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彭宇案的判决书(全文)
民 事 判 决 书 <br /><br /><br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br /><br /><br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br /><br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br /><br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br /><br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br /><br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br /><br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br /><br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br /><br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br /><br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br /><br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br /><br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br /><br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br /><br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br /><br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br /><br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br /><br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br /><br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br /><br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br /><br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br /><br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br /><br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br /><br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br /><br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br /><br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br /><br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br /><br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br /><br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br /><br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br /><br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br /><br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br /><br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br /><br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br /><br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br /><br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br /><br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br /><br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br /><br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br /><br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br /><br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br /><br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r /><br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br /><br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r /><br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br /><b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br /><br /><br /><br /><br />审 判 长 XX <br /><br />代理审判员 XXX <br /><br />代理审判员 XX <br /><br /><br />二○○七年九月三日 <br /><br /><br />见习书记员 XX<br /><br /> 梦GG的有内线呀,转的真及时! 拿出了200元钱这件事对彭某极端不利。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自觉的梦游人</i>在2007-09-06 04:35:14的发言:</b>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br /><br /><strong>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strong>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br /></div><p>谢谢~~终于找到出处了。 </p><p>这两天经常听到电视、电台的主持人引用法院的这部分(加粗)“判词”。似乎,我们的法院面对需要救助的对象,更多地不是考虑“救人”“救命”这样的最要紧选择。 </p><p>而且,这个判词的潜台词几乎完全无误地告戒人们:不要救死扶伤,也不要惹是生非。……其结果,可能造成整个社会公德水准的继续下降。</p>[em50][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066919[/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问题是要弘扬正气呢,今后真的被人有意无意撞伤的人就别想得到赔偿了,社会公德水平还是会下降。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章启晔</i>在2007-09-06 19:13:57的发言:</b><br />问题是要弘扬正气呢,今后真的被人有意无意撞伤的人就别想得到赔偿了,社会公德水平还是会下降。</div><p></p><p>我怎么读得有歧义了?不知道你是不是认为受害者“得到”的赔偿一定要抓个“现行”,才能有实施赔偿的主体?</p><p>其实,在法庭审判中没有确凿证据,不能进行有罪推定下;承担无辜受害者赔偿责任的应该由国家提供相关赔偿。当然,我也不知道这样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即使没有,国家也有“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的义务进行赔偿。</p>[em50][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083310[/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p>法律要弘扬正气,这不错。但身为法官,如果老是把弘扬正气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他离葫芦僧也就不远了。因为,正气与事实、真相往往未必契合,若是正气先行,就可能假正气之名而行栽赃陷害之实了。</p><p>以主帖为例,法官的判决是否会妨碍旁人见义勇为,还在其次,关键在于,法官的取证方式、推导方式相当怪诞,倾向性极为明显。哪怕该倾向性是有助于旁人见义勇为的,我也不能为他喝彩。因为,超越事实、有违公正基础上获得的正气,只是伪正气、伪正义。</p><p>照顾相对弱势的老年人,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人道追求,但这种追求永远不应以损害公正为代价。一旦公正沦为人道的刀下鬼,则这份人道中究竟还残存几许人道,就得重新掂量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正经秀</i>在2007-09-06 20:54:04的发言:</b><br /><p></p><p>我怎么读得有歧义了?不知道你是不是认为受害者“得到”的赔偿一定要抓个“现行”,才能有实施赔偿的主体?</p><p>其实,在法庭审判中没有确凿证据,不能进行有罪推定下;承担无辜受害者赔偿责任的应该由国家提供相关赔偿。当然,我也不知道这样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即使没有,国家也有“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的义务进行赔偿。</p>[em50]</div><p></p><p>哦,你可真有办法,请问国家赔偿的资金从哪里来?对毫无责任的人征税吗?那现在也没法律禁止你向那位老太捐款嘛。</p><p><font color="#ff3300">国家也有“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的义务进行赔偿。</font></p><p>大概你认为人民币是草纸?就算是草纸,制作草纸也要成本的。</p><p>什么是“社会公共道德的义务”呢?</p><p>如果那老太很富,也不会发生这类事,她根本不会那么大年纪了,还双手拎东西,挤公交车。她凭什么不能享受专车呢?许多年轻力壮的官员都有专车嘛。许多有车的人很可能财富来源不明嘛。国家弘扬公德,应该给她配专车,是不是?或者取消官员的公车并派警察逐一调查每个买车人是否有不正当的收入,可前者会导致挤公交车的人更多,而后者也有成本,除非不给那些警察发工资,除非中国不发展汽车工业。你可真是中国良心的典范。</p><p>那么高尚的国度里,我看公德的的水平也没高过任何一个国家,或是伤风败俗的现象比任何一个国家更少(按人均数计算)。</p><p>我们的教育尽培养什么东西。</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童志刚</i>在2007-09-06 15:48:32的发言:</b><br />拿出了200元钱这件事对彭某极端不利。</div><p>彭宇的解释:“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 </p><p>法官的常理:“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有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p><p> </p> 我搜了一下类似的事情,当事者一方大都是老人。抛开具体的案例,究竟是什么让一些老人违背良心对有恩之人报以诬陷?仅仅是因为经济原因吗?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老实和尚</i>在2007-09-07 09:46:09的发言:</b><br /><p>彭宇的解释:“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 </p><p>法官的常理:“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有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p></div><p>用4万5来买这个教训确实昂贵了点儿。但是,老太太的家属(还是公安局的?)说“没带钱”,1,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没钱也有卡,除非这人出门从来不带钱包;2,就算真没钱,你也可以借,却没有不要欠条的道理,既然非亲非故,而且你又不是责任人,你凭什么要拿钱给别人?3,或许那家属要这200元就是想把笼子做好,结果你就真的钻了?应该说,法官的这个“常理”确实是常理。</p><p>彭先生的问题是,他漠视了(假设他确实无辜)这些“常理”,所以只能交钱当学费吧。</p> 童叔真的分析到了骨子里了,深刻! <p>在这个帖子里</p><p><a href="http://www.zmw.cn/bbs/dispbbs.php?boardid=4&id=77855&page=1">http://www.zmw.cn/bbs/dispbbs.php?boardid=4&id=77855&page=1</a></p><p>有如下报道:</p><p>[QUOTE]彭某说他永远都会记得2006年11月20日这一天。“上午9点左右,我坐车去上班。”彭某是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当天上午,他乘坐83路公交车前往水西门广场车站转车,就在他下车的一刹那,事情发生了。 <br /> “我从后门下车,看到站台上很多人蜂拥着朝后面跑,一个老太太跌坐在离车门约两米偏右位置的慢车道上,两只手里都拎着东西。”彭某说[/QUOTE]</p><p>从中可以断定老太的儿子必定不是孝顺的典范,而她的经济状况一定不够好,因此,</p><p>[QUOTE]但是,老太太的家属(还是公安局的?)说“没带钱”,1,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没钱也有卡,除非这人出门从来不带钱包[/QUOTE]</p><p>恐怕老太未必有卡,钱也不多,哪怕有一点,否则,那篇报道不会接着说:</p><p>[QUOTE]在车上,三人一句话没说,很快到了医院。经检查,老太太股骨颈骨裂,需要手术治疗。“那一幕我做梦都没想到。”彭某描述了当时的情景,“一听到医生这么说,老太太口气顿时变了,大腿一拍,指着我说:‘告诉你啊小伙子,就是你把我撞倒的!’”彭某摇着头说,听到这句话,他整个人一下就懵了,一句辩解的话都说不出来。 [/QUOTE]</p><p>童版的结论是对的:判决没错,法律不是常理,何况只谈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老太的权益何在?</p> <p>老太太是个老江湖,知道一开始就认定对方撞自己,儿子没来之前,是很危险的.</p> 老年人天晓得呀,怎么会假话比真话可信。 <p>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strong>加害人</strong>对<strong>受害人</strong>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p><p>这个加黑的“<strong>加害人</strong>”的突然出现,明显就是实在偷换。</p><p>承上文,根据“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br /><br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strong>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strong>。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p><p>得出: <br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可以说是一个解释。</p><p>另一个解释应该是也成立的:那就是老太自己滑倒,撞倒彭的身上,再倒在车外。</p><p>因为彭的供词承认可能被撞,并不能简单地偷换成相撞。判决书恰恰是在这里很武断地把彭的<strong>承认被撞</strong>判定<strong>发生相撞</strong>的。由此,就变成了把彭说成了加害人,但是,反推之,到了彭承认被撞这一关节,如果倒下的是彭,那么,老太久成了加害人了?要注意的是:老太双手提着两大袋东西,急于下车,而彭也在下车,同一个方向,彭如果撞到老太应该是老太先摔出车来,何以彭先下了车呢?所以另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是老太先没站稳,撞在彭的身上,彭先下了车,老太跟着滚了下来。</p><p>在实际的有限证词有两种以上的互相矛盾的取证可能的情况下,法庭显然是在偏听一方。</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童志刚</i>在2007-09-07 10:40:37的发言:</b><br /><p>用4万5来买这个教训确实昂贵了点儿。但是,老太太的家属(还是公安局的?)说“没带钱”,1,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没钱也有卡,除非这人出门从来不带钱包;2,就算真没钱,你也可以借,却没有不要欠条的道理,既然非亲非故,而且你又不是责任人,你凭什么要拿钱给别人?3,或许那家属要这200元就是想把笼子做好,结果你就真的钻了?应该说,法官的这个“常理”确实是常理。</p><p>彭先生的问题是,他漠视了(假设他确实无辜)这些“常理”,所以只能交钱当学费吧。</p></div><p>有没有另一种常理?比如:彭宇是一个热心助人的人(世界上总有一些人是乐于助人的吧?这是否常理?)。 </p><p>而对一个热心人来说(如果是编故事,这个热心人很可能是童志刚老乡——东北银),当把老太太送到医院,在乱哄哄的环境里,老太太的家属说没带钱(这一点我也表示怀疑,如果老太太家属说钱不够更可信),他拿出200元,并且大方地说算了不用借条了,是很容易理解的行为吧? </p><p>就算从一般的常理上讲,法官怎么不考虑老太太这边的常理呢?在老太太儿子来后老太太为什么不直接指出是彭宇撞的她?她儿子当时为什么是以一个人送母亲到医院不方便为理由请其帮忙送?出租车上她儿子怎么没提补偿的事?到医院那么简单就达成了让彭宇预付200元赔偿金?报警后怎么没提要赔多少钱的事?既然有预付也该有剩下的钱吧?而且三个月后才提起赔偿,重要证据——笔录还丢了,并且他儿子还拙劣地拍了笔录照片并让派出所所长作伪证? </p><p>所以,不是彭宇漠视了常理,而是法官漠视了常理。</p> <p>常理,只能作为判断的参考,不宜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关于常理的常理。</p><p>常理乃是对群体的综合,故不考虑特殊性和个别性,而个体恰恰生活在各自的环境和处境里。退后三丈,我们无不生活在形形色色的常理里;趋前三步,我们看到的只是个体和差异。</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周泽雄</i>在2007-09-07 14:32:22的发言:</b><br /><p>常理,只能作为判断的参考,不宜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关于常理的常理。</p><p>常理乃是对群体的综合,故不考虑特殊性和个别性,而个体恰恰生活在各自的环境和处境里。退后三丈,我们无不生活在形形色色的常理里;趋前三步,我们看到的只是个体和差异。</p></div><p>完全同意第一段。不议。 </p><p>第二段说有形形色色的常理,所以,按照什么常理来推断就有了选择性。我说另一种常理是基于某一类人的存在。 </p><p>但看法官是在假定所有人都是“经济人”的基础上做出的常理推断。</p> <p>楼上几帖都涉及到“常理”与“判决”之间的关系问题。</p><p>我谈“常理”,不是对法官谈的,也不是对判决谈的,而是对那位现在被判支付4.5万元的彭先生谈的。现在也不妨假设彭先生就是活雷锋,但是今天的社会的“常情”就是这样:你要做雷锋,只能做一个有生活智慧的雷锋,而不可以做一个忽略常理的雷锋,否则你就要为你的忽略埋单。这不是推论,因为判决已成事实,更因为,类似的判决并非孤例。</p><p>回章先生:我对这个判决未作整体性“对”还是“错”的判断。</p><p>回和尚:当雷锋,随便给人200元,……都不是“常理”而是“特例”。</p> <p>不是随便给啊,是要放在当时的情境下。你要硬说那就是特例也没办法,估计以后这样的事越来越成为特例了。</p><p>“有智慧的雷锋”,如果雷锋在做好事前先智慧一番,尤其是中国式智慧一番,还是雷锋吗?还有雷锋吗?</p><p></p>[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152791[/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童志刚</i>在2007-09-07 15:53:49的发言:</b><br /><p>楼上几帖都涉及到“常理”与“判决”之间的关系问题。</p><p>我谈“常理”,不是对法官谈的,也不是对判决谈的,而是对那位现在被判支付4.5万元的彭先生谈的。现在也不妨假设彭先生就是活雷锋,但是今天的社会的“常情”就是这样:你要做雷锋,只能做一个有生活智慧的雷锋,而不可以做一个忽略常理的雷锋,否则你就要为你的忽略埋单。这不是推论,因为判决已成事实,更因为,类似的判决并非孤例。</p></div><p>彭先生现在有“常情”了,再要看见一个昏迷不醒的人倒在路旁,是绝对不会再去救了,因为没人打借条;再要看见一个歹徒正在行凶是绝对不敢靠前了,因为来不及谈价钱,万一自己被打伤谁出医药费? </p><p>法院的判决让整个社会都具备了“常情”,这才是罪魁祸首。</p> <p>关于彭宇救人反被判赔案中的事实和分析</p><p><a href="http://www.acla.org.cn/forum/showflat.php?Cat=&Number=718749&page=0&view=collapsed&sb=5&o=&fpart=1">http://www.acla.org.cn/forum/showflat.php?Cat=&Number=718749&page=0&view=collapsed&sb=5&o=&fpart=1</a><br /><br />宋公明<br /><br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老人就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br /><br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向媒体求助,因此媒体做了报导,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现在强国论坛又将此案公布于全国网友面前。为了让大家能对本案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了解,现将此案的发展经过略加整理,让大家有个头绪,同时也做一点评点,以供参考。 <br /><br />一、事情的经过: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 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br /> <br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br />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br /><br />二、第一次开庭。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以正在大搞装修为由,称无法提供这份关键的证据。<br /><br />(评点:派出所搞装修,正常的业务都不能进行了?如果国防部搞装修,就不要打仗了?国务院搞装修,全国就不办公了?如果全国的派出所都搞装修,岂不是天下就要大乱了?<br />派出所的笔录,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证据,既然双方均无法提供,法庭就应认定为双方举证不能,本案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诉。法院不做认定,是不是为原告争取时间?)<br /><br />三、第二次开庭。5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接警的一名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高老太一方代理人以此试图证明彭宇曾承认跟人发生碰撞,而直接受害人就是高老太,要其承担责任。彭宇称自己做笔录时从没说过这话,他下车后才发现了倒地的老太。<br /><br />(点评:派出所的笔录找不到,也不查,倒是派来一个警察出庭作证,而且是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词。明明做过笔录,可是就是不拿出来,这种证言当然不能采信。退一万步说,即使彭说过下车时被人撞了一下,就能证明撞的就一定是老太吗?难道现场只有他们两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应提供能得出唯一肯定结论的证据,提不出,同样是举证不能,法院理应再次驳回起诉。)<br /><br />四、第三次开庭。7月6日下午2点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经过两次庭审,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br /><br />(点评: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这倒不要紧,因为律师更不是法官的对手,只要法官公正,又怕什么呢?如果法官不公正,你请了律师,仍然不是人家的对手,以后事态的发展,正是如此。)<br /><br />第三次庭审,高老太的代理人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当时民警对彭宇所做的原始询问笔录电子文档和民警的回忆材料,试图证明彭宇当时曾向民警称:“自己感觉被撞了一下,后来看到老太倒地了,就上前去扶。”彭宇一方再次予以否认,并提出为何笔录原件和证人陈先生的笔录都不在了?<br /><br />被告彭宇则请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出人意料的是,高老太看了一下陈先生的样子后,否认他是当天帮助她的中年男子,但她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而证人表示“太让人气愤”。<br /><br />(点评:高老太否认陈先生是当天在场的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被证明是说谎。因为当天见过陈先生的人,还有老人的儿子,警察等,更有陈先生手机中和老太儿子联系的电话号码为证。法官既然不采纳高老太的意见,就应采信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因为原告当事人高老太故意说谎,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再次驳回其诉讼。)<br /><br />然而这次庭审依然没有结果。<br /><br />五、关于 派出所的卢所长作伪证的情况。这个情况,很多报导不知为何都没有提,但是情节实在太精彩,不能不说。<br /><br />当地电视台播放的情况: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 “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这位所长先生对电脑了解太少,不知道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故敢于冒着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没有老太和陈先生的那份呢?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也是个公安人员。 <br /><br /><br />(点评:所长在法庭上表演失败以后,法庭应当如何处理?卢所长之所以来到我们崇高的鼓楼区法院,来到我们这个法庭上,是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度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这位所长不仅是个人失信于法律,而且使国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的形象遭受到严重损害。法院难道就一点也看不出他是和原告互相串通的吗?就一点也不怀疑其中有犯罪的可能吗?)<br /><br /><br />六、第四次庭审: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br />(点评:双方无过错?告的是被告,法院当然只须认定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与原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原、被告不是共同行为人,责任共担从何说起?法律依据何在?)<br /><br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br /><br />(点评:既然明知有绊倒或滑倒的可能,又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撞,为何不着重分析绊倒和滑倒的情形?现场摸拟演示一下,看被告下车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撞到人,会撞到何种程度,这应当是完全可能做到的吧?)<br /> <br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br /><br />(点评:应当说,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完全可能轻易逃脱。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br />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br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br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br /><br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br /><br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br /><br />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br /><br />(点评:让人又好气又好笑吧?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混蛋逻辑?)<br /> 根据以上推理,在昨天宣读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高老太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而非其所称的见义勇为,据此酌定彭宇补偿45876元。<br />(点评:我已无话可说。)<br /><br /><br /> <br /><br />七、附录:网友提供的其他情况。<br /><br />1,对徐老太跌倒后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她本人和其家人多次在法庭和媒体上强调,以至于声泪俱下。我们不是铁石心肠,将心比心,我们能够体会一个老年人受伤后的痛苦。然而,大家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偷换概念: 这种痛苦与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并无逻辑上的关联。换句话说,痛苦并不证明彭宇应该赔偿,除非——真的是彭宇撞的。可惜,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没有哪件能够证明的。 <br /><br />2,网上的争论中,也有几个支持徐老太的ID,被许多网友认为是徐家儿子的马甲。徐家儿子也是另一位人民警察呢,这样没有根据的认为,对警察的形象不好,也影响警民关系。似乎这些ID不太愿意承认自己是马甲,可惜他们所说的,几乎无不是徐家的独家内幕信息。如果这样还不承认是马甲,呵呵,那我们只好笑了。应该说这是最不专业的马甲吧。我比较老土,不知道公安8处是做什么公干的,但愿不是做卧底的,呵呵!至于彭宇方,虽然网上支持者很多,但除了一个明确自称同事的支持帖子外,我看不出有明显的马甲疑似,也许我眼光不行。 <br />3, 据媒体报道,第三次开庭中,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徐老太生气地说:“我不接受!”彭宇也同样表示不接受。然而,在网上的一个帖子中,我却惊讶地看到,马甲之一“黑的白不了”又曝内幕信息,“法院不会要判彭宇赔13 w的,老太儿子当初和彭宇私下协商,也只是 要彭宇承担几w。”呵呵,惊讶之余,我忍不住跟帖高度赞扬了徐家的算盘打得精。反正也找不着什么证据,能吓唬一下,让彭宇肯赔个几万,自己也算捞着了。呵呵!既然如此,彭宇为什么不答应呢?除非?——他真的确信自己绝对没有撞徐老太?! <br />4,应该是挺简单的一个案子,开庭三次了,仍然没有结果。大家都在急切地等着第四次开庭出判决的时候了,法官却恰到好处地外出学习了。继续等吧。可奇怪的是原以为一周的学习,一个多月过去了,却仍然无声无息。让我们不禁在想,法官大人们在研究什么?还是在等待什么?常挂在口中的“公检法”,难道是徐家儿子的“公”让我们的“法”为难了? <br />5、 关于另一个目击者,也是本案中的重要证人陈先生,他的证人身份的争执,我就不想多说什么了。顶好笑的是徐老太当时疼得记不清陈先生长什么样了,却斩钉截铁地记得脸上有没有长痣。实在太好笑了,正是一个谎言,要用十个谎言去圆。徐家人接受采访的时候,大概忘记了徐老太在法庭上是多么坚定地否认陈先生的,好像完全不是记不清的样子吧。 <br /><br />6、 关于笔录问题,我还想再说两句。众所周知,对确定本案是非最为关键的第一时间的笔录原件由于不能理解的原因丢失了。卢“所长”的解释是派出所装修之类的弄丢了。且不问执法机关的资料档案是如何管理的,竟然发生丢失情况,不知还会不会发生失窃案件,呵呵!我想知道的是,是否该所丢失的只有这个案子的笔录呢?如果是,却又是为何呢?难道是单独保管的?呵呵!更让大家都不可思议的是,徐家儿子居然曾用手机拍过其中一份笔录。我不想再讨论为什么卢所长要谎称是自己用手机拍的了,他大概也知道这笔录是不应该给非执行公务的徐家儿子擅自翻阅并拍照的,正像他不会让彭宇去拍照一样。我想问的是,笔录的“丢失”与徐家儿子的翻阅和拍照有无关系?我还想问的是,徐家儿子自称拍照是职业习惯,为何只拍其中一份?何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何不用更清晰的复印手段?我更想问的是,从手机所拍的模糊不清的“笔录”上,法庭上每个人都看不出原文究竟如何,该派出所的警察又是如何能确定就是原始笔录,并能完整地誊写出其中的笔录内容?莫非经过特殊训练?有特异功能? <br /><br />7、 关于测谎。我想这大概是记者觉得等待的时候太无聊了,才想出来的八卦话题吧?我好像还没有听说过在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案例。记得有个网友曾说过,这两方中肯定有一方在撒谎。我想,如果只有一方曾撒谎,那么不用问了,因为卢所长、徐老太等等所说过的透明质的谎,已经大白于我们的面前。除非——呵呵,两方都在撒谎。我想,怀疑彭宇的人可以看看从始至今彭宇、以及陈先生的陈述可有前后矛盾的不一致之处? <br /><br />8,本案影响也很大了。据说市局的孙局长已经关注。这也许是真的。徐家儿子不是自称他接受采访要经过领导同意吗?有的网友乐观地认为局长的关注会有利于彭宇得到公正。我想大家还是别太过一厢情愿吧。以小人之心,我想孙局长为了维护警察形象,大概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对涉嫌作假、伪证、擅用职权的卢所长和徐家儿子予以追究行政处分,确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另一种选择是动用政法机关内部影响,对法院施加压力,促使法庭判彭宇败诉,用结果在形式上证明卢所长和徐家儿子没有错,以鸵鸟态度对待市民的质疑。究竟采用哪种选择,要看我们的孙局长是不是还记得“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了。 <br /><br />2007,9,6,17:<br /></p> <font color="#7d7d7d">章提交者:晚风66 加帖在 </font><a href="http://club.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font color="#3399ff">猫眼看人</font></a><font color="#7d7d7d">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br /><br /></font>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彭宇就是撞人者.<br />所以,法官的正常判决是驳回原告,并建议原告依法起诉派出所!!!<br />因为派出所失职,丢失关键证据,使得原告受损害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br /> <p>我自己有个体会, 任何不太稳固的东西,从轻轻被撞到最后晃晃悠悠倒下来, 肯定有好几秒钟. 所以往往是真正撞人的已经在好几米开外了. 那个东西(或者是人)刚刚好倒在后面的人旁边. 这个时候去扶的话, 往往风险很大.</p><p>我曾经去买水果, 前面有个人走过去的时候轻轻碰了水果摊, 我走到的时候正好一个桃子滚在我的脚下.我低头捡了起来, 这个桃子就只好我买下了, 因为水果店老板娘一口咬定是我碰下来的.</p><p>还好只是一个桃子, 不是一个老太太.</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金秋</i>在2007-09-07 16:36:53的发言:</b><br /><p>彭先生现在有“常情”了,再要看见一个昏迷不醒的人倒在路旁,是绝对不会再去救了,因为没人打借条;再要看见一个歹徒正在行凶是绝对不敢靠前了,因为来不及谈价钱,万一自己被打伤谁出医药费? </p><p>法院的判决让整个社会都具备了“常情”,这才是罪魁祸首。</p></div><p> 赞同,尤其是最后这句。但建议把“彭先生”三个字去掉,因为不能确定彭先生没有撞徐老太,因此也不能确定如果判决对彭先生有利,会不会导致社会公德在另一个维度上的缺损。</p> 这个案例的最大不公平处就在于这里的常理都是可以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而且很多不同的解释都是互相对抗的。同意ruoyan的看法,这个案子根本就是不成立的。至于赔偿,警方的失职是应该追究的,这就要变成国家赔偿,另一个应该赔的就是公交公司,但是绝对不应该是在所有证据无法证明彭撞到老太的前提下,用所谓的无错无责任的加害人的名头判决彭赔偿。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金秋</i>在2007-09-07 16:36:53的发言:</b><br /><p>彭先生现在有“常情”了,再要看见一个昏迷不醒的人倒在路旁,是绝对不会再去救了,因为没人打借条;再要看见一个歹徒正在行凶是绝对不敢靠前了,因为来不及谈价钱,万一自己被打伤谁出医药费? </p><p>法院的判决让整个社会都具备了“常情”,这才是罪魁祸首。</p></div><p>不知道金秋会怎么处理。当然我还是建议金秋“看见一个歹徒正在行凶”时先往后靠,因为你恐怕不是他的对手。 </p><p>如果是我,我想我应该会选择打110或120吧。</p> 说句题外话,以我的观察,法官的其实并不是十分了解南京人的“常情”,我相信全中国或许还就只有南京人才有这种“常情”,而且我还注意到了事发地是在“水西门”,很偏僻的,主要是些工厂和科技园区之类的吧?呵呵,我的意思是说,如果彭先生恰好就是来自这些地方,扶起一个跌倒的老太并且附送到医院恰好是很正常的,法官先生似乎还没领教过这些科技人员对人处事上的单纯!呵呵。[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童志刚</i>在2007-09-07 22:52:56的发言:</b><br /><p>不知道金秋会怎么处理。当然我还是建议金秋“看见一个歹徒正在行凶”时先往后靠,因为你恐怕不是他的对手。 </p><p>如果是我,我想我应该会选择打110或120吧。</p></div><p>干嘛打110或120啊?打电话不要电话费?谁给你报销啊?您还是省点吧!再说你以为这两个电话打完就算完了?打完了110,你得去警察局作报案人笔录,打完了120,你得随车护送去医院,想瞅空子溜掉都不容易。按照“常情”,一般人是不愿意惹这些麻烦的,何况你还是武汉人,谁相信你是在做好事?没准这事儿跟你有关系。<img alt="" src="http://www.zmw.cn/bbs/images/topicface/face2.gif" /></p> <p>刚才去了一下网友意见版,立马把转贴删除。</p><p>这个案件的判决,就是······这个········当然··········也是········那么········</p><p>你的明白?</p>[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227717[/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p>昨天,听人说案件当事人老太太家的电话住址、公安某处的电话、某区法院的电话已经在网上披露,电话被打爆,而且大都是外地打来的。</p><p>本来不信,以为是情绪传言。今天上网浏览时还真的看到相关电话号码了。</p><p>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空前地大,铺天盖地的舆论不仅会惊动高院,也会惊动D。虽然,当地媒体比较噤声,而大家似乎都在期待着什么……彭宇上诉?上级法院干预?政府干预?期待二审。</p><p>拭目以待。<br /></p><p>[em50]</p>[align=right][color=#000066][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228668[/lastedittime]编辑过][/color][/align] 应严惩做伪证的派出所所长。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金秋</i>在2007-09-08 09:18:27的发言:</b><br /><p>干嘛打110或120啊?打电话不要电话费?谁给你报销啊?您还是省点吧!再说你以为这两个电话打完就算完了?打完了110,你得去警察局作报案人笔录,打完了120,你得随车护送去医院,想瞅空子溜掉都不容易。按照“常情”,一般人是不愿意惹这些麻烦的,何况你还是武汉人,谁相信你是在做好事?没准这事儿跟你有关系。<img alt="" src="http://www.zmw.cn/bbs/images/topicface/face2.gif" /></p></div><p>所有的事情,几乎都是一个道理,即你是否把握了那个“度”。你如果一定要走极端,要么干过头,要么就不干,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比如说吧,做笔录是我能够承受的,4万5千元是我拿不出来的,所以,我继续打电话,你呢,钱广的妹妹钱多,愿意给老太太支援点,我是没有理由反对的。 </p><p>另外,武汉人怎么了?我的大学同学有1/4是纯正的武汉人,他们都很好啊。</p>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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