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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旧苗 发表于 2010-6-4 16:40

樊纲:限制地方政府借贷有助规避希腊式危机

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6月2日报道:世界不少国家都在应对金融危机的余波,以及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的主权债务危机,而中国则在警惕经济过热和资产泡沫。许多种因素都将中国经济推向这一方向。其中让人担心的一点是猛增的公共债务,正是公共债务累积导致欧元区目前的危机状况。欧洲面对的问题是成员国的主权债务,而中国的问题则与地方政府的借贷行为密切相关。欧元区国家社会福利体系膨胀,老年人口增加,金融危机带来经济衰退等都是造成欧洲国家结构性债务问题的重要因素。中国的公共债务激增则是由地方官员借贷数额的增长造成的,地方官员为了将其治下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维持在两位数水平,不断向中央财政伸手要钱。
  毋庸置疑,中国和欧洲在债务问题上存在诸多相似。不言自明的一点是,但凡人们想要超支消费,便会带来债务。欧元区与中国国内债务最契合的相似点是,欧洲各国和中国某些省份都过多地消费了一种统一货币,前者是欧元,后者是人民币。因为这些被消费的货币并不是由任何一个成员国或地方政府发行的,也不是由这些成员国或地方政府控制的,所以欧元区成员国和中国地方政府不可能通过贬值货币缓解债务危机。因此,不论欧洲,还是中国,当债务拖欠成为惯例,当贷款变为坏账,作为各自完整的金融货币体系,欧洲及中国必定会感受到公共债务危机的负面效应。
  为了避免出现各省造成的所谓“主权债务危机”,中国早在1994年便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阻止地方政府通过向公众发行债券或向银行伸手等方式过度借贷。理论上说,这一法律意味着地方政府无法通过提升债务水平降低财政赤字,因为它们只能从中央政府或其他中央机构借款。但《预算法》并未根除地方政府过度借贷的问题。尽管地方政府无法借钱,但由各地方控制的国家投资公司的借贷行为却不受法律限制。因此,大量的银行贷款通过国有银行分布在各地的地方支行流出,资助地方公共投资项目。
  这种借贷导致1990年代早期至中期不良贷款激增,当时的不良贷款总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直接造成了1990年代末期的信贷危机和长期的通货紧缩,中央政府试图借此清除银行坏账。随着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的逐步展开,金融规范改进,包括银行监管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完善,自2000年以来,中央及地方预算基本上处于良性秩序中。2007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公共债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大体维持在22%以下。当然,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借贷行为,但因为中央政府对借贷行为的常规性监管不断完善,地方借贷规模受到了明显限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至4%)。
  后来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中央政府采取了金融刺激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了保证经济增长,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结果,2009年一年银行资助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信贷总量增长了6倍。地方政府借贷总额从一年前的1500亿美元,猛增到9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这种贷款力度给中国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但这一风险的规模和破坏性尚不明了。我认为这一风险目前还是可以控制的。有些地方信贷其实是以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形式实现的。此外,有些地方政府把钱花在了一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以提供高税收回报的地区和领域,因此不会造成坏账。或许,这次大规模借贷中只有三分之一的贷款是问题贷款:其余大部分均可如期偿还。
  之所以说这一风险是可控的,是因为中国货币主管机构从去年年底以来开始大幅收紧借贷行为,关上了地方政府向公共财政借钱的窗口,并对借贷行为采取严密监控。随着经济逐渐恢复增长,此前粗放式借贷行为带来的潜在危机将会逐渐被消化。中央政府担心地方政府的借贷会将中国拖入“希腊式”债务危机,因此开始谨慎地应对巨额债务负担。主管部门充分意识到严格规范和管理财政事务的必要性。任何公共部门的债务情况都应当受到严格的监控和限制。当然中国地方政府从没享受过完全的金融或财政自治权。自从大约2000年前的秦朝(公元前221年至206年)开始,中国便确立了中央政权,承担债务责任始终是中央政府分内的事。那些提倡在中国实现财政“去中央化”和“去管制化”的人首先应当考虑建立真正的地方财政责任体制。
  中国的法律体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证了财政平衡和金融稳定,并将继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否则,中国或许早就经历了“地方版”的“主权债务危机”了,亦或恶性通货膨胀。但当地方政府无法依靠借贷支援经济增长时,它们便开始寻找其他途径,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将目光瞄准土地市场,提高地价,客观上推高房价,导致资产泡沫。考虑到借贷增长模式带来的消极影响,中央政府应当考虑为地方政府借贷设置短期的定额或上限,但长远看来,中国的财政及金融稳定只能通过系统的体制改革实现,需要改革的首先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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