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人民公社•黑山村•黑砖窑
我11岁那年生产队才开始土地承包,因此对人民公社的集体劳动、共同分配的生产、生活方式尚有一些记忆。那个时候我们家乡把社员给地松土,形象地称之为“撑锄头把”,也就是说社员们一字摆开,在比赛谁干得更慢,大半时间锄地的人将双手撑在锄头把上聊大天,谁要是显得积极,一人遥遥领先,多半会受到大家奚落的。当时有一首主旋律儿歌唱道:“太阳出来红艳艳,红艳艳;公社社员到田边,到天边;我也扛着小锄头,跟着爸爸学种田。”纯粹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学种田绝对是不得已的事情,再好的庄稼把式都希望自己的儿子长大后不用种田了。??集体出工的社队经济,由于大多数社员出工不出力,想方设法磨洋工,最后陷于崩溃的境地,安徽凤阳的农民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偷偷地将土地承包,尔后这种承包成为“小平新政”最先推行的改革模式。
??对社队经济必定破产的原因,理论界有很多的解释。吴思先生根据他的生活体验写成《极左经历》,在文中记载他在下乡时曾作为积极分子督促“思想觉悟”不高的社员努力工作,老农问他自己要挖多少锄,才有一锄属于自个,让他疑窦大开。脱离社会实际和人性,奢谈什么理想、奉献、共同富裕等等都是扯淡。
??许倬云先生认为:“精耕细作的农业也不允许任何奴役制度长期存在。精耕细作的高度生产力,端赖耕作者的自发工作意愿,奴隶制不足以臻此”,(《中国古代的社会特质》 p61 新星出版社)因此他提到中国历史上多次由政府用公权力强行从地主、豪族的手中解放奴隶,尽可能扩大“编户齐民”的数量,也就是使纳税和服徭役的自由民尽可能增加。西方那种大规模的奴隶在农场进行集体生产,在中国很少出现,因为中国很早时期农业进入了精耕细作,人口稠密,大量的荒地被开垦,政府和土地所有者需要土地的单位产量尽可能提高,显然靠简单的强制力让奴隶好好生产是很难达到目的,必须有某种激励机制。我们在中学时学《社会简史》时,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方式主要是消极怠工和破坏生产工具。中国这种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很适合佃农和自耕农生产,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按比例缴租,剩下的收成归自己,自耕农拥有土地除了交给政府的地税,剩下的也归自己,当然有生产积极性。由奴隶主直接控制奴隶,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只能出现在那些专业农场和工场,需要细专业分工,如罗马帝国的葡萄园、美国内战前南部的棉花种植区以及冶炼厂、制陶厂等等。
??尽管我们的人民公社曾经更是被认为是最先进的生产制度,不能和古代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等量齐观,可是广大劳动人民并没有相应的觉悟为共产主义事业主动贡献力量,人民公社以队为基础的集体生产方式,必须建立在强制基础上,而非劳动者为了各自的利益自愿通过契约结盟。那么要控制一个国家所有的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出工出力,效果和精耕细作的小农时代奴隶制不足以应付的道理是一样的。西周时期共同劳动的“公田”其收成远不如阡陌之间百姓私下开垦的“私田”收成好。尽管贵族要求“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就如生产队的干部要求社员首先把公家的土地伺候好,收工后利用其他时间再去忙自留地,但从来自留地里的庄稼长得比生产队的公田里的好得多。如《诗经。齐风。甫田》所唱的那样:“无田甫田,维莠骄骄。”甫田者,公田也,就让公家的田地里长满稗子和杂草吧。严格地说来,联产责任承包制不是什么创新,而是回归。将集体控制劳动者耕地变成允许劳动者一家一户租佃。类似井田制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后,土地上的劳动者主要由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和租赁土地的佃农租成。只不过今天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没有哪一家农户能真正对耕种的土地有完全的产权,也就是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自耕农,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民都是佃农。承包期延长甚至再往下来改革使承包权成为一种物权,也顶多类似永佃权,甚至只能算久佃权,因为只是五十年不变。
??《红楼梦》中有一幕说到黑山村的乌庄头到宁国府缴租,说因为灾害频发收成太差,交的租子比往年少了很多,害得贾珍叫苦道:“真真是又叫别过年了。”(第五十三回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这个乌庄头是管理宁国府在关外八、九处庄园的“二地主”,很显然,宁国府、乌庄头和庄户里的佃农有着承包与转包的关系,乌庄头也没有能力直接监管那么多农民生产,必须转包下去,宁国府也只能默许这种转包关系,否则受益更差,他不可能派人出关去监管每年的生产。满族入关和曾经的蒙古人入住中原后,曾有人建议过废耕地为牧地,但皇帝都没有接受这种脑袋进水的建议。原因是中国早已形成几千年的精耕细作式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耕种效率最高,如果把草原上那种生产方式照搬过来,老百姓会饿死更多,政府的税收也会受到影响。若干年后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在中华大地上拷贝,其灾难性后果历史已作证明。
??我们知道,贾府是有奴隶的,袭人、晴雯、鸳鸯这些奴仆的人身隶属于主子,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权。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多半是这些非农业生产的奴仆,这样的奴仆是生活型的,伺候主子的饮食起居,尽管也很不平等,但比起奴隶制时代中那些生产工地中的奴隶,待遇要好得多,许多奴仆甚至庶几近乎主子的家庭成员。这种生活型奴仆,主人需要的是其忠诚,显然不能用生产型奴隶的管理方式对待,所以这样的主仆关系不乏温情脉脉的一面,尽管丫鬟们吃细粮、穿绸罗,日子过得不错,但他们基本权利远不如黑山村的农户。他们的生命操于主子之手,金钏和晴雯的结局便是证明,可王夫人很难决定黑山村佃户的生死。这种控制人身自由的奴仆管理方式不适应对黑山村的佃户们,那样只会使地里的收成更加减少,遥远的贾府里主子也不需要了解谁在耕种他的庄园,他只需要按面积订立某种合同,承包给乌庄头。
??奴役制生产在需要集中劳力、专业分工、高强度的非农业生产中比较适合。我们知道,到了汉代和晋代,生产型奴隶数量剧增,让政府很是恼火,原因是当时的工商业发达,大量的治盐、冶铁、制陶工场出现,必须要集中大量的劳力,进行统一管理才可能有效地生产,如此工场的主人便有对工匠人身进行控制的需要。直到明代,政府对工匠和治盐工人的控制也是非常严格的,同样是这种道理。
??好了,让我把话题引伸到披露并不久但差不多被人忘记掉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参考上文,我想能够部分说明这种奴役窑工的生产方式为什么还能在我们的和谐社会存在了。
??资本是趋利的,投资者没人不愿意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法律一旦缺失,再加上道德的沦陷,这种逐利几乎没有底线。同样是中华这块土地上,而且在农业文明最早发育的汾河流域,奴役人强迫人劳动的方式在黑砖窑里能存在,因为砖窑需要集中生产,而且劳动强度大,而对一般劳动者个人的技能要求不高-----他能搬动砖就行。因此因精耕细作条件下而难以存在的奴隶生产在这样的生产环境下倒是很合适。-----尤其在本应以捍卫公民权利为职责的政府失职时,自然界血淋淋的生物链一定会存在。西方工业革命时,资本家同样因为逐利而最大程度地压榨工人,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和人权意识觉醒基本上是同步的,对工人的剥削,至少在程序上征得了工人自己的同意,也就是说政府还是在保护工人一些消极权利的,比如人身自由。工人因为贫穷不得不忍受恶劣的生产环境,至少比山西黑砖窑用暴力强迫劳动,不付给薪水甚至伤害工人健康和生命要进步,因为前者毕竟还有形式上的契约。-----当然,18、19世纪国际法体系尚不完备,政府对公民消极权利的保护只限于本国,非洲的黑人被看成非公民的劳动工具,而被贩卖,他们的待遇和山西黑砖窑里的工人差不多。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被压迫者的抗争,民权运动风起云涌,限制劳动时间、规定最低工资、加强劳动的安全保护以及改善全体公民教育、医疗、养老等福利,成为一种政府也必须尽可能保障的积极权利,人权的概念超过国界,成为全世界的普世价值,跨国公司跑到本国之外的后工业国家,侵犯工人的种种权利依然会受到某种压力。
??如今走进工厂和矿山中的农民,难道一定要经受他们祖辈在田地里地上未曾经受过的被奴役状态?如果政府没能尽到社会守夜者的职责,不能从政治制度上保障每个人的公民权利,这种状态很可能会大面积地存在。不要说保护工人的积极权利,连工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等最起码的自然权利,未必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类进城的农民,他们几乎是浮萍,比他们祖辈还惨的是,因为他们的“后院”也非安宁的,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没有哪家农户能真正拥有耕地和宅基地,他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耕地的“久佃权”是很脆弱的,官家说收回就收回。
??今天所说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种文字游戏。全民所有的土地,我们中间谁能去主张权利?而且谁又能真正通过代议机构主张权利?一个农户和居民数量有限的集体经济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他们集体拥有的土地,对每个人来说,其权利往往是含糊不清、风雨飘摇的。
??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在中国两千年的帝制时代已经解决了。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宣言,是对王朝权威的一种强调。从秦汉以后,在所有权上,土地的官有和私有分得比较清楚。多数时候只有两类性质的土地:官有和民有。北魏到唐代,在帝国初期,经过政治社会秩序大洗牌,国家几乎控制全部的土地,进行授田,但这种方式很难长久,到了中叶以后,一定是“久佃成业”,经过一轮轮土地买卖,事实上老百姓已经可以拥有土地的产权,官府只能控制一部分土地。----这和今天西方一些国家差不多。宋代,民田的比例更大,官府甚至把自己的营田或者没收罪臣的田产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变成私田。到了明代,尽管中央集权程度甚于宋朝,但官家所控制的仍然只是全部土地的一部分,官田和民田畛域分明。
??也许,在目前的情况下,久佃成业不失为农村土地改革的一条出路,而这种“业”应该是农民可以自由处置的完全产权。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解决农民进城免予被奴役的问题,可能会有更好的基础,也更从容一些。
??要摧毁黑砖窑,保护奴工的权利,和保护黑山村里佃户的权利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这是好文章,转章星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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