,就可以了。别的职能部门,亦大可各尽职责。黑砖窑事件最终难免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但在具体处理时,不把它当成政治问题来抓,而是严格地依法办事,比什么都重要。</p>

ruoyan 发表于 2007-6-20 11:4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李兆苗</i>在2007-06-20 09:22:11的发言:</b><br /><p><font size="3">“……山西省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是取得成绩比较好的省份”!</font></p></div><p><font size="3" style="background-color:#f3f3f3">是在夸奖山西,还是抹黑全国?也许就这句话真实,只不过“成绩好”的标准是什么也就不难知道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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