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专访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学者李平
[i]《凤凰周刊》记者 欧阳斌[/i]农业税的取消确有划时代意义,它在中国媒体上的声势已经造起来了。但是不要忘了,根本问题不是农业税,而是土地问题。
“5年内取消农业税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不要忘了,在减轻农民负担这个问题上,还有更重要更根本的事情没有做。”提到温家宝总理在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取消农业税的讲话时,李平说。
李平供职的RDI(rural development institute)是一家总部设在西雅图的美国民间学术机构。国内媒体对RDI的中文翻译有两种:“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和“美国西雅图农村发展研究所”。李平的名片上印的是前者,他没想到这让很多中国人误以为他们有美国官方背景。
早在1987年,该机构即开始在中国进行农村土地法律和政策方面的调研及提供咨询等工作,对中国的农村问题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2000年,RDI正式在北京设立办事处,李平出任负责人。
进入中国已有近20年,RDI在中国建立了深厚的人脉,不仅与相关研究机构建立了相当牢固的合作关系,更与国内农业问题泰斗、农业问题政策制定者、最为活跃的研究者有密切交往。
李平坦言,与纯研究机构相比,他们更愿意选择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这样的带有政府智囊性质的机构合作。这种合作对双方而言显然都是很愉快的:对国内机构而言,在申请国际研究资金时,如果与RDI这样的国际组织有良好关系,又熟谙国际课题运作规则,申请成功率无疑大大提高;对RDI而言,与中国政府的研究机构一同下乡调研,合作完成国际课题,不仅大大降低了政治风险,也会使RDI在中国的政府决策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目前,RDI已帮助中国有关机构成功申请了上亿美元的国际研究课题,并且在中国进行了覆盖所有农业大省的上千个农户的入户调查,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参与了《土地法》等法律的制定。因此,李平并不否认他们是“智囊”的评价。
曾有朋友私下里开玩笑问李平:“你们来中国到底有什么企图?”媒体采访时也经常这么提问。李平认为,目前在中国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是探索性的,需要广泛借鉴经验,而在世界37个国家都进行过实地调研的RDI无疑具备相当的吸引力,“我们可以迅速提供出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策略,及对其效果的评估。很少有研究机构有这样的横向比较能力。”李平说。据称,这种优势已经在国内几次重大的农村土地决策中发挥过决定性作用。
“再说,中国有13亿人口,如果吃不饱饭,全世界都承受不了。”李平说。
土地才是最根本的问题
记:中国的“三农”是一个包含了很多内容的大问题,为什么你们只专注其中的农村土地问题?
李:因为我们认为土地问题是所有问题的基础。比如,农业的发展肯定离不开土地,中国有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根据2000年的数据,中国每公顷土地农业增收12700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在韩国是22400美元,台湾是13150美元,因为韩国与台湾的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政策非常稳定,这说明稳定的土地政策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村问题中最关键的是治理问题,中国自己公布的数字是,去年农民上访中60%都与土地有关,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制度的不稳定有关,而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它不稳定,国家的农村政策也难以贯彻。
记: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谈及“三农”时,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并不是土地问题,而是农业税的取消。
李:首先应该说农业税的取消是有划时代意义的。因为在中国历史上种地要交皇粮这是天经地义的,我们在农村调查时他们仍然这么认为。但是这与所有先进国家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做法不合拍,如果能够取消,肯定会得到农民的支持。
但是我认为农业税的减免并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收入增加。根据政府的数字,现在农业税一共是350亿元,如果能够全部取消,平均每个农民减轻负担40元,现在农民人均年收入2200元左右,城市为8500元左右,这40元的增加几乎没有让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缓和。
所以要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还是应该从土地入手。就算农业税能够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我们在安徽调研时有一个农民在种粮的时候每亩纯收入200元,安徽的农业政策非常稳定,他加大了投入改种蔬菜,现在每亩纯收入1000元。
当然,我并不是说取消农业税不好,这一举措非常好,只是不要忘了根本问题不是农业税问题,而是要让农民富起来的问题,现在农业税问题在媒体上的声势已经造起来了,但是千万不要因此而转移了注意力。因为土地问题解决好了,才真正是把馅饼做大,才能实现一个持续的增收。
中国农村土地太不稳定
记:您认为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中,什么问题最严重?
李: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如果这一家死人或添丁,土地都要跟着一起变动,这是小调整;大调整就是现在农村经常出现的全村土地几年就来一次全部收回,然后重新分配。
记:我们不是已经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吗?
李:这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充分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但是它有一个漏洞经常被钻空子:它规定农村土地30年内不得调整,除非因为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土地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进行调整。这个“等情况”就经常被利用。另一方面,现在中国的农民知道这部法律的人非常少,我们曾经在7个省入户调查100户,农民听说过这个法的不足5%,知道具体内容的一个都没有!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已经有一年时间了。
记:这种频繁的调整有什么危害呢?
李:农民不敢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入啊。其实中国的农民知道很多长期投入的方法,比如多施有机肥,少施化肥。但是他们不会这样做,因为今天投入这么多,没准儿明天村里就会把这块土地收走,所以他们普遍施化肥,土地板结非常严重,地力下降。
刚才我们说的小调整也非常有害,比如说这家少人了,应该拿出一块地,他不会拿一整块地出来,而是这里划一块,那里割一条。我们在农村见到的小的地,只有我这张办公桌这么大。土地划得越来越细就根本没办法进行耕种了。所以土地的频繁调整有百害而无一利。
一些基层政权既不代表中央,也不代表农民
记:为什么能够充分保护农民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了这么长时间,农民却一无所知?
李:我们在一些省调查的时候,县里的干部都说已经宣传过了,但是到农户家里一问,一点都不知道。我在基层听到有些村干部说:“按这个法,没法儿干了。”他们对这部法律的抵触情绪非常大。
记:他们为什么抵触这部法律?
李:执行这部法律,就意味着让基层干部们放权,削弱他们的利益。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农民的流动已经完全放开了,以前外出打工还要村干部开证明,现在不用了,他们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权没有了。农村税费改革以后,该交多少钱已经非常透明了,农民一算就知道,所以他们对农民的经济控制权也被大大削弱了。那么现在乡村干部们控制农民的方法就剩下一个分配土地的权力了,他们的权力欲、他们从中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使他们非常愿意利用这个权力。
在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中央的态度非常明确,并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农民也非常欢迎。但是现在竟然还有95%的农民甚至没听说过这部法律,问题就出在中间这一层,他们不贯彻、不落实、不宣传。一些地方基层的村、乡甚至县一级政府不代表中央的利益,也没有代表农民的利益。它们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群体。
记:您能举出具体的例子吗?
李:为什么国家规定了30年内禁止调整,而农村还可以经常看到调整呢?我发现一般是这样:比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看中了村里的几十亩地,交了钱给村委会,但是村里不见得会把这个钱分给失地的农民,而且这也是国务院2001年18号文件明令禁止的,那么村委会一般就会组织大家重新分地,这样每个人都少分一点,就把这几十亩给“消化”了。钱进了干部腰包,农民没有得到失地补偿,国家法律、政策被公然违背。
我们在海南调查的时候就发现这样的情况,在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中,签字的双方一方是用地的外商,一方竟然是乡政府。按国家规定,乡政府是无权处置村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这本身就是无效合同。这不是明摆着欺负农民不懂法吗?我们一起调查的时候,国内的学者都感叹,一些基层政府简直就是公然地顶风作案。
这也是我对5年内取消农业税并不乐观的原因。现在的税费中还包括基层组织的行政开支,从现实情况来看,还很难取消这两级机构,还做不到完全让农民民主自治。农业税取消之后,乡村干部的开支怎么保证?如果解决不好,乡村干部们还会用很多冠冕堂皇的招牌,采取很多你想不到的名目,照样向农民收钱。所以“三农”问题还是要靠制度建设。
记:在您看来,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落实政策法规?
李:首先要让农民知道有这么一些法律法规,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非常好的法律,但是农民不知道,所以有了问题农民全都去上访,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1949年以后人们就有这样的习惯,依赖政府解决问题。如果遇到某个地方的政府不认同这些法律,打官司也很可能会输。《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已经两年了,但是要很好地执行下去我看十年二十年都很难说。
“我认为土地私有化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
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经进入宪法,由此是否也应该提出保护、稳定农民的财产权呢?
李:我看到有国内学者透露的数据,改革开放20年,国家通过低价甚至无偿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土地价值2万亿元,而这些钱当中,国家又真正拿到了多少呢?我看还有非常大的一部分落入开发商、乡村干部手中了,这是通过剥夺农民权力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受益,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合理的,更不应该发生在社会主义中国。所以要稳定农民的财产权,要让农民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
记:这样做,农民就会真正摆脱贫困吗?
李:上面我们已经讲过了,如果土地权力稳定,农民会增加投入从而增收的例子。另外一层意义是,农村土地权力稳定后,土地的价值也就显现出来了。RDI考察过印度、印尼这样的人均GDP与中国差不多、同样是人多地少的国家的情况。他们有土地市场,以它们的土地农业价值套算中国用于农业的土地,大概中国一亩纯粹用于农业的土地市场价值是5000元。如果能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那么这个土地有了价值,而且成为了农民的财富的一部分。这个道理就像比尔·盖茨的财富一样,他的年薪并不高,为什么他是世界首富?因为他有大量的股票,只不过没有变现,农民的土地也是没有变现的财富。只要权力稳定,土地的市值就存在。
记:您的意思是说土地私有吗?
李:我个人认为土地的私有化是最终解决问题的、一步到位的最好方法。但是要考虑中国的国情,社会主义国家将土地公有写入宪法,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土地私有化的概念也与中国奉行的宗旨有差异。在这个问题上的阻力更多是认识层面、意识形态层面的,还没到能够接受这一理论的程度。
不过,实际情况是这样的: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部分转让权、排它权等,在西方,所有权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它是由这些具体的权利构成的,现在中国其实已经把其中很多权利抽出来赋予农民了,只不过有个时间限度,可以看成是以30年为期的一个私有化。
我觉得中国领导人的很多做法特别有智慧,不要说太多,先做起来。私有化太刺激人,换个提法就容易被接受了,而且已经开始做了。
记: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怎样操作更能让农民获益,让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李:由于涉及到利益,依靠对干部进行教育的方法我并不乐观。我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让农民知道这些法律,并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以前人们头脑中的“执法”是单向的、上面对下面的、被动的,现在可以有另一种思路——公众执法,让农民主动参与,农民懂得法律并主动运用法律既是对潜在危害者的震慑,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记:您认为土地私有化会不会出现国内一些学者所担心的那种情况:农民土地被一些蓄意兼并土地者收购,从而形成一批新型地主?
李:私有化可能带来的土地兼并主要有两个层面:其一是大型的公司为了追求利益进行兼并,但是不要忘了,国家可以发挥限制和控制的作用。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比如说在美国,中西部有9个州都是重要的农产区,于是法律规定禁止大企业进入农场占用土地,也不准收购家庭农场的土地,以保护小农的利益。日本也对大公司的兼并行为有限制。中国的中央18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不鼓励工商企业长期的大规模的收购、占用农村土地。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如果法律禁止,大公司还要坚持占用土地,即使和农民签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农民就是拿了转让的钱,如果还想要回这块土地,拿着合同到法院也绝对能够要回来。这样的话,大公司当然不会去做这样的事。
另一个层面是土地私有化后农民之间的自愿转让。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小地主囤积土地,但是也可以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约束,比如说规定个人可以拥有的土地面积的上限,当然这个上限应该因省而异。
记:这么说我们有很多办法防止土地私有带来的弊端?
李:办法非常得多,国际上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说美国现行的办法“home stead exemption”。这个办法主要内容是农民用自己的土地作为抵押,如果破产了,银行在收回土地的时候,土地上的住房以及住房周围一定面积的土地不得收回。这也是给农民一个“最低保障”。中国不一定要照搬,但是这个办法内在的理念是可以引入的。
而且在土地私有化问题上,还有一个层面不能忽视。农民是世界上最热爱土地的人,除非在城市找到了极好的工作,否则他们不会轻易出卖土地。
另外,土地私有化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稳定下来,这是最关键的目标。在稳定的情况下,农民之间自愿的土地流转就有了保障,这样农村土地适当地(这里“适当地”非常重要)集中在种田能手手中,这会带来很多连带好处。所以现在关于土地私有的很多担忧都是可以解决的,没必要因为有限的忧虑而不去争取改革后长期的广泛的好处。 [b][size=7]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化[/size][/b]
[i][size=5]曹锦清[/siz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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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公布,前些日子围绕着“第三次土改”或“土地私有化”的热议有望暂时冷却下来。说其“暂时”是因为要求土地私有化的理论及其背后的各种社会力量决非随一纸决议而消失。说其“冷却”,是因为《决议》用明确的语言重申:“土地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为什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项事关中国改革开放全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决议》给出两大理由:一是该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这两个理由是否充分和有效,笔者不作评论。依笔者之见,中国在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项农村基本制度,有一个十分重要,也十分简单的理由:土地(耕地与宅地)承载着亿万农户“社会保障”的重大责任。在笔者的记忆里,是温铁军先生最早提出土地与亿万农民生存、失业与养老保障之间的关系。只要我们还无力将8亿农民的失业和养老保障从承包地上剥离出来,交由国家财政来承担,那么土地就不能私有化。笔者把“土地保障论”称之为“铁军”发现的“铁律”。
笔者注意到《决议》对此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再使用“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完整表述,而是用“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表述方式。这是偶然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不得而知。或许取消全部农业税费后,由农户承包的土地不再承担什么“责任”了。80年代初,我们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全国农村推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那时的政策制度者们清楚地意识到:农户在承包土地的同时,“承包”了一组“责任”。一是对国家的责任,即交纳农业税(后又增加农业特产税);二是对已废除的“公社集体”承担的责任,即向乡镇政府提交五项统筹。三是对村集体承担的责任,即提交三项提留。到2006年末,这三项责任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三项责任从承包的土地上剥离出来交由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来承担。对于中国农民与土地来说,可谓三千年未有之大解放。但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从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吗?温铁军说,还有一项更为繁重,解决起来更为困难的责任,那就是亿万农民基本生存、家庭养老和失业保障的责任。所以,我们还得把这项农村基本制度老老实实地称为“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
已富裕起来且富有同情心的城里人说,国家能否将亿万农民兄弟的养老与失业保障也从土地上剥离出来,与城里人同享此“国民待遇”呢?笔者的回答是三句话:一是“应该”;二是暂时还做不到;三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财政增加,逐渐达到“应该”。补充一句:谨防“欲速不达”或“好心办坏事”。2006年取消农民全部税费负担,县、乡、村三级总共少收了1500亿元左右。该年国家财政总收入近4万亿,中央与省两级财政补得起这笔钱。自2006年后,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来负担,以防“大病返贫”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逐步覆盖全国乡镇。
《决议》提出,按个人出一点,集体、国家补一点的办法,到2020年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但关键在于涉及亿万农村工的失业保险,《决议》只提出“扩大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根本没有提及“失业保障”问题。事实上,在官方“失业人员”的统计上,只涉及城市户籍人口,从未将非城市户籍的农民工或农民列入“失业”统计的范围。似乎农民拥有承包地便处于“稳定就业”状态。为什么现在还不能取消明显带有歧视性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关键也在于内含在城市户籍内的诸多社会保障,尤其是失业、养老保障无力赋予进城打工的农民。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决议》只提及“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市居民”。
在1.5亿农民工中,具有稳定就业、较高收入,因而能购、租住房的人,只是一个少数,他们有能力“自动长入城市”。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将长久地滞后于工业化,这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现象。此处所谓的“工业化”是指“农民”脱离农业进城打工。“城市化”是指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绝大部分农民工的就业是不稳定的、高流动的,无力拥有高价的城市住房。也就是说,他们只是进城打工,而无法完成城市化。城市的高价住房和无失业保障将他们挡在“城市化”外。
他们的住房只能建在家乡的土地上,“失业保障”只能由他们承包的土地来承担。由“农民工”这一奇怪称谓组成的全新社会阶层在中国整个社会转型期内将长久存在。这一庞大阶层的“前锋”会自动地“长入城市”,但绝大多数农民工将长期往返城乡之间,并在一定年龄段回退到农村。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任何“价值判断”都必须考虑到这一难以令人乐观起来的事实。我们为什么要搞新农村建设,为什么要坚持土地承包制,反对土地(包括宅地)私有化,一个重要而充分的理由在于,确保在城市“失业”的农民工返回农村时,有房、有地且有一个较好的生存环境。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士,都拿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益来说事。有些经济学家说,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产权不清,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抵制地方权力对土地的圈占,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使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有人说,应赋予农民土地(包括宅地、房)抵押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农民小额贷款问题。还有种种高论,不必在此一一开列。事实上,已经运行三十年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确实存在各种问题与矛盾,如就确保稳产高产必须的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而言,土地家庭承包制肯定不如人民公社体制。规模狭小、雷同的承包制小农经济与国内外大市场的连接问题一直存在着。
随着农村青壮年脱离乡村与农业,中国宝贵的土地资源的闲置与粗放使用也一直是个问题。小块土地通过自愿有偿转包能否普遍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也有不少困难。如果“城市”无力为他们提供城市化的成本,那么单凭小块承包地实难支撑起“生活宽裕”的“全面小康”。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私有化能否解决上述问题,尤其能否解决私有化鼓吹者们提出的那些问题。答案只有一个:不可能。依笔者之见,一旦中国的土地私有化,中国历史上不断重复的土地兼并问题必定再次出现。市场与资本一定会利用土地私有化而展开一场惊心动魄的“原始积累”过程:千百万农户与他们的小块土地相分离的过程。自然经营的风险与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一定会协助资本去执行这一流淌血泪的分离运动。结果是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一极是资本与土地集中;一极是失地、生活又无法被城市吸纳的“三失农民”。假定土地私有化就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与收益,这是对世界历史,尤其是近代社会转型史的惊人无知。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社会总体保持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它是中国农村社会,进而全中国社会保持稳定的一块重要基石。
用“社会保障”来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作辩护,内含着这样一个前提:随着中国经济与财政持续增长,国家有能力将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彻底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并成为国家对农民承担的义务。加上城市有能力为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提供稳定就业与住房(无论以什么方式获得住房),那时,我们便可着手对这项农村基本制度作重大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包括在一组法律严格约束下的土地私有化。任何制度安排,恰如衣物,总会穿旧,土地家庭承包制这项农村基本制度,总有一天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而退出舞台。但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此项基本制度,必须毫不含糊地反对土地私有化。 [size=6][b]该朝哪一个方向?历史与现实中的农民土地问题[/b][/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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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ize=5]秦晖[/size][/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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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教师,因此可能看问题的角度,和各位在行政部门的同志,可以有一种互补的视角,可能我更多是从学理层面考虑问题,而大家可能更多是从实际工作,或者政策的层面考虑问题,但是根本来说这两种思维应该是互补的。
农村改革以来,尤其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上上下下对很多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土地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热点,因为前一些年曾经有一度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热点,但是税费改革之后这个问题至少是目前明显是缓和,土地问题在很多地区就变得比较尖锐。那么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就体现出很多中国当代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它有很深的历史根源。那么我们认识现在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往往离不开我们对历史的一种反思、一种再认识。关于土地问题也是一样,在最近一些年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中,很多人一谈到现实的土地问题,往往就要扯到历史,比如说很多同志都说中国千万不能搞土地私有制,为什么呢?因为据说一搞土地私有制,就会出现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失地农民,出现社会危机,甚至出现农民战争。那么这些说法,都是我们以前经常从历史当中得到的一些说法。
我现在倒不是说土地私有制到底是好还是坏,我觉得这个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如果说土地私有制,它不会引起农民战争,那也不见得他也没有其他毛病,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现在讨论很多问题,它有一些先入之见往往是需要澄清的。因此我们从历史来看,我这一场演讲要涉及到几个问题。
第一,历史上的土地农民问题。这就涉及到我们以前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思维,就是我前面讲到过的,如今很多人也经常提到的,所谓的土地私有,于是就自由买卖,于是就造成两极分化,于是土地就集中、土地兼并,于是产生社会的分裂,地主和佃户的斗争,最终造成一场社会大爆炸,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农民战争。像这样的一种历史观,我们以前是经常在不断的重复,很多人都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事了,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现在有必要讨论讨论。
第二,现代农民土地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农村的状态是怎样产生的,讲的简单一些,现代中国经历了一场革命,又经历了一场改造,就是所谓社会主义改造,然后又经历了一场改革,就是走上市场经济的改革。那么革命、改造、改革的过程中,农民土地问题到底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演变呢?以前我们都说土地改革是中国革命的关键,他们中国革命和土地问题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我觉得这是有必要再回顾一下的。另外我们的改造,也就是说革命之后,我们为什么要搞集体化呢?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小农经济容易两极分化,两极分化了就又产生地主和贫下中农了,于是我们就吃二遍苦、受二茬罪了,所以在废除了大土地所有制之后,紧接着还要废除农民的小私有制,因为据说如果不这样就会产生两极分化。那么这些问题,也是我们现在在讨论土地问题时,还有人不断提起的。
第三,改革时代的土地问题。其中一个通行的讲法,就是所谓土地福利论,现在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土地就是他们的最后保障,因此土地千万不能交给农民自己处理,否则的话他们很快就给踢蹬掉了,那么他们就没有保障,就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土地福利论怎么看?还有一个,现在大家都知道,农村中最突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征地问题。另外还有所谓规模经营问题,这些都涉及到土地的流转,涉及到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哪一个方向?
第四,如何对待农民的权利。最后,我要说一说土地问题的关键,照我来看土地问题的关键,不是所谓的扩大规模经营,也不是所谓促进城市化或者复兴农村,首要的就是如何对待农民的权利。
我们从源头讲起。
大家知道,对于以前的那样一些看法,最近改革以后的二十多年来,可以说我们的学术界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新认识,其中的一个新认识,这二十多年来,我们关于土地制度史的所有近期研究都认为,过去我们描述的那种传统时代地权高度集中,农村中好像除了地主就是佃户,那样一种判断是很不符合事实的。也就是说,传统农村土地的占有当然是不平均的,但是程度远远没有我们以前讲的那么厉害,以前我们土改时经常讲,说中国的土地70%在地主手里,农民只有30%,像这样的说法,现在一般学术界都认为,这肯定是不符合事实的。
这里我讲几个成果。1980年国家统计局曾经组织人以当年各地土改档案进行综合推算,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我们国家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全国平均是38%左右,和我们原来讲的70%是相差非常远的。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的主任郭德宏先生在九十年代前期曾经出版过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根据几百份各地的统计资料汇总平均,算出来二十世纪二十到四十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在全国平均为41%,而且从二十到四十年代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在不断的下降,也就是说中国的土地早在土改以前的二十年间就一直处在不断分散化的过程中。到了解放前夕,当然中国的各地解放的日子不一样,这里讲的解放前夕,是指各地的解放前,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材料来自河北,那么很可能就是三几年,因为河北很多地区都是老区嘛,三几年就解放了。那么全国解放前夕,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更降为32%,也就是不到1/3。
大家知道中国农村改革,可以说一个代表性人物,就是当年我们党的农研室主任杜润生。杜润生在前几年出版的一本回忆录中,当然杜老也是老土改了,从解放前就一直搞土地问题,解放初他曾经是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秘书长,后来是农研室主任,可以说是我们国家搞农村问题的老同志了。杜润生同志最近的回忆录讲,他说今天我们回过头看土改,土改的意义不在于分地,而在于重建基层。他说,实际上土改的时候,农村可分的土地并不很多,地主和富农合计占地肯定达不到一半,可能还不到40%。这里他讲的是可能,因为杜老他是从他参加土改过程的感性认识出发的,他没有具体的进行统计计算,但是土改的时候,他走过很多地方,对各地的情况很了解,他认为综合各地的情况看,很可能还达不到40%。
那么这些地方,当然情况有千差万别了,其中有的地方这个数字更少了。在我研究的范围内,我觉得可能最少的就是陕西的关中地区,我在关中曾经工作过十几年。那么这些地区,关中的土改,我是专门做过研究的,关中地区应该说是当时土地分散的一个典型地区,根据土改时的调查,关中东部的渭南地区和西部的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都很少,分别只有5.93%和7.58%,也就是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土地可以分,地主占有的土地可以说微不足道的,因此土改时当中有一个说法叫做“关中无地主”,当然这个说法后来曾经受到过批判,主持关中土改的习仲勋同志,大家知道,在1949年之后,尤其是彭德怀同志出事之后,他也被打倒了,这个说法就成为习仲勋的一个所谓反动论点。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论点实际上是有一定根据的。
在土改的时候,参加过土改的同志都知道,土改时各地都要做很多工作,什么工作呢?各地都要批判所谓当地特殊论。当时在北方搞土改的很多同志提出一种,存在着一种叫做“北方特殊论”,很多北方的同志认为我们这里地广人稀,而且土地很贫瘠,大家知道北方是比较穷的,那么这些人说土地不值钱,又比较贫瘠,而且土地也比较多,地广人稀,因此地主不屑于兼并,所以我们这里自耕农很多,要说地主嘛,说主要是在南方。可是在南方搞土改的同志,也碰到一种“南方特殊论”,其中在广东这种南方特殊论就比较流行,而且在土改的时候导致了很严重的事情,大家可能都知道,广东在五十年代初,曾经有一场叫做反对地方主义的斗争,反对地方主义的由头就是从土改来的。
那么南方的特殊论,认为我们这里是地狭人稠,和北方正好相反,北方是地少人多,地少人多土地不值钱,所以地主不屑于兼并,而我们这里地少人多,农民惜地如金,地主难以兼并,所以出不了几个象样的地主,大地主据说都在北方,因为北方的土地比较多,南方的土地很少,而且农民都不卖地,所以出不了什么大地主。这么一说就搞的很奇怪,其实我们仔细看一下当时的情况,即使在一省之内,人们也经常说本地特殊,比如山东,大家知道抗战的时候我们党在山东的根据地都在山区,胶东,沂蒙山区,那么这些地区当时人们就发现土地比较分散,自耕农比较多,地主和佃户都很少。当时我们党的北海区委财政部长,就是后来很著名的经济学家薛暮桥先生,他就曾经说过,他说我们现在住在落后的山区,这是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所以土地比较分散,但是在省内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附近,大地主是相当多的。这个时候,我们党还没有进入这些地区,这是薛暮桥同志当时的一个估计。
可是等真正山东全省解放之后,当时中东济南市委在搞土改时有过一个报告,其中说到我们济南比较特殊,济南郊区、济南属县由于地狭人稠等特殊原因,反倒是城市附近的农村土地占有比较分散。这么一来就搞的很奇怪,到底什么地方特殊、什么地方不特殊呢?大家知道在土改的时候,有一些地方特殊论曾经招致严重的党内斗争,像我前面说到的南方的反对地方主义事件,上至当时中东的南方局第一书记叶剑英,下至广东很多县一级,甚至区一级的干部,只要是土生土长的南方干部,几乎全部,至少是很大的一个比例,受到了冲击,包括我们现在大家都知道的冯白驹同志、方芳同志、古大存同志等等,这些人都是在反对地方主义的斗争中被整了的,其中有一些像冯白驹,大家都知道那是在琼崖纵队坚持敌后二十几年红旗不倒的老英雄,但是在解放以后,土改的时候被认为是右倾,被整下去了。
但是到了改革之后,这些所谓特殊论大多得到了重新评价,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到底是这些地方真正特殊,还是我们对全局的判断,恐怕都有一些问题呢?我想从一个新的角度,如果我们谈地主占有土地多少,应该说这是涉及到一个弹性很大的问题,什么叫地主?这个划地主的政策界限不同,你可以划出相差很远的数字。比如我前面讲到,在习仲勋同志当年搞关中土改时,他对政策掌握的比较好,当时关中的地主划的很少,所以地主占有的土地只有6%左右。但是后来习仲勋垮台了,到“四清”的时候,陕西就搞了一场叫做“民主革命补课”,认为习仲勋搞的土改是黑土改,有大量的地主漏网了。于是按照当时的标准,大抓了一批所谓的漏网地主,把关中地区找出来很多地主,这么一统计,关中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当然就大大上升了。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什么叫做地主,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各地的标准可能不一样。
到底中国过去的土地问题怎样,最好我们采取一个中性的指标,也就是说不管你怎么划地主,不管你这个政策界限怎么掌握,这个数字都不会受影响。那么这个数字是什么数字呢?大家都知道,我们最近讨论贫富分化,最常用的一个统计指标,就是基尼系数。这个基尼系数,不管你怎么定义地主,我们现在不管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我们只谈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是多少。如果基尼系数是零,那就是绝对平均,如果是1,那就是绝对不平均,0和1之间,数字越小表明越平均,越大就越不平均。比如现在很多人提到我们国家最近这些年贫富分化比较厉害,九十年代初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以上,现在据说已经超过0.5了,于是人们就说已经超过警戒线了,因为联合国的统计部门说0.3以上那就是属于很不平等的社会,到0.5以上那就是已经达到一种社会危机局面等等。
那么这个基尼系数它是一种客观的统计数据,它和你怎么划分地主是没有关系的,你按照这个标准划分,它也是这个记住,你按照那个标准划分,它也是这个数字。所以我觉得,如果我们要按基尼系数直接统计土地分配的不均度,那么我们可以真实的看到传统时代中国地权的分配到底是什么样的。根据三十到四十年代中国各地进行的一些土地调查,我们现在看到的有47份这种不同地区的土地调查,根据这些调查的结果,我们进行基尼系数的计算,我们曾经算了这么一张表,这张表从47个案例中统计出来的基尼系数,当然高低不一,高的基尼系数大于0.7,小的低于0.4。这47个基尼系数的平均值是0.53,这0.53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国范围内的平均数,因为它没有进行加权,没有进行除权,我们不知道每一个案例所包含的样本数,所以从统计的意义来说,你是很难精确的进行加权的。但是应该说,尽管这样,这个数字还是大体能够代表中国一般的土地分配状态。
我们横向比较看一下其他民族不同时代的状况。我们看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其中有发达国家,有不发达国家,从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这些国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普遍都要比中国高得多,也就是说传统时代中国的土地分配当然不是平均的,这一点应该肯定。但是,这个不平均的程度不是很严重,在世界各民族中做比较的话,应该说土地不均度是比较低的。
我们比较两组数据。
这个A是一些国家土地改革前后土地分配不均度,也就是基尼系数的变化。大家知道墨西哥是当时世界上土地最集中的地方,全部都是大庄园,1930年它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高达0.96,经过后来几十年的土地改革,到了1960年下降到0.69。
我们中国的台湾,那是中国境内,这里说的是日据时期的台湾了,传统中国境内土地比较集中的地方,台湾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比大陆要更显得集中。台湾在日据时代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是0.65。经过国民党的土改,国民党49年跑到台湾,也搞了一场土改,这个土改虽然基本上是和平的,没有用暴力的手段,但是基本上也实现了平均地权,现在在国际上公认这个土改是相当成功的,实现了台湾的自耕农化,消除了台湾的租佃制。但是即使在土改以后,台湾在1960年,它的土地分配仍然不是绝对平均的,基尼系数仍然有0.46。
可是大陆的很多地方,在土改前土地分配的不均度就已经低于我刚才讲的这些国家,台湾当然不是国家了,我们中国的一个地方,就已经低于这些地方土改以后的水平了。比如无锡,三十年代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544,到了四十年代由于种种原因下降到0.329,低于台湾土改以后的水平。常熟从0.423降到0.400,也低于台湾土改以后的水平。
关于这些数字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我这里就不详细讲。改革之后我们虽然没有搞土地私有制,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征地、圈地造成的无地农民,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联产承包制以来的二十多年间,中国土地的分配,当然这里讲的分配,不是所有权的分配,我们现在还没有搞土地私有制,农民所有的是使用权,我这里讲的是使用权的分配,也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异。如果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话,到1990年农民土地使用权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1,有些地区另外的统计,说是0.47。这个不均度,可以说已经高于我前面讲到过我国土改前47个样本中的八个,也就是说我们中国当时1/5的地方。
我刚才所讲的这些数字,是什么意思呢?这些分析并不想否认传统中国土地制度是有缺陷的,也不想否认某种形式的土地改革有它的正面意义,但是显然这个分析至少可以说明把所谓的土地兼并、土地分配的不均,当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当成是最严重的导致社会爆炸的弊病,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我们以前经常说土改就是反封建、就是民主革命,是一种根本性质的变化,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的这样一种变动,恐怕是有问题的。这里我并不是说土改就没有意义,但是这个意义,我们现在应该有一种,就象我前面说到的杜润生先生的说法,有一种新的理解。
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现在讲土地地权千万不能给农民,最大的理由就是一旦农民有了土地,他们就会自由买卖、两极分化,很快我们就会受二遍苦、吃二茬罪,就出现土地兼并、出现无地农民,将来就要发生农民战争了。从现在的情况看,即使在传统时代,恐怕这种说法也不太正确,何况现在。传统时代,第一它的土地并没有那么集中,不平均是肯定的,但是这个程度远远没有那么大,第二我们还要讨论一个问题,那就是说如果有一定程度的土地不平均,这个不平均是怎么形成的呢?是由于土地私有,因此这些人自由买卖就造成了不平均吗?还是因为别的呢?以前我们的学术界、理论界经常说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就造成了土地不平均,而且他们引了很多古代的说法,其中有一个说法,就说传统时代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买卖非常频繁,那时候很多人都引一句话,叫做“千年田、八百主”,还有的人说“十年田地转三家”,说传统时代土地买卖很多。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传统时代的土地买卖是不是那么活跃,第二总算有土地买卖,这种土地买卖是使土地集中起来了,还是使土地分散了?这应该是两个问题,当然,第三,假如说有一定的土地集中,那么这个土地集中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其实如果我们看一下史料就会知道,关于“千年田,八百主”的说法,根本这个理解就是错误的,因为这句话出自南宋著名的词人辛弃疾,大家都知道这是很有名的人,不但是词人,而且是抗金民族英雄。这个人原来是山东人,金朝攻陷山东以后,他是忠于宋朝的,然后他在他的家乡发动抗金起义,投奔了南宋。在南宋,他原来是雄心壮志要收复中原,可是在南宋官场斗争中感到南宋的官场很黑暗,最后心灰意冷,最后就要退休了。他要求提前退休,不愿意在官场混下去了。当时他的儿子就极力反对,他儿子说,老爸你千万不能退休,我们家现在土地还没有占够呢,你要是退休了,你不当官了,我们就捞不到土地了,所以你千万不能退休,你要在任上给我们家把土地捞够。辛弃疾很生气,就写了一首词骂他的儿子,“吾拟乞归,犬子以田产未置止我,赋此骂之”,他的儿子以我们家没有捞够土地为由,想劝说我,我就骂他。
他这首词讲的什么呢? “吾衰矣,须富贵何时?富贵是危机”,说这个官场很险恶,你不要以为你当了官了就什么都可以捞到,搞不好你今天是贵人,明天你就成了阶下囚了,宦途是风险莫测的,所以他说历史上很多聪明的人都是看到这样,他们就隐退了,像是穆先生、陶县,陶县令指的就是陶渊明,穆先生指的是《汉书》中说的穆生。这个故事讲起来很有意思,据说楚元王是汉朝的一个诸侯王了,他很器重两个学者,一个叫做穆生,一个叫做什么生,史记中已经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了,只知道他们的姓,很器重他们,有一个表现就是楚元王举办宴会的时候,知道穆生不喝酒,总要给他在席上摆一瓶饮料,叫做“醴”,今天有人考证说大概就是类似于醪糟一样的,度数很低,不会喝酒的人也能够喝的一种饮料。穆生就觉得我很受重用,我的前途很好,可是有一天他就发现了,好几次楚元王摆宴席时就没有摆醴,然后有人提醒他说你怎么没有摆,他说哦我忘了,这个穆生他就很敏感的感到我失宠了。他赶紧就宣布,就跟楚元王说我身体不好,我现在不能干了,我要退休。楚元王客气了几句,也就放他走了,另外一位不这么明事理的,由于失宠很快就被杀了头了。于是后人就说穆先生很能干,真的是很明智,知道官场很险恶,很早就怎么样了。
辛弃疾就说,“穆先生,陶县令,是吾师”。说你看官场那么险恶,有什么可留恋的呢?你以为当官的可以捞大量的土地,可是你一旦倒了霉,这些土地就被人拿走了,所以“千年田换八百主,一人口插几张匙?”说你不要贪得无厌,当官是非常危险的,你想通过当官来捞土地,那是不可靠的。从这里可以看得很清楚,这里讲的“千年田八百主”,讲的根本就不是土地买卖,而且这首词很清楚的反映一个事实,当时的土地兼并主要是靠政治权利为杠杆的,而不是靠所谓的民间自由交易为杠杆,主要都是权贵占地,中国的大地主都是权贵占地造成的,民间自由买卖也可能产生地主,但是一般来讲只可能是很小的地主。那么现实生活中土地买卖应该说即使在传统时代,也是频率很低的。
我们曾经做过一个局部的案例,在陕西一个地方,我们考察过42年间的土地流转,如果按照这42年间的情况,当地全部土地平均周转一次的周期,要在400年左右,和所谓的“千年田八百主”实在相差的太远。因此说土地一旦私有化,很快就会两极分化等等,这个说法可能是有问题的。最近有一个朋友,也可以说是在农民问题中研究很有名的一位专家,出国了一趟,到了印度、拉美,回来讲了一个观点,说土地千万不能交给农民,为什么呢?因为土地一归农民私有,农民很快就会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就造成今天的印度和拉美的那种情况。按照他的说法,印度和拉美的土地非常集中,很多农民没有土地,因此造成严重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这里我要讲,印度和拉美的确有比较突出的无地农民问题,但是这个无地农民问题是怎么产生的呢?这就很值得研究。
当然印度和拉美有土地的农民还是不少的,而且所谓拉美的无地农民,老实说是按照他们的标准,不是按照我们的标准。巴西有一个无地农民协会,这个所谓无地农民是什么概念呢?那就是有地在七公顷以下的农民,他们叫做无地农民。七公顷是什么概念?那就是一百亩左右。有土地不到一百亩,他们就认为是无地农民,这当然是因为这些国家人少地多了。但是他们的确土地占有是不均的,而且也因此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我觉得这是没有问题,的确是这样,关键在于这是怎么造成的?是不是农民私有了土地,他们就自由买卖、两极分化、产生兼并,因此造成大量的农民没有土地了呢?
其实了解印度和拉美的人都知道,恰恰相反,过去研究印度和拉美史的学者,包括马克思,大家可以看看马恩全集中马克思讲印度问题的两篇文章,《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及其后果》,这两篇文章都提到,说印度在英国政府之前没有小私有土地,也就是说没有农民私有制的,那个时候传统印度的土地私有制是农村公社制度,也就是说土地都是归农村公社的,实际上也就是归政府的,因为农村公社是当时印度传统王朝的一个统治方式。后来英国人征服了印度,他们用强制权力来划拨公社的土地,于是印度出现了两种制度,一种是柴明达尔制,也就是英国人把那些公地划拨给有权有势的包税人,让那些人为英国人征税。还有一种叫莱特瓦尔制,也就是说殖民当局直接把村社土地收归国有,然后使农民成为国家佃农,那当然他们就没有土地了,这样就形成了印度的地权集中。
而拉美的地权集中其实也是一样,也是殖民征服过程中以暴力夺取土地形成大庄园的结果,基本上和所谓小农的自由买卖完全没有关系。按照过去学者通常的看法,印度和拉美在殖民时代以前根本就没有土地私有制,土地都是农村公社的,因此农民无地根本就不是农民私有了土地把土地卖掉造成的,而是土地原来就是公家的,所谓公家就是国王后来是英国人,然后英国人把它划拨给当时的权贵了,讲的简单一点就是这么一回事,但是这是以前的说法。
印度独立以后,印度很多历史学家重新研究了他们国家的历史,他们就指出上面的这个说法,是英国政府印度之后一些欧洲人的印度史观,实际情况是怎么样呢?实际情况是传统印度并不见得就是像这些殖民时代的史学家说的一样,就是公社世界,按照他们的说法,传统印度,就是殖民时代以前,还是有很多私有小农的,并不是只有农村公社,但是英国人很坏,他们存心把传统印度描绘为没有土地私有制的公社世界。为什么他们要把传统印度描绘为只有农村公社的世界呢?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要便于夺取农民的土地,显然如果你承认印度农民的土地私有权,那么你就要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来兼并他们,那很麻烦,如果他不卖怎么办呢?如果他漫天要价怎么办呢?那太罗嗦。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把农民的土地说成原来就是公地,或者是官地,本来就是国王的,那么现在英国人继承了国王的权力,那当然就是英国人的,那英国人当然就有权力把它划拨,这里圈一块地给那个人,这里圈一块地给这个人,很快产生一些大的地产主。如果要靠自由买卖,向无数的小农买地,恐怕要买到猴年马月才能买到那么多地,但是现在把它说成是公家的,公家再把它,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叫做批地,批给一些人,那当然就要简单的多了。后来的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等等,都是根据这个说法搞出来的。
那么也就是说后来印度农民之所以会无地,当然我这里讲不管是印度还是拉美,所谓无地,就是土地占有不平均,当然也还是有农民有土地,只是他们那里的确存在着一定的无地农民问题,而且比我们解放前还要严重。那么印度农民为什么会无地呢?这并不是因为官府承认了他们私有而任凭他们自由买卖、两极分化,恰恰相反,就是因为英国人借公有的名义剥夺了他们的地权。我们不是搞印度史研究的,我们不知道两种说法那一种说的对,但是无论那一种说法,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旧的说法,传统印度本来就只有公社,而没有土地私有制,如果按照新的说法,本来印度是有私有制的,但是被英国人硬说成是公有。不管按照那一种说法,印度农民的无地都是以公有的名义剥夺他们的结果,而绝不是私有小农自由分化的结果。我觉得,我们在观念上,恐怕要弄清楚,这里我并不是说土地私有就没有问题,但是土地私有到底有什么样的问题,我们不能想当然。 我们是不是说耕者有其田,把土地交给农民绝对不行,因为他们不懂得爱护土地,给了他们就会导致耕者失其田呢?印度殖民时代以后,土地的确是私有化的,拉美也是,而且我们也知道印度和拉美都有很多社会弊病,但是所谓小农私有、自由买卖、两极分化,这个说法却根本是子虚乌有,印度和拉美的弊病很多,但是这一种弊病是没有的。我们知道印度和拉美都没有搞我们中国49年以后搞的激进土改,因此他们过去的那种土地集中现象,在殖民地时代他们的土地就已经很集中了,我前面已经说过,那是英国人用公有的名义剥夺了他们,然后又把这个所谓的公地批给了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在他们独立之后,土地已经非常集中了。由于他们没有搞激进的土改,因此他们的土地没有很快的分散化,但是在独立以后的土地私有制下,他们的土地也没有进一步的加剧集中,相反那里的土地在私有制下还是呈分化、分散确实的。这里我要讲,中国民国时期也是这样,我前面讲到过,民国时期从二十年代到四十年代,土地也是不断分散的,不是不断的集中,虽然是买卖,但是这个买卖不是越买越集中,而是越买越分散。
以印度为例,1954年这个国家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是0.63,到了1961年就下降到了0.59,今天大概是0.5左右,也就是说在私有制条件下它是不断分散的。而拉美我们知道,前面讲到过墨西哥,在殖民地时代它的土地是全世界最集中的地方之一,基尼系数达到0.96,可以说几乎达到了极点,但是到了1960年就降为0.69,0.69也仍然是很不平均,仍然相当集中,但是比起过去,还是相对分散了。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在没有搞激进土改的情况下,他们的土地分散过程很缓慢,因此也导致了批评,主要是来自左派的批评,印度和拉美也有左派,也有共产党,他们的左派都为农民呼吁,要求政府搞激进的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是他们所讲的分给农民,指的是分给农民私有,而不是把土地收归官府,他们左派的这种批评只是针对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不是针对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相反这些批评者恰恰是为农民的私有制而奋斗的。因此,要说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是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这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实际上不仅印度、拉美,不仅传统中国,我要说古今中外没有任何地方的土地集中是由初始平均的小私有者买卖导致的。如果它原来就很不平均,那么私有制下当然它不会很快平均,但是如果它原来是很平均的,就象我们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或者土改以后,每一个人都有一块土地,那么通过小私有者的自由买卖,就使土地集中起来,这样的例子可以说古今中外,我们没有看到。恰恰相反,我们看到的都是相反的例子,很多人说小农私有制它的弊病,就在于妨碍兼并,而不是说促进兼并。比如以前很多人讲法国大革命之后形成了小农制度,这个小农制度据说是顽固延续,使得在法国很难搞英国式的圈地运动,因此有人说这是法国资本主义现代化长期发展不如英国的一个原因,因此他们说小农私有制不好,妨碍了兼并。
我要说,这个指责对不对?当然你可以讨论,是不是妨碍兼并,你就应该指责呢?是不是你应该站在兼并者的立场上去讲话呢?这当然是一个问题。但是小农在法国顽强延续,并没有被兼并,并没有在自由买卖中土地集中起来,这是一个事实。其他一些国家也是一样,我们知道东欧有一个农业国家,就是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在1920年出现了一个农民政府,当时是斯坦伯利斯基领导的农民联盟政府,在保加利亚执政。当时他也是搞了一场比较激进的平均地权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当然是农民的私有制。
后来斯坦波利斯基被推翻,保加利亚从1920年一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共产党在保加利亚掌权,保加利亚后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当然现在又剧变了。可是,1945年共产党在保加利亚掌权的时候,他们就发现保加利亚的农民占有的土地仍然很平均,那是一个没有地主的地方,共产党也没有在保加利亚再搞土改,因为不需要,那个地方的土地还是很平均的。也就是说,1920年的时候,实现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一直到1945年保加利亚并没有产生什么土地集中。
实际上我们看到历史上一些实现了起点平等的小农私有制,此后又在宪政制度下保证了自由小农的地权不受专制权力干预的地方,虽然只要有土地买卖,肯定绝对平均的状况会被破坏的,因为只要你有买卖,肯定一些人就会把自己的地卖掉了,有一些人买进了更多的地,他就有了更多的地。这个平等的起点在市场的交易下,不可能永远的保持,但是地权集中的程度和速度都是极为有限的,而且地权集中和分散的趋势也是同时存在的。因此这些地方倒是有很多人在抱怨农民土地私有制不好,不好在什么地方呢?不好不是说它引起了兼并,而是说它妨碍了兼并。
我们前面那位看到印度和拉美,就说不应该让农民拥有地权的朋友,实际上他也谈到这个问题,比如他谈到印度人很羡慕中国,印度连高速公路都很难修,你要用地就得向农民买,那很罗嗦,因此非常难办。这位朋友在这样讲的时候,实际上他就是在责怪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妨碍了兼并,而不是说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促进了兼并。
其实在很多会议上我们都听到这样的说法,老实说这个说法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的,我刚才已经讲了,我不认为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没有问题,只是这个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土地私有制不利于农民,会使农民失去土地吗?还是说土地私有制太利于农民了,以至于使农民可以漫天要价呢?这恐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我这里倒不是说这不是一个问题,也许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认为我们的土地制度就是要方便我们征地,那么我们就不要把这个表述变成是说我们担心这个土地交给农民,会使农民反而更容易被兼并。我觉得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事实说,对小农私有制的批评历来有相反的两种理由,有的人指责小农私有制促进了兼并,有的人指责小农私有制妨碍了兼并,如果不谈价值判断,而只谈事实判断而言,那么显然后者更有根据。
实际上我们现在很多部门,之所以反对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实际的理由,也是后者,而不是前者,用一些学者的话来讲,就是在小农私有制条件下,国家和农民打交道要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因此我觉得铁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印度、拉美和传统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地方,导致地权集中的主要因素都是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而不是小私有制自由买卖。农民没有土地是不是就会造反,这是另一个问题,这是我们接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但是农民为什么会没有土地呢?你不能说农民没有土地是因为他们原来有土地,所以他们自由买卖,就把它卖掉了,你不能这样讲。
以前我们把中国传统时代的土地制度演变,描绘为一个王朝循环,说王朝初年土地是比较平均的,然后由于土地私有制、自由买卖,土地越来越集中,到了王朝末年,土地太集中产生社会危机、农民战争了,这个说法我觉得恐怕是有问题,是得不到统计资料证明的。我们可以找到统计依据的各代,当然了,在历史学上古代的材料不是那么好找,我们不是说每一个朝代都有所谓的地契统计,让我们去查的,我们可以看到的只是很少的一些数字。
但是我们看到的这些数据中,情况都是相反,像北宋,北宋没有土地的统计,但是有课户的统计,所谓课户就是没有土地的农户。如果按照当时的统计,北宋初年户口中有41.7%是课户,也就是说无地农民占到40%多,到了北宋末年,就下降到32%,也就是说无地农民是逐渐减少的,从王朝初年到王朝末年是逐渐减少的。清代没有全国性的数字,但是有一些地区性的数字,我们看到江南苏州府有一个地方,康熙时期有土地册,根据这个土地册可以算出那个时候的土地相当集中,基尼系数达到0.8。而到清末民初,这个地区的指标已经下降到0.5左右,民国后期,这个指标继续下降,这一点我前面已经讲过,无锡、常熟都是这样。
郭德宏教授曾经分析过,民国年间,从20年代到40年代的状况,我前面已经讲过,他认为地权在旧中国几十年间是趋于分散,不是趋于集中,而且如果只计封建性占有部分,这里我要讲所谓封建性占有部分,就是我们过去讲的,地主把土地出租的那个部分,如果这个地主是不出租的,是自己种的,把这一部分的土地刨除。如果只计出租部分的话,那么这种分散趋势就更加明显。这是我们看到郭德宏先生书中描绘的两个曲线,也就是说地主土地占的比重越来越少,农民占有土地的比重越来越多,而农民和地主自耕的土地加在一起占的比重增加的更快,地主单纯用来出租的土地减少的也更快,就是这个意思。
既然这样,我们就要问了,为什么王朝末年会产生社会危机呢?王朝末年的社会危机是因为农民没有土地吗?农民没有土地他就要造反吗?农民有土地他就不会造反吗?这恐怕又是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要讲的是,如果你看看历史的发展你就会知道,在每到一个王朝,王朝末年的时候,我们经常看到的景观,不是说很多农民没有土地、很多地主积极在兼并土地,不是的,很多地主积极在买地,那是在王朝初年,可能是这样,但是在王朝末年,社会发生严重问题的时候,你会看到的一个情况是大量土地被抛荒,大量农民有地不耕,弃地出走。我这里要走,不是他们把土地卖掉,而是他们把土地抛荒了,自己跑掉。
在每个王朝末年产生社会危机的时候,一般来讲很少看到地主买地,很少看到所谓土地兼并的,因为那个时代,老实说没有人喜欢拥有大量土地,所以那个时候产生的一个现象,你想卖都没有人买。那个时候出现的现象,就是所谓受田者与田为仇、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二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那个时候的农民想把土地送给人,都没有人要,大量的土地被抛荒,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是农民负担太重,种地不划算,种地不能糊口,不是说当佃农不能糊口,当自耕农尤其不能糊口,因为国家的各种苛捐杂税加在一起,比地租还要高。这是我们国家每年王朝末年,快要出现农民战争时,经常是这样的一个状况。
你看到的情况不是说农民没有地种,但是当时的农民,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个逻辑是我们很难理解的,农民没有地种,他为什么就不能去当佃农呢?宁可造反也绝不当佃农,只要我没有土地我就造反,中国的农民是这样的人吗?显然农民造反不是因为没有土地,而是因为他们活不下去,而活不下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当时的农民无法种地,而不是说他们无地可种,说的简单一点,就是农民的负担太重。而我们知道中国从宋以后,农民的负担就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中国从“两税法”以后,朝廷向农民征收的各种东西,主要是计亩而征的,也有人头税,但是比重不大。
既然是计亩而征,那么当然是征不到佃户的头上,只能征到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的头上,也就是说不是权贵,如果你是权贵你就可以规避,你是权贵你就有优免权、你就有特权,你是不纳税的。但是如果你不是权贵,你是老百姓,那么你按照土地的面积要纳税,这个税越到王朝末期,各种各样的夹带,大家知道传统时代我们中国一直有这样的毛病,明税轻、暗税重、集资摊派无底洞,这种现象不是最近几十年才有的现象,传统时代我们国家名义上的税并不高,但是各种各样的夹带特别多,这种夹带累计到一定程度,农民就没法种地了,农民就会大量的抛荒土地,跑到外面当流民。这个时候朝廷再去迫害一下他们,他们走投无路就要造反了。
因此传统社会末期的社会大危机,可以说和地主和佃农的矛盾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和农民,乃至平民,我这里讲的平民,包括平民、地主,和平民与官府的矛盾却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有一个看法,传统时代中国的基本矛盾不是地主和佃户的矛盾,而是官府和平民的矛盾,或者说朝廷和平民的矛盾,这才能够解释为什么中国大规模农民战争那么多,而且这些农民一旦造反,他们往往不是冲着地主,而是冲着官府,甚至是冲着朝廷,就象我们在《水浒传》中看到的,李逵说的,杀到东京夺了鸟位,动不动就要有这种事情发生。
这种现象是其他国家也很少有的,其他国家在地主和佃户很多的情况下,一般佃户和地主如果发生矛盾,佃户是不会提出要推翻朝廷那种愿望的。你可以想,这个道理很简单,按照中国原来的制度,各种各样的农村负担主要是按土地来征收的,不是按照人头征收的,佃户他是不纳粮的,他只交租,自耕农和平民、地主才是纳粮的对象。如果佃户要抗议,他只能抗租,如果发生抗粮,那肯定是有土地的人,因为没有土地的人就没有粮可抗,我们国家皇粮国税在传统时代都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
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历史上的农民战争,主要都是有地不耕、弃地出走、把土地抛荒,没法在官府的压迫下,当然也包括天灾,我们国家的农民战争和天灾也有关系,有时候也不能都说都是官府,或者是统治者的罪过,自然灾害也是一个因素。由于这些因素,农民种地所得不够缴纳这些负担,他们活不下去就要造反。造反他们提出的口号,往往就是冲着官府来的,“不纳粮、不当差”就是他们的诉求。
在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中,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我们没有看到一例不纳地租的诉求,他们提出来的,大家都知道,比如说明末农民战争,有一句话“迎闯王、不纳粮”,这一句话一听就知道不是佃户的口号,那是自耕农的口号,因为佃户纳粮不纳粮与他们没有关系,如果是佃户应该说 “迎闯王、不纳租”才对,但是那时候没有这个口号。
那个时候有一种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是所谓的官逼民反,历史上经常把它叫做民变。民变的直接原因有很多,历代的民变如果归纳起来大概有这么几种。第一,朝廷滥用民力,比如秦末、元末、隋末,都是因为朝廷搞大工程,修长城、修阿房宫、修始皇陵,把农民抓去做苦力,搞的农民不堪重负,结果就造反了。或者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朝廷严厉的经济统治断绝了农民的生路,比如说当时的政府搞很多垄断,把茶垄断起来,把矿垄断起来,把凡是能够赚钱的东西都垄断起来,农民谋生的道路都被禁绝了,于是发生反垄断的农民起义,像王小波、李顺起义就是反对茶叶垄断,参加王小波起义的这些农民都是茶农,他们为什么要起义呢?就是因为他们原来把茶叶卖给私商,可以卖的比较高的价钱,但是后来宋朝要搞垄断,规定国家可以用很低的价格把茶叶全部拿走,农民忍受不了就造反了。当然那个时候的政府茶叶收购,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保护价收购,是比市场价要低得多的。
我们都知道那个时候政府经常搞各种各样的专卖,食盐专卖、酒专卖等等,很多农民起义就是从这里来的。大家都知道唐末的王巢、王仙芝,他们是什么人呢?他们都是私盐贩子,讲的简单一些,这些人是冲击当时食盐专卖的。由于朝廷的经济统治、经济管制,断绝了老百姓的生路而导致的变化。
第三种,就是由于官府严厉的户口控制和流民潮发生冲突,包括官府强制强迫这些人迁徙,或者强制阻止这些人迁徙,都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暴动。比如说官府强制大量的移民,那些人不愿意迁移,就有可能发生冲突。也有可能是这些农民,本来他们是要移动的,他们本来就是大量的外出打工的,或者是要到一个地方开荒,然后官府禁止,和他们发生冲突。
那么构成流民的来源是什么呢?大规模民变通常都是和流民潮有关。但是流民潮是由什么人构成呢?我们以前都想当然的认为他肯定是由无地农民构成的,主要就是由佃户构成,但是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我们今天的很多农民外流,也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土地,或者说他们没有责任田。过去也有这种情况,承重的负担、恶劣的吏治,乃至种种天灾人祸,使农民有地不种、弃地而逃,这是导致流民潮的原因。另外,农业的比较收益下降使得农民弃农经商,或者去搞别的,比如开矿,比如下海做生意等等,也是造成流民潮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大家知道,我们对城里大量的打工农民,过去这十多年一直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我们要阻止,说大量的农民流动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后来有一些学者就提出,说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开明一些,今天的农民流动和以前的农民流动是不同的,今天的农民是解决了温饱以后,他们流动是为了发财,他们解决了温饱,他们求发财而流动,而以前的农民流动是为了糊口,他们在农村活不下去,他们死里求生,他们要流动。所以这些人说,我们今天的农民流动要比以前理性得多,因为现在的农民是饱而求富,以前的农民流动是死里求生,死里求生就容易铤而走险。而饱而求富,按照这些人的说法,是比较理性的。
这里我要说,这一种说法是比较同情农民的,主张对农民工要有善意的理解,不要认为农民流动就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可是这种说法,有时候也会被反过来用。就曾经有人说,既然我们今天的农民流动不是没有饭吃而流动的,而是为了发财而流动,那么我们把他们赶回去,或者堵住不让他们流动也是可以的,因为如果是死里求生,你堵住他们他们就要造反,既然他们在家里就有吃有喝,温饱不成问题,他们跑出来只不过是为了发财,我们不让他们出来也是可以的。同样的一种判断,可以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
但是我这里要说,这样的一种事实判断,究竟是不是合乎事实,这恐怕也是一个问题。应该说今天的农民肯定比以前的农民日子要好过得多,这是没有问题的。可是我们也不能绝对的讲,今天的农民都是饱而求富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让他出来,他在农村的确是糊口有问题的,有一些地区他土地已经没有了,他已经是无地农民,甚至是所谓三无农民,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没有保障的农民,你不能说现在的农民都是所谓的饱而求富的。
反过来说,你也不能说传统时代的农民都是死里求生的,其实传统时代的农民也和今天的农民一样,如果比较收益有差距,种田亏本,搞其他的收益更大,那么他们也会,就是我们以前讲的背本弃末,就是把土地撂了,出来干别的事,那么这也是造成流民的一个原因。以前的事情我们就不讲,即使在民国年间,当时遍及南北的逃荒者和流民中,也仍然是以有地农民为主的,而不是以佃户为主。
根据1931年到1933年对22个省离村农户的调查,在这些离村农户中,无田产的人只占17%,半自耕、半佃农占35%,完全的自耕农要占到29%,而地主,这里所讲的地主,是指不租种土地,而只是出租土地的这些人,当然这里讲的地主中,有一部分自己也是种地的,但是他也出租一部分的土地,可是他绝对不租种土地,这种人也要占到19%。在所有的这些人中,有地五亩或者更多的要占到3/5,特别有趣的是其中有1.8%的人,也就是说50个人中有一个,居然占地超过百亩,这些人也跑出来。
而且当时的统计表明,土地分散自耕农比较多的华北农村,农民的流出率明显高于土地集中、租佃率也更高的长江流域的农村,1925年华北农村农户的出走率达到5.49%,而江、浙、皖,南方那些比较富的,租佃率比较高的,租佃关系比较发达的那些地方,只有3.85%。到了三十年代,我们知道当时农民外流最多的省份是哪几个呢?就是甘肃、绥远、察哈尔和陕西,这四个省都是自耕农比较多的省,而当时农民外流比较少的省,是浙江、江西、江苏和四川,这四个省恰恰是租佃率比较高的省。
因此所谓流民,他不是无地农民,而是没法种地的农民,由于天灾,当然也由于官府的处理不当,传统专制时代的横征暴敛、苛捐杂税,使得这些农民被迫造反,这些人造反就成了所谓的流寇,因为这些人老实说他们比较穷、比较弱势,所以他们无牵无挂,就象李自成、张献忠、王巢等,这些人都是在全国大范围内,用我们以前的话来说搞运动战,成为这样的一种状况。那么这些人是流寇,当时的佃户一般来讲是不会参与这种反政府的民变,他们会有和田主的矛盾,我后面会讲这是另外一回事了。他们如果卷入反政府的斗争,你会看到在历史上有一种很有趣的现象,往往是地主带领佃户来造官家的反。这方面大家不用看多少专业的书,大家看看《水浒传》就会知道,《水浒传》中描写的场景,往往都是所谓的庄主带领一帮庄客在那里造反。什么叫庄主?那就是地主。什么是庄客?那就是佃户。都是庄主带领一帮庄客在那里造官家的反。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这就是因为我前面讲到过的,在中国平民,包括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和当时政府的各种负担,各种征敛,皇粮国税,纳税当差都是这些人,这些人最容易和政府产生矛盾。一旦庄主和政府产生矛盾,往往首先可以利用的就是他所谓的庄客。那么这些人,他们往往在当地是有财产的,因此他们不可能到处流动,因此他们就成了占山为王的,设立各种土围子的,那么这些人就是所谓土寇。
当时的佃户和地主有没有矛盾呢?当然有。最近我们兴起了一股所谓文化保守主义风气,很多人在那里大讲儒家,大讲传统时代中国如何美妙,于是很多人就讲以前传统时代地主和农民关系不像我们以前讲的那么坏,说以前的地主和农民都是亲如一家的,说地主经常很关心佃户,逢年过节请佃户吃饭,佃户也很尊重地主,他们都打的火热等等。这个话有没有道理呢?应该说的确乡村中是有一些这样的例子,但是老实说我们把过去的地主和佃户的关系讲的你死我活,这可能有一点偏差,但是把他们讲的那么和谐,这恐怕也是有偏差的。
这里我要讲,不管是对立还是和谐,都应该要有一个参照系,因为世界上无矛盾的地方是没有的,完全和谐的地方和你死我活的地方都没有。和谐不和谐,只是相对而言,那么相对于什么呢?我们可以把中国的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和比如欧洲领主农奴制条件下,主人和农奴的关系做一个比较,我们知道在欧洲像中国这样的农民战争不可能有,不仅是欧洲,就是我们中国除了汉族地区之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那些地区,比如说维吾尔族、傣族、壮族,我们都知道这些地区是有领主、有农奴的,那么领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当然有不好的一面,那就是不自由,领主是世世代代统治农奴的,农奴是不能离开领主的,领主也是不能解雇农奴的,这和老板和工人的关系不一样。
包括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欧洲中世纪的贵族和农民之间也是有这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说不好,就是不自由,但是如果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正是因为这种关系是累世相成的,谁也不能离开谁,农奴不能逃跑,你是地主家的人,你是对他有依附关系的,你没有自由的,领主也不能开除农奴,因此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从不好的角度来讲是不自由,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种关系比较容易形成一种,我们经常讲的温情脉脉的那样一种状态。因为你一辈子长期都在一起嘛,你这个关系显然不能闹的很僵的,但是中国的租佃关系不是这样。
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国的租佃关系和领主农奴制关系最大的不同点,第一说的好他比较自由,地主和佃户是契约关系,双方都可以解除契约的,但是说不好,那就是这种关系很难,或者相对而言,温情脉脉的东西就不是很多,相对而言温情脉脉的东西比较少。我们经常说经济人理性,也就是说双方互相算计的那种成分会比较大。那么这么一来,中国的主佃之间发生纠纷的几率远远超过西方的领主和他们农奴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所以我要说,所谓温情脉脉、亲如一家这种说法,主佃和谐论,恐怕也是不太对的,中国传统时代主佃纠纷是相当多的,至少比其他民族乡村中的,比如说领主和农奴之间的纠纷,比那种纠纷多得多。但是这种纠纷从历史上看,一般来讲他们都没有,也很难表现为佃户和官府的冲突。道理很简单,我前面说了,佃户和官府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官府不向佃户征收什么东西,只有地主向他征收什么东西。纳粮当差那都是有土地人的事,佃户只是对主交租,佃户可能抗租,但是不会抗粮也不会抗差。
那么为什么佃户和地主发生矛盾,他就要造朝廷的反呢,这个农民活的不耐烦吗,他不知道朝廷很厉害吗?有一些人说了,那是因为只要地主和佃户发生矛盾,官府肯定站在地主一边来镇压他们,因此佃户和地主的矛盾势必就要升级为,据说是代表了地主的官府和佃户的矛盾。但是这样的说法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在没有代议制的条件下,我们凭什么认为传统时代的朝廷,它就必然代表地主的利益呢?它在主佃冲突中就必然只是站在地主一方呢?我觉得这的确是很难讲。
什么叫做代表啊?代表就是代理人,我为你争取利益,我为你争取利益我就是你的代表,那么我为什么会为你争取利益呢?说的最简单一点,就是我委托了你,比如说在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一个懂法律的人,替他去争利益,那个人是一个律师,就是他的代理人,也就是他的代表。在近代的代议政中,有所谓阶级代表这种理论,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近代代议政治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进行一场选举,那么左派主要依靠穷人的选票,右派主要依靠富人的选票,比如说在西方各国就是这样。因此我们可以说左派代表穷人,右派代表富人,这是可以说的,因为的确穷人委托了左派、富人委托了右派,但是在传统专制时代并没有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它凭什么就要去代表地主呢?
我们知道历代的皇帝,如果从他的嘴里讲出来,他讲的都是好话,他从来没有说我代表地主,他从来说我是万民之父母,我们知道所谓的父母官,那是所谓万民的父母,从来不是说我只是地主阶级的父母,当然那只是说的好听了。实际上他想的是什么呢?实际上他想的是家天下,也就是说我的统治就是为了维护我一家人的利益,我绝对不会把所谓阶级的利益置于我一家之上的。假如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皇帝的权力既不来源于佃户的授权,也不来源于地主的授权,凭什么他会为地主着想呢?当然,同样,他也不会为佃户着想,他只能为自己的他一家人统治着想,在主佃冲突中,你能够设想他只站在一方的立场上吗?
正如当年黄宗羲所讲,说传统的王朝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他是家天下,皇上主要考虑的是维护他一姓的统治,“于兆人万姓中,独私一人一姓”,他考虑的不是全国人民的利益,当然也不是某一个阶级的利益。那么在社会上不同的利益集团发生冲突时,他不是为某一个利益集团着想,而是为自己的统治着想,那么他肯定就要在这种斗争中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对策。事实上中国历代朝廷对待民间主佃关系和主佃纠纷,总是从维护家天下出发,而是从维护主佃任何一方的利益出发,他们一般采取的都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因此我们看到历史上一个现象,佃变和民变不是同一种性质的社会事件,我们以前经常讲佃变越闹越大就会变成民变,在历史上没有这样的例子,没有一场民变是由佃变发展而来的。我们也没有看到那一场佃变,不断的扩大,成了一场民变。
我们知道陈胜、吴广,一开始造反的时候就是民变,并不是因为和地主发生矛盾,然后官府帮了地主,他就要去造官府的反,不是这样的。我们在历史上可以说没有看到过一次由佃变发展为大规模民变的,通常我们讲农民起义,说比较低级的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比较高级的那就是改朝换代杀到东京夺了鸟位。可是我们在历史上真正看到的佃变,往往是连贪官都不反,相反他们经常采取的一个方法,就是向朝廷控诉,要朝廷来为他们作主。
因此,这个佃变和民变在传统的中国,应该说都存在,但是这两种现象性质不一样。传统农村是经常会发生严重的社会危机,但是这一种社会危机,它的根源是什么呢?它的根源不是主佃关系,而是官民关系。其实传统中的佃农处境未见得像一些著述中那么绝望,但是同时自耕农的处境,也未见得像过去的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羡慕。通常我们知道,传统时代对于自耕农和佃户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佃户是要交租的,交的什么租呢?通常一种说法交的十五之租,也就是交一半,那么自耕农不要交租,他是要交朝廷的皇粮国税,交多少呢?通常我们说这是十一之税,也就是交10%。
这两个数字比起来,自耕农显然比佃户幸福,因为只交10%,而佃户要交一半。可是我们不要忘记,这两种交性质是不一样的,佃户如果不是权贵的佃户,而是一般平民地主的佃户的话,那么与他打交道的地主,本身也是老百姓,并不是官府,那么老百姓之间当然有贫富、强势弱势之别,真正发展到有权有势我可以把你抓起来。而且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现象,就是在平民、地主和佃户之间的这种租佃关系,你可以看到虽然租佃契约上写地租是多少,但是有一个实征率的问题,就是最后到底能够征到多少呢?往往这个实征率都不会是百分之百。根据现在的一些研究,明清时代平民、地主在契约中规定的地租额,最后实征率一般来讲只有百分之七八十。
相反,我们看看赋税。皇粮国税就不一样了,如果看档案我们就会知道,官府一般来讲你抗租,地主把你告到官府,官府经常不理的。但是如果你抗粮,那就不一样了,皇粮国税这个东西抗不得了,你抗就是犯了王法,你抗了官府就要把你抓起来。因此皇粮国税你不能拖欠,地租你是可以拖欠的,因为地租你是欠的老百姓的,当然也有恶霸地租、也有权贵,但是那是少数,大部分的地主还都是平民。但是如果你是欠的官府的,那你就很危险。
而我们知道传统时代一直有一个现象,中国赋税一个特征,就是前几年提到过的黄宗羲定律,各种各样的夹派特别多,正税并不多,但是夹派很多。因此赋税的实征率往往都超过百分之百,就是所谓的明税轻、暗税重、集资摊派无底洞,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现象,虽然说名义的地租率要达到50%,名义的赋税率只有10%,但是往往50%是征不到的,而10%往往是大大超过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一种现象,二者结果差不多,甚至前者反而重于后者,就是一个可以想象到的情况。很多王朝到了末年就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状况,那么这样一种状况,就是产生中国传统时代社会危机的根源。
到了近代,我们说对于近代的土地问题,我们也应该有一种新的认识,土地改革对于中国的确有很大的意义,但是这个意义,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地权的分配来判断,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在这里我只想讲一点,民国时期,我们都说国共的斗争主要是围绕打土豪分田地进行的,但是这个说法很难解释一个问题,大家知道国民党内的派别很多,有些派别土地改革的态度很激进,有些派别比较保守,其中国民党内对于土改最激进的一个派别,就是陈立夫、陈果夫两兄弟所在的CC系,但是CC系他并没有因为在土改问题上态度很激进,和共产党的观点比较接近,就比较亲共,我们知道CC系恰恰是国民党内极端反共的一个派系。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民国年间中国的政治斗争描绘为土地改革派为一方,反对土地改革派为另一方,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土地改革观点比较激进的CC系,会比国民党内其他派别更加反共。相反,当时中国在土改问题上最保守的、最不感兴趣的是什么派别呢?国民党当然在土改问题上要比共产党保守,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当时的中国最保守的并不是国民党,国民党就它的意识形态而言也是主张平均地权的,这是孙中山的理论。 [b][size=6]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size][/b]
[i]陈志武[/i]
现在讨论农村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时,大家都喜欢以“如果这样做,会不会出问题?”来判断方案的可不可取,所以,也总拿不存在的“十全十美”的方案作为参照的对象。
土地私有后会不会有问题?当然会有,但是不是比现在的局面更糟糕?各国的私有制经验证明——不会。现在的事实是,在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样在转为非农用途,在此过程中权力和资本获益最多。
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农民会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
我自己家还在湖南农村,有哥哥弟弟在那里务农。我们不能再拿农民去试验什么“第三条道路”,而应该在世界各国已经试验过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选择一种。看看今天成功的国家里,有哪个是以公有制成功的呢?答案不言自明。
有些“圈圈”应该碰
目前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是先画了几个不可碰的“圈圈”:政治组织对农村的绝对领导、土地公有制、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能合一,并且土地不可兼并转让。
如果这四个圈圈不可碰,那么不要说找农村发展专家,即使叫上帝来给中国三农问题出主意,他也可能无能为力。这就好像去找最好的救命医生,同时又先规定这些医生不能用哪些能救命的药方与药品。甚至说,“他们大多数不是专家,只是十足的白痴!”我们反倒应该问问自己:是真的要解决农民的问题,还是只为了自己以及权贵的政治前途,借农民的话题为既得利益说说而已?
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以及其成功恰恰说明一点:应该让农民个人的责任感尽量地发挥。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这样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比官员更会对自己负责,农民自己比官员更知道什么、以及怎样做,对自己、对后代更好。
照这一理念继续走下去,下一步只能是把土地产权分回到家庭个人,这才可彻底发挥出农民最自然的责任感。也可以让农民自愿、自发地形成以家族、宗族为基础的经济自助体,也可让他们自发“计划生育”等等。如果没有土地产权私有,这些自发的行为都很难。相反地,以生育为例,现在的制度反倒变相鼓励多生。我所了解的农民,谁都比官僚们更负责任、更为自己的后代着想。
如果不通过土地私有等改革尽最大可能发挥农民自然的责任感,让个人的空间尽可能达到最大,那么农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事事靠国家,也只能事事怪国家。
与此同时,农民只是官方指令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只能听命于官的安排,也任由官的摆布。一方面我们说官员的权力太大、太不受约束,另一方面又把对农民最要命的东西——土地权控制在官的手中,这让农民的腰怎么能挺得直?解决官员权力过大的最起码的办法,是减少他们手中能控制的资源,把土地权还给农民。
十全十美、让每个农民都好的方案是等不到的。不能因为几个不负责任的农民,就要求所有负责任的农民都付出代价。
制度问题严重
有人说,上面的“几个圈圈都不存在‘不可碰’的假设,实际上这几个问题在80年代就开始碰了”,这可能是我与他们理解的重要差别之一,我讲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对官员权力的实质性制约。而他们讲的“土地私有公有在学界有争论,但全国农村的实践没有什么争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统一,在80年代在很多县市就开始了”,以及“土地的兼并和转让在贵州进行了20年了”,这些都是一些“换汤不换药”的尝试。
在政治组织对村、对基层的绝对领导没有改变之前,如果在这些尝试中问题不出现,那反倒奇怪了。
这些实验都没有形成气候一点不令人吃惊。那么,为什么没有进一步在那“几个圈圈”上做文章呢?只要行政权力(官权)、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到实质性制约,那些“换汤不换药”的尝试,起初对改善农民收入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举例说,前些年在农村试验过的农村信用社,当时允许他们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去运作,政府放手不干预,这听起来不错。可是,当掌握大权的村长、乡长、村支部书记、乡支部书记开始写条子,要这些乡村信用社为其关系户提供贷款时,这些乡村信用社就不好办了。如果遵命就意味着不良贷款、信用社未来可能要垮;如果不遵命,信用社今后的存在资格可能要泡汤。
这些权力当然还掌控着许多其他。只要这种权力结构还在,产权保护、合约权益保护、农民的致富空间都会非常有限。什么做起来都是四不象。
阻碍农民致富、阻碍农民享受公民待遇的障碍之一是现存的权力结构,而土地公有不仅没削弱官权,反而加强了,使官权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基础。如果是这样,减弱官权的答案之一,不就是把土地权还给农民自己吗?
如果有些农民选择把地卖掉然后进城生活,这又有什么错呢?如果我们真的在为他们的权益与福利而努力的话,那么看到他们境况的改进理所当然是令人高兴的。有人可能会说这对留在农村的人不公。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一方面留在农村的人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积,他们的生产力可以提高,有利于其生产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这些农民也有权选择把地卖掉进城。要知道,改变中国农民收入的必然出路只能是让相当多的农民进城,改为非农。
道理很简单,人们对食物的需求是不会因农业的增长而增长,但非农需求却无止境,新的技术创造新需求。因此,如果农民选择把地卖掉进城生活,我们应该恭喜他们,那才是我们为他们做了一件好事。
因此,不能再保留维护行政权力、维护城乡和地区间收入不平等、维护城乡和地区间发展机会不平等的公有产权基础了,“还产于民”才对。
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却是“乡村社会的官权过剩,民间权力衰落”。导致这种局面又是由于两方面原因: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公有。
有一点是显然的:在腐败盛行的社会里,规避腐败的首要方法是把腐败所能碰到的资源减到最小。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社会腐败盛行,同时你又把所有的资源和土地交给他们控制,那么没办法在世界上找到比这更糟糕的组合了。
在中国农村,现在掌握在官权手里的资源有两大块:第一,公有的土地;第二,他们不受约束的行政摊派、各类名目的税费权力以及行政审批权。只要这两块还不变,农民的鼻子只能被官权牵着走,“还权于民”和“以民为本”都不可能。
上面讲的第一块资源——公有土地——如果能通过土地私有,那么那些官权就少了牵着农民鼻子走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了。而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就只能求着官权,就不会有“还权于民”。有了“还产于民”才会有“还权于民”。但如果像在一些地方试验的那样,只有名义上的“私有产权”而同时行政权力不受制约的话,那么真正的“私有产权”会很难,因为行政权力可随时侵犯你的产权。
因此,官权是问题中的最关键之处。这一点就涉及到政治与组织行政架构这个最关键之处。实际上,只要官员的权力结构不改变,任何意在制约官权的努力都难办,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前面谈到的那些尝试最终都难以成功的原因。因此,我个人认为,行政的领导权首先要退回到县这一级(就像中国历代皇权都到县一级为止一样),让乡村权力真正由农民选举的人担任。实现“乡镇自治”。 [b][size=6]为什么要把土地还给农民?[/size][/b]
[i]史啸虎[/i]
我国自人民公社化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度以来,所谓三农问题就开始出现并日益恶化了。由于这个制度并没有随着人民公社的消失而被废除,10来年后兴起的城市化又将这个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因为这个集体所有制让土地成为一块谁都想吃、而除了农民自己几乎谁都可以吃到的唐僧肉。只可惜我们那些拥有国家好几个法律保障其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有数千万人成为种地无田、就业无门、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了。为此,人们一直在问,中国为什么不能废除这个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呢?或者说,我国的农村土地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民个人所有制呢?这里我也要问:是呀,为什么不呢?
近来,政学两界虽然大多承认土地集体所有制存有谬误,需要改革,但总是有人鼓吹不能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他们有的说,土地私有化后必然会出现土地兼并会导致中国社会拉美化或印度化;有的则干脆要求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搞永佃制。还有的人更聪明,他不作任何解释,只是将责任推给宪法,说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所以“不存在土地私有化问题”。[详见陈锡文今年1月30日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第一种说法似是而非,因为人们要问,拉美国家和印度即使是像这些人说得那样贫富悬殊(其实大多还没有我国的基尼系数高),但那是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吗?为何那些法治较好的国家也实行土地私有化,它们却没有什么危言耸听的土地兼并,而是土地有序地集中到占人口极少数但农业生产和经营效率非常高的个体农民手里,并不存在所谓三农问题呢?显然,这第一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二种意见就更不值得一驳了:在一个自破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井田制后人人憧憬“耕者有其田”的世界大同目标已有二千多年的国度里想把农民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人真是糊涂得可爱!难道这些人已经“左”到要让我国农民事隔2600年后再次成为井田制下的农奴或成为国家这个大地主(现在可能也是大资本家了)的佃户吗?难道我们国家改革到今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去让农民成为农奴吗?
第三种意见代表官方意见。但从陈锡文的话语中人们感觉到,即便是我国政府,现在也知道这个农地集体所有制不是个好东西了,但可能由于觉得这个制度是马克思说过的,也是此前自己一直宣传了近五十年的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大基本形式之一,怎么能轻易改革并废止掉呢?但是,如果不改,这个衰败的“三农”现状,这个每年数万起的此起彼伏的因征地导致的群体性抗争,这个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来就是国家强制从土改后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征收来的铁一般的历史事实等等历史与现实问题又如何解决呢?我估计,我们所有有关的政府官员一想到这些都会头疼的。因为他们自己其实也不知道该怎么对付这个在现代中国几十年的历史中一直扮演着“麻烦制造者”角色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了。结果呢?他们就只能将责任推给我们的宪法,说这个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言下之意,不言而喻。
对此,我就奇怪了:我国的宪法是根本大法,但宪法并非是不可以修订的呀?何况这些年宪法在我国的近三十年的改革进程中至少修订了四次。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人们又要问了:既然宪法根据需要进行修订甚至改写本来就是个常态,那为何在发现这个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根本缺陷之后不去想办法修订或改写宪法的相关条款以为废除这个土地所有制铺平法律上的道路呢?我们不正处于一个改革的时代吗?我不明白,为了彻底解决“三农”问题,为了建设新农村,为了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像以前那七八次那样修订或改写一下我们的宪法又算多大难度的事呢?所以,我觉得陈所说的理由并不成立,看来还有其它原因。但是,囿于篇幅,本文这里不想过多地讨论修宪这个问题,只是想告诉读者这个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底是怎么回事,即它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它在法律逻辑上又存在什么问题?
现在理论界在谈及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依据的出典时,总喜欢引用马克思在1874年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那句话。这句话是这样说的:“这就是说,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象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私有者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在从他们的状况来看他们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我且不说一个东方大国在建设自己国家时是否应该在100多年后还继续拘泥于一个十九世纪革命思想家的教条(尽管这个思想家很伟大),也不说坚持这种教条已经给我们自己带来多大的伤害,我只想告诉读者这句教条后面紧接着还有一句话。或者说这句话与前面那个教条本来就是一句话(注:上述引文最后一个词“过渡”后面只是一个分号,引号外的句号是我加的)。这句话接着是这么说的(为了让读者明白,再重复一遍最后那个引文):“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注意:原文这里最后所用的标点符号还是分号,句号仍然是我加的。)[《马恩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10月第一版,第694-695页]
你看,说句不中听的话,我们当初只要稍微认真地多读几句马克思的原著,或者说只要我们耐住性子将这句话仔细地读完,可能就不会犯这个重大的历史性错误了。因为我们当初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大搞人民公社时,恰恰是“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将我们自己分给农民的土地,即农民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发一个文件就“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了![《zhonggong中央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 因此,如果说我们认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话,毋宁说这恰恰是在违背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紧跟着这个集体所有制说法的补充描述就警告了我们这些读他书的马克思主义者:“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也不能“废除农民所有制”!可是,我们坚持如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恰恰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结果。不仅如此,我们也违背了自己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向中国亿万农民许诺的革命成功后要把土地分给这些革命的同盟军——农民,并在中国实行“耕者有其田”的诺言。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马克思似乎预见到了我们这些后来的教条主义者可能会误解他的话,于是,紧接其后他又继续写上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条件状语,他说,“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马克思其实说的很明白,就是只有当农民被“租赁资本家排挤”,“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并与“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你才可以搞这个所谓的“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也就是说,在农民还没有给“租赁资本家”剥削干净成为无产者时,你就不能剥夺他的土地,去实行这个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里我不准备分析什么是“租赁资本家”,但这个“租赁资本家”一词总让我不由地想起那个要把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再实行永佃制的观点,总觉得拥有全部土地所有权和巨量国有资本的政府似乎届时将不仅仅是大地主了,而且可能还是一个最大的租赁资本家了。对照马克思的上述说法,我国的农民只有在成为“三无”农民,即和工人有共同利益的真正的无产者时,我们才可以实行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呀。也就是说,49年前当我们成立人民公社,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行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是根本违背马克思初衷的,而且也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做法。不过,现在我们倒是对那4000多万的“三无”农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好时光,因为他们的土地也给那些“租赁资本家”——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共同体给“排挤”光了,他们已经成为一文不名的城市无产者了。可是,这时我发现,要让我们的那些失地的农民兄弟、现在的无产者“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土地又在哪儿呢?读到马克思上述有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整句语录时,不知为何,我的眼睛禁不住湿润了。
这时,有人可能又会说了,你这是煽情!即便马克思说的有毛病(还不知是谁有毛病哩!),那其他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像斯大林,还实践过土地集体所有制呀。斯大林是实践过土地集体所有制,他在1936年就底气十足地说,“苏联是社会主义”,“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所有制。”[《斯大林文集》(1卷本)第77页] 可是,结果呢?伟大的苏联不就是在他说这话54年后垮在这个他当初所创造并实践过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的“社会的基础”上的吗?不仅如此,当年社会主义阵营里的那些凡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国家他们的社会主义今又安在呢?别国就不说了,就说我国自己搞这个农地集体所有制到今年也搞了有49年了,结果我们的“三农”又如何呢?我们还想搞到什么时候呢?还要我多说吗?
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有一个法律上的缺陷,即无论你怎么试图做足文章,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都无法做到法人化,因为它是一种人为的违背经济规律的产物。也就是说,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到底属于哪种法人,不管过去还是将来,都是或都将是任谁也不知道的一笔糊涂帐。是村民委员会?不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是个带有行政性的自治组织,也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列举的四大法人之任一种,更没有法律认可它是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是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连法人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那它怎么可能是那么一大块土地的合法的所有者呢?那么是自然人?除非将土地还给农民个人所有,否则这个集体所有者就不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是乡镇政府?这一级政府本身都是一个叠床架屋的多余的政府层级,“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因此,既然土地的集体所有者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那么它就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而根据拟平等保护法律主体财产权的《物权法》,一个连法律主体都不是的土地所有者,在与其它法人或自然人,即其它法律主体打交道时毫无疑问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所以,这些年来土地集体所有就等于是地方政府所有,再往深处分析,也等于是土地开发商所有,因为绝大多数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政府行为背后都隐藏着巨量的开发商的,甚至是贪官污吏的经济利益。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发布的《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披露的比例数字,被征土地收益中,地方政府占20%~30%,开发商企业占40%~50%,两者相加,平均70%或以上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你想,如果这个土地的集体所有者是个法人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话,我国还会如此频繁而长期地出现对农民土地利益的这种高比例的令人震惊的掠夺吗?
可是为何我们的土地集体所有者——即现有法律中所说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成为不了法人呢?此事说来话长,但我这篇短评只能长话短说。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迄今我国法律所说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何物,从来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说明过,当然也就无人知晓。二是你即使想要它去注册成为法人,那么就会发现我国现有的四大法人中任何一种法人也都不适合于它。为了保持我们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民法通则》迄今也才约定了四种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因此遍观民法,我们的这个名义上拥有18亿亩农用土地和上百亿亩山林和水面的集体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似乎没有哪一种法人形式适合于它啊!对于这个严酷到有点残忍程度的事实,我们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却仍然与其它法律一样对此采取了鸵鸟政策,继续回避这个已经被我们糊弄了20年的重大法律问题。我在过去的两年里,也就是在《物权法》那么多次审议的过程中一直在撰文呼吁我们的立法界正视并争取在颁行该法时解决这个严正的法律问题,可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回应。看来,《物权法》是保护不了所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权益的。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的立法或修法了。
农地集体所有制既然在这么长时间里曝露出这么多弊端,可为什么直到今天,直到21世纪,怎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包括政府官员、经济学权威、国企和私企老板,甚至还有最近才被创造出来的龙头企业和经销商,几乎所有拥有话语权的人们都在极力维护这个制度,反对把土地还给农民呢?难道仅仅是我门要坚守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吗?我看不是。我觉得,“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毛泽东语录)。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能让把握了制度兴废大权的政府(其实大头还是开发商即资本家拿去了)得到那么多的经济利益可能才是这个牺牲了亿万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制度迟迟得不到废除的根本原因。
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期望在维持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即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能够抵押或交易土地承包权即使用权的观点,并在各方面做足了文章,企图以此来拯救早已千疮百孔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一种改良措施,但在法律上却是无解的,因为没有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能够无期限地分离下去,更不用说无限制地转让和抵押这个使用权了。这种法律上看是完全荒唐的意见,倘若实施,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不可预料的恶劣影响。
我在前年的《土地制度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基本根源》一文中曾提出应该废除农地集体所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在那篇论文中我对农地所有权本身包含的三种权益,即使用权、发展权和生存权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出离开土地的所有权,农民的其它三种土地权益是很难得到维护和保障的结论。[详见《土地制度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基本根源》,史啸虎《光明观察》2005年11月28日期] 我们长期以来一直无视土地所有权中包含的多种权益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不仅过去已经遭到惩罚,倘不立即纠正,今后也将肯定会遭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所以我再次呼吁立即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吧! [b][size=6]中国会把土地还给农民?[/size][/b]
[i] 谢盛友[/i]
中国先秦以来历代有各种各样的土地制度,比如公有制和私有制,有井田制、王田、课田制、均田制、官田制等。台湾1949年后土地改革,包括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土地重划等。
2008年10月12日结束的GCD第17届3中全会的中心议题是农业和农村改革。会议通过了《zhonggong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的通过,被称为自78年11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最重大的土地改革措施。如何看中国即将开始的新土改?
台湾经验
1945年至1949年,台湾的土地问题和大陆一样,农村里佃农多交租于地主,负担重、生活困苦。1949年后,当政者总结了农村问题是在大陆时期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如何让农村安定。农民的租额由原先的“二五”(即租额为收成的一半),再减少四分之一,成为“租额一律以不超过正产物收获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为准”(即 “三七五”)。随后是公地放领,将逾十万公顷的公地放领(即总卖价分十年卖)给二十多万户的原租农民。
1953年后是“耕者有其田”,地主除保留相当于三甲(一甲约等于一公顷)中等水田的农田,其余被征收,同时获得七成的实物土地债券,三成的台湾水泥、工矿等公营事业股票;农民分十年缴交所买农田的地价。
台湾土地变革带来很多益处,但也有负面经验,最明显的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地主和买到土地的农民(新地主)赚太多。像台北市敦化南路附近的地价1953年一坪(相当于三点三平方米)不到二、三万元新台币,现在则已达天价。房地价的不断上涨,对社会中下层不公平。这种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吸取。
俄罗斯土地改革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20世纪最后10年中在俄罗斯国土上实际建立起新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取消了国家对土地的垄断,实现了向土地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转变;进行了向公民无偿再分配土地;实行了土地的有偿使用;大部分农业土地转为私人所有;森林资源的土地,自然保护区土地及其他特别贵重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完成了大量的地籍工作;为土地转让创造了客观条件。
上个世纪90年代,俄罗斯农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土地私有化,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便在土地私人所有制基础上,依靠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努力形成有效的农业生产。
土地转交给个人所有是根据在农业企业成员之间按标准土地份额分配土地的方案实行的。由于这些改革的进行,1180万俄罗斯农民得到了土地份额权。
土地份额的所有者用以下方式支配土地:
500万以上的农民(占42.5%)将土地份额出租;
约180万人(占15.2%)将土地份额使用权转换为农业企业的法定资本;
约90万人(占7.2%)划出几块地用于搞个人副业和经营农场;
50多万农民(4.2%)将土地份额转换为法定资本。
可见,约有70%的土地份额所有者在用不同方式支配着土地。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约30%),暂时还未以任何一种方式支配其土地份额。
俄罗斯乡村的土地改革模式从一开始就建立在社会公正而不是经济效益的原则基础上。例如,有很大一部分的土地份额由农村社会的养老金领取者等人得到,虽然他们是不能在土地上干什么的。只有5%的农民走出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建立了自己的私营经济,他们中的大多数将自己的土地份额出租。租金的数额在南部地区为年收成的5~10%,在北部地区为年度土地税的金额。
1991~1999年通过了20多部联邦法律,正式宣布土地为联邦所有。但是,缺少将土地地段归属相应类别的所有制的具体机制,引起大量的司法争议。
归属联邦所有的土地大约应当有5.4亿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而且必须从法律上和组织上规定这些土地为联邦所有,并对其进行管理。
其他国家
其他国家在这最近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过程中,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都在下降,都是在趋向于分散。比如墨西哥,上世纪30年代几乎国家所有的土地都在少数的大公司手里,几乎没有小农。现在的墨西哥,原来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是0.96,现在是0.69,仍然很集中,但比以前分散一些了。印度也是一样,在上世纪50年代是0.69,现在大概0.5,也是出现了小农化的趋势。
可见,土地私有会造成土地集中,这个论点很荒唐。中国在传统时代,土地当然不是均田的,也不是“耕者有其田”的,但是与其他民族横向比较,中国在传统时代,是个土地比较分散的国家,并不像很多历史学家说的那样集中。
在借鉴外国经验时,首先必须明白,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是没有土地自由流转的。在发达国家,土地的市场流转只有从法律、管理和财务观点出发,在合理的监督系统之下才能实行。建立在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买卖,常常伴有土地投机和将属于社会的地租窃为已有。这种情况的经济基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的压力”日益增大,因而土地价格比其他商品提高得快。例如,德国在近30年中,总体价格增长2倍,而建筑土地地段的价格提高了15倍。
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估价
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土地价格和房产价格并不是由开发商或政府决定,而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指定,其评估工作独立于政府之外。法律根据是德国建筑法第193条和196条(§193 BauGB和 §196 BauGB)。(参考:Bodenrichtwert 和Grundstücksbewertung)。评估职业者在评估工作中只对自己负责,并不考虑政府、委托人及个人的经济利益,且评估职业者评估出的土地价格不需政府确认(但法院只承认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如当事人因某种经济行为发现评估结果有误,可向法院起诉。评估职业者对评估结果负责30年(法律规定),评估错误时先用该项目保险合同的赔偿金赔付,若还不够再动用私人财产负责,公司内所有的评估师都负有连带责任。
在评估职业者进行评估时,政府无权干涉评估职业者的工作,即使评估结果有损于政府利益。政府对土地价格也有自己的规定,但土地价格并不是由政府制定,而是政府委托专业人士制定、再通过法律确认。在德国,受政府雇佣对评估师来说是一种至高荣誉。
根据德国联邦建筑法规定,每一块出售的土地都要登记在册,且每块土地的买卖都必须由公证人向国家报告。公众可以看到每块地段的具体数据并据此进行投资。所有房地产交易情况集中起来,形成“销售价格总汇”。各地评估委员会则根据销售价格总汇,每年制定地价图,提出各个区域的标准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制定的最普遍的标准土地价格主要涉及农林区、农村和市区、工业和贸易区、交通区及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区。另外,地价图还可提供商用、住宅用楼房以及楼房层数等方面的信息。
在地价图中主要包含三种数据:用途、容积率和价格(每平方米)。每个投资者都可根据地价图计算房地产的价格、建设规模、投资收益等。利用地价图,德国创造了一个模式,城市可以自己决定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地价图目前已完全被德国市场接受,且在市场中通行。一般每年都会绘制一张新地价图,但当估价师按经验发现地价图与实际不符,或国家需要时,评估师会绘制新的地价图。地价图可帮助政府测算税收,目前德国政府都是依据地价图来征收地产税。
由于特殊的地价图,德国房地产交易透明度非常高,这也为政府征税、城市建设等提供了诸多便利。每年,政府都利用“地价图”、各类评估师的评估报告所提供的价格征收地产税和房产税。同时,为照顾低收入家庭,政府还开发一些住宅楼销售或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依据的也是房地产评估师们的报告。
根本问题
中国没有能够把土地还给农民,最根本的障碍是没有多党制,司法不独立。在威权社会里,土地改革最大的阻力是,中央的集权无法贯彻到基层。我上个世纪提出“处长专政”的概念,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很多学者也是这个意思:在集权社会里中央权力无法贯彻到基层。
实际上,中国的官僚资产阶级队伍现在正处于壮大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权力从上到下都失去制约,党政官员得不到有效监督,使得当权者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吞土地和公有财产,掠夺公共资源。作为这一特权群体来说,他们想方设法,以保全既得利益。
中国什么情况下,才能把土地还给农民呢?必须有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估价机构;而要有这样的机构,首先要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多党制、司法独立。
写于2008年10月15日, 德国班贝克 把土地还给农民!
杜光
今天我是第三次参加这样的分析维权案例的研讨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揭露矛盾所在,总结经验教训,进行理论探讨,是推进维权运动的很好的方式。从兆勇所提供的材料来看,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遗憾的是我对法律缺乏研究,只能从与案件有关的理论问题,主要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近几年出现的大量维权事件中,土地问题的纠纷占了很大的比例。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基层的贪官恶吏凭借他们手中的权力,任意侵占耕地,并且将耕地的补偿费纳入自己的口袋。所以,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难题的关键所在。
把土地还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是民主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四十年代末和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虽然粗暴过火,但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还是值得肯定的。有了土地的农民精耕细作,大大提高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土改后连年丰收,许多农民由贫农上升为中农、富裕中农,有些中农上升为新富农。这个事实表明,小农经济正处在发展进程,还有着丰厚的发展潜力。但毛泽东却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急于遏止它的发展趋势。于是,就发动合作化运动,一步一步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由自耕农到合作社社员,再到人民公社社员,丧失了经营土地的全部自由,成为地地道道的农奴。中国农村由民主主义的小农社会,倒退到专制主义的农奴制社会。
粉碎四人帮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冒险实行包产到户,突破了人民公社的枷锁,夺回了土地的经营自由。这是一个革命性的举动,是民主主义向专制主义的伟大进军。在改革开放和维护专制制度之间举棋不定的中央政府,在经过了两三年的犹豫和退却后,终于接受了农民革命的事实,承认了包产到户的合法性。得到解放的小农经济发展的结果,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释放出了数量可观的剩余劳动力和一定的富裕资金,于是就有了小商贩、小摊贩、小手工业者,进一步孕育了中小企业、民有经济,为中国的经济崛起,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但是,这个革命是不彻底的。农民只夺回了土地的经营权,却没有夺回土地所有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也就缺乏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农民突破农奴制的民主革命,只能说是取得了一半胜利,而且,由于没有取得胜利的那一半更具有决定意义,因而已经取得的这一半胜利,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近几年来,全国有一亿多亩耕地被侵占,几千万农户丧失了土地经营权,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农民取得土地所有权,不仅是农民的权利问题,而且是中国民主革命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要把农村的民主革命进行到底,首先必须把土地还给农民,弥补濒于破碎的小农经济。
从中国农村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农村的经济还处在小农经济的发展阶段。由于世界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现代的农村不可能再重蹈像“圈地运动”那样被资本主义工业吞食的覆辙,而是有可能在小农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工业和商品市场的渗透,逐步融入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而小农经济的支柱,便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孟子说得好:“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恒产就是土地。有了土地所有权,土地就是属于我的,就会好好经营,在精耕细作、改良土壤、优选品种等方面下工夫。像现在这样,因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不是自己的,谁也不用心耕作,结果就出现了三个不良现象:(一)农民生产缺乏积极性。过去农民有土地的时候,千方百计地改良土壤。我小的时候住在农村,见有的农民在农闲时一大早就背着挎篓,手拿粪铲去拾粪,拾到一点狗粪牛粪就很高兴,因为可以肥田。现在有谁会这样不辞辛劳地拣这么点粪呢?为了提高产量,就大施化肥、农药,结果土地越来越贫瘠,产量越来越低。这样一来,小农经济就出现了停滞,得不到发展。(二)农业生产后继无人。农业生产需要一辈子的劳动投入,才能积累起丰富的经验。我在太谷县农村劳动时,多次听老农教导:“十年学个买卖人,一辈子学不下个庄稼人”意思是说如果不用心积累经验的话,一辈子也学不好农活。中国农业就是靠这些用一辈子精力去精耕细作的老农,代代相传,才维持到现在。十多年来,一方面,许多农民出来打工,多年不干农活,积累不起农业生产经验;另一方面,留在农村的也不愿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多化力气,无心种地。这样一来,农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越来越少,势必导致生产萎缩。(三)农业生产不发达,造成农民生活贫困,没有余钱消费,购买力很低。近几年报刊上不断提倡 “扩大内需”,立意是不错的,但扩大内需要有消费能力。农村是个最广大的市场,应该是扩大内需的主要场所。但农民想买东西却没有钱,这个大市场就繁荣不起来,扩大内需,从何谈起?内需不足,整个经济的发展依赖海外市场,这是很危险的。
这些问题,都只有让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才有可能解决。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就有了精耕细作的恒心,小农经济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另一方面,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地方上的贪官恶吏就不可能、至少是难以侵吞土地来谋取私利。就维权运动来说,这是维权的治本之策。只有把土地还给农民,才能有效地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土地被侵占的个案,当然应该据理力争,据法力争。作为维权运动来说,我们要寸土必争,抓住一个案例就要一争到底。与此同时,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探讨,把实践抗争和理论研究结合起来。我没有条件深入具体的案件里,进行维权的实际抗争,但愿意充当一名思想后勤,提供理论支援。我衷心地祝愿各位法律界的朋友,能在维权运动中取得丰硕的果实,取得辉煌的胜利。 土地私有化之后,农民还真可能拥有土地吗?这才是农民的厄运。 [quote]原帖由 [i]黄馨[/i] 于 2009-5-13 20:23 发表 [url=http://www.yantan.org/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41603&ptid=91198][img]http://www.yantan.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土地私有化之后,农民还真可能拥有土地吗?这才是农民的厄运。 [/quote]
如果中国是法治国家的话,当然农民能真正的拥有土地。毫无疑问的。 [quote]原帖由 [i]迅弟儿[/i] 于 2009-5-14 02:37 发表 [url=http://www.yantan.org/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41690&ptid=91198][img]http://www.yantan.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如果中国是法治国家的话,当然农民能真正的拥有土地。毫无疑问的。 [/quote]现在最搞笑的事就是还有很多像知识分子是真诚地以为土地私有化对农民不利。 [quote]原帖由 [i]章星球[/i] 于 2009-5-14 09:48 发表 [url=http://www.yantan.org/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41734&ptid=91198][img]http://www.yantan.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现在最搞笑的事就是还有很多像知识分子是真诚地以为土地私有化对农民不利。 [/quote]
如果中国是法治国家的话,当然对农民绝对有利。
不仅对农民,产权的私有化对大多数人民都有利。前提是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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