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谈's Archiver

兮兮 发表于 2007-10-29 20:33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高雅

熊培云


开放的、功能正常的社会必定会自发形成一个审美市场,所有具有创造权利与审美权利的个体理应遵守这种市场原则。

据《新快报》报道,音乐界的一些著名人士日前在北京举行了批判[b]网络歌曲[/b]的座谈会,与会者号召“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觉抵制网络歌曲恶俗之风”。

按说,高雅与通俗,中国人向来是宽容的。关于这一点,“雅俗共赏”这个成语即是见证。只是,倘使有人在“通俗”前面加了个“恶”字或“低”字,这“通俗”就变得像“通奸”一样为正人君子不齿了。至于高雅,通常是难见污名的,最多只是收获诸如“曲高和寡”之类的嘲笑,在心底里人们还是尊重的。

相关争论由来已久,争来论去,关键还在于如何对待以下两种权利及其关系:一是创造的权利,二是审美的权利。显然,尽管每个人有能力和禀赋的不同,但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说,他们在创造与审美方面的权利都应该是平等的。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从自己的审美角度为他人创造贴上“恶”的[b]标签[/b],继而否定他人创造的权利,实际上是借助自己审美的权利扼杀他人创造的权利,这种审美因为具有进攻性而超出了审美的范畴。

伏尔泰的那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里的精神,换到审美问题上,也是相通的。[b]我们[/b]至少可以说:“你可以不同意我的审美,但是你无权剥夺我审美的权利。”林子大了,本应该什么鸟都有,存在审美分歧是必然的,并不值得大惊小怪。显而易见,审美的同质化既是违背历史的,也是违背人性的。事实上,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他的有生之年,也有不同的审美阶段。许多曾经海誓山盟的[b]爱情[/b],不也因为时光的流逝而黯淡了光辉吗?

尽管人人都可以投出自己的赞成票或者反对票,但是,创造和审美作为权利是不可能通过这种投票剥夺的。所以,任何创作者都不能获得一种“只许我创造,不许你创造;只许我审美,不许你审美”的排他性的权利。“只许我创造”的结果必然是你只许并且只能消费我所创造的一切。

好在历史在进步,和旧世界的包办婚姻一样,曾经在人类社会大行其道的“包办审美”如今也已经被历史抛弃。应该承认,倡议书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人们真正担心的是有关“恶”的标签的滥用可能会导致另一局面。如果这种审美取向与强力合流,它必然会破坏一个社会创造与审美的多样性,进而沦为一种暴力审美或者强制审美。其背后逻辑用一句俗话来解释就是“看不惯你(审美),所以消灭你(强制)”。

进一步说,开放的、功能正常的社会必定会自发形成一个审美市场,所有具有创造权利与审美权利的个体理应遵守这种市场原则。一方面,做到“我的审美我做主”,另一方面尊重其他个体的“消费者主权”或者“审美者主权”。那些对高雅歌曲孜孜以求的创作者,虽然忧心可嘉,但真要“拯救高雅”,最好的方式想必还是创造出有生命力的高雅作品,舍此并无他途。一个女子是否天生丽质和隔壁究竟住了东施还是西施是没多大关系的。至于年轻人乐意跑到哪位“施主”的窗子下面去唱“月光下的凤尾竹”,全凭年轻人的心愿,而不是他人可以干涉的,因为我的审美和我的爱情一样,与你无关。


新京报

周泽雄 发表于 2007-10-30 10:40

“伏尔泰的那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里的精神,换到审美问题上,也是相通的。我们至少可以说:“你可以不同意我的审美,但是你无权剥夺我审美的权利。””
——在非关“权力”的领域,大谈“权利”,总是有些不妥。真要谈权利,坚守低俗固然是一种权利,抨击低俗不也同样是一种权利,只要不形成“权力”并构成干涉,“权利”二字就不必引入。

小梅 发表于 2007-10-30 12:07

"好在历史在进步,和旧世界的包办婚姻一样,曾经在人类社会大行其道的“包办审美”如今也已经被历史抛弃。"
这样的表述很概念

emmer 发表于 2007-10-30 21:06

感觉上“恶搞”,“低俗”,“网络红人”,已经是去年的事情了。到了今年,多数人见怪不怪,茶余饭后也很少拿出来当谈资。这个座谈会,开得有点马后炮的味道。
“审美市场”和“审美权利”的提法有点奇怪,估计是直接从“消费市场”和“消费者权利”借用来的。“审美”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文中所说的只能称为娱乐。
假如它只是一种娱乐现象的话,那么这个座谈会就好比五星级酒店的厨师们开会,讨论批判抵制大街小巷卖羊肉串、担担面、蛋炒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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