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毛钱一脚》马未都
大约在一个多月前,有朋友不断问我:“你给春晚写小品啦?”我以“怎么可能”作答;后过了些日子,一家报纸上载文说春晚语言组用我的一篇小文改成小品,效果颇好,我虽奇怪怎么春晚无人与我联系,但亦一笑了之;可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我再也笑不起来。 在消息见报之后,先是有人自报家门(春晚剧组)不报姓名地问我,是不是写了如此一篇文章,然后又传来一份资料让我看看是不是一样。这是刊载在2009年11月下半月刊的上海《故事会》,署名“陈志宏”的一篇抄袭之作,我想两文读后结论自有。我的小文首发于2008年8月14日的新浪博客,2009年2月人民文学出版社结集出版《马未都说·车上篇》第36页,名为《量力而行》。其后经过三番五次的电话盘问,我都如实禀报,电话另一头剧组小姐总是将信将疑地说出不算悦耳的话。我年长,她年幼,我不和她计较。可她后来的话比较刺人,她告诉我说:“我们(春晚语言组)本来是根据陈志宏在《故事会》的文章改编的,可没想到您也写了一篇。”我听这话确实也糊涂了,我怎么早在他之前“也写了一篇”?好像有点儿不该的意思。后来,剧组小姐又打电话告之:“陈先生愿意与你共同署名。”我只好告诉她,我不认识这个陈先生,我不追究他抄袭是我大度,但我不可能“共同署名”。我当时还退了一步,我说“让他在改编里署名吧,我也不计较了。”谁知剧组小姐郑重告诉我说:“你理解错了,我们改编另有别人。”
后来,剧组小姐电话通知我,并发一邮件《确认书》让我确认同意改编,然后用快递给春晚剧组寄回。我在我的权利未弄得十分清楚的前提下,主要是怕被蒙着“共同署名”,没有及时寄出;剧组小姐就电话急催,毫不知道什么叫客气,从这事发生我接了她几十通电话,有时甚至在半夜,但我总是耐着性子听她那番道理。我告诉她,《确认书》是个单方面的凭证,签字后如寄出,我手头就没有任何凭证,此事应该签合约,双方各执一份。她先告诉我春晚几百份都是这样签的,没有其他法律文本。我说那我不签,她这时只好说去问问再告诉我。
过了几天,她又打电话来告诉我说可以签合约,不签《确认书》了,马上发合约范本给我。我收到合约后把空格的地方一一问了她,她告诉我说空格不要填,只签名寄出就可以了。这事很奇怪,天下的合约都没这么签的,要命的地方都空着,让乙方(即我方)签字,那这合约有什么意义呢?!我问她一个文人难以启齿的问题,空格内的“作品许可使用费”金额是多少呢?她告诉我1000到2000元,每个人都一样,节目播出后就给。
接下来的事有点儿匪夷所思。我告诉她这样的合约我不太想签,主要是……,剧组小姐有点儿着急上火,口气不太友好:“我告诉您吧,这节目上不上还不一定呢,签不签随便。”说完把电话挂了。我愣了半天神才省悟过来,估计所有作者都特想为春晚增光,为自己积累,上不了春晚等于白瞎,所有作者都有求于人,剧组的工作人员盛气凌人也是有原因的。可这招对我不管用,这个节目上不上春晚,我一点儿都不在乎。
后来,我的电话就没断过说客,连我都记不起的发小也打来电话,嘘寒问暖,当我如实招供后,他们也觉得解铃还需系铃人,又让剧组小姐找我赔礼道歉。按说我再次接她的电话就是原谅了她不恰当的做法。她和我约了时间,到观复博物馆找我,她在路上电话指示我,让我自己先打印合约5份,她亲自来取。我觉得我终于可以不用自己花快递费了,她迟到了,我心里依然以路不好走为她解释。
当我们终于面对面坐在会议室里,剧组小姐向我致歉,她说:“我不知道您的身份,我要早知道就不会这样。”我告诉她:我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们应该尊重每一位作者,不管他是谁。我后来出出进进打印文件,她跷着二郎腿坐在屋里一动不动,我心里依然用她可能上学时缺乏社交礼仪教育为她解释。可当我跟她说,合约某些条款我不同意,如她不能做主,让她回去商量时,她突然不悦,告诉我这样她的饭碗就会丢了;这让我内疚,进退维谷。我只好告诉她合约是一个双方自愿签署的法律文本,一旦生效,不可反悔,所以要慎重云云……
再后来发生的事情十分难堪,她开始哭闹,我在她哭闹的间隙跟她说:任何合约都不会因哭闹而签。她不听,仍我行我素。后面的细节及言语限于篇幅,对她也不好,我就不想说了,反正我没签合约。
这些天,春晚剧组的人我认识的不认识的,直接的间接的拐弯抹角的都给我打电话,说事关重大,时间紧迫,还是签了吧,否则大家麻烦一团……春晚总导演金越也来电话向我道歉,只是电话里我没法说清至今未签的原因。
我想,此时我更应该主张权利,让尊重作者权利不再是一句空话;让本次事件作为社会同类事物的一个范例;让其尊重作者的无形资产成为习惯。我原来的想法是,为了全国人民,我可以不要一分钱让他们改编。但有了这样的经历后,我决定,我要在合约中要求15万元的作品许可使用费,这笔钱如剧组支付给我,我将悉数捐出。
我至发此文之时尚未同意春晚语言组改编我的小文《量力而行》(即小品《两毛钱一脚》),尽管他们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已彩排通过,但至今未获原作者通过,这不是我个人和剧组的悲哀,而是我们民族习性的悲哀。 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儿? 坚决支持马先生的做法,人人都争取自己的权力,国家就会好很多,人人都大公无私,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不适合人类居住了。 抵制春晚好几年了 [b]我决定,我要在合约中要求15万元的作品许可使用费,这笔钱如剧组支付给我,我将悉数捐出。[/b]
老马开价太低了,15万元对春晚剧组而言不是个大数字,我想剧组一定会欣然接受的,过几天春晚就要开播了,他们现在怕的是老马坚决不签,真要是不签,就麻烦了。再说,老马这么一闹,等于是在给这个小品做广告、做宣传,剧组支付给他15万元,就当是广告费、宣传费,剧组也不亏。 “这笔钱如剧组支付给我,我将悉数捐出。”
——为什么要捐掉呢?本来就打算捐钱,则当别论,否则,这就是自己应得的报酬,坦然收下即可。强调捐出,是否担心授人以柄呢?若真要给民众普及权利意识,则不必捐(要捐,也不妨日后另找理由)。 央视太霸道了。他们一贯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权利、肆无忌惮地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还没人敢吭声,毕竟春晚这个舞台太诱惑人了,能在这个舞台上露个脸,其他权利不权利的就算了。再说胳膊也拧不过大腿,被春晚封杀掉也不是好玩的。据说陈佩斯朱时茂就是因为主张了自己的权益被春晚封杀至今。
坚决支持马未都主张权益。想不到这事儿让马先生给遇上了,太好玩了。 [quote]“这笔钱如剧组支付给我,我将悉数捐出。”
——为什么要捐掉呢?本来就打算捐钱,则当别论,否则,这就是自己应得的报酬,坦然收下即可。强调捐出,是否担心授人以柄呢?若真要给民众普及权利意识,则不必捐(要捐 ...
[size=2][color=#999999]周泽雄 发表于 2010-2-10 15:46[/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399&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说得对! 值得注意的是那位小姐的上司,不知那家伙名字叫什么。 那家伙的名字就是CCTV啦,所以说做人不要太CCTV嘛 现在的年轻人确实不懂得起码的礼貌和礼节,建议大学里开设这样的课程。前不久我们几个朋友在餐厅吃饭,一退休官员就愤愤不平地讲起了当天的“遭遇”:这官员现在任文史研究会的会长,是当地的文史通,手上掌握极为丰富的文史资料。政府办公室一位年轻秘书可能要写一个材料,于是找他借点资料。一个电话就打过去:“某某会长吗?我想要一些资料,你给我从邮箱里传过来好吗?”他说对不起,我不会发电子邮件;秘书又说:“我这个材料要得很急,我实在没有时间去拿,你能给我送过来吗?”他说对不起,我也很忙。秘书没办法,只要约定时间过来拿。结果这老先生在办公室等了足足2小时,秘书也没有过来(可能他确实很忙,过去一趟要坐3站公交车的样子,一去一来一上午就过去了),他一气之下关门走人。
其实这样的僵局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假如这个秘书懂得起码的礼貌和礼节,情况就会大不一样的。一个年轻人找老领导要材料是不合适打电话的,应该亲自去拿,实在不能亲自去拿,也要在电话里说清楚,表达自己的唐突和冒昧,态度端正了,没准老领导还会亲自送过去。
估计马未都先生也是计较这位小姐横蛮不讲理的态度,偏不成全她,给她点教训。 “估计马未都先生也是计较这位小姐横蛮不讲理的态度,偏不成全她,给她点教训。”
——呵呵,看来金秋的语言礼仪也有疏忽之处,“位”是尊称,不适合用来指这“个”小姐。
记得曾在报上见过“十几位罪犯”的说法,笑不动,哭不动。 那秘书的事儿还没讲完:老领导等了2个小时不见秘书过来,电话也不来一个,怒不可遏,抓起电话就打给这个秘书的顶头上司(这上司以前是他的下属),说:我想请教一下市长大人,我们文史办公室现在归你们政府办秘书管吗?我是否要服从他的安排和派遣啊?顶头上司连连道歉,说一定严厉批评下属,太不像话了云云。
紧接着老领导就接到那秘书打来的电话,说:“对不起某会长,我们可能有些误会,我和你沟通不够……”不说还好,一说差点没把这老领导气晕过去:你和我沟通什么?我又没有闹思想情绪,需要你沟通什么?——哈,结果是更加糟糕,这个年轻秘书太不会说话了,惨啊! [quote]“估计马未都先生也是计较这位小姐横蛮不讲理的态度,偏不成全她,给她点教训。”
——呵呵,看来金秋的语言礼仪也有疏忽之处,“位”是尊称,不适合用来指这“个”小姐。
记得曾在报上见过“十几位罪犯”的说法, ...
[size=2][color=#999999]周泽雄 发表于 2010-2-11 11:10[/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503&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可是,这位(个)小姐毕竟还是央视的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的那种吧)还不至于享受和罪犯同等待遇的地步吧?当然,现在一般“小姐”和“三陪”的意思都差不多,那就不需要尊称了哈。 **
嘿,这件事上俺还想代央视抱屈呢?
问题的根子在那里:
1、 《故事会》上“陈志宏”的文章,这是最根本的。央视编者看的是陈志宏的文章,他们改编的是陈志宏的文章,在央视看来,你马先生是硬插一脚进来的。如果你马先生不是知名人士,而是小百姓,这官司没法打的。
2、 作品使用许可,人家拿的都是千把元,你马先生狮子大开口,一口就是十五万(不管你是自已拿也好,捐出去也好),如果此例一开,后果“不堪设想”啊。
依俺看啊,这十五万,马先生不该问央视要,而该去法庭问那位要滴。
一笑。 [i=s]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0-2-11 16:57 编辑 [/i]
“现在的年轻人确实不懂得起码的礼貌和礼节,建议大学里开设这样的课程。”
金秋mm跑题了,年轻秘书与研究会长大人之间纯粹是一种官僚体制之下的地位不平等引起的对峙,与通常的社会人之间的文明礼貌有些差别,涉及的是官场之上官大一级压死人的通行潜规则,没什么道理与礼貌可讲的,假如两人换一下位置,可能年轻会长就会乖乖接受,礼貌的价值也就化作鸟了。马先生的事,又是另外的问题,即使该小姐自始至终彬彬有礼甚至温柔体贴,我想马先生也不应该对cctv的做法平息掉万丈怒火,至于捐不捐款的事,那是马先生的油滑,也不是此事必须谈论的。 [quote]**
嘿,这件事上俺还想代央视抱屈呢?
问题的根子在那里:
1、 《故事会》上“陈志宏”的文章,这是最根本的。央视编者看的是陈志宏的文章,他们改编的是陈志宏的文章,在央视看来,你马先生是硬插一 ...
[size=2][color=#999999]ys1937 发表于 2010-2-11 11:52[/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522&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话可不能这么说,第一,假如央视改编了抄袭者的作品,那么央视是应该付原作者稿酬的,否则就构成侵权。这好比央视从小偷那里购买了赃物,他们是肯定要受到追究的。第二,别人拿多少作品使用费那是别人的事情,马先生完全可以按照自己作品的价值要求作品使用费。央视不同意完全可以不用这个作品,这就叫订合同。 [quote]“现在的年轻人确实不懂得起码的礼貌和礼节,建议大学里开设这样的课程。”
金秋mm跑题了,年轻秘书与研究会长大人之间纯粹是一种官僚体制之下的地位不平等引起的对峙,与通常的社会人之间的文明礼貌有些差别, ...
[size=2][color=#999999]杨林 发表于 2010-2-11 16:55[/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562&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礼貌和礼节在各种人际关系中都是存在的,下级如何对上级、晚辈如何对长辈、士兵如何对长官、以及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等等,都应该讲礼貌或礼仪,你说官场无礼仪,这是十分错误滴。 今天网上的消息:马未都的这个小品被正式拿下,理由是涉嫌抄袭。是由黄宏和巩汉林演的,彩排都通过了,可惜了了。不过马未都这一着棋下得精彩,蛮挣面子的。 [quote]那家伙的名字就是CCTV啦,所以说做人不要太CCTV嘛
[size=2][color=#999999]老木匠 发表于 2010-2-11 10:42[/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496&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木匠大师是和央视打过交道的,俺十分唐突、万分冒昧地问问:您上央视法律讲坛开讲,央视给您多少报酬呢? [quote]
木匠大师是和央视打过交道的,俺十分唐突、万分冒昧地问问:您上央视法律讲坛开讲,央视给您多少报酬呢?
[size=2][color=#999999]金秋 发表于 2010-2-12 13:42[/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707&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灭绝师太总算说了句公道话。 [i=s]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0-2-15 23:06 编辑 [/i]
[quote]
礼貌和礼节在各种人际关系中都是存在的,下级如何对上级、晚辈如何对长辈、士兵如何对长官、以及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等等,都应该讲礼貌或礼仪,你说官场无礼仪,这是十分错误滴。
[size=2][color=#999999]金秋 发表于 2010-2-11 20:41[/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7586&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好了我的金秋礼仪大使,错误一定在我,我是文革环境下造就的最没有文明礼貌的一代人。突出的表现在于,我可以赞同社会一切仪式之下的虚礼,就是见不得本朝的肃静回避喳喳一片奴性,背后露出的还是锋利的牙齿。你说像台湾议会那样打打闹闹的气氛多好,有不满发泄在合适的舞台上,我们只会举手一致通过,然后下面捅刀子打黑枪,无所不用其极。我们现在还有官场?我们的官场还需要礼仪?屠宰场还要礼仪?真善还是伪善?我也跑题了。 同情一下马未都,让春晚看上一定非常故事会。 [i=s]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10-2-17 22:19 编辑 [/i]
春晚除了收广告费,是不向演员付费的,也未向观众收费。所以,央视的法律顾问,或可建议央视,不向马未都支付一分钱使用费,但应保证署名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一: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央视可以不经马未都许可,不向他支付报酬。 [quote]春晚除了收广告费,是不向演员付费的,也未向观众收费。所以,央视的法律顾问,或可建议央视,不向马未都支付一分钱使用费,但应保证署名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一: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央视可以不经马未都许可,不向他支付报酬。
[size=2][color=#999999]兮兮 发表于 2010-2-17 22:1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500&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个,没道理吧?非收费类电视台,历来通过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获得收益(第三方一般仅指广告商),而广告商愿意出钱做广告,不正是因为有形形色色的“马未都”在贡献自己的才智吗?离开了马未都们,电视台顿成无米之炊,也就不会有广告商,也就立刻歇业打烊。 [quote]春晚除了收广告费,是不向演员付费的,也未向观众收费。所以,央视的法律顾问,或可建议央视,不向马未都支付一分钱使用费,但应保证署名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一: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
[size=2][color=#999999]兮兮 发表于 2010-2-17 22:1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500&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说法太牵强了,不向观众收费,就能证明电视台是免费播放节目么?电视台明明是经营单位,有着丰厚的收益。它收取广告费,而广告的受众就是观众,商家从观众那里赚钱。所以电视台播放作品理所当然应该向作者支取报酬,除非不准电视台赚钱,仅仅只是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机构,这样它才可以无偿使用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quote]春晚除了收广告费,是不向演员付费的,也未向观众收费。所以,央视的法律顾问,或可建议央视,不向马未都支付一分钱使用费,但应保证署名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一: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
[size=2][color=#999999]兮兮 发表于 2010-2-17 22:1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500&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兮兮的这个说法不对。央视没法直接使用马未都的文字作品,它得先请人改编,形成小品节目的文字脚本,所以必须先征得马未都同意,否则改编行为就不合法。 [i=s]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10-2-19 15:24 编辑 [/i]
[quote]
这个,没道理吧?非收费类电视台,历来通过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获得收益(第三方一般仅指广告商),而广告商愿意出钱做广告,不正是因为有形形色色的“马未都”在贡献自己的才智吗?离开了马未都们,电视台顿成无米 ...
[size=2][color=#999999]周泽雄 发表于 2010-2-17 22:57[/color]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514&ptid=96498][img]http://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电视台总要争取营利,拟把讨论限定在电视台举办的春晚性质上。是CCTV举办公益性质的晚会,如果晚会符合“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就应定义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至于CCTV向商家收取广告等名目的费用,那是另外一回事。行行色色的马未都,包括了很多人,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像马未都这样的,可以贡献自己的文章,大家都是公益性质的,难道只有马未都可以例外,只看到马未都的贡献?
我所说的仅仅指春晚那一场晚会,之后如果春晚节目录成碟片发行,那就应该支付包括马未都在内的很多人的报酬了。 [i=s]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10-2-19 15:25 编辑 [/i]
[quote]
这说法太牵强了,不向观众收费,就能证明电视台是免费播放节目么?电视台明明是经营单位,有着丰厚的收益。它收取广告费,而广告的受众就是观众,商家从观众那里赚钱。所以电视台播放作品理所当然应该向作者支取 ...
[size=2][color=#999999]金秋 发表于 2010-2-18 19:26[/color]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627&ptid=96498][img]http://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你的说法太有趣了,我没要证明电视台免费播放,只说春晚本身是公益性质的,没收观众门票,没向演员支付报酬(至少名义上)。它向商家要钱,那是另外一回事。广告费叫赞助也可以,毕竟,春晚花费巨大,虽不营利却也不必追求亏本吧。
你的电视台-商家-观众模式来说明电视台是收取了观众的费用,这种论证方式好比老张打了老李一巴掌,老李打了你一巴掌,所以你是老张打了你一巴掌?! [i=s]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10-2-19 15:19 编辑 [/i]
[quote]
兮兮的这个说法不对。央视没法直接使用马未都的文字作品,它得先请人改编,形成小品节目的文字脚本,所以必须先征得马未都同意,否则改编行为就不合法。
[size=2][color=#999999]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2-19 07:05[/color]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707&ptid=96498][img]http://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刀兄:
诚然,改编权除著作权人自己行使外,还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同意,授权或许可他人改编,这是一般性原则。但是,鉴于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限制条款“[font=宋体][size=10.5pt][color=#000000]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color][/size][/font]”,著作权中包含了改编权,如果春晚使用马未都文章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无论是直接使用(当然技术上不可能),还是改编后使用,都仍然在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之内,可以不经他同意,不支付报酬。当然,改编时仍然要著明马未都原作者名字。这是改编权的合理使用。并非所有的改编权都必须以经著作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至于改编后的作品可能会歪曲、篡改,破坏原作完整性之类,马未都完全可以诉之法院。那是另外一回事。
前些年,有人把陈凯歌的《无极》恶搞,陈凯歌当时严肃地要告胡歌,被大家讥笑。胡歌的恶搞其实就是歪曲、篡改,破坏原作完整性之类,所以才有效果。但胡歌没用来营利,没收网民费用,自己还花钱恶搞。有人以陈凯歌不是制片人为由不能告胡歌,有人以这是正常社会批评权利等等。我认为,也可以以其公益性质来抗辩。
春晚性质,好比学校举办文艺晚会,同学们把鲁迅的阿Q正传编成话剧表演,不需要经鲁迅后人或是版权中心同意,也不需要支付费用。但如果上海话剧团这样做,买门票的,演员收钱,那就得事先征得同意,还要支付费用。 另外,如果央视足够霸道,也可以使用春晚乃是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央视是副部级事业单位,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资控制的,拟为国家机关。只要搞春晚有行政部门一纸文书,就可以视为执行公务,就可以合理使用。
当然,这样的理由,有些霸道。似也不失为理由。 [i=s]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0-2-19 16:00 编辑 [/i]
[quote]
你的说法太有趣了,我没要证明电视台免费播放,只说春晚本身是公益性质的,没收观众门票,没向演员支付报酬(至少名义上)。它向商家要钱,那是另外一回事。广告费叫赞助也可以,毕竟,春晚花费巨大,虽不营利却 ...
[size=2][color=#999999]兮兮 发表于 2010-2-19 14:48[/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754&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你说春晚本身是公益性质的晚会,这个说法太有趣了。如果这是公益性质的,那么象《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工人日报》等各大党报也都是公益性质的了,而且这些报纸大部分都是公款订阅的,大部分读者都可以免费阅读。
中央电视台完全具备商家的经营特质,是个不折不扣的大型企业,而且还是大型垄断企业,每年一度的春晚是他们的重点经营项目,怎么能说是公益性质的?
如果你打了老李一巴掌是因为老张打了你一巴掌(你不会无缘无故打老李的,因为你挨的这一巴掌和老李有关是吧?),那么老李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追加老张为共同被告的吧?这相当于三角债。 我举鲁迅例子不妥,他去世超过50年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收益部分本来就应该没了。 各大党报也都是公益性质的了,因为这些报纸大部分都是公款订阅的,大部分读者都可以免费阅读。
-----------------------------------------------------------------------
公款订阅,法人主体仍然是收费的,所以报纸不属于公益。至于大部分读者免费阅读,那是法人主体作为福利的主动行为,民事上不予干涉。
关于央视性质,我不和你争论潜规则,具体以国家公布为准。
关于巴掌,你的回答和我的问题无关。法律上讲究主体适格严丝合缝,老张打老李一巴掌,老李打你一巴掌,如果你以三角债为由去打老张一巴掌,我就服了你! [b]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768&ptid=96498]34#[/url] [i]兮兮[/i] [/b]
“公款订阅,法人主体仍然是收费的,所以报纸不属于公益。至于大部分读者免费阅读,那是法人主体作为福利的主动行为,民事上不予干涉。”————报社找法人主体收费,电视台找广告商收费,这个有区别吗?合着区分是不是公益性质,关键在于是广告商出资还是企业法人出资? [quote] 34# 兮兮
“公款订阅,法人主体仍然是收费的,所以报纸不属于公益。至于大部分读者免费阅读,那是法人主体作为福利的主动行为,民事上不予干涉。”————报社找法人主体收费,电视台找广告商收费,这个有区 ...
[size=2][color=#999999]金秋 发表于 2010-2-19 16:26[/color] [url=http://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770&ptid=96498][img]http://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难道你认为订报和广告收费两个行为是一回事?
订报之后的免费阅读,和电视看广告,也等于一回事? [i=s]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0-2-19 17:12 编辑 [/i]
[quote]
难道你认为订报和广告收费两个行为是一回事?
订报之后的免费阅读,和电视看广告,也等于一回事?
[size=2][color=#999999]兮兮 发表于 2010-2-19 16:56[/color] [url=http://www.yantan.cc/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8778&ptid=96498][img]http://www.yantan.cc/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这叫殊途同归,总之都是为了赢利,不是在干公益的事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