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苗:就华为公司“辞职再聘”热议的再言
就华为公司“辞职再聘”热议的再言[font=Times New Roman][/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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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前作文《我看华为[font=Times New Roman]“[/font]辞职风潮[font=Times New Roman]”[/font]这档子事儿》,内中提及《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与其造成的机制不符,华为公司的解聘与辞职风波不过是作为案例来说明这个关系而已。若就华为公司开具的条件而言,比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最高“补偿”规则,也就是最多不超过[font=Times New Roman]12[/font]个月的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三倍,可以说,但凡签订这解聘或辞职书的人等,几乎没有什么“吃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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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基本没有看明白,华为公司的做法是杜绝“后患”,真正“吃亏”的不是那些按照条件能签署“辞职”或“解聘”的那些资深者,而是现在绝然很“新”的那些员工。仔细想想,即使那些老员工不签署这些文件,他们所能得到的“补偿”还能比前述标准更高么?若不去考虑物价因素和员工个人未来工资变动因素,若未来遭遇解聘,这些已经十年资历的老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然是今天拿到的这笔数额,而那些新员工呢,只要华为公司小心谨慎,估计没有人能再有这样的机会白白拿到一笔“补偿”了。说明一下,[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年深圳的年平均工资是[font=Times New Roman]3.16[/font]万元,三倍的数额并不超过[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万元这个数目。据说是[font=Times New Roman]7000[/font]员工辞职再聘,任正非根本用不着[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个亿来包下整个这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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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华为公司,搞不清数字是一方面,而更迷糊的一面是以《劳动合同法》为标准来测定事情是否“合理”。以法律作言辞,得到的判断只能是“合法”与否,批评华为公司此举“不合理”,或者是有失“良知”,显然明了华为的做法并非不“合法”。但却恰恰又拿《劳动合同法》的补偿规则来判断华为公司作为的道德如何。逻辑上说来,也就是拿一部尽管尚未进入实施期的法律用作行为的道德或合理性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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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明显存有逻辑故障。假定没有这部法律,那么华为公司的作为是否不合理呢?是否失德呢?从报道来看,华为公司此前从未如此这般给付,那么,从来没有这般给付是否合理,是否道德呢?为什么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呢?问题显然不是华为公司是否给付这笔“补偿”,而是华为公司的做法被视作法律“规避”。而事实呢,如果动动脑子逻辑一下,现在签署文件的这些人不仅足额达到了法律规定“[font=Times New Roman]12[/font]个月[font=Times New Roman]3[/font]倍当地平均工资”为上限的“补偿”,而且日后还可以再拿一次按自己实际工资为标准的“补偿”。这分明是优厚了老员工,而薄待了新员工,可就是有人在指责什么“卸磨杀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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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以这部《劳动合同法》来考量华为公司,并认定其“失德”,其内心必然认为这部法律来得很合理。在《我看华为[font=Times New Roman]“[/font]辞职风潮[font=Times New Roman]”[/font]这档子事儿》中已经说到这部法律设计得极为缺心眼,是在激励企业签署短期劳动合约,而不是鼓励劳资双方确定长期劳动关系。这个事理在这里不须重复,容来说些更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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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法》是正确的话,请回答,为什么按照当地平均工资[font=Times New Roman]3[/font]倍为上限的计算是合理的,难道按照该企业的平均工资[font=Times New Roman]3[/font]倍计算就是不合理的么?或者按照当地工资[font=Times New Roman]4[/font]倍或[font=Times New Roman]2[/font]倍计算就是不合理的么?为什么[font=Times New Roman]3[/font]才是合理的[font=Times New Roman]2[/font]或者[font=Times New Roman]4[/font]就是不合理的呢?将工龄折抵成[font=Times New Roman]1[/font]个月计算,依据是什么?难道[font=Times New Roman]2[/font]个月就没有依据了么?将[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年列作一个卡口,为什么不是[font=Times New Roman]8[/font]年呢,难道[font=Times New Roman]12[/font]年就不合理了么?是“惯例”么?如果是“惯例”,企业性质形形色色,有劳动密集型的、知识密集型的、资本密集型的,适用的性别、年龄段等等多有差别,其“惯例”也就各有不同。将这些大相径庭的东西统一起来还要普遍适用,“合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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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还不仅如此。即使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且完全常识了的工资给付关系,我们今天不依然还时常见到或听到一些新毕业的学生声称自己可以不要工资地工作,让企业来考察自己么!显然,如果双方据此达成承诺并履行,那么用工企业的行为肯定属于犯法。这样的交易给了另一方随时反悔并诉诸法律捍卫自己反悔,甚至保护自己欺诈的权利。人是可以为了保护或者实现自己的利益说谎的,而以某种好处诱惑对方,并最终能将对方除了置于不义之外,还能置于对方于不法,这个社会是坚持道德还是败坏道德呢?这样的法律究竟是捍卫正义还是摧残正义呢?《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一部随处埋放陷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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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俗鄙说去就是“逼良为娼”,邹邹而言就是“南辕北辙”的适得其反。为什么会是这样?这是与法律编纂过程中利益相关人缺失有关,没有代表各方利益的代言人,也没有公开的辩论和各方知识经验参与的逻辑博弈,不仅立法者,而且所有为这样法律叫好的人等崇拜权力,鄙夷乃至唾弃人类自身的行为机制和社会机制,当然包括如今被臭大街了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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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真正比较糟糕的是那些从事熟练性的、粗放的、劳动密集型劳作的劳动者,这些人参与劳动市场博弈的能力极为低下,而且博弈的对手不是用工的企业,而是状态和能力相同者;而中国真正最糟糕的是那些没有能力进入劳动市场竞争的那些人,那些从“黑窑”里解救出来却找不到何去何从的人。在当下,若劳动市场的交易成本过于高昂的的话,合法经营的企业只有两种选择,或者轻化向资本密集型行业转移,或者高技术的智能化、自动化,节俭对活劳动的需求。其结果也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就业机会日益缩减,另一个就是企业普遍趋向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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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未来可能的结果而言,我相信,地方政府会忧虑那些找不到工作的年轻人游手好闲给社会治理造成的隐忧,也更相信地方政府会对日益严重的失业大军的愤怒感到恐惧。所以,这样的法律,真正说来,不单是给企业出难题,而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推责任找麻烦。这类在别人的肉上切刀,当然会很爽快,若再把切下来的肉送礼去,更是一片喝彩。于是满天下都崇敬地赞美道:还是中央英明得好。 大苗经常在别处掐得凶,这里没有人来掐,结果孤独求败。 [quote]原帖由 [i]菜农[/i] 于 2007-11-13 17:41 发表 [url=http://www.xzmw.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3270&ptid=79603][img]http://www.xzmw.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大苗经常在别处掐得凶,这里没有人来掐,结果孤独求败。 [/quote]我很想掐掐大苗,可惜这篇文章还真没啥可挑剔的。走人! 这部法律出台,议论纷纷,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是不懂法律实务的立法败笔;经济学家认为是鼓励中国经济从劳动力成本型向追求技术含量型企业蜕变的宏观引导;私营企业主们则怨声载道,纷纷想辙进行规避。
周五上午偶再去听堂讲座,再学习学习。 哼哼,嘿嘿……
这个菜农…… 新劳动合同法,嘿嘿,看着很像是病人立法,且立的是得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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