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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川 发表于 2009-1-16 15:05

觉醒系列之-------历史与现实:怎样走向优良的税制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宪政主义的税制是一种优良税制。这套体制的根本原则就是“同意”:政府之所以可以向我们征税,是因为我们同意向政府交税。当然,“同意”二字,说来容易,但真正地要变成一种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却经过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宪政税制首先是在近代西方确立的,为了从历史中得到启示,我们不妨来看看这些伟大的宪政故事。

事例一(真实)•未经臣民同意不得征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的基础上形成了整个政治社会的两大势力。国王占有大部分政治和经济资源,并贪婪地要求贵族们缴纳贡赋、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同时,国王也有义务保护贵族的利益,象征性的邀请其参与政治活动,以免贵族们在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产生积怨,并进而威胁到国王的统治权。这种简单维持的关系虽然没有通过法律予以确认,然而,习俗的力量却使得两者之间基本保持了一种政治上的平衡,但这种平衡却在后来历任英王的横征暴敛下完全被打破了。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了英格兰,根据诺曼底传统,威廉将大片土地分封给随其征服英格兰的男爵。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削弱男爵的实力,如征收丹麦金、兵役免除税、领地继承税等种类繁多的税收。这些措施最终导致了男爵的不满与叛乱的频发,但这些反对随意开征税收的叛乱,却纷纷以失败而宣告终结。
约翰王时期,为了支付对法兰西战争的庞大军费开支,其不得已而对臣民开征沉重的税赋,这极大地侵害了封建贵族的经济利益,他们在不满国王政策的情绪中开始酝酿相应的对策。1214年,男爵集会,商议强迫约翰承认权利宪章——《男爵条例》,如果约翰不同意,他们将诉诸武力。1215年1月,约翰王面对男爵提交的《男爵条例》勃然大怒,断然拒绝。男爵遂采取了军事行动,5月17日,男爵在高级教士和平民的普遍拥护下进入伦敦,6月15日,约翰被迫在《自由大宪章》上盖了章。
《自由大宪章》的大部分内容是重申贵族和僧侣的特权,也有少数涉及市民的,如统一度量衡等。其中最为经典的规定是,除固定税金外,国王若要征收其他税金必须召开贵族会议决定,否则不得征收额外税金等。《大宪章》第12条规定“朕出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和贡金,唯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大宪章》是英国宪政发展的开端,也是租税法定主义的萌芽。它的签署标志着英国国王对臣民的首次屈服,表明君主的权力并非无限,尽管《大宪章》并不是英国国王对人民的宣言,仅是对封建贵族妥协让步的契约,但这里表现了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这是租税法定主义原则的本意。“尽管《大宪章》所带来的改革十分有限,但它却标志着法律对专断权力的胜利。”
随着议会制度在英格兰的逐渐建立,议会成为制约国王征税权力的最有力工具。之后,英国民众不断地重申自己的这种权利。十七世纪中期的英国革命,也是因税而起。国王滥用权力征税,议会重申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税。结果引发冲突,导致国王查理一世人头落地。
166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了英国王位。政变后威廉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宣言并制定了《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的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违法。”至此,确立了英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的地位。

在这里,可以看到英国的租税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首先表现为封建诸侯反对国王随心所欲行使租税的课征;后来采取的是团结新兴的市民阶级经过长期抗争迫使国王让步的形式;最后表现为未经国民议会的承诺,国王不得课征赋税。英国宪法的妥协性和发展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最后,革命使国王和议会交换了位置,国王必须遵守议会的法律。

事例二(真实)•无代议士不纳税——美国倾茶运动
1764年和1765年,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政府苦于无力承担驻北美殖民地军队的开支,分别在北美殖民地强制征收砂糖税和印花税。砂糖税针对输往殖民地的糖浆和其他物资课征,每加仑征收3便士,这就对殖民地糖酒工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印花税则将殖民地所有印刷品和法律文书纳入征税范围,其影响远远超过砂糖税。英国统治者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北美人民的反抗。他们立即做出了强烈的反应,组成了“自由之子”等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抵制运动。1765年10月,马萨诸塞等9个殖民地的代表举行了针对《印花税法》的会议,并通过决议要求“非经他们自己亲口同意,或者有他们的代表表示同意,是不能向他们课税的,这是与人民的自由以及英国人毫无疑问的权利分不开和至关重要的……唯一能代表这些殖民地人民的是那些由他们自己在殖民地选出的人,除非经由他们各自的议会谁也不曾向他们征过税,也不能够合乎宪法地向他们征税……”
在殖民地的强大压力下,英国议会当时虽然采取了妥协态度撤销了《印花税法》,但1767年又故伎重演,试图对殖民地的玻璃、铅、茶叶、纸张等开征一系列的税收,使得其与殖民地的关系越来越紧张。随后,英国为了帮助陷入困境的东印度公司起死回生颁布了《茶税法》,向殖民地征收进口茶叶税,此举引起了殖民地人民的强烈不满,从而爆发了波士顿茶叶事件,美国人民自此开始了对“无代议士不纳税”理论的再次实践。在将征税视为宪法问题的争论中,其焦点始终指向“无代议士不纳税”的原则上。该论战和抵制运动充分暴露了英国统治权威和殖民地社会成员自由之间的激烈矛盾,并最终导致了1774年独立战争的爆发。1775年4月,英军发起的战争却结束了其在北美的统治。

美国独立后,即着手组建各州同盟,成立联邦政府,并确认“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鉴于社会动荡不安、政权不稳定,国家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维持社会稳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在1787年制定了美国宪法。其中国家租税的征收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明确规定: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的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第8款直接规定,国会有下列各项权力:赋课并征收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的国防与公益;但所有的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等等。美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成为实践租税法定主义的又一个里程碑。


事例三(真实)•拒绝缴税的理由——梭罗的公民不服从
梭罗(1817~1862)是美国哲学家、文学家,其作品《瓦尔登湖》是美国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也深受中国读者的喜爱。但很少有人知道,梭罗也是一位民权理论家与行动者,他的著作《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改写了民权运动的历史,印度的甘地和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均称自己受到他的影响。
梭罗反对美国的蓄奴制度,也反对美国发动战争,侵略墨西哥。1842年,他开始拒绝向美国政府缴税。他认为,缴税给这个政府,等于帮助他们蓄奴,等于出钱让他们去打一场不义的战争。
在1846年7月的一天晚上,当梭罗进城去到一个鞋匠家中要补一双鞋时,忽然被捕,并被监禁在康城监狱中。他在狱中住了一夜,一点也不在乎。第二天,因梭罗的姑妈替他付清了人头税,就被释放。出来之后,他还是到鞋匠家里,等补好了鞋,然后穿上它,又和一群朋友跑到几里外的一座高山上,漫游在那儿的越桔丛中——这便是他的有名的入狱事件。
梭罗之所以拒绝缴税,是因为在他看来,政府用他缴的钱去支持战争(美国人欺负墨西哥人)及黑奴制度,有违他的个人良知,他要以他自己的独特方式,投身于这场政治斗争,即立即的、反抗的行动来抵制他认为是错的法制。他说:“面对不合理的法制时,我们应该盲目地遵从吗?还是暂且遵从,同时慢慢地循合法途径去改革?还是立即地反抗,来抵制、破坏这个法制?”他说:“盲目的遵从是最低级的愚蠢。不必考虑。寻求改革途径,时间拖得太长。人生有多少日子?又不是吃饱饭没事干,一天到晚绿头苍蝇似地去改造社会。人生在世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改革。所以对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地抵制。”
梭罗获释后,就发表了著名的演说——《论公民的不服从》,表示了他的立场。而他倡导的非暴力反抗的思想也因此成为美国民主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梭罗认为政府施用强力,强迫公民做违反他良心的事惰时,公民应有消极抵抗的权利。他说:“你可以遵守法律,但是,你要更尽心的去遵守正义。”

仔细考察梭罗关于拒绝纳税的理由,根本说来,梭罗是在警示我们,征税权力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经过纳税人同意的,同意是权力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征税权力是不合法的,那么,作为公民,就有权利拒绝缴税。而且,由于“政治家和议员们,完全置身制度之内,从不能识其真相。他们空谈管理社会,却不能置身事外来观察。”因此,只有靠公民自己来为自己负责,政府是靠不住的。这就是梭罗拒绝缴税的根本理由。

事例四(真实)•“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中国农民蒋石林诉财政局案
蒋石林,1964年生,湖南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主任。
2006年1月18日,他从一位县人大代表处听说常宁市财政局去年“违法购买了两辆小车”一事后,当即给市财政局寄去了《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认为财政局的湘D72783号别克牌小车和湘D72583蒙迪欧牌小车是违法所购,是对纳税人的钱的不当利用。依据《宪法》有关规定,他有权要求财政局将对此事的处理情况给予答复。2月16日,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雷柏生一行专程到了蒋石林家里,对他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单的面对面答复。
但是,蒋石林对雷柏生的答复不满意,于4月3日将一纸诉状递到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三条诉讼请求:一、确定被告拒不履行处理单位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政府预算超政府小车编制购买两辆豪华轿车,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违法;三、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财政“管家”的职责。
4月10日,经审查,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并送达蒋石林。《行政裁定书》说“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问道: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他同时质疑,原告蒋石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

蒋石林诉财政局一案,虽然没有胜利,仍然是我国纳税人权利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这件事情不仅最直观地反映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官员对纳税人权利的无知,也开启了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一个先河。
现代社会运行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纳税。因此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就天然存在着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换言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而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二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而言,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民主监督权。
但这种最基础的契约知识并不为包括财政局长这样的政府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所知,实在是与一直以来,税收征纳双方并不对等的征纳关系有极大关系。一方面,传统的皇粮国税观念所导致的索贡与纳贡的格局,阻碍了现代社会纳税人意识的培育,另一方面,将纳税人意识简单地等同于纳税意识,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不仅导致了由纳税人养活的政府官员自身对纳税人权利的无知,同样也导致了纳税人自身的模糊。在报道中,当蒋时林疑惑于“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并想搞个明白时,朋友们都说他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正是这种模糊状态的真实写照。
在目前,这类诉讼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的支持。这是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事实上,我们并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而在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法规文件。在此案中法院将面临两难抉择:无论判决哪一方胜诉,都会引起社会的共振。目前各级政府组织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非常普遍,老百姓对此也是心知肚明。如果判决原告蒋石林胜诉,可以想象得出,将会有更多人提起此类诉讼;相反,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又将在某种程度上纵容此类违规行为,也会降低法院本已不高的公信力。退一步讲,不论输赢,此一个案一旦得以立案,至少确认了纳税人此种情况下的诉权,这就已经为此类诉讼打开了缺口。
通过种种事例,我们可以看到,税制改良和税收立宪的根本动力,在于民众自身。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推动中国税制朝宪政方向前进,我们可以做很多事情,例如:
——对于每一项税事,都积极利用各种舆论展开理性的公共辩论;
——利用舆论,呼吁改变不合理的税制;
——抵制你认为不合理的税,不惜为此到法庭上与税务机关理论;
——如果行政部门随意决定税事,就予以抨击,推动其还权于人大;
——毫不留情地对税收增长过快予以抨击;
——对于任何开征新税及提高税率的想法、建议保持警惕,毫不留情地批评其似是而非的依据;
——推动各级人大、尤其是全国人大在税事问题上承担责任;
——鼓励那些在税事问题上勇于承担责任的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时刻提醒政府,把税款用于我们需要的领域,坚定不移地要求政府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
——为了上述所有事情,成立虚拟的或实体性纳税人同盟;
——帮助那些在税事问题上维护自己权利的人和团体;等等。
为了产生这些行动,观念的转变尤其重要。因为政府基于现实的利益考虑,当然愿意继续坚持原有的国家税收理论,而民众要想真正地控制税、监督税,让税服务于自己的需求,就应当彻底抛弃原有的税收理论,真正地树立其宪政主义的国家观念、税收观念。假如这些观念在民众中成为常识,则官方的税收理论自然就失去正当性,制度变革也就只是个时间问题了。如果更多的人像下面提到的三位公民一样(见参考阅读),积极行动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相信中国的宪政税制一定能早日到来。

资料来源: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2008公民税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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