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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旧苗 发表于 2009-9-8 13:05

新望:再论逼垮民营快递的严重后果

新修订的《邮政法》及其配套的《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规定》将于10月1日实施。据悉,该“规定”将邮政专营范围定在“单件重量在100克以内和特大城市市区50克以内”。
    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呢?一旦实施后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该《规定》一刀切去了从事异地民营快递企业30%至50%的业务量,切去了同城快递85%左右的业务量。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规定》实施,将造成90%以上的同城快递立即倒闭,异地快递企业也因业务量减少、利润大幅度降低而面临亏损。民营快递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倒闭潮将不可避免,数十万从业人员将突然失业。
    受损害最大还将是客户和消费者。邮政快递企业的现行价格较高,信件续重又是以20克为单位(民营快递企业以每500克或1000克为单位)。因此一旦信件专营,必然导致价格上涨,企业成本增加,消费者受损。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涨价,现有的邮政企业也仍然无法满足客户当日达和次晨达的业务要求。在经济发达地区,外向型企业的报关、看样主要依赖民营快递。信件快递专营如果跟不上企业发展需求,将影响正常的商业交易效率,造成企业的运行瘫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公民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但信件专营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客户的自由,也给客户带来难以想象的麻烦。实际情形是,用户一般都是选择一家国内快递企业和一家国际快递企业作为单位的服务商,并将信件和包裹一并寄递、一并结算。如果实施单一的重量专营方式,用户要随时准备好一杆秤把如100克以下的信件交给邮政快递,把100克以上的信件和包裹交给其它内资快递企业。这既给用户带来不方便,还会引起消费者不满,更不符合现代服务业提供便利性服务的原则。
    专营之后的执法成本和枉法效应将是一件无法想象的事情。快递专营规定执法难、执法成本高,而且大范围的“法不治众”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假如实施了“单一重量信件快递专营”方式,客户将会采取合法“增重”的方式,同城增重至50克或异地增至100克以上,继续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快递市场主体。同时,民营快递将会采取合法“加重不加价”的促销方式极力保住其市场份额。这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供求失衡,还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记得在2000年前后,长三角曾经出现过客户与快递公司联合对付邮政执法的情形,为躲避检查,一些快递公司隐去车辆标志,有的甚至用上了奔驰、宝马,或干脆不走高速走省道。
    在多数市场国家,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而包含信件的快递服务为竞争性业务。竞争性业务,专营没有法理依据,也违背宗旨。有人认为“信件专营是为了保障通信安全”。这种观点也经不起推敲。难道用称重量的方式就能够保证通信安全吗?100克(或同城50克)以上需要保密而100克(同城50克)以上就不需要保密?国际快递信件不受重量限制就不需要通信安全吗?其实,根本问题不在通信安全与否,都是利益之争。因为信件快递的利润高于包裹快递利润。
    “信件快递专营”也不利于我国物流产业和快递业的整体做大、做强。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开放市场是大势所趋。邮政企业必须加快体制改革,通过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可持续发展,不能在法律或行政的保护伞下过日子。邮政立法导向应当着眼于产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应当立足于国际市场竞争,而不应向单一市场主体倾斜,甚至从中国邮政公司一个企业的局部利益出发。美国邮政只占快递市场份额10%以下,而非邮政私营企业美国联邦快递和美国联合包裹占据美国国内8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两家快递公司都是世界500强,其自有和租用的货运飞机1280架左右,而我们国家客机、货机共计只有1100多架。靠行政垄断,永远也不可能走向世界。因为这样的企业即使做大了,也是 “大而不强”。
    2007年我国邮政分家之后,新成立的国家邮政局先后出台了 《快递服务标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长江三角洲快递服务发展规划》等法规与标准,今年2月,国务院又通过了《国家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这些政策都极大地促进了国内快递产业的健康发展。一些民营快递企业信心满满,响应政府号召,在“信息化、标准化、机械化、规模化和一体化”方面扩大投资,加快建设。如龙头企业顺丰快递投资2亿元左右,率先建成了投递员终端的PDA系统。
    可以肯定的说,民营经济是中国最活跃的实体经济,走出危机最终要依靠民间投资的活跃和民营经济的繁荣。目前,中国实体经济的恢复正处一个关键时刻,此时出台这一明显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规定,实在是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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