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周丽华:康德的学术自由观——读康德《系科之争》

摘 要:康德的学术自由观建立在其自由观与国家观基础之上。在康德看来,在学术研究领域,应当存在一种自由平等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争论。在这种争论中,运作的不是权力,而是真理。而这正是学术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康德;自由理论;学术自由观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18世纪德国启蒙时期最伟大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的三大力作:《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 (1788)与《判断力批判》(1790)对人类理性能力和认识能力进行了自由、客观和冷静的批判研究,使他成为理性主义启蒙哲学的巨匠。为此有人评价说,德意志的理性主义在康德体系中达到顶点, “康德给德意志的精神加上了能够想象到的最严格的理性 的约束”。[1]在《系科之争》这本论文集中,康德系统地论述了运用“理性”处理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尤其强调了大学中哲学系与神学、法学、医学等系科的不同之点,进而论证了以寻找真理为目标的哲学系,即康德心目中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界与政府之间应有的行动规范。康德的学术自由观,通过洪堡等人的传播,深深地影响了19世纪以来的德国高等教育。

一、康德的自由观与国家观

自由是康德哲学体系的拱心石。在康德的思想里,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对于什么是启蒙主义,康德做了相当精辟的回答:“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了。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康德对自由的酷爱使他发出了:“再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从他人的意志更可怕了”的感叹。为此,康德极其强调个人道德自主,个性无拘无束地自由发展的重要性。

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里,自由首先是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也即纯粹意志乃是自由的源泉,而自由又是道德的基本前提。与苏格拉底的 “知识即美德”观点相左,康德认为道德的可能性在于人有“善良意志”——以善良自身作为目的的自由意志,也即是来自天启的理性。善良意志以自身为目的,就要以摆脱了一切经验因素的理性规则为指导。在这里,服从规则与自由不是矛盾的,因为善良意志所服从的是运用自身的力量、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也就是自律。善良意志自己给自己立法,自己守法,就是道德自律。[2]在康德的哲学里,人是目的。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两条推论:一是“始终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二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3]

康德的国家观与其自由观一脉相承。在康德看来,国家与个人不是对立的。康德认为,自由不只是相对于国家的个人自由、发展自身力量的自由,也是作为国家公民的自由,即“共享”的自由。换句话说,康德的“自由”不仅要求人是自主、自决、自我证明,依照理性和个人意志去行动的人,而且要求个人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机器管理、扶助的对象,而是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主体。在政治立场上,康德一方面反对贵族专制,另一方面又承认当时贵族等级存在的现实,主张在现存政治制度下自上而下的改革。康德在1794年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不仅批判了“慈父式”的暴政,批判了所谓的“开明专制”,而且汇总了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认为国家必须保证三种权利:(1)每个国民具有作为人的自由,即“没有人能强迫我按照他所想象的使人幸福的方式感到幸福。每个人都可以以他自己喜欢的方式寻求幸福,只要不影响别人追求相似目标的自由”。(2)作为国民,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其含义是:“每个等级的成员都应当获得其才能、勤奋和运气所能企及的东西。他的同胞不许作为某一等级的特权拥有者,通过世袭的特权给他设置障碍,使他和他的后代永世受到压制。”(3)作为公民的自主权。“一切权利依赖于法律。但是,一项对所有的人规定什么样是法律上允许或不允许的公共法律,乃是一种公众意志的行动,从这一意志中产生一切权利。这一意志不能给任何人造成不公正,它只能是全体国民的意志,因为所有的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会给自己造成不公正。”[4]

二、康德的学术自由观

1789年法国大革命震荡了普鲁士社会,为了防止人民革命,普鲁士当局加强了书报审查制度。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统治时期的口号是:“一定要服从命令,而不许议论。”[5]然而,思想家不会因此而停止他的思考。1793年,康德绕过新闻审查官的审查,[6]发表了他讨论宗教问题的论文《论理陛范围内的宗教》(又译《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但康德最终并没有逃过惩罚。一年后,即1794年10月,70岁的康德收到了来自普鲁士官方的以信件方式表达的指责。信的内容[7]如下:

“尊敬的、博学的、亲爱的臣民!我们的最高统治者已经不悦地发现,您是如何在哲学、在您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和其他一些论文中,歪曲和贬损圣经及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我们要求您作出改正;您必须意识到,这样做如何有违您作为青年导师的职责,如何有违您所熟知的国君的目的。我们要求您立即作出负责任的回答,并且为了避免您失去我们的恩宠,期待您在将来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而是按照您的职责运用您的见识和才能,使我国国君的目的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否则的话,您将会因为固执己见而受到不愉快的对待。”

康德立即对这封信作了答复。在回信中,康德针对官方之于他的指责一一作了否定。第一,作为 “青年的导师”,他在自己的讲课中并未超出对宗教进行哲学上说明的这一界限。“我的讲授始终以鲍姆加登的手册作为惟一的准则,因为在这些手册中,不包含任何关于圣经和基督教的题目,而且作为单纯的哲学,也不可能包含这些东西;我自己也始终注意不犯那种越出给定学科界限或混淆研究领域的错误。”[8]第二,作为《论理性范围内的宗教》的作者,也没有“破坏公共国家宗教”。因为这本书并不是给民众看的书,它只是学者之间对学术问题的研讨。在康德看来,“仅就书的内容来说,诸系科有权自由地按照其知识和良知对它作公共的判断,只有那些被委任的民众导师才应该在这种研讨的结果上,受到国家统治者对公共宣讲之规定的约束”。[9]第三,在书中不可能找到贬损基督教的地方,因为书中根本就没有对现存宗教的任何一个启示做过任何评价,而只是把理性宗教看作是一切真正宗教的最高条件。康德辩白说,虽然他肯定了理性高于信仰,但“我赞扬圣经是现有的、对于确立和永远维持一种真正改善人灵魂的国家宗教来说最好的、进行宗教教导的引导手段”,并且探讨“它与纯粹道德的理性信仰的那种一致”,这表明他对基督教是真正的尊重。最后,康德许诺,为了不给人提供指责他歪曲和贬损基督教的口实,“作为国王陛下最忠实的臣民”,①今后将不再公开发表有关宗教问题的意见。[10]

这一事件促使康德更系统地思考知识界与政府之间、哲学与实用学科之间的关系。1794年,康德写下了《哲学系与神学系的争执》一文,以其康德式的雄辩和讽刺,为思想自由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由于康德在给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的回信中曾承诺,因此,康德信守承诺,直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去世后的1798年,才将此文与后来分别于1795年、1798年写的两篇文章,即《哲学系与法学系的争执》(原名为《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哲学系与医学系的争执》 (原名为《论心灵通过单纯的决心而克服其病感的力量》)汇编在一起,并冠以《系科之争》之名出版。正如康德在书中所说明的:这三篇论文是他在不同时期,并出于不同目的而撰写的,但它们具有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性”,即“低等系科与三个高等系科的争执”。[11]

1.不同性质的两类学科

康德认为,大学里存在着两类有本质性区别的系科,即神学、法学、医学等三个“高等系科”和哲学这个“低等系科”;这种本质性区别不在于学者的等级,而在于它们相对于政府的关系。首先,就学生而言,高等系科的学生来到大学学习的目的是为将来担负公职做准备,因此,他们只需要记住那些完成其社会公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需要也不可能自由地思考。相比之下,哲学系科的学生是真正的学者,以探求真理为己任。其次,就它们与政府的关系而言,由于三个“高等学科”——神学、法学、医学关注的是政府,同时也关切的是“福利”(信仰、社会的安定、健康),“政府就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高等系科的学说”;因此,三个 “高等学科”是“那些其学说内容和应否公开宣讲为政府所关切的系科”。康德解释到,政府的职责是关心民众的福祉,“首先是关于每一个人的永恒福利,其次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性的福利,最后是身体的福利(长寿和健康)”。为此,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规范与此相应的三个系科,即神学、法学和医学。用康德的话来说,“由于他们作为政府的工具(神职人员、司法人员、医生)对于公众有规约性的影响,并构成知识分子的一个特定阶层,而且他们不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想法公共地运用学术知识,而只能在相关系科的监督下来做,所以他们就必须被置于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以免他们僭越那本属于相应系科的指导权——因为他们直接地作用于无知的民众,而且尽管他们在其专业领域不是立法者,却又部分地拥有执行的权力”。[12]最后,就教师的行为要求而言,因为三个“高等系科”是政府所关注的,也因为其教师在“接受公职时已经通过与政府订立契约而清楚知道这一点”,所以,不论讲授的学说是真是假,神学、法学与医学的教师都会按照政府的规定去讲授。神学家以圣经为出发点,法学家以国家法令为出发点,医生以医疗规章作为出发点。②由于三个“高级系科”的学说属于规范性理论,即“必须包含规定,即出自某一高层人士之裁断的学说”,[13]学说的讲授者绝不能把理性混入其中,因为“一旦这些系科中的某一个胆敢把由理性导出的东西混入其中,它就会损害那通过它而发布规定的政府的权威,并且进人哲学家的禁地”。[14]与此相反,“低级系科”的教师服膺于真理,他们不听从于任何指令或规章,他们唯一听从的是理性。对于任何命题,他们“以平等和自由为立足点来处理它们”,[15]并因此“可以持有任何它认为是好的命题”。[16]

2.政府的职责

第一,政府的责任是关心民众的福祉,即“首先是关于每个人的永恒福利,其次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性的福利,最后是身体的福利(长寿和健康)”。[17]因此,政府掌控与此相应的神学、法学和医学的教学活动,阻止神职人员、司法人员以及医生公开发表与政府委托给他们宣讲的学说相矛盾的言论等,这都是极为合理的。

第二,“低等系科”——哲学对社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不能视其为异己力量而取消它,恰恰相反,政府应留出自由的空间,保证它的生长。康德指出,“对于学者共同体来说,在大学里必须有一个在其学说上独立于政府命令的系科,这个系科并不发令,但却对一切加以评判,它拥有对于科学兴趣——即真理——的自由,在这里理性必须有权公开说话;假如没有这种系科的话,真理将永不见天日(这本身对政府是有害的),理性按其本性应该是自由的,不接受任何要求它把某种东西当作是真的的命令(不是‘你要信’,而是自由的 ‘我信’)”。[18]在启蒙主义者康德的眼里,启蒙意味着个人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智,对世俗的和宗教的事物进行理性的评判。而这正是哲学家的职责。康德声称,“哲学系科有权要求检审一切学说的真理性”,其中包括对三个“高级系科”学说的真理性。在康德看来,虽然名称上称之为“低等系科”,但哲学却可以指导其他三个“高级系科”;即使有人要强词夺理地说哲学是神学的婢女,那么,哲学也是 “举着火炬走在这位尊贵夫人前面”的、而非“提着她拖裙跟在后面”的婢女。但对于三个“高等系科”而言,哲学系科的作用在于“可以控制它们,并且因此而对它们有用,因为一切都取决于真理(这是学术的本质性和第一位的条件);而高等系科对于政府的职责所承诺的那种有用性,只是一个处于第二位的环节”。[19]

第三,康德认为,政府不能轻易对哲学发号施令。这是因为,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真理,其活动的基本前提是自由。康德强调,对于真理而言,人们不能诉诸于权威,而只能依据理性——“那种依照自律,即自由地(符合思维的一般原理)进行判断的能力”。[20]“哲学系必须被认为是自由的,只处于理性而不是政府的立法规范之下,因为它必须为它所要接受或承认的学说的真理负责。”[2l]一句话, “只要它的活动没有违背政府的根本宗旨,政府就不能对它发出禁令,而且各高等系科也必须对它所公开提出的批评和怀疑作出令其满意的回答”。[22]

3.自由研究的基本原则

自由研究的基本原则,即哲学系的行动纲领。康德认为,“高等系科”与“低等系科”的争执只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为此,康德认为,“高等系科”与“低等系科”进行争执之时,应遵循的原则是:第一,用理性进行最终判决,对于出现的矛盾决不“和解”和“妥协”。康德指出,哲学系科的根本精神就在于:“公开地展示真理”。避重就轻、花言巧语不是哲学家应有的态度。第二,永远保持的批判精神。康德告诫到,政府的法令和规章、大学高等系科的学说,由于出自于人手且为人所批准,因此,始终存在着犯错的危险。鉴于此,哲学系科永远不能放下批判的武器,不能抛弃批判的精神。第三,哲学的存在不仅不会威胁政府的统治,反而会帮助政府更明智地判断是非。康德指出,不论是为政府指令辩护的“高等系科”,还是对政府指令质疑的“低等系科”都是一个自由的政体所需要的——“高等系科阶层要为政府的法规辩护,而在一个必须是自由的政体里,在与真理有关的问题上,还必须有一个反对派,这就是哲学系科的位置。因为要是没有它的严格检审与批评,政府就不会清楚了解,什么会对自己有益,什么又是有害的。”[23]康德甚至断言:有朝一日,哲学系科在对政府提出建议的意义上会变成高等系科;同时政府也会发现:哲学学科的自由以及由此产生的观点的自由,对于达到政府的目的来说,将是比政府自己的绝对权威更好的手段。

康德的《系科之争》从内容上看是讨论“高等系科”与“低等系科”之间的争执,但正如前苏联学者阿尔森·古留加所总结的那样:“《学科间的纷争》(即《系科之争》)是一本为理性的荣誉而写的书。有一个思想把这看起来好像是独立的、产生于不同时期的三篇文章统一起来,这就是:人的理智和意志是万能的,它们能够把社会引向进步的道路,能够克服偏见和黑暗势力,能够控制有机体的自然过程。”[24]在《系科之争》中,康德系统论述了处理规范知识界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原则的逻辑基础就是康德在其批判哲学中所一再阐明的理性自律性。这种“自律”意义上的自由,决定了作为理性“公共运用”领域,即为认识而认识的哲学必须独立于作为“私人运用”,即为政府服务而认识领域的各实用学科,并且在学理方面拥有对后者的最终裁判权。这实际上也是那个时代启蒙思想家的基本立场。[25]

三、自由主义的学术自由观

康德的学术自由观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学术自由观。在康德看来,第一,国家的职能是有限的。国家相对于自由学科而言,是一种直接或潜在的威胁;但与此同时,在有关国计民生等事务上,国家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可以说,康德的国家观不是国家主义的,因为他对国家采取了消极的态度,不崇拜国家;也不是无政府主义的,因为他对国家采取了有限度的承认。第二,在学者社团,运作的基础是真理。在大学思想史上,《系科之争》的意义在于:康德发展了一种有关“科学”的现代理想,并由此给科学及大学以明确定位。在康德的思想里,学者社团是有别于市民共同体的“学者共和国”。学者社团与市民社团组织的不同在于:

(1)机能上。从事纯粹科学研究的学术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有真理与权力的不同。在前者,人们服从的是真理与证据;在后者,人们服从的是权力与命令。在学者共和国,教学与研究只接受理性立法的约束。

(2)标准上。科学是建立在“自由法则”的概念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道德和科学都来源于自由。学术自由的社会意义,首先表现在通过系科的争论实现学者共同体的自我启蒙上,之后成为“市民共同体”大众化的教育启蒙。

注释:

①为什么用“作为国王陛下最忠实的臣民”的称谓,康德事后做了一个合理的解释:“我小心地选择了这个表达方式,为的是我只在国王陛下活着的时候,而不是永远地放弃我在宗教过程中的判断自由。”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论教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59.

②康德认为,相比神学与法学,医学最接近于哲学,也相对要自由得多。

 

参考文献:

[1]埃里希·卡勒尔.德意志人[M].黄正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76.

[2][3]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45,282.

[4]莱奥·巴莱特、埃·格哈德.德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3—84.转引自陆世澄.德国文化与现代化[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30.

[5][6][10][24][苏联]阿尔森·古留加.康德传[M].贾泽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25,234,241—242,256.

[7][8][9儿11][12儿13][14][15][16][17][18][19][20] [21][22][23][25][德]伊曼努尔·康德著.论教育学[M].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0,57.60,62,65,64,63,69,70,72,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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