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分析,真说服的运用应当具备这样三个条件: 条件1:在真说服中,说服的双方是可以平等对话的。 说服本质上是思想或观念的互动,这种互动是通过对话实现的。说服过程中的对话就是语言交流和讨论,包括说服者的质问、反讽以及被说服者的质疑、争辩等言说形式。当说服的双方都承认并尊重对方的言说自由和权利时,对话是平等的;反之是不平等的。平等对话是为了说服过程中有真正的思想或观念的互动。在不平等对话里,思想或观念的互动是不充分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所谓不平等对话,意味着对话某一方的言说受到限制,即其中一方不能自由、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或观念。 说服中的平等对话,其实质是言说自由,即说服中的对话双方均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或权利。这对说服的运用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平等对话意味着说服者不能以真理代言人的身份运用说服。因此说服者不能借助任何与说服的理由无关的手段对付逞辩和迂回侧辩。这增加了说服的难度,因为它对说服者的说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它又是真说服的前提,因为真说服的目的是信服。其次,在不以真理代言人的身份运用说服的情况下,说服者的身份只能由他的说服内容和说服能力去证明,而不是由他的地位和权威去证明。这意味着在真说服里,任何对自主理解不利的外部因素的阻碍都必须被清除,也意味着出于对说服者身份的敬畏或崇拜而产生的理解上的“洞穴假象”,是必须避免的。 条件2:在真说服中,说服的内容对对话的双方都是有益的。 说服的内容就是用以说服的理由以及支持这个理由的事实或证据,其反面是可以用来反对这个理由的事实或证据。只有当说服的内容是对话双方都关心或感兴趣的话题时,对话才是可能的;对话可能,说服才是可能的。这是运用说服的一个必要条件。它也是有关真说服的一个公理,即:只有当用以说服的理由或道理不仅是说服者认为有益的,而且被说服者也认为有益的,说服才是可能的。对这一公理的心理学解释是:没有人会愿意接受一个看上去是对自己不利的说服理由或道理,除非他能看到接受这个理由或道理是对自己有益的。 这一公理的实质是:只有说服的目的被认同,说服者才能被认同,说服也才在实际上是可能的。它对于说服的运用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说服者的被认同困惑,即“他认同的是我,还是我所说的道理?”不可能靠“我认为自己肯定正确”来解决。任何试图把对方不能接受的理由强加于人的说服,其动机都是可疑的。因为它蕴含了说服者把自己的意愿加强于被说服者的可能。类似的说服就是强行说服和一厢情愿的说服。其典型特征是说服者把自己认同的某种价值观当成是普世的价值观。其次,说服者是通过他的说服目的被认同,从而赢得被说服者对自己的认同。为此说服者需要证明,他用以说服的理由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对被说服者是有益的。这两个证明都是真说服缺一不可的条件。因为,如果说服的目的不能得到认同,说服者也将无法得到被说服者的认同,从而真说服是不可能的;而真说服是以说服的理由的确是一个正确的道理或真理为前提的。不正确的说服理由无所谓真说服。因为不可能从不正确的道理中产生真正的信念。 那么,说服者如何确保被说服者的认同,不仅是因为说服的内容对他有益,而且是因为说服的内容正确呢?既然说服者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正确,真说服的运用必定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条件,这就是条件3。 条件3:在真说服中,对话的双方都相信存在着真理,且愿意顺从真理。 通俗地说,说服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也即以理服人。但以理服人必定是以理能服人为前提的。理能服人,不是因为说服者能确信自己的所说是一个真理,因为说服者无法自己证明自己正确。因此,理能服人的真正含义应当是:说服者与被说服者都愿意接受真理。这一条件也可以表述为:对话的双方都相信存在着客观真理,且愿意通过对话,也即通过讨论和交流,认识或发现真理。 相信真理的存在是一种信念,愿意追随或顺从真理是一种价值观,认识真理则是一种理智能力。所以,条件3的实质是,它要求说服中的对话双方不仅具有理性精神,且具有理性能力。这一条件对说服的运用具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真说服中,对话是以平等自由的讨论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真说服中,产生意见分歧是难免的,例如逞辩和迂回侧辩都根源于意见分歧。但这就有一个问题,有意见分歧的平等对话如何可能?如果对话的双方都相信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客观真理,且对话是他们共同认识和发现真理的一种途径,平等对话就是可能的。因为真理在这里是作为对话双方的共同目的,不是在对话双方的某一方的手中,而是在他们之间;反之,如果对话双方不相信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客观真理,也不相信通过对话有可能发现或认识真理,平等对话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威或权力是比说服的理由客观上是否正确更重要的因素。但这已经是不平等对话,而是真说服的崩溃。 其次,说服者不能以真理代言人的身份进行说服,同时说服者必须得到被说服者的认同才可能在实际上运用说服,因此存在着投其所好的说服这种可能。投其所好的说服是以利诱人,不是以理服人。它是说服者面临被认同困境时的一种错误的选择,即为了赢得被说服者的认同,而放弃以理服人,选择以利诱人。但真说服必然要求以理服人,且只有当以理服人成为说服者与被说服者共同信奉的对话原则时,真说服才是可能的。为此需要阐明,根据什么认为,被说服者愿意遵守以理服人的原则?或者,根据什么相信,被说服者是有足够参与对话和讨论的理性精神和理性认识能力的人? 这是一个涉及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以及反理性主义的种种人性假设的复杂问题。但在教育范围内讨论,它是一个可以简化的问题。概括地说,理性本身就是教育的一个目的,培养理性精神和理性能力是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6]。因此,把理性精神或理性能力视为说服中的对话的一个条件,这只是部分正确,更重要的是应当看到,理性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应该在说服中得到培养和发展,即说服中的对话本身就应当为理性精神和理性能力提供充分的活动和发展空间。换言之,理性不仅是说服中的对话条件,也是说服中的对话目的。说服中的对话不仅需要理性这个条件,而且它本身就在创造这个条件。这也是强调平等对话更深刻的意义所在:即只有在平等对话中,理性精神和理性能力才会不受束缚地、自由地驰骋于思想和观念的互动之中。这样的互动不仅对被说服者有益,对说服者同样有益。也即说服中的对话还具有教学相长的意义。 当把理性精神和能力既视为对话的条件更视为对话的目的时,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如何看待说服中的非理性活动以及反理性活动?在说服这种对话活动中,非理性活动的典型表现是攻击性心理,即争强好胜之心代替了求真精神,反理性活动的典型表现是逆反心理,即因讨厌说服者一贯处于正确地位而怀疑真理以及求真的价值。这两种心理及其行为表现都可以从非理性主义和反理性主义那里找到为之辩护的理由。但也可以从理性主义的立场给出不同于非理性主义的和反理性主义的解释。争强好胜之心的确出于非理性的攻击性心理,但它也是刺激理性发育和成长的一种动力。非理性并不是成长的最终目的,除非把人的价值降低到动物的水平。逆反心理的确具有反理性的特征,但它不过是理性尚未健全发展时的成长综合症。本质上,逆反心理不是出于对真理的不满,而是出于对有缺陷的自我的不满。它恰恰是为理性的运用创造了条件,是可以随理性的发展和健全而被重塑或改造的。最重要的是,理性,作为追求真理的愿望乃人性中固有的倾向,它本身就是价值,而且是人之为人的最高价值。这是自苏格拉底、柏拉图以来,理性主义始终坚守的一个基本立场。从这个立场出发的说服,并非无视人的利益和需要,而是把选择和追求真正符合人的利益和需要,视为理性的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