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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川 发表于 2010-2-2 12:36

大象采购,有驴在看着呢

[color=#006699]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这一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没必要。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实施条例》是针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正。该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但当时的法律对利害关系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进行说明。

  中国政府采购规模发展到2007年已突破4000亿元人民币。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5990.9亿元,比上年增长28.5%,占当年财政支出的9.6%,预计2009年会突破8000亿元。如果仅仅从绝对数上看,更多的政府采购已经被纳入了这个“阳光工程”,但是,从相对数来看,该阳光工程的普照程度太狭窄。《实施条例》有进步,但是与人们的期望值相比,与反腐败对法律的刚性需求相比,这种进步显得有些慢。

  有些网友们的评议对此似乎不怎么买账。有的说:“给钱就是血亲”;有的说:“非要是直系血亲的人直接出面吗,早就发展到幕后指挥他人出面操作了”;有的说:“其实评委是没有人收买的,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见发挥的空间,就是拿个评议费”;更有网友指出:“作为采购中心来说,甲方的意愿往往主宰着成交的结果,甲方暗示想给谁中标,那么发标文件的制作就有讲究了,文件里所有的条件都是按照潜在的供方单位情况来写,该供方获得过什么奖的、获得过什么资质的,就成了发标文件里的‘门槛’,其他单位即使参加也只能算是‘陪标’了。”

  我以为,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进步的一面。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设计的时候,都是以“人性利己”为假设条件,我们的相关法律从提到“利害关系”到具体指出“三代血亲关系”,说明我们在法律的操作层面已经“和国际接轨”。这在深层次上反映了立法的逻辑基础已经“和国际接轨”。

  其次,也要看到我们立法在进步过程中的不足。《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唯独漏了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去年4月美国司法部网站通报了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公司CCI贿赂6家中国公司的消息。这种“洋贿赂”暴露了我们的垄断国企的机关病: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而这个漏洞,在《实施条例》中仍然未见补上。

  实际上,不少暴露出来的贪官都有“二奶”,她们总不属于“三代血亲关系”吧。但贪官利用她们吞噬国富卖财的事例告诉我们,列举法难以穷尽贪官的贪欲。这需要竞争性媒体自由公开的监督能够落实到位。就好比美国的大象采购,有驴在看着呢。[/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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