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谈's Archiver

李旧苗 发表于 2007-6-27 14:30

罗实:强迫民工孩子向狗下跪震惊嘉兴

<p>&nbsp;</p><p>&nbsp;&nbsp;&nbsp; 城市的耻辱:九岁孩子给狗下跪磕头 <br />  2005年8月17日傍晚,天阴阴的,一场暴雨即将来临。9岁的刘超和11岁的姐姐刘洁从公园玩耍回来,他的小脸兴奋得红扑扑的,手里攥着一根纤细的竹枝。 <br />  当姐俩走到嘉兴市毛纺新村小区门口时,一个年轻男子牵着一条高大的黄色苏格兰牧羊犬过来。超超没见过这么大的狗,既有几分好奇,又有点儿害怕,站住了。那条大狗直奔他而来,长长的嘴巴,濡湿的鼻子直逼向他! <br />  这条跟他个头差不多的狗把超超吓坏了,他浑身颤抖,慌乱地挥动着手里的竹枝,想阻止狗靠近,别让它咬着自己。突然,他被抽了两个耳光,那个狗主人面目狰狞地喝道:“你敢打我的狗!” <br />  超超被打蒙了,哭喊着朝家跑去。家就在离小区门口不远的101栋,那是一楼一间只有10平方米的出租小屋。他知道此时爸爸妈妈都不在家,他们蹬着三轮车到医院门前卖水果去了。可是,爸爸妈妈就是在家又能怎么样呢?能阻止得了那凶恶的男子吗?妈妈患过小儿麻痹,一条腿有残疾;爸爸又过于老实。作为外来民工,他们免不了要逆来顺受,忍辱负重。 <br />  没想到,那男子居然从后面追过来,踢了超超两脚。可能他觉得还不解气,又用双手恶狠狠地卡住超超的脖子、像拎鸭子似的把超超提了起来。小超超喘不上气了,面呈血色,两脚乱蹬。那男子走出20米之后,才两手一松,将超超狠狠地摔在地上。顿时,殷红的鲜血从超超的额头、嘴角和鼻子流了下来…… <br />  此时,正是小区居民下班回家的时候,一路上有不少拎着包、拿着买好的菜往家走的人。见一个男子在打一个孩子,人们不禁驻足议论,但没有谁出面阻止眼前的暴行! <br />  超超已经哭不出声了。那男子又踹了他一脚:“你打了我的狗,就得赔我200元!”穷人家的孩子对钱是敏感的,听说要赔200元,超超心一紧,觉得自己给父母惹祸了。他虽然年纪小,却知道200元钱对他家意味着什么。当那男子吼出“跪下!磕头”时,超超顺从地给狗跪下了。 <br />  “别打他,别打我弟弟!”超超的姐姐刘洁哭喊着跑过来。这时,她听到那男子逼迫弟弟给狗磕头,管那条狗叫“大爹”(嘉兴话即“爷爷”),说如果狗答应了,他就不打他了。超超已被吓傻了,目光呆滞,面无表情,趴在地上磕了一个头。刘洁冲过去想拉起弟弟,那男子却一把抓住她的衣领把她拎起来,走出十几米远,扔在一间杂货店的门口。 <br />  “太过分了,不能再打了,再打要出人命的!”人群里,一位女士终于看不下去了,冲出来阻止道。“你再不住手那小孩子就要断气了!”一位老人也喊道。围观的人们这才醒过来似的,纷纷谴责那男子,有人上前欲把那男子拉开。那男子对着倒在地上的超超的肚子又踹了一脚,然后才骂骂咧咧地牵着狗离去。 <br />  这一暴行上演了大约二十几分钟。 <br />  晚上七八点钟,姐弟俩的父母刘国选和张敏荣被雨浇得像落汤鸡似的跑回家,一进门他们就感到气氛不对,儿子没像往常一样在门口等待他们,而是躺在床上,额头和左眼青肿,鼻孔还有血丝。女儿刘洁愁眉苦脸地守在超超的身边,一声不吱。 <br />  “超超,你怎么了?”妈妈焦急地问道。 <br />  “下雨收衣服时摔了一跤。”超超吃力地把眼睛睁开一道缝,怯怯地说。 <br />  “怎么会摔得这么重呢?”妈妈心疼地问。 <br />  “你家孩子让人打了。”房东过来说。 <br />  知道事情的经过之后,张敏荣愤怒了! 难道外来民工的孩子还没城里的一条狗高贵?她站起来冲出门外,她要揪出那个可恶的男子,要用生命来保护儿子做人的尊严! <br />  城市的愤怒:岂容如此残害民工孩子 <br />  平时温顺的农家妇女张敏荣像只受伤的猎豹在小区里转来转去,逢人就打听认不认识一个牵大黄狗的男人,那人打伤了她的孩子,她要找他。8月18日早晨,她终于打听到那个男子是谁。他叫赵鸣,21岁,在嘉兴市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他家也住在这个小区,同101栋仅一栋之隔。当刘国选夫妇找上门时,赵鸣不仅拒不认错,还理直气壮地争吵。张敏荣被逼无奈,愤然到南湖派出所报警。在警方协调下,赵鸣的父亲同意将小超超送进医院治疗。 <br />  超超被送到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经检查,他的头、喉、颈和腰部多处受伤,喉咙咽不下东西。睡觉时,超超打一个盹就惊醒了,一边大哭,一边喊叫:“别打我!叔叔求求你别打我了!”“孩子别怕,妈妈在这里,没人敢碰你,别怕!”张敏荣急忙把儿子搂进怀里安慰道。超超缓缓睁开眼睛,目不转睛地看着妈妈,过了好一会儿才说:“怎么有两个妈妈啊?”张敏荣心里一惊,大哭起来:“天杀的赵鸣,他把我儿子的眼睛打坏了!” <br />  医生立刻为超超做了眼底检查,结论是因外伤致重影。 <br />  住院第三天,超超身上的外伤慢慢愈合了,青紫消退了,可他的精神状态越来越不对头。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现在每天都抽筋;一天到晚昏睡在床上不肯起来;每当有人走近时,他就惶恐地把头缩进被子里;晚上,每隔一两小时就被噩梦吓醒,哭着哀求:“别打我,别打我了!”儿子的叫声让张敏荣的心都碎了。 <br />  8月22日,超超从外科转到神经科,武警总队医院的神经科医生会同从上海请来的神经科专家一起为超超会诊,结论是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是一种难以治疗的精神疾病。刘国选夫妇听了医生的诊断陷入了绝望之中。 <br />  就在他们走投无路,感到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时,“民工孩子跪狗”这一惊人事件在嘉兴市传播开了。8月26日,嘉兴市的报纸以《人的尊严不如一条狗的“尊严”?》为题,报道超超的事件。报纸刚一面世,立刻令这座平和亲善的城市震惊,令全体市民和120万外来务工者震惊。嘉兴人为自己的城市出现这样丑恶的一幕感到耻辱,强烈要求严惩赵鸣!网民在网上纷纷谴责赵鸣的行为。许多素不相识的市民前往医院看望超超,为他捐款捐物。 <br />  警方迅速对此案展开调查。8月26日,在那篇报道刊出的当日,警方对赵鸣处以14天治安拘留,并责令赵家先后为超超支付1万元的医药费。拘留所里的赵鸣承认自己因为冲动铸下大错。他又辩称,如果换上本地的孩子,他是不会做出这么恶劣的事来的。在他残忍地卡住超超的脖子又逼迫超超给狗下跪磕头时,根本没把超超当成孩子,而是视为外地人。 <br />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外来人或外来民工的态度反映一座城市、一个人的文明程度。正是对外来民工的歧视导致了超超的悲剧。 <br />  城市的善良:用爱医治孩子的创伤 <br />  超超在浙江省武警总队住院治疗88天,病情不见好转。心急如焚的刘国选夫妇不得不带他去上海治疗。小超超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了20多天,病情没有明显好转,钱花完了,刘国选夫妇不得不含泪带着儿子回到嘉兴。 <br />  超超的心因性反应越来越严重,他不敢见陌生人,不敢行走,在家走路要扶墙,出了家门就在地上爬行。医生悲观地告诉张敏荣,这种病也许三四年能够治好,也许十年二十年都治不好。 <br />  赵家预付的医药费用完了,再去要,赵家一口拒绝。儿子受伤后,他们夫妇整天守护儿子,生意几乎停了,日子越来越艰辛了,房租欠了好几个月,刘洁被迫辍学,每天捡垃圾换回三两元,买来一点米面供全家人糊口。眼看一家人再次陷入了绝境…… <br />  然而,善良的嘉兴人没有忘记他们。虽然“孩子跪狗”事件过去几个月了,嘉兴人依然时时牵挂着、关注着那个受到伤害的孩子:是啊,这个孩子是在我们的城市受伤的,我们一定要用爱给他疗伤,为他讨回公道和赔偿! <br />  当张敏荣找到市政府,向市里一位领导讲述了孩子的遭遇后,那位领导很干脆地说:“这个事件我知道,很恶劣。我们一定管,你们放心吧!”南湖司法所所长黄平接到张敏荣的司法援助请求后马上表态:“先让孩子住院,没钱我跟赵家讨。”当天,黄平就把从赵家讨来的1000元医疗费交到医院。过几天用完了,张敏荣再次来找,黄平二话没说又去找赵家,又讨得1000元。黄平就这样先后为超超讨要了20多次医疗费,总数达4万多元。 <br />  2006年5月,刘国选夫妇准备打官司为儿子讨回公道。南湖区东栅法律服务所所长吕萌国律师免费为他们代理此案。7月初,嘉兴市康慈医院为超超作出鉴定:创伤后应激反应。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2006年7月17日,由吕萌国代理,超超将赵鸣告上南湖区法院,要求赔偿209017元。 <br />  2006年8月24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人跪狗”事件而引发的超超人身损害赔偿案。2006年9月21日,在法官主持下,刘、赵两家达成调解协议:赵鸣一次性赔偿超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6万元。扣除赵家前期所支付的5万元,剩余的11万元先支付8万元,2007年12月底前再支付3万元。 <br />  当拿到第一笔赔偿金8万元时,超超父母的心情特别复杂。在嘉兴,儿子惨遭凌辱,幼小心灵遭受重创;可是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嘉兴这座城市却用法律为他们主持公道,用善良还给他们一个春天! <br /></p>

pommy 发表于 2007-6-27 14:34

呵呵,云的南方,这是讲嘉兴的事呐!

云的南方 发表于 2007-6-27 15:09

<p>晚报上报道过 你怎么找出来的 厉害!</p>

吴洪森 发表于 2007-6-27 20:29

<p>孩子被打伤还打出了精神病,只赔16万。真是TMD!</p>

云的南方 发表于 2007-6-27 20:33

老大发话了&nbsp; 我们也可以大胆的说&nbsp; 嘉兴男人真见鬼了&nbsp; 打个半死也便宜他了

乌龙茶 发表于 2007-6-27 23:48

&nbsp;&nbsp;&nbsp;&nbsp; 这在中国就算是不错的结果了。

李旧苗 发表于 2007-6-28 08:52

<p>(注:超超及狗主人均为化名。) </p><p>我不知道记者在采写这篇报道时,出于怎样的心理,要隐去当事人的姓名,套用老吴的话讲,就这样的事情,对狗主人“在网上的口诛笔伐甚至语言威胁都是必要的”。在中国,许多事情让人感觉气愤、但又无奈,有时不能不产生法外寻求解决的冲动,对那位狗主人,我觉得,揍死他都活该!中国的民工太软弱,太好欺负了,有时候,法律不能解决的事情,就应该用暴力、用拳头来解决![em16][em16]</p>

李旧苗 发表于 2007-6-28 09:0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吴洪森</i>在2007-06-27 20:29:11的发言:</b><br /><p>孩子被打伤还打出了精神病,只赔16万。真是TMD!</p></div><p>我查了查有关报道,在法庭上,被告方的律师提出原告及其父母本属农村户口,因此赔偿应该按照农村的生活标准来进行。<br /></p>

吴洪森 发表于 2007-6-28 10:31

不能放过这狗日的过门。要把他揪出来。对法院的判决要抗议。

生死相伴 发表于 2007-6-28 17: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李大兴</i>在2007-02-15 08:59:00的发言:</b><br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0pt"><span style="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fareast-font-family:simsun">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span></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p></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0pt"><span lang="ZH-CN" style="font-family:simsun;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0pt"><font size="4"><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ZH-CN" style="font-family:simsun;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我对法律专业一窍不通,正如不懂许多专业一样。但“同命不同价”这种规定拿到美国来绝对是歧视性法规,不容存在。提出“同命同价”是对生命价值平等的肯定。生命价值平等本该是做为法律前提的基本理念,却在中国缺少。如果是国家赔偿,“同命同价”</span><span lang="ZH-CN" style="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fareast-font-family:simsun"> </span><span lang="ZH-CN" style="font-family:simsun;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理论上也是可行的。在美国,现实里的“同命不同价”多是由于律师的本事和当事人的赔偿能力。</span></font></font><span style="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fareast-font-family:simsun">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span></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p></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font></p><span lang="ZH-C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simsun;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ansi-language:en-us;mso-bidi-language:ar-sa"><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我以为,不能用个别案例的荒谬否定有关生命价值平等的基本理念,现实判决不等于理念的完全实现却需基于理念。</font></span><br /></div><p></p><p>&nbsp;&nbsp; <a href="http://www.zmw.cn/bbs/dispbbs.php?boardid=10&amp;replyid=390382&amp;id=72431&amp;skin=0&amp;page=1&amp;star=1">http://www.zmw.cn/bbs/dispbbs.php?boardid=10&amp;replyid=390382&amp;id=72431&amp;skin=0&amp;page=1&amp;star=1</a></p>

林泉 发表于 2007-6-28 20:10

这个狗主人真混账。

他乡之客 发表于 2007-6-29 01:50

奇怪了,六级伤残,没有刑事追究吗?

大狗 发表于 2007-7-5 13:49

这个事情没这么简单的,据我所知,双方当事人精神都有点问题,双方也都是穷人。[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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