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学习时报》总编辑周为民:土地的交换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权利
尽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一个命题过去数十年前也曾经提到过,但是,今天提出来它有全新的内容,和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情况有着根本的区别。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用高度集中的强制来隔绝城市和农村,有它不得已的原因,因为为了从农村汲取中国工业化的资源,因此就不得不对各种农产品、农副产品进行统购。那么为了实现这样的统购,又不得不对农民的生产进行全面的控制、集中的控制,为了全面的控制生产,又不得不对农民的基本生产要素也就是土地进行集中的控制。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民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而且,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长期地处于紧张状态。最终,中国的农民不得不起来争取自己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由此启动了中国的改革。那么现在新的问题是什么呢?新的问题是当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在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向和逻辑展开来以后,引起了对农村土地的巨大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土地缺乏交换的权利,所以,在这样一个新的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当中,农民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了新的损害,一方面是土地的市场价值在不断地提升,因为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不断地提升,土地越来越值钱。但是另一方面,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作为生存基础的农民反而是在不断地面临着土地被低价增收,因此失去土地,陷于贫困的威胁。
不过,不应该认为这个矛盾是由于市场化、是由于城市化的进程所必然造成的矛盾,也不能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要限制中国的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或者是城市化的进程。问题的症结是什么,是农民在这样的一个进程当中,他对土地的交换权利存在缺失的状态,致使这个矛盾的体制凸显。如果说现行的土地权利关系不作调整的话,那么,中国的农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越来越突出地变为失地农民的问题,也就是流民的问题。 我们现行的关于土地的法律和制度,它的立法的本意主要是两点:第一点就是非常重视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的权利,就是农业生产上、在土地的农业用途上自主地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是承包经营权,这是高度重视的。第二点也高度重视保护耕地,所以耕地、农用的土地必须经过政府的征收,也就是说先使它实现了国有化以后才能够转为非农用地,这种措施就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
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它都不包含对土地的交换权利,更不用说当农地要转为非农用途的时候,那更是没有农民的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权当中,更是不包括按照市场方式来进行交易的权利。
但清楚一点,在现代化的过程当中,非农土地的增加是一个趋势。因此,这样一来,实际发生的状况就是农村的土地在不断地国有化,同时,由于农民没有了土地,交换权利的缺失,因此,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是相当有限的,通常只是土地的市场价值的5%—10%,而且它往往会被拖欠。
那么这样就带来几个很突出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对土地缺乏交换权利的话,那么实际上农民也就不可能维护自己对土地的直接的权利,尽管很明确地规定了承包经营农民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也可以说永远不变,但是如果没有交换权利作为一种保障的话,这种直接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保障,随时可能被征收。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而且是垄断的所有者,所以,面临着由土地产生的巨大的垄断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财税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在财税体制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当中的一些问题,那么又激励地方政府更多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廉价土地来从事土地的建设、开发等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再严格的保护耕地的制度都可能低档不住。
第三个问题就是由于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所得到的补偿非常微薄,非常有限,因此,能够使农民承担迁入城市的成本,因此这样一来,农民还是农民,可是已经成了失地的农民。所以这样的一种状况它除了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以外,而且从基本的方面对农民是不利的,同时也影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展开,使城市化进程受到扭曲。
因此,这样来看的话,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的财产权利问题,土地的财产权利问题根本上是土地的交换权利问题。所以要维护农民的权益,要改善农民的处境,应该从这个根本上来入手。而且,只有这样做,才是对农民的最大的德政,最大的仁政。同时,只有在充分地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基本财产权利,包括交换权利在内的这样一种权利,才能够合理地来处理“三农”方面的诸多矛盾,也才能够使城乡协调的经济发展过程得到展开。同时,这样可以使农民作为土地要素的所有者来自主地参与中国的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并且依靠自己的要素贡献来分享、来共享中国改革发展的成果。应该说这才是最根本的一个问题。
[b]周为民:维护农村土地公有制的要旨在于要重建公有制的基础[/b]
长期以来,在土地关系问题上,往往把农民获得土地的财产权利特别是交换权利简单地看作是私有化,然后认为私有化是绝对不能搞的,因此,从这点考虑就是反对农民拥有自己的对土地的交换权。这是一个根深蒂固而且是强有力的理由。但这是片面的、是不妥当的。而且这里面的逻辑是很奇怪的,因为这些人看来,如果农民无论是他的个人还是他的家庭拥有了对土地的自主的权利以后,据说农民就会随便地碰到一点什么事情就会三轮不到两轮就把土地贱卖掉,然后就会陷入贫困,然后就失去了保障。
但是问题在哪里呢?问题在于不允许农民拥有这样的自主财产权利,那么一些人所担心的事情正在不断地发生,无论是家里有一个小孩要上学,无论是什么病等等,一点儿办法都没有。所以说,怎么可以用这样一种剥夺或者不允许农民有财产权利的办法可以使农民摆脱一种失去土地以后的状况,这不是很奇怪吗?实际上无论在什么领域,真实的公有制关系必定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劳动者的自主联合的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在农业问题上更是如此。公有制的实质是什么?公有制的实质应当是劳动者在自主财产权利基础上的一种自主的联合。那么,只要有这个实质存在,根据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范围内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劳动者可以自主地选择财产联合的具体方式、具体范围。但实质一定是劳动者在自主财产权利上的一种自由联合,而不是一种强制的集中。
所以从强制的征地,包括城市的拆迁等等很多问题上,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垄断代理关系,它在如何地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如何地侵犯公有制关系,所以,就像在农村一样,尽管名义上农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很模糊,往往蜕变为少数人所有,或者是少数干部所有,由他们来支配,而不是名义上的干部所有,但实质上的关系就是如此,所以这是不符合公有制的要求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发展。
因此,如果我们确实是真的想要维护农村的土地公有制关系的话,那就要首先要在农村重建这样的一种真实的公有制关系的基础,也就是要使农民获得自主的包括交换权利在内的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有了这样的一个前提,根据农村经济的这种发展趋势,按照现代化、社会化、市场化这样的一种发展要求,农民会自主地选择这样一种财产的联合方式,会自主地选择有效的公有制形式。也就是说,会形成新型的合作经济,与过去的所谓集体经济有根本上的不同的反映了真实的公有制关系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会在自主的发展过程当中产生出来,而且现在也可以看到这已经是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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