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市场中的警察、法庭和法律
[美] 大卫·弗里德曼翻译:JL
审校:薛兆丰
没有了政府,我们怎样才能解决现在我们可以在法庭上解决的争端,又将怎样保护自己免受各种犯罪的侵害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最简单的情况,即发生在正规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如今大部分这类的纠纷已不再由政府法庭来解决,而是由一种私下的仲裁方式来解决,这种方式在第18章中已作过介绍。这些公司在拟写一份合同时,就指定了当纠纷发生时将使用的仲裁程序。这样他们就省却了法庭的费用和延误。
仲裁人不象警察那样具有强制力。他的作用只是提供裁决,而不是执行裁决。在今天,仲裁判决在政府法庭中通常可以强制执行,但这不过是最近的发展。历史上,强制力实际上来自公司维护自己声誉的愿望。一个公司一旦它拒绝接受仲裁的判决,它就很难再让其他公司与它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了;毕竟没有人会愿意玩这样一个“不是你赢就是我输”的游戏。
仲裁的安排已经被广泛采用。随着法庭的日益败坏,仲裁将大行其道。但仲裁只能用来解决预先签定了合同后所发生的争端,它本身不能帮助一个因别人卤莽驾驶而撞坏了汽车的人解决问题,它更帮助不了偷窃的受害者。在这两个例子中,原告和被告都有着不同的利益,也没有预先的协议,所以很难找到双方都满意的仲裁人。事实上,被告完全没有理由去接受任何仲裁——他只可能输,因此我们要着手解决这类如何阻止侵犯的问题。
免受侵犯是一种经济商品。它现在在用各种方式推销着——防盗网,门锁,防盗报警器等。由于政府警察的效率越来越低,这些取代警察的市场服务,就象那些取代法庭的市场服务一样,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了。
那么,假设将来有一天没有了政府警察,取而代之的则会是私营的保安代理。这些代理提供的服务是保护客户免遭侵害。他们或许还会为顾客购买保险,避免他们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并以此作为他们工作表现的一种担保。
这种保安代理如何实施保安的功能?那将是一个经营决策,一个建基于对各种可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经营决策。一种极端的情况是他们仅限于采取被动防御的措施,他们会安装起严实的门锁和警报系统。或者,他们会主动出击,全力以赴歼灭那些针对他们的顾客的犯罪行为。他们会建立起巡逻队伍和装甲车,就象我们现在的政府警察一样,他们也可能会借助电子仪器来完成任务。
无论如何,他们始终都在为顾客提供服务,并且有强烈的愿望,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来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服务的质量会比现有政府所提供的更高,而成本却更低。
不可避免地,不同的保安代理之间将会发生冲突。这些冲突如何去解决呢?
某天晚上当我回到家,发现我的电视机丢了。我马上向我的保安代理 TANNAHELP 公司报失。他们派来一个帮办。他检查了TANNAHELP 公司作为服务项目之一的安装在我家的自动摄像机,发现了一个叫 JOE BOCK 的人将电视机拖出门的镜头。TANNAHELP 的经理人与 JOE BOCK 联系上,告诉他 TANNAHELP 公司有证据证明信他拿了我的电视机,并建议他物归原主,且向 TANNAHELP 公司交纳10美元以补偿公司所花的时间和找寻 JOE 的麻烦。JOE回答说他从未见过我的电视机,并叫 TANNAHELP 的帮办去见鬼。
帮办向JOE指出,他必须认定那电视机是属于我的,除非证明TANNAHELP 公司确实搞错了。6个牛高马大的 TANNAHELP 公司雇员明早将会到 JOE 处取回电视机。JOE 则回答帮办说,他也有一家签约保安代理—— DAWN DEFENSE 公司。如果那6个蠢猪想闯进他家抢他的电视机的话,他们无疑会依照合同规定前来照应他。
此时,似乎准得在 TANNAHELP 和 DAWN DEFENSE 之间来一场硬仗了。这一可能性之大,使得一些并非无政府主义者的自由主义者——赫赫有名者如AYN RAND——否定了自由竞争市场下的保安代理服务的可能性。
但打斗的成本是很高的,而 TANNAHELP 和 DAWN DEFENSE 两家都是谋利的公司,对金钱的兴趣比对面子的兴趣大。我想接下来的故事要比 RAND 女士所预想的暴力程度要低。
TANNAHELP 的经理人拨通 DAWN DEFENSE 公司的电话:“我们有点问题……”解释了事情的经过之后,他指出,如果 TANNAHELP 派去6个人而 DAWN DEFENSE 派8个去,那就将会发生一场打斗。有人还会受伤。不管谁打赢,到事件结束之时双方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他们很可能要提高雇员的工资来补偿这种风险。接着两家公司都会被迫提高收费。假若如此,MURBARD LTD. 这家野心勃勃正想插足这一区的新公司就会减低收费,抢去他们两家的客户。定要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
TANNAHELP 公司的人建议最好用裁决的方法。他们会把有关我的电视机的纠纷呈交给当地声誉良好的仲裁人,然后照我上面所描述的仲裁程序来办。不同的是,这将由你的保安代理与你所控告那人的代理、或者控告你的人的代理来决定。
在这样一个社会里,法律是在市场上产生的。一个法庭靠收取裁决费用来维持,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它的诚实、可靠和快捷等方面的声誉,以及它所奉行的特定法律系统对潜在顾客的吸引力。仲裁人的直接顾客是保安代理。但保安代理本身就在向它的客户推销一种产品。这产品的其中一部分就是它所光顾的法庭的一套或多套法律体系,它的客户们最终接受这些法制体系的裁决。每家保安代理都会光顾那些他们的客户愿意生活在其法制系统下的法庭。
作为一个特殊例子,我们来考虑一下死刑的问题。一些人会觉得,让他们自己去冒被判罪的险——不管是应判的还是错判的——而且是判死刑,这风险大于死刑本身可能带来的任何益处。只要可能,他们宁愿去光顾那些支持不判死刑法庭的保安代理。而另外一群人则会觉得,如果人人都知道谋杀他们的人将被送上电椅,他们就能避免潜在的谋杀,就会更安全。他们会认为,人身安全比起自己被送上电椅呜呼哀哉的风险、或者承担误杀无辜的责任的风险都更加重要。只要可能,他们就会成为那些光顾支持死刑的法庭的保安代理的顾客。
如果其中的一种情形或另外一种几乎成为绝大多数,就会使所有保安代理都使用其中一种或另一种的同类型法庭。如果一些人觉得这样好,而另一些人觉得那样好;又如果他们的感受强烈到足以影响他们对保安代理的选择,就会使一些代理采取一种策略,保证只要可能,就会用不承认死刑的法庭。如此他们可以吸引到反对死刑的客户。而其他代理则会反过来做。
两家反死刑的代理之间的争端,当然是拿到反死刑的法庭上去解决;而两家主张死刑的代理将会到主张死刑的法庭去。那么一家反死刑代理和一家主张死刑的代理之间又会怎样呢?显然,不可能说当我杀了你时去的是一家法庭,而当你被我杀了时去的是另一家。我们不可以想要什么样的法律就能各自得到什么样的法律。
我们可以通过各自的保安代理间的讨价还价来反映我们各自的偏好。如果反死刑的一方反应更强烈,代理们将会同意不用死刑;作为交换,主张死刑的代理们将得到别的补偿。也许它会被允许免交堂费,又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政策将会倾向他们。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理想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无论针对哪种争端,就象这样:两家代理正在谈判是用反死刑法庭还是主张死刑的法庭。主张死刑的代理计算出,对于它的客户,能够诉诸一个主张死刑的法庭将是价值每年20,000元;如果他们保证在与其他代理处理纠纷时可以有死刑,他们就会从这项服务中得到这笔额外的收入。
反死刑的代理也计算出相应的数字:40,000元。它向主张死刑的代理建议提供每年30,000元来换取他们接受反死刑的法庭。主张死刑的法庭接受了这个条件。现在反死刑的代理可以把收费抬高到足以带来每年35,000元的额外收入。它的客户很高兴,因为“没有死刑”的保证更有价值。这家代理也高兴,它每年将得到5,000元的额外利润。主张死刑的代理则把每年的收费减低25,000元。这就使它保住了客户,甚至得到更多客户;因为省下的钱足够补偿他们得不到想要的法庭的损失。它也从这一交易中得到每年5,000元的利润。这就象任何一笔好的交易,每一方都有收益。
(各方所得到的好处是这样分配的:反对死刑的顾客最高愿意支付40,000元,但保安代理公司仅收取他们35,000元,这样他们在获得免于死刑的恐惧的保证外还少付了5,000元;反对死刑的保安公司从35,000元中扣出5,000元作为额外利润,将剩下的30,000元支付给原先支持死刑的保安公司,这家保安公司也扣下5,000元作为额外利润,然后将剩下的25,000元补贴给原先主张死刑的顾客,这些顾客原先最高愿意支付20,000元来得到执行死刑的保证的,现在则获得了额外5,000元的补贴,这样,四方在这个交易中各得到5,000元的好处。这场交易的实质是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在四方中拍卖——审校者注。)
如果这使你觉得混乱,也许值得你再次重读。这种谈判的基本原理,在我后面讲到一个无政府的资本主义社会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时将会变得重要起来。
有时,如果两家代理的客户反应同样强烈,也许会选择两个法庭,每种一个,而案件在它们之间随机分配。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顾客在法律上的偏好、以及他希望生活于何种法制下的倾向,已经变成了他实际上生活在什么制度下的主要决定因素了。但这还不是全部因素,因为原告和被告必须使用相同的法律。
在以上关于死刑的例子中,双方是直接对立的。另一种可能性是,某些客户会要求特殊的法律来适应他们的特殊情况。生活在沙漠地区的人们也许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对水源的产权。其他地区的人们则会觉得这样仔细地对待这个问题简直是多余的。最坏的是,它还会成为纠缠不清的诉讼的根源。这样,沙漠人就会全都支持一个保安代理,它的政策是只光顾有着完善的“水法”的法庭。其他代理则同意在与那家代理发生纠纷时使用那个法庭,而在他们自己之间的纠纷就采用其他法庭。
法庭之间的许多不同可能将会更微妙。人们会发现,某一个法庭的判决结果比另外一些法庭的更快或更容易被预测到;或者某个保安代理的客户比另一些代理的客户受到更好的保护。保安代理们为了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声誉,会寻找“最好”的法庭。
针对这样的自由市场中的法庭,会招致几种反对意见。首先是,法庭可能会把公正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那将是自毁性的;除非他们维持住诚实的声誉,否则他们不会有一个客户。这就与我们现存的法庭不同。另一种反对意见是,法庭和立法机关的责任是去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不可能有两条万有引力定律的相互竞争,那为什么要有两条财产法的竞争呢?但是,恰恰存在着关于万有引力定律的争论,也恰恰存在着关于产权的恰当定义的争论。发现和发明一样都是富于创造性的行为。什么是正确的法律,人类的相互关系遵从人性的什么规律,如果这些都是很明显的,那么所有的法庭都会赞同它们,就如同所有建筑师都赞同物理上的定律一样。如果这些都不明显,那么市场就会为了发现正确的法律而建立起研究机构。
另外还有一种反对意见,就是一个社会中有许多不同的法制制度将会造成混乱。如果人们发现这是一个严重问题,法庭就会有一种经济动机,去采纳统一的法律,如同造纸商们生产标准规格纸张的动机。新的法律只有在其倡导者相信它的有好处大于法律统一的好处时才会被引进。
对自由市场法律最大的反对意见,就是原告和被告在通常的法庭中不能达成一致。显然,一个谋杀犯会希望判刑宽大。如果实际上是犯罪发生后才由争执者双方去选择法庭,这就会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在我所描述的程序之下,法庭是由保安代理预先选择好的。在任何时候,都很难同时有足够多的谋杀犯去支持一个他们自己的保安代理,这个代理的政策是支持不把谋杀当做犯罪的法庭。即使有这样的代理,也不会再有其他的保安代理会接受如此的法庭。谋杀犯的代理就只有去接受一个合理的法庭,或者与其余的社会去作无望的对抗。
如果不是被控有罪,谁都希望法律保护自己免受罪犯的侵害,以便自己能与别人和平、互利地往来。即使是罪犯也一样。并没有太多的杀人犯会希望生活在既允许他们去谋杀、也允许他们被谋杀的法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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