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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人一名 发表于 2008-6-9 08:44

范美忠事件的“自由”误读

范美忠事件的“自由”误读

  2008-06-08 09:22:1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邵建

  个论
  
  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中学教师范美忠第一个跑出教室,事后他以“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为自己辩解,于是引起了范美忠行为是否合乎自由主义的讨论。由于范在谈自由时那么理直气壮,对照他的行为,很多人表示了对自由主义的反感,甚至导致自由主义污名化。但,且慢,范美忠的行为是否能够获得自由主义的支持,还是一个问题。

  6月7日的《南方都市报》上,我的朋友景凯旋认为:“就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最低要求而言,范美忠老师似乎没有错”。他“在灾难来临时选择自己先逃生是他的权利,虽然我无法赞同,但却可以尊重”,这样的表述关系到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我并不能够认同,此正如我不认同范美忠的行为以及他对自由的援引。这一事件最低限度与自由主义无关,如果可以进一步分析,他的行为则违背了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一个人在戈壁滩上的自由,我可以为所欲为,且没有任何限制,除了自然的限制外。这样的自由不具备自由主义的分析意义,因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是在“我”与“他”这样一种对待关系中的自由,这种对待关系如果不存在,自由也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在汉语世界中,很精辟地把握了这种对待关系的人是严复。他在翻译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大家密尔的《论自由》时,很精彩地把它意译为《群己权界论》。也就是说,必须在群己关系的视野中,我们才能讨论自由主义的自由。这时,我们看到了奇怪的一幕,这里与其是在谈论自由,不如说是在谈论群己关系中自由的限制。如果自由是你的权利,其限制在于你的权利不能触犯他人的权利。

  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自由,正如不加限制的自由最终会导致自由的取消。限制在这里,应该成为一种责任,自由的责任。亦即你必须负责任地行使你的权利,以免你的权利在不受阻碍时却阻碍了别人。当你的权利一旦对别人形成阻碍,你尽可以认为你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已经与自由主义无关,甚至有害。

  可以看到,当地震来临时,范美忠“镇定自若地安抚学生道:‘不要慌!地震,没事!’”但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在这一瞬间,叫学生别慌,自己却慌张地跑出,这一跑就跑出了自由主义。跑固然是他的自由,但他在行使这一自由权利时,却误导乃至阻碍了学生的这项权利。临难而逃,自然本能也,学生是因了他的话一个也没跑。如果房屋倒塌,后果不堪设想。至此,我如果仍然承认跑是范的自由,但它已经不是群己对待关系中的自由主义的自由了,因为这个自由是不负责任的。

  退一步,假设范没有误导学生,只是自己抽身跑出,这是否符合自由主义呢?如果范不是和他的学生在一起,而是和他的朋友在一起,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问题在于,当时的群己关系不是其他关系而是师生关系,问题就有所复杂。自由主义讲权利,也讲义务(这是和权利对等的义务)。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自由同样不是自由主义的自由。如果说朋友之间没有义务,师生之间则肯定有。别的不说,学生缴费读书,教师的工资收入中至少就有学生上缴的一部分。尽管这之间的兑换是学生购买教师的知识商品,但上课一旦因意外而中断,教师出售知识商品的义务就逻辑地转移为处理当时发生紧急情况的义务。由于师生关系的构成,教师主动,学生被动,教师的义务也就更彰显。范美忠临难独逃,扔下学生不管,他同时就扔下了他在享有教师的权利时应该付出的义务,这义务哪怕就是简单的一句“同学们,快跑”。

  至于景凯旋的文章,注意到了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哲学,“它关注的是防止个人权利被权力所侵犯”。但我们知道,侵犯权利的,除了权力,也有权利,此即权利间的互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自由主义规定了群己之权界。权界的成立亦即个人权利的界限,使得自由主义同时也是一种道德哲学。你的权利不能阻碍和触犯他人,并且这个权利伴随着同等的义务,这就是它的德性所在。范美忠的行为同时违背了这两点,因此也就违背了自由主义。

周泽雄 发表于 2008-6-9 09:36

总能与邵建兄找到那么多共同点,深以为幸。
邵建:“由于范在谈自由时那么理直气壮,对照他的行为,很多人表示了对自由主义的反感,甚至导致自由主义污名化。但,且慢,范美忠的行为是否能够获得自由主义的支持,还是一个问题。”
而几天前我也表示了类似看法:
“范美忠的情况,不适用消极自由。如迅弟儿所说,“个人有一部分自由不能受国家权力的不正当约束,”反过来,个人另有一部分自由,不在此列。
作为行动的自由,其底线是不能妨碍他人。另外,当一个人以社会人形态出现时,他必须遵重自己的社会、岗位职责。以一位教师来说,当他正站在教室里时,是不存在什么“消极自由”的,比如,他没有随意胡扯的自由、没有把语文课上成数学课的自由,没有迟到早退的自由。当发生突发危险,他也没有自顾逃命、置学生安危于度外的自由。在这个场合,制约他的是职责,而非自由。此时强调自由,是对自由的污蔑。”
以往,我们的官媒性喜把真正的自由蔑称为“自由化”,现在,有些人又会把真正的“自由化”,与自由主义扯上边。这表明,对自由主义的认识,我们是那么容易找不到北,尽管从原理上讲,自由主义毫不玄妙,属于最不容易搞错的东西。

丙辰龙 发表于 2008-6-9 10:10

再转篇文章过来

自由理念不容亵渎———我看范美忠之跑

通览近日舆论对临“震”脱逃的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的批评,不外乎两种:一是从道德完美主义的角度指责他贪生怕死,临难脱逃;二是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批评他有悖教师职业伦理、未尽监护学生之责。


  这两种批评都是从论者另行选取的伦理视角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评论,,恐怕都对当事主角范美忠不具说服力,因为范美忠为自己行为的辩护是从与评论者完全不同的自由视角出发。他为自己辩解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他还说:“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


  显然,范美忠持有的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伦理观。这种伦理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19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在其名著《功利主义》一书中有过经典陈述。功利主义的道德认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把他的这段话拿来与范美忠的上述论调相对照,可以说是惊人相似、如出一辙。


  功利主义是自由主义思想中一个已经不再占据主流的派别。这种伦理观把结果奉为伦理评判的终极,也是唯一依据。用功利主义大师杰里米·边沁的话,一个功利主义者可以如此予以刻画:“当一个人对于任何行为或任何措施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是由扩大或减少社会的幸福的倾向决定并与之成比例时,他可被说成是功利原则的信徒。”(《政府片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功利主义最响亮的口号。范美忠宣称“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其理论的逻辑原点就在这里:与其大家都完蛋,不如逃出我一个,因为前者幸福总值为零,而后者无论如何要大于零。


  然而,按照范美忠信奉的功利主义逻辑,这样计算的幸福总量却是有问题的:虽然从此一时一地来看,跑出去一个的确比一个都没有跑出去幸福量要大,但是,第一,在那种情况下,作为教师的范美忠若能坚守岗位、组织学生有序撤退,或许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该班师生地震来临时全部无损在此只能当作纯粹的偶然幸运),从而保存更大的幸福总量。第二,就算只有一个学生因范美忠坚守岗位而逃出生天,而范本人牺牲了,但由于学生比他年轻得多,仅仅从生命的长度来算,这个学生的存活所保有的幸福量就很可能远高于范美忠的存活所保有的幸福量。第三,作为一位教师,临难之际,坚守岗位还是自顾逃命,由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持有的道德观念会认同前者而厌弃后者,因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自道德感受的幸福感就会因范美忠的临震脱逃而受到损害。第四,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后人道德的示范性影响所可能导致的全社会(根据罗尔斯的看法,社会应当被视作一个“世代相续的人类合作体”)幸福总量的巨大而深远的增益和减损,不知范美忠在进行功利主义算计时计入考虑了没有?


  当然,所有这些都不足以撼动范美忠的一个可能反驳:对我自己来说,即使是所有他人的幸福量总和,也没有我个人的幸福重要,因此也就无权要求我为他们的更大幸福牺牲我的哪怕小得多的幸福。这个反驳有理有力,但其立论根据却已不再是他原先引以为据的功利主义原则了,而是个人权利优先的自由契约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了。


  但是,无论是个人权利相对优先的自由契约主义还是个人权利绝对优先的自由至上主义,都从来没有像范美忠这样否认过权利优先之外的美德存在。无论是自由契约主义者对“自然义务”与“非自然义务”的界定(罗尔斯:《正义论》),还是自由至上主义者对类似民间慈善等公民自主美德的赞颂(诺契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自由主义者一致赞同:自由不仅与先人后己的美德不相违背,而且自由的维续还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系于高于个人自由的美德的存在。这种赞同,也同样为经典自由功利主义所认可:“功利主义的道德承认,人具有一种力量,能够为了他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密尔:《功利主义》)


  因此,社会虽然无权要求范美忠舍己救人,范美忠却不能否定美德和高尚的存在。打着自由的旗号否定美德与高尚,不仅是对自由的严重误识,更是对自由的亵渎!自由的真正维护者,从来都是苏格拉底、斯宾诺莎、密尔、康德、罗尔斯这类高尚道德的忠实践履者,而不是满口自由正义却总是临难苟免的高谈阔论者。

□陈心尘

铁蛋 发表于 2008-6-9 14:23

请教

邵建的文章看得我一头雾水。
一,“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一个人在戈壁滩上的自由,我可以为所欲为,且没有任何限制,除了自然的限制外。”
我发现,这样的语句,共党的宣传中是经常用的。
二,“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自由,正如不加限制的自由最终会导致自由的取消。限制在这里,应该成为一种责任,自由的责任。亦即你必须负责任地行使你的权利,以免你的权利在不受阻碍时却阻碍了别人。当你的权利一旦对别人形成阻碍,你尽可以认为你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已经与自由主义无关,甚至有害。”
    谁来判定有害还是无害呢?其标准在哪里呢?最后的审判者是谁呢?
三,有谁能解释一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吗?

LS640604 发表于 2008-6-9 22:15

表达、讨论而已。
简单地说,权利=自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
另外,我以为自由这个概念太大了,在政治、哲学、法学等领域都是基本的概念,但在不同的领域自由的含义却是不同的,所以,在提到这个概念时最好是限制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以免发出歧义。

听风阁 发表于 2008-6-14 18:48

我觉得这个事件,还是不要扯上自由主义,从老师的职责角度出发最好。
如果硬要谈主义,三楼转的陈心尘的文章倒是说的不错,功利主义伦理观是说到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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