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成最迫切任务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这年的年底,厉以宁用一个经济的非均衡分析框架,对改革开放30年进行了回顾和展望。交谈之间,他言辞锐利,逻辑严密,谈到兴奋之处他眼中不时闪现出热切的光芒,他的言语与神情活生生地注解了什么叫“理性的理想主义者”—时刻仰望着山巅,同时无比地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与山巅之间的距离。改革下一站:城乡一体化
本报记者王晓帆发自深圳
“经济发展不均衡是一种现实。我们希望能达到均衡,但实际上经济均衡不能以均衡发展的手段来获得!”
面对记者的提问,厉以宁说得最多的词是非均衡。他把经济非均衡的现实看作是分析中国经济问题的起点,同时认为是经济非均衡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当前改革路径和方式的选择,但是,他告诉记者,改革就是向经济均衡发展这个理想不断地靠近与追寻。
改革就是从第二类非均衡向第一类非均衡过渡
时代周报: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不少人都在今年对改革进行了回顾,您如何来评点这30年的历程?
厉以宁:当前的改革就是从第二类非均衡向第一类非均衡过渡。
我曾经说过,改革“以平衡为分析的出发点,但不以平衡为必然达到和必须达到的境界”。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国经济改革的出发点是不平衡的。如果我们设想一个从无到有,一切都从零开始的基础,那么我们可以平衡发展。但这个前提不成立,无论是从1949年,还是1978年,都是一个不平衡的出发点,因此必须用不平衡的发展才能来补救,所以中国应该是不平衡增长。
我们最后还是要以平衡作为目标。我说的“平衡非目标论”,是指“近期”的发展来说的,但是如果把周期放得很长很长,最后还是要走向平衡的,长期肯定是要平衡的,否则会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是经济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的问题。长期要将非均衡程度逐渐缩小,真正做到平衡是不容易的,我们就不断地接近它。
时代周报:您一直强调市场主体的重要性,这是您坚持改革要从所有制改革入手的原因吗?
厉以宁:确实是这样。中国的改革为什么要从所有制开始,而不是单纯改革价格体系?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市场主体,计划经济下没有真正的经济主体,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只是行政的附属物,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进行产权改革。产权改革就是明确产权,确立市场主体的地位。理论上说就是要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塑造一个微观经济基础,如果不塑造微观经济基础的话,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微观经济基础的话,光价格改革是不行的。
另外,从改革的技术层面来看,所有制改革,从方式上是可以渐进的,因为我们可以分期分批试点。试验一批,推广一批,一步步来,这样就有不断向前进展的可能性。而价格改革是全局改革,是不能试点的。正因为不能试点,万一出差错,全盘倒退,又回去了,又回到发票证的时代。
现在,从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的角度来看,我们还处于第二类非均衡向第一类非均衡的过渡之中。
因为,尽管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主要的成就表现于大部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逐渐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但是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第一,行业垄断相当严重。第二,国有企业中大部分还是非流通股,由政府掌握,董事会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第三,民营企业受到的限制很多,缺乏公平竞争。
这表明,企业改革还要进一步加强、深化,所以现在还不能说已经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状态了,只是第二类非均衡已经向第一类非均衡走了很长的路,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办企业,农民难以获得平等的企业家地位,受到二元体制的限制。
改革城乡二元体制
时代周报:您认为改革的下一步重点是什么?
厉以宁:计划经济有两个支柱,国有企业体制之外,还有城乡二元体制。
今天,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已经成为结束计划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任务。城乡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的主要标志,但仅仅走向城乡户籍一元化,还不足以消除农民进城和加速城镇化的体制障碍。我们还需要在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宅基地的置换,城市户口政策的开放,农村金融的活跃等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
至于价格体系改革,我认为很重要,最近对于价格改革的呼声是比较高的,我也持相同的观点。但是,在当前价格体系改革已经不算是改革的难点了。因为,企业有活力了,价格改革就顺理成章了。产权改革以后,价格理顺就是首要任务,因为市场主体有了之后再管制价格就阻碍企业的发展。问题集中在三个价格,第一是粮食价格,第二,石油价格,第三,电价。最要紧的是这三个,当前迫切要做的就是抓紧现在的最好时机,该放就放。石油价格现在该降低了,赶快放;为了帮助农民,粮食价格赶快放,收购粮价增加1毛钱太少,有什么用?粮价太贱了,农民谁愿意种地?
应该这么讲,第一要保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价格问题一定要理顺,不然不利于节约资源。电价过于便宜,人们为什么要节约?所以,走资源节约的道路,首先要理顺资源价格。第二,城乡二元体制下要大力提高农民收入,而这需要粮食价格必须首先理顺。
总之,在产权改革之后,价格改革就提到重要位子上来。我从来不反对价格改革,而是认为价格改革不是出发点。
市场需要外在调节
时代周报:既然经济的非均衡是常态,那么外在的调节就变得是必须的了,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厉以宁:我认为市场经济存在三种调节的力量。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是第二次调节,第三次调节,就是道德力量调节。市场调节有着四个局限性:第一是无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第二是无法消弭地区差别;第三,有些领域是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的,市场调节无法向这个方向倾斜;第四,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市场调节对此难有作为。因此,政府参与调节经济,使之协调,是有道理的。
在美国30年代大萧条以前和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不一样的,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让政府参与经济调节有了理论基础。因此,无论救市也好,调整利率也好,政府对市场的调节都是必要的。美国那个因为政府的救市计划大喊“我们难道是社会主义了吗”的参议员显然是多虑了。
美国金融危机中反对政府救市主要是因为存在两个分歧。第一个分歧是要不要救,银行家自己闯的祸,干嘛要纳税人去埋单?这个观点是不对的,美国政府的考虑是救市而不是救银行家,是救美国经济,顺便把大老板们也救了,要是不救,纳税人更遭殃!第二个分歧是怎么救。不少人认为,要救市就要重新构造美国的金融制度,从体制上重新改革。这些话都对,但不是当前急需。就好像一个人救急送医院了,赶快打强心针。该救市,而且要急救,那些需要长期改革的措施回头再说。
不过,要看到尽管政府调节经济是一种必须,但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两者的指导思想有着重大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只要政府能够做的都由政府做,现在有一部分放开由市场调节,是因为政府今天力量还不够,将来力量够了政府还要管。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都由市场做,市场做不好的、做不了的,才由政府做。这期间的区别是非常大的。
时代周报:在经济非均衡的现实之中,如何实现公平?
厉以宁:对于公平,我有四点看法。
第一,公平不等于平均。在我看来,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最大的公平,而计划经济下人人贫困,是不公平的。因此,市场经济下有可能做到公平,计划经济是做不到公平的。第二,生产要素能够充分流动才是公平的,因为这体现了机会均等。第三,收入保持合理差距,而这个合理差距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来决定的。第四,政府必须处在服务者的地位,而不是利用权力去寻租,寻租就是利用权力干扰分配。
公平是共同富裕,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就显得极其重要。我个人认为改革的三个主要遗憾,其中一个就是由于当时种种原因,财政困难或者其它原因,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得极慢。我说遗憾,是因为这个问题被推进得晚了,实施得慢了,不过,我们国家现在开始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了。
现在,财政方面的困难慢慢地解决了,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最难的一点就变成城乡统筹了。这一个困难的解决必须通过城乡一体化,建立新的城乡一体化,就包含了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当然,全国一盘棋很难,不过我建议至少每个省在省内可以先搞,因为这个是可以试点的,至少一个省内可以试点统筹,比如在广东省内在几个贫困县进行试点,集广东的力量来试点,是有可能成功的,成功了再推广。
当前就业难不可接受
时代周报:在目前这种经济非均衡的情况下,您认为当前就业难的问题是可接受的吗?
厉以宁:不可以接受!我在改革初期就提出中国转型发展的三个基本命题。其中,第二个命题就是:转型发展时期的失业问题相比于通货膨胀问题应居于优先的地位。
失业问题从来是中国的大问题。第一,中国13亿人口,怎么保证人人有工作,这是个重大问题。第二,就业是跟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的。第三,就业本身包含着人的素质的提高。
另外,就业问题还会影响到城乡一体化改革的进程。城乡一体化,农民就要进城,但是进城找不到工作怎么办?就业问题不解决,城市化速度将放慢,农民收入提高将受损,社会就不安宁。社会最怕的是出现绝望的阶层,如果他3年找不到工作,他一定绝望。
非公三十六条出台前我们到深圳来调查,下岗的人说,给我一个工作比什么都好,发给我救济我能找到对象吗?给我个职业我就能找到对象。
要紧的是打破行业垄断
时代周报:垄断是经济非均衡的重要原因,但是即便是完善的市场也会产生自然垄断,能不能谈一谈这个问题?
厉以宁:我现在不提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难免的,不能归入到市场的不完善,比如核能、石油和黄金等就必须垄断。垄断问题,现在最要紧的是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打破了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格局,这是最大的问题。行业垄断是靠行政支持维持,涉及领域准入问题,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10亿可以办银行,你可以申请,但不批准。消除行业垄断需要放开领域准入,西方国家进入行业是备案制,你达到标准就可以登记,但是在我国还很多是审批制,和上面说的一样,你可以申请,但我不批准,你能怎么办呢?打破行业垄断的动力有从上而下的,也有从下而上的。当经济发展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具备了行业进入的条件,这就会产生一种行业开放的呼声,对领域禁入产生压力。
所以,关键是领域准入问题,非公三十六条一开头就讲领域准入,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准入,宁愿把门槛定高一点,但不能不让进。
民营经济不违法经营就行
时代周报:您刚才说到一个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准入问题,在最近您曾经说过,民营经济应该说不违法经营就行。这是您认为当前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造成约束了吗?
厉以宁:我当时是说“民营经济应该说不违法经营就行,不要提民营经济要合法经营,民营经济不违法经营跟民营经济合法经营区别非常大”。当然,合法经营的说法没有错,但是要注意到两者对于企业的义务规范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在合法经营的提法下,企业的行为完全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企业的任何创新甚至经营行为都需要自证其合法性,这样一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方面很难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它很难知道也很难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更加重要的一方面是,这样极大地压制了企业的创新精神。
用法律来规范经济行为,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前面讲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调节经济是只要政府能够做的都由政府做;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都由市场做,市场做不好的、做不了的,才由政府做。如果仔细体会,可以发现,民营经济要合法经营的提法的思想渊源其实来自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想把民营经济“管”起来。
权力机构对于企业的法律法规上的管理,要实行“无罪推定”,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企业就可以干,同时企业无须自证其行为合法,证明企业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司法、政府的责任,是检举方的责任。政府应该明确企业不能做什么,而不是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
经济均衡与非均衡
经济均衡是我们的理想,但是现实之中经济非均衡却是常态。经济非均衡分两类:第一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下的非均衡;第二类非均衡指没有市场主体,而且市场条件不完善下的非均衡。
在第一类非均衡之中,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在第二类非均衡之中,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没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也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市场也不是完善的。它们所出现的非均衡属于第一类非均衡,而在传统的和双轨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由于企业并没有摆脱国家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所以这种非均衡属于第二类非均衡。
而经济改革的首要使命,是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运行体制,重新塑造具有充分活力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投资与经营自主权并相应地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从而由第二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 城乡一元化财富就会流向农村。 李克强,《论我国经济的三元结构》,《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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