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为施京吾先生澄清一些事实

看了施京吾的文章“庄严的柔情——法国大革命前后的人权叙事”(源于共识网),觉得有必要向该作者澄清一些事实,什么事实?先看从该文章中摘录下来的三句话:
    第一句(在谈到人权意识之发端时写到):在1762年,卢梭写下惊天之笔:“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尽管我们可以将此视为“天赋人权”的具体化……
    第二句: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这个宣言使“人权”第一次拥有确定性意义:“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有上帝赋予了某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句话,实际是卢梭语录加以具体化的翻版。
    第三句:有很多读者认为,法国革命深受美国革命影响,此为确实。但两场革命的真正父执却是备受争议的卢梭——不论是《独立宣言》还是《人权宣言》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的都是卢梭的政治理想。
    可是,以上三句话所言都与事实不符。
    施先生把最先提出“人生而自由”,并将“天赋人权具体化”的人物,说成是卢梭,这不符合事实。在卢梭还没有出生以前,洛克早就提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的上卷,着重批评罗伯特爵士的观点“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而在下卷多次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类天生是自由的”,“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
    而且,卢梭的自由观是与洛克相对立的。卢梭在洛克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后面,加上了“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不是随意而为。卢梭跟洛克一样谈到了“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洛克说“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的自由,洛克说的“社会的自由”是“在规则(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卢梭说“自然的自由”是“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社会的自由”是“被公意所约束的自由”。洛克的自由观,认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二者有相同点,强调两点:是自然法或社会法律规定以外的自由,是不受约束的自由。而卢梭的自由观,认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是相反的: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权利”,亦即“没有约束的自由”,而社会的自由是“被约束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卢梭要在“人生而自由”后面加上“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原因,卢梭说的“枷锁”即指“被约束”,他认为自由该被约束,不过是应该“被公意约束”。卢梭明白地告诉人们:“服从公意就是自由”,“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把“自由”与“被约束”及“迫使”三者统在一起,就是卢梭的自由观。
    施先生把杰斐逊所写的“人人生而平等”,以及“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说成是“卢梭语录加以具体化的翻版”,这也与事实不符。早在卢梭没有出生以前,洛克就在《政府论》里写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字句,三番五次地写到: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结合起来形成社会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权利和财产”,是出于“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等等。至于卢梭所说的平等及权利,下面将谈到。
    施先生说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二者“体现的都是卢梭的政治理想”,这更是与事实不符。卢梭的政治理想是什么?用他自己的话来回答吧。
    卢梭说:“最善于使人非自然化的、最能抽除人的绝对生存并把自我转移到共同体之中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社会制度。”
    卢梭说:“ 良好的社会制度是善于改变人性的制度,它剥夺人的绝对生命,赋予他以相对关系的生命,把所谓‘我’移植在共同的单一体中,也就是说移植在社会的‘我’之中;这样,他就不再以为自己是一个单一体,而是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
    卢梭说:“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于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
    卢梭为了实现上述政治理想,他设计了一种政体,该政体建立在他创制的“社会契约”或“社会公约”的基础上。卢梭创制的社会公约有什么内容?
    他写道:“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他写道:“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请注意,上面两段话里,说的是“每个人”把“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及“一切权利”奉献出来。卢梭说:“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都是同等的……,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他认为:“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又说:“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卢梭的“人人平等”,是指卢梭创制的社会公约所规定的人为的平等,根本不是“人人生而平等”。而洛克明确指出人类是生而平等的,这平等是指“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权利的平等。
    按照卢梭的政治理想,按照卢梭为了实现其理想所设计的政治体制,是要每个人把自身及其全部力量、一切权利奉献出来,成为一个“被抽除人的绝对生存”的人,成为一个被“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的人,成为一个离开了共同体就不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的人,成为一个离开了集体就变成“等于无物”、“一事无成”的人。请问,这样的“每个人”还谈得上什么自由和人权?请问,这难道是美国革命《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人权宣言》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理想?
    我之所以要写这篇短文,主要想指明一点:学术研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但必须根据事实,无视或歪曲事实,将会在事实面前栽跟斗。以上列举施先生文章中的三句话,与事实不符,特此予以澄清。
    (2012/07/17 发表)
看不明白,费劲
亚平觉得这位思源先生说的对吗?俺征求下意见。

这位“思源”先生叫邓嗣源,我刚查到的。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冒昧先于亚平作言。

这三个说法都是符合历史实情的。卢梭的自由观的确得自于洛克。关于法兰西的启蒙,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们所有的思想都是得自于苏格兰(大意),可见,不仅仅是洛克,还有更多的后来人。

然而,这些人类自由思想的先行者们,他们对人类历史和社会过程的想象却无一不是错误的。

其实,究竟是”整体的自由“,与”集体或群体的自由“还是”个体的自由“,这仅不过是一个方面。

远古时代的人类是群居的,没有个人制式的财产与财产观和财产权,离开所归属的群体,并不意味着”自由“,独立自在的生活意味着死亡。其实,三十多年前的情形就是这样,开除公职,绝非是给予个人以自由,而是苦难。

只有足够发达的商业环境,以及足够的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情形下,当今所称之为”自由“的这个东西,才显现出我们所期待的那个意义。

就西方文化精神而言,”自由“和”平等“是可以追溯到《圣经》的。洛克就是从《圣经》中摘条择句来论证自由与平等的。其实道理很简单,犹太人是人类较早步入商业社会的民族,而且,耶稣本人就混迹在巴比伦等古代城市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拿《圣经》较死理的主,都成了人类思想解放的引路人的原因吧。
搜了下,似乎是,伏尔泰说过,英格兰的启蒙思想都来自苏格兰。
豆瓣http://www.douban.com/people/knowcraft
博客http://www.yantan.cc/blog/?12226
微博http://weibo.com/1862276280
伏尔泰确切的说法是:”我们的文明观念都寻得自苏格兰“,Nous nous tournons vers l'écosse pour trouver toutes nos idées sur la civilisation
初读下来的印象是,网事兄、或“思源”先生,所谓“最先”的说法,都是有问题的,大苗把源头追溯至《圣经》,大概是正确的。
原来如此,多谢大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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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howcraft


米国南北战争的时候南方的不少奴隶主就用《圣经》来证明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如何“自然”……


天主教一样用《圣经》来论证等级制……


更何况,犹太人从事商业应该是到了欧洲之后被排斥于“主流”社会之外的事情,耶稣时代的犹太人……更何况《圣经》也不能等同于犹太人……
8# showcraft



李大苗最擅长的就是胡扯,认真你就输了。
受益,受益。谢谢亚平、老网、大苗诸位叫真的学兄。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2-7-18 23:13 编辑

8# showcraft


又及

1、用《圣经》论证种族隔离如何“正当”的,还有南北战争之后的jim crow,和1960年代民权运动的反对者们。

2、南美和菲律宾等地的天主教激进派liberation theology追求的“自由”和“平等”与李大苗的东西不仅南辕北辙,而且不共戴天。同样情况的还有闵采尔。米国的天主教运动(和欧洲同侪不大相同)追求的是改良主义,也不是李大苗的所谓“自由”和“平等”。

3、还有米国的新老基督教右翼(参见leo ribuffo,r.b.toplin等人的著作)……

4、另外一个玩《圣经》的俄罗斯东正教,也和“自由而平等”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18世纪的时候,“人类”思想还没有完全摆脱宗教束缚,还需要借用宗教表达一定的政治诉求,太稀松平常了……洛克、卢梭……等人的对手和敌人(比如洛克批驳的对象),一样是上帝不离口。
先谢过亚平、大苗、秀逸、杨林、三苗以及N兄。这里再转一个帖子,作者叫韩家亮。

也谈卢梭、洛克与人权——与邓嗣源施京吾先生商榷

发表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 由 韩家亮

邓嗣源先生最近有一篇文章谈卢梭、洛克与人权【1】,旨在澄清华夏快递转载的施京吾的一篇文章【2】。邓嗣源对卢梭和洛克很有研究。从他的以前文章我已经了解卢梭是激进左派,他的思想是包括共产党在内的现代极左派暴力的根源之一。邓嗣源对洛克非常推崇。但是现在讨论这些故纸堆里的东西有什么意义吗?用英文来讲why should I care?我们先来看一本常用的英国政治学教科书【3】对洛克是怎么评价的。【3】的37页有个对洛克总结性的专栏:”。。。洛克通常被尊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哲学家。他也通常被认为是早期自由主义的关键思想家之一。虽然他接受了人从天然来说是自由和平等的,他把财产权置于优先地位使他无法赞同现代政治平等和民主。“从这里我们看到:(1)洛克对早期民主有巨大贡献。(2)洛克关于平等和民主的思想早已过时。西方一流大学高年级学生应该学过【3】。【1,2】的政治学水平达不到西方一流大学高年级学生的水平。

【1】认为美国独立宣言的人被造平等是从洛克来的。【1,2】都有一个关键的错误:他们用了一个错误的美国独立宣言译文。美国独立宣言中不是人生而平等(born equal)而是人被造平等(created equal)。一字之差,谬之万里。有人说中文里人被造平等读着不顺。翻译首要的是忠于原文。中文不常用被动语态,许多华人不信人是神造的。但是如果你把原文改了,那还叫翻译吗?生而平等是天然的需要证明的,被造平等是宗教的先验的。人生来不可能平等。有人生在王公贵族家庭,有人生在平民家庭。有人生于可以富可敌国的家庭,有人生于一贫如洗的家庭。有人生有科学,音乐,体育等天赋,有人的才能平庸,甚至有的人天生有缺陷例如有智障。如果你认为人生而平等,你需要证明给我看。带批评眼光的人甚至可能说这是谎言,用来骗下层民众的(以前共产党宣传有这样讲的)。但是人被造平等就是普遍的,先验的,不需要证明。明白这点可以帮助澄清【1,2】中的许多混乱。例如洛克不是美国独立宣言中人被造平等的源头。

公平来说施京吾的文章【2】好像也有些价值。我没有时间仔细读过。我的看法是:(1)为什么要在故纸堆里淘东西?(2)要求作者具有所写科目的学士水平太过分了吗?

注释:
【1】邓嗣源:卢梭、洛克与人权——向施京吾先生澄清一些事实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33066
【2】施京吾:庄严的柔情——法国大革命前后的人权叙事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m.php?articleid=33061
【3】Andrew Heywood, “Political Ideologies,” 4th ed.,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链接:http://han-jialiang.hxwk.org/201 ... %E7%94%9F%E5%95%86/


此外,亦建议诸兄能再读一遍拙作,已经贴在“阅读沙龙”:http://han-jialiang.hxwk.org/201 ... %E7%94%9F%E5%95%86/

稍后,我会就拙作的一些思路、以及对这两位作者的批评,谈下我的考量和认识。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12-7-19 04:35 编辑

这位韩家亮先生,不仅要靠修辞学来纠正事理,而且,似乎还要据此来更定历史。

以《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用英语制定,绝对足以证明,这些美国的国父们的思维体系建立于英语语系。从洛克成名到美国独立运动开始,已经不小于百年时光。以英国宗主国对十三个殖民地的关系而言,这么长的时期,洛克的学说竟然不对北美那里的思想家们具有影响,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即使考虑修辞学,在洛克那里,也即《论政府》第一卷中,”Create“也是远比”born“更频繁并更隆重,而不是相反。洛克就是用《圣经》来说明,人在Creator那里应然的平等与自由。反倒是卢梭并不是借用上帝来解释其自由与平等理念的。

《独立宣言》这部伟大的文作,显然有力求感召性的效果,她的修辞势必不同于严谨的文论与精确的法律文书。在不能证明《独立宣言》无意追求这样的效果之前,就以修辞差异来指认思想不同,显有草率颟顸之嫌。

有两部不太著名的伟大文书可以用来诠释《独立宣言》中人权主张:一个是早于《独立宣言》也就两个月左右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另一个是晚于《独立宣言》三年左右的《马萨诸塞邦体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前者从其命名即可看出事关”人权“,后者的第一部分作名为”马萨诸塞邦体中居民之权利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这两个文件动用的都是”born“,在时间顺序上,将《独立宣言》中的”created“前后挟起,打通美国国父们共知的精神理念,从起草人可以看出它们与《独立宣言》之间的关系,其它且在此不多冗言。

至于这些说词”生而平等是天然的需要证明的,被造平等是宗教的先验的。人生来不可能平等。有人生在王公贵族家庭,有人生在平民家庭。有人生于可以富可敌国的家庭,有人生于一贫如洗的家庭。有人生有科学,音乐,体育等天赋,有人的才能平庸,甚至有的人天生有缺陷例如有智障。如果你认为人生而平等,你需要证明给我看。带批评眼光的人甚至可能说这是谎言,用来骗下层民众的(以前共产党宣传有这样讲的)。但是人被造平等就是普遍的,先验的,不需要证明。明白这点可以帮助澄清【1,2】中的许多混乱。例如洛克不是美国独立宣言中人被造平等的源头。“韩家亮就近乎胡说八道了。平等,在洛克那里是《论政俯》,即使在卢梭那里,也集约于《契约论》,是面向权力,面向世俗的或宗教的权力的权利伸张。

”生而平等“,讲述的是naturally,与naturally相对应的是artificially,也即人为制造的。卢梭说”人生而平等“,是缀有”枷锁“为条件的,是反抗由”枷锁“造成不平等。语义清晰无讹,论什么”天赋“、家境乃至生理啥的,显属无聊之徒的扯淡。
卢梭主张的是共和主义的通过参与政治等公共生活而实现的、“肯定性”的“自由”。


洛克主张的是“保护性”——保护的是什么,谁,不言而喻。
抱歉抱歉,这两天有点事。再次谢谢诸位的大帖。

我觉得思源先生文章有过度诠释小文的意味。小文依据于美国历史学家林·亨特的著述《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该著的一种简要叙述,当然,要进行语言上的转换,变成自己的文本。可以算是一篇随笔式的书评吧。

因为有了亨特的著述作为基础,小文的指向性还是比较明确的,是讨论人权概念由来,而不是讨论“自由”的意义和价值,我不能在内容上脱离原著。

但思源先生显然转化了概念,把对“人权”概念由来的讨论,变成了对自由概念的诠释——这不是《人权的发明》所表达的内容,也不是我所要表达的内容。而且,在洛克时代,根本不存在“人权”概念,这“自由”怎么会成为定义“人权”而起作用呢?

由于我现在居住条件制约,洛克的《政府论》一时也找不到。就凭几年前的阅读印象说两句。《政府论》是对那位罗伯特爵士的一个反驳,那位爵士的大概观点是:人不是生来平等的,所以国王贵族拥有特权是理所应当的,国家的主权应该属于国王。洛克的书在反驳罗伯特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这也是此书叫做《政府论》的原因。可以说,洛克在讨论人的“平等”、“自由”问题上,一点也没有超出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并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提出主权不应该属于国王的。

可以说,洛克的自由论与卢梭的自由论,根本是两个不同类型的问题,洛克面向的是“政府”,卢梭面向的是“个人”,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又叫《政治权利原理》,至于卢梭的这个“原理”的叙述,到底正确与否,完全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2-7-22 18:15 编辑

洛克批判的对象是Robert Filmer的著作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Filmer主张的是父权制基础上的君主制,其起源,恰好是上帝:上帝给了亚当,亚当给了诺亚……,换言之,正如我指出的,洛克批判对象为自身理论提供的“正当性”基础,一样是基督教。再说洛克可不是想把“千年王国”付诸实现的闵采尔。

顺便说下,卢梭和洛克论证的,是同一个问题,是政治的基本原则问题。参与OR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