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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旧苗 发表于 2009-10-23 16:52

王一江:威廉姆森与“拿住”理论

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美国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与威廉姆森,以表彰他们在企业管理问题方面的研究与贡献。其中威廉姆森关于企业边界和企业整合的理论,是上世纪30年代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理论后,企业理论方面取得的最重大突破,笔者在有关就业关系和转型经济问题的研究中,也曾广泛应用他的理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鉴于国内对此方面尚缺乏详细介绍,本文拟借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机会,对他的理论做一个简单阐述,以与读者分享这位诺奖新贵的经济学思想。
    “拿住-被拿住”现象
    经济生活中有一类现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请看下面的例子。
    假设你有一家以煤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电厂的存煤即将告罄,而要补充的煤炭又迟迟不到,这时你会有何感受?
    又假设你是一家钢铁企业,拥有巨大产能,却不得不依赖一两家外国企业获得铁矿石,这些外国企业吃准了你离不开它,便将铁矿石价格不断提高,更有甚者,它们还通过种种合法与非法途径,将你的产能、库存等信息,搞得清清楚楚,以更好地在价格上卡住你。这时你会有何感受?
    还有,假设老板不喜欢你,在决定你的职位与报酬时,对你的能力与贡献都视而不见,愣是把你压制住。你愤愤不平,很想甩手走人,却无法找到一份像样的工作,这时,你心中虽对老板充满怨恨,却又不得不强作欢颜,迎合老板。这时你会有何感受?
    这类现象的共同点是什么?在他1985年出版的代表作《资本主义经济制度》(TheEconomicInstitutionofCapitalism)一书和其他著作中,威廉姆森教授告诉我们,在企业管理和其它类型的人际关系中,经常会出现一种一方被另一方“拿住”(holdup)的现象,即一方离开另一方就要遭受很大损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拿住”的一方不可避免地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利益上要向另一方让步。
    因为“拿住—被拿住”的关系会影响分配关系,所以,在交易关系和一般的人际关系中,双方都有意想拿住对方,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被对方拿住。
    “拿住”现象产生的条件
    威廉姆森教授指出,“拿住”现象的产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利己的动机,出于此动机有机会时会损人利己;二是信息不完全;三是资产具有特定性。因为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很容易满足,所以第三个条件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所谓资产具有特定性,亦指资产缺乏一般性和流动性,比如,你为了利用某地煤炭资源,在该地区建了一座电厂或水泥厂,如果附近的煤矿不能供应和满足你的用煤需要,你也不能轻易地将电厂或水泥厂搬家,转移到另一煤炭供应丰富的地点,这时,可以说你在电厂或水泥厂的投资具有地点上的特定性。又如,从地点上说,你的电厂离数个煤炭供应地都不算远,但只有其中的一种特殊的煤适合你的设备,若非使用这种煤,设备或生产效果便要遭受相当损失,这时,可以说你的设备具有技术上的特定性。再如,你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年,对单位的业务、管理、领导与同事的工作习惯都非常熟悉,这些关于本单位的知识与处理同事关系的能力,使你在本单位工作起来感到得心应手,但并不使你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效率更高,这些知识与技能作为你的人力资本,便具有为本单位服务的特定价值,但不具有一般的市场价值。
    威廉姆森在关于资产特定性的讨论中,使用了 “根本转换”(funda-mentaltransformation)这样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来说明在一个交易关系中投资实际发生前与交易发生后双方关系的根本变化。他指出,在投资实际发生前,企业和个人通常都具有很多选择,不容易被别人拿住,但一旦投资已经实际发生,投资者的选择很可能就会消失,他与交易对象的关系就被锁定,具有了特定性。比如在我们刚才说到的煤电关系中,在选择投资地点之前,电厂可以各处探讨投资的可能性,比较各个投资机会的条件,选择自己认为最理想的投资地点。这时,想吸引电厂投资的一方也知道电厂具有这些选择性,会尽量开出优惠条件,让电厂相信与自己合作来本地投资是电厂的最佳选择。而一旦电厂相信了某个合作对象,已经在该地做了投资,本地的合作者就不怕得罪电厂了,因为他知道,电厂即使产生不满,也轻易搬不走,这时,本地合作者的注意力就开始转向怎样来“拿住”电厂,为自己多争取利益了。
    “拿住”现象的经济后果
    前面我们提到,能够“拿住”另一方者,在分配关系上将具有优势,与此相对应,被“拿住”的一方,在分配关系中会处于劣势。但如果因此以为能够“拿住”对方,就一定会对自己有利,那就错了。更加可能的结果是,自己和对方一样,都是输家。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害怕被“拿住”的一方,在理性地预期到自己被“拿住”的前景后,会选择“不参加”这个游戏,或者说不进入交易关系,即不做其本来想做、具有社会效益、也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收益的投资。这样的话,能够“拿住”的一方,不仅无法从对方获得额外的好处,就是本来可以得到的正常的那一份利益,现在也得不到了。
    因为能够产生“拿住”状况的条件很容易具备,“拿住”是一种常见现象,所以,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有效地通过制度创新,防范或减轻“拿住”问题,社会的投资积极性就会受挫,企业的效益潜力就不能充分发挥,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就会非常困难。
    如何防止被“拿住”
    因为“拿住”现象对分配关系和效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如何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人们可以从个人、社会和企业三个层面来寻找解决方案。
    在个人层面,投资者可以尽量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一般价值的投资,避免具有很强的特定性质的投资,比如设厂时选择交通方便、多个供应渠道都非常畅通的地方,就没有哪个供应商可以拿住自己了。又比如自己的产品,张三不买李四买,我的产品面对大众市场,卖给谁其价值都能实现,就没有哪个买家能拿住自己了。个人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尽量选择多学习和掌握那些具有一般社会价值的知识与技能,使自己成为劳动力市场上多个雇主都想要的抢手货,现在的老板就不敢因为个人喜好,在待遇上和使用上与你为难了。
    在社会层面上,可以通过立法,缓解“拿住”问题的严重性与普遍性。社会可以加强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合同的执行,进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拿住”另一方。因为合同的执行往往有一定的信息要求,因此,建设一个程序更加规范、信息更加透明的社会,对于减少全社会中的“拿住”现象,也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层面,双方实现垂直整合(合并或兼并),可以有效解决“拿住”的问题。以前面煤矿想拿住电厂的现象为例,如果煤电双方成为了一家,共同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则双方谁都没有兴趣再去“拿住”对方了。钢铁公司被铁矿石供应商“拿住”的问题,也是类似的问题,可以遵循同样的解决方案。
    个人与社会层面的解决方案,经常会有很大的不足。当大家都怕被拿住而避免做特定投资时,经济效率可能会大幅度下降。而通过法律避免“拿住”现象,对信息的要求实在太高,诉诸法律所需要的时间与其他成本,也不是企业总能或愿意承担的。因此,在威廉姆森的讨论中,企业之间通过垂直整合避免“拿住”现象的发生,是一种理想的解决办法,处于核心地位。正因为这个原因,他的理论被称为关于企业边界的理论,或垂直整合理论。
    威廉姆森理论的意义与不足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一个最伟大的成果,就是将信息与激励问题引入经济学讨论的范围,使人们能对制度问题进行深刻的探讨。威廉姆森的成就也是这一成果的一部分,它使人们对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的认识,超越了简单的诸如运费和谈判时间这些技术性成本的范畴,使人们认识到,“根本转换”所诱发的“拿住”他人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或许是交易成本中更加重要的部分,也是更为急迫的问题。关于怎样解决“拿住”问题的探讨,也使得2007年诺贝尔奖得主赫维奇、马斯金和迈尔森等人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大大超出了以往围绕存在性和唯一性这类纯数学性质、极其抽象的理论探讨,进入企业管理、组织设计和一般人际关系这类应用性很强的领域,与现实更加接近了。
    威廉姆森理论的现实意义非常明显,本文前面所举的各种实例,都是大家熟悉的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同样,为了防范被人“拿住”,企业和个人的很多尝试,比如煤电一体化的尝试,中国企业控制国际资源供应的努力,员工放弃“从一而终”的职业生涯模式,追求更加市场化的职业生涯,等等,背后的逻辑,都尽在威廉姆森的理论体系之中。
    威廉姆森理论的主要不足是,他指出了整合的好处,却没有充分探讨整合的成本,即整合本身会带来什么问题。尽管他曾探讨层级制给企业效益造成的损失,但他的层级制模型非常生硬和粗糙,与企业间整合的问题也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因为未指出整合的成本,威廉姆森的理论导致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如果整合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为什么不将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整合到一家企业中去呢?
    经济生活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整合是存在成本的,过度整合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我们看到,按照列宁的设想,将全社会所有生产活动组织在一个巨型工厂中,实行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导致了经济效益极其低下,最终整个经济与国家都濒临破产边缘。我们也看到,若非国家强制推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独立决策者,鲜有选择将整合进行到底的做法,总是会在整合达到某个水平后便停下来,或者在发现整合过头时又将企业分拆。这些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整合成本的理论,企业理论是不完善的,经济学关于企业边界的认识是不完全的。
    威廉姆森的杰出贡献大大推进了我们对交易成本、机制设计、“拿住”现象、企业整合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但我们也庆幸经济学企业理论的发展没有止于威廉姆森。在威廉姆森的著作发表后不久,格罗斯曼和哈特便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立了一个模型,同时讨论整合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探讨了企业之间要不要整合、应该由谁整合等最为关键的问题。此后,众多经济学家在关于信息、合同、行为、企业与社会制度等重大问题上的讨论与进展,更是方兴未艾。20多年来,一大批杰出经济学家,包括华人经济学家钱颖一、田国强、李稻葵、白重恩、许成刚、王成、陶志刚、车家华和朱天等,都在这一领域,站在威廉姆森的肩膀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邱晓云 发表于 2009-10-23 17:13

20多年来,一大批杰出经济学家,包括华人经济学家钱颖一、田国强、李稻葵、白重恩、许成刚、王成、陶志刚、车家华和朱天等,都在这一领域,站在威廉姆森的肩膀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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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学家研究这个有先天优势,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就是拿住嘛。他把你工资户口粮油定量全部拿住,无产阶级专政才强大无比。

李旧苗 发表于 2009-10-27 15:40

[b][font=微软雅黑][size=5]威廉姆森获得诺奖的三个原因[/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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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聂辉华[/i]




    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在经济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和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一些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新制度经济学领域已经先后有科斯(1991年)和诺思(1993年)获奖,而新制度经济学目前并无重大进展,因此将奖项授予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是重复之举。实际上,这是对新制度经济学和威廉姆森的贡献缺乏了解所导致的偏见。我曾阅读过威廉姆森教授的全部重要作品,我认为他获奖是实至名归。他的主要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威廉姆森首次提出了“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和“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两个概念,并继而构建了一个分析所有组织形式的统一框架——“分立的结构选择分析法”。如今,“治理”一词已经耳熟能详。人们对公司治理和公共治理的关注也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资产专用性”一词则成为所有企业理论绕不过去的分析起点。在威廉姆森看来,政府、企业、市场和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混合组织等四类组织都是一种契约(contract),不同的契约对应于不同的治理结构,而不同的治理结构由交易费用决定。关键是,什么决定交易费用呢?威廉姆森认为,组织中的激励强度、协调能力、行政控制、契约法、官僚主义成本和契约不完全程度等特征决定了交易费用。人们应该针对不同契约的特点,为不同的组织选择交易费用最小的治理结构,并且不同特征的治理机制不能相互串换。例如,政府作为一种组织的特点是,激励强度很弱,协调能力很强,行政控制很严,契约法不起作用,官僚主义成本很高,契约高度不完全,而市场则是另一种极端。我们不应该在政府内部实行企业的治理机制,比如靠提成来激励官员为纳税人服务,这会导致激励扭曲。相反,如果我们在企业内部模仿政府体制,例如规定雇员的报酬完全由等级而非业绩决定,就会导致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威廉姆森在1991年提出的这一统一分析框架是他区别于其他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贡献。遗憾的是,国内主要关注的是其早期贡献。
    第二,威廉姆森细化了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概念,使交易费用成为一种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有力工具,并继而构建了“交易费用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分支。尽管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个重要概念,但是对于什么是交易费用、如何度量交易费用并没有提供更细致的分析。一些学者开玩笑说:“交易费用是个框,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其实,在假设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基础上,威廉姆森提出了以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维度来刻画交易费用的方法,并利用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区分企业、市场和混合组织最佳边界的分析框架。这一努力使得交易费用真正成为一个可证伪的科学概念。根据Boerner和Macher(2000)的统计,TCE的经验研究论文已经从1994年的200篇增长到2000年的600篇。为此,威廉姆森在2002年自豪地宣称“TCE是一个经验上成功的故事”。那些批评交易费用概念的人,真应该多读一些威廉姆森的作品。
    第三,威廉姆森促进了经济学与法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诸学科的融合发展。他师承早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1978年)的行为经济学传统,并致力于将法学、心理学注入新制度经济学,试图将代表行为分析学派的“卡内基精神”和代表新古典学派的“理性精神”相结合,不仅要构建一个基于契约视角的企业理论,而且要构建一个能够融合所有相关学科和分析所有机构的新组织理论。事实上,威廉姆森应该是伯克利加州大学目前唯一的一位“法学、经济学和商学”教授。他在法学和管理学引起的变革很可能超过经济学,这也是国内经济学者所忽视的。
    尽管威廉姆森教授得奖是名副其实,但并不意味着他的理论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他难以解释组织中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和事后调适问题的冲突,也没有为有限理性找到一个坚实的经济学基础。我目前的博士后导师、哈佛大学哈特(Oliver Hart)教授基本上解决了第一个难题,但是他回避了有限理性。在2004年10月份给我的一次回信中,威廉姆森教授说他正在考虑从演化心理学的角度继续思考有限理性的基础问题。此外,对交易费用与企业边界的因果关系检验也有待微观计量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期待新制度经济学在经历了“喧嚣的九十年代”之后,能够借机迎来新的发展高潮。
    作为一个处于制度转型的国家,中国无疑对经济治理理论及其政策应用的需求非常巨大。我们衷心希望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者能够躬逢其盛,改进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为国为民创造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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