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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1-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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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3-11-22 10:54 编辑
读书不多,做一回搬运工,供参考。
据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D%E7%B1%B3%E7%89%B9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国家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
生平
施米特于1888年生于威斯特伐里亚普勒腾贝格的一个天主教家庭。施米特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施米特在弗里茨·范·卡克(Fritz van Calker)的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Über Schuld und Schuldarten)。1916年,施米特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Der Wert des Staates und die Bedeutung des Einzelnen)一文取得教授资格论文,并于同年与一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Pawla Dorotic)结婚。
施米特与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其著作《罗马大公主义与政治形式》(Rö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系受韦伯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影响而写就。除此之外,施米特受韦伯的影响非常大。这表现在施米特对主权概念的社会学分析上,这种“概念社会学(Soziologie von Begriffen)”上的研究导致施米特写作《政治神学:主权学说四论》(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änität)一文。本文最初发表在《马克斯·韦伯纪念论文集》(Erinnerungsgabe für Max Weber)第二卷之上,后独立成册,并有所增补。施米特后来对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规范论、决断论、具体秩序论),也明显受到韦伯“理念型”方法的啓发。在从事法学研究之余,施米特亦对其他学术领域之研究有所资助,如于1932年支持政治哲学学者施特劳斯前往英国从事霍布斯研究。
施米特最初的研究是从对法实践(Rechtspraxis)的探讨出发。在写作《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时,施米特便已意识到国家在法实现上所扮演的角色。在此理解前提下,施米特着手研究过去法学无法清楚说明的主权概念。1921年的《论专政》(Die Diktatur)便是此时期的产物。《政治神学》则是对主权概念的进一步阐明。1924年,施米特于耶拿举办的德意志国家法教师协会(VVDStRL)年会发表《帝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下的帝国总统专政》(Die Diktatur des Reichspräsidenten nach Art. 48 der Reichsverfassung)。[1]施米特认为,帝国总统应当成为“宪法守护者(Hütter der Verfassung)”,对威胁国家的敌人采取镇压措施以保护宪法。纳粹党正是这样的敌人,并在1930年代声势日益壮大。面对欲推翻国家的革命势力,施米特认为要么选择参加革命,要么反革命,亦即对国家敌人的果断镇压。而自由主义的议会制正想以商讨、辩论在没有中立地带的绝对敌对关系中逃避决断。因此施米特在1926年以《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一文批判议会制对政治决断的逃避。1932年,施米特发表《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驳斥公共舆论对纳粹“合法革命”的无能防御。然而,希特勒却于1933年1月30日就任帝国总理。施米特对此大表沮丧。
1933年,施米特时任柏林大学教授。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施米特于同年加入纳粹党,并登记为第2,098,860号党员。对施米特之作为大为不满的流亡人士将之讥为“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然而,施米特本人从来不是正统的纳粹党同路人,其对官方的生物学的种族主义论调也大为不屑。施米特研究者本恩·律特斯(Bernd Rüthers)如此评论施米特的政治态度:“1932年的施米特根本不是希特勒或国家社会主义的崇拜者。但在那动荡混乱的局势下,他却是个反议会主义、反民主主义、反自由主义的人士(Schmitt war 1932 sicher kein Anhänger Hitlers oder des Nationalsozialismus. Aber er war – vom Milieu in der Wolle gefärbt – antiparlamentarisch, antidemokratisch und antiliberal.)。”[2]
施米特于1933年后所发表的著作如《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肢体》(Staat, Bewegung, Volk. Die Dreiglie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似乎是为纳粹统治提供理论上依据。然而究其实际,施米特反而欲从理论上提高国家的地位去限制纳粹党的政治运动,而这正与官方的口号“党指挥国家(Die Partei befiehlt dem Staat.)”相反。
1933年至1936年间,施米特因受戈林提拔而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并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主编一职。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Das Schwarze Korps)的攻击。在戈林的斡旋下,施米特终保其性命,却付出了失去所有官职的代价。[3]战后,施米特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
1985年,施米特逝世于普勒腾贝格,并葬于其故乡。施米特的墓碑上铭刻着以下文句,是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
“
ΚΑΙ ΝΟΜΟΝ ΕΓΝΩ. (他通晓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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