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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08-6-17 03:25

美国社会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行为规定

美国社会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行为规定 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道德观念法律化,尽可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美国社会的道德和社会法律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部分。随着两百多年来的社会发展,美国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日趋重合。从社会的发展进程看,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合部分越多,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涉及道德,而与法律无关的事务越多,说明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低下。中国应该沿着社会问题法律化的道路前进。在这里,我无意再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讨论,而是提供美国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这对于法律文化非常落后的中国社会有一些借鉴作用。

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话确实不假。法律已经渗透到美国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宗教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几乎都已经法律化。美国是世界上把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重合得最多的国家。当然,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法律案件成倍增长。按照马可·格兰特的说法,美国的“法律的数量以几何级的方式增长”。有人认为美国人对法律诉讼的狂热是一种畸形文化,这是对美国法律文化的误解。事实上,一个国家以法治国的程度同法律讼诉量是成正比例发展的。在美国这样一个重视个人权利和依赖法律的国度,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反倒是不正常。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民众热衷于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私人纠纷,正好能说明这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服从。美国社会很少有大规模的社会动乱,美国的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法律文化的国家,对学校,对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不算是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的教师进行刑事起诉。但失职的教师则面临着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美国有这样一些规定:

美国1994年“教育人员评估”杂志在《教师职责》中对教师在危急情况下的有关文章: Duties of the Teacher 2,Instructional Competence: c. Management of emergencies: fire, tornado, earthquake, flood, stroke, violent attack 。

这个规定说明,教师在突发灾难(包括地震)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责任,不是义务。

在另一个< Emergency Orgnization Plan>中,政府专门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b]Disaster Procedures During Class Time[/b]

当地震突然发生时,任课教师的首要行动([b]Primary Reaction[/b]) 是:

Earthquake—"drop and hold",If inside building.Evacuate to room assignments(Assembly areas)on the football or baseball fields. [b][u]Teachers are to escort their students to their assigned assembly areas located on the football or baseball fields. Students will remain with the classroom teacher untill all-clear signal. [/u][/b]

紧接着的第二个行动(Secondary Reaction)是:

The teacher shall take roll on the field to make certain that all members of the class are accounted for. [b][u]The teacher remains with the class and supervises students in their assembly location assignment [/u][/b]

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上面的黑体和横线为原文所加。

从上述美国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教师失职,而教师的失职导致学生遇到伤害,学生家长则极有可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指控和赔偿,因为上述规定将成为学生家长起诉学校和教师的根据。所以,尽管教师失职并不触犯刑律,国家也通常不会对失职人员进行起诉。但是失职者面临民事诉讼则是难免的。当然,失职的教师将会失去自己的执照。

轉自多維博客,作者:寒竹

蝈蝈 发表于 2008-6-17 08:24

我记得你转的另一个帖子中提到,美国相关法律承认某些本能反应是无可避免的,不属于要追究责任的范围。你还记得吗?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08-6-17 22:11

我轉貼不等于我同意帖子的觀點,爲什麽不可以轉兩個觀點不同的帖子?
再説了,就是那個帖子提到了法律承認有些本能行爲不能追究,也不等于不是法律的行爲規定不可以規定。比如工廠區不准飲食,違反了,法律不會追究,但是,工廠可以追究。這就是講,法律和規章種種,可以追究的,不一定是因爲法律約法禁止了才去追究。而生活中,人們追究的責任也分出法律責任和非法律責任,所謂行業的責任往往是行業約法規定的,對於泛社會的責任,不一定有效,但是對於行業内部,卻不能忽視,應該或必須盡責。
另外,本貼轉的只是一個地區的學校教師的行爲規定,不是法律。但是,正如文章介紹的,如果違反了這個規定,受到損害者可以用民法訴訟追討賠償,追討賠償就是一種通過法律來追究責任的行爲,這時,這個行爲規定很可能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爲法律,使這個規定起作用的,則可能是與契約法相關的法律。

LS640604 发表于 2008-6-17 23:47

我查了下,中国有,四川也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不断完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应急机制,落实日常条件准备工作和演练培训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险情,现场教师有权利、有义务帮助学生迅速脱离险情。

[ur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203487[/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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