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醒系列之-------税制改良的未来
[color=red][b]走向优良税制的动力,在民众自身[/b][/color]中国深圳,有三位普通公民——吴君亮、李德涛和万宇涵,从2006年开始,向十几个中央部委、十几个地方政府提出了查看预算案的申请。2008年5月27日,他们终于看到了深圳市政府的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10月27日,卫生部向他们公布了一份接近完备的本级部门预算。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这两次回应都是第一次。
在上一章,我们描述了当前税制的种种弊端。这些弊端的根源在于,目前的整套税制是国家本位的,而非民众本位的。对此,民众已经十分不满。过去十几年来,随着自由主义理念的传播,中国大多数民众已具有不同程度的权利意识。人们相信:政府的钱取之于民,需要首先得到民众的同意,而民众对于政府怎样花钱,也应当享有控制权。当人们带着这样的观念观察现实,自然会有强烈的失望和不满。如上面所说的三位公民,已经行动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详情见本章“参考阅读”)。
即便是政府,也意识到了变革的必要性。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财税制度方面,也提出要建设“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对原有的主流财政理论的一种颠覆,因为原有理论强调的是国家进行统治的绝对权威,公共财政理论则更多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这也许更多地只是姿态,但是话语的转变本身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中,人们也看到某种重大变化。《立法法》就有了一个相当明显的突破,该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此处的法律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立法法》已经明确,关于税收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决定。这就排除了行政部门对在税的重大问题上的控制权。
当然,仅有一纸法律,并不足以改变久已形成的行政主导的税制。因为在目前的政治架构中,各级人大本身也缺乏代表民众的强烈意愿,它们更愿意选择密切配合党政部门的工作。即便属于自己的税权,人大也乐意轻易出让,授权行政部门处理。比如,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尽管利息税已经引起民众广泛关注,但人大常委会却并不想在这个问题上直接面对民众的诉求。
很显然,中国需要一场彻底的税制变革。这场变革的目标,是建立优良、合理的税收体制。什么是优良的税收体制,如何才能实现这样的税收体制,就是本章要讲述的内容。
资料来源: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2008公民税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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