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张表有力地证明,中国社会的结构两千多年来一直是稳定地由众多的自耕农组成的,地主并不是社会结构中的主要成分,根本不存在“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占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李根蟠先生所谓的“封建地主制”纯属向壁虚构,根本就不存在。 二.土地私有化造就的是自耕农而不是地主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社会格局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就是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各国先后进行了一系列赋税制度的改革,从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到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秦国的“初租禾”,各国普遍都实行了“履亩而税” 的制度。在实行井田制的时代,公田的收入是归贵族所有的,而天子除了王畿的公田收入之外就只能从贵族那里得到一点贡赋,他们的收入不会比贵族多得太多;而现在每一亩田地的赋税都流入了国君的腰包,然后再以俸禄的形式分配给作为官僚的贵族,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封建贵族的力量,大大加强了专制国君的实力。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又废除了世卿世禄制,进一步从政治上强化了这个趋势,所以变法遭到了贵族的殊死反抗,吴起、商鞅因此都死于非命。 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是指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地位的逆转,之所以会出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陪臣执国命”的现象,是因为诸侯和卿大夫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他们的经济收入就来自于小农交纳的赋税。因此“令黔首自实田”,通过授田制、假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各种各样的土地制度扶植自耕农就成为帝国的基本国策,皇帝的经济基础就是这些缴纳赋税的自耕农或者说是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而不是占有大片土地的地主。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亚细亚形态”最大的特点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对于这句话人们往往感到难以理解。他们总是以为实现土地私有化就是培养造就了地主,实际上“开阡陌、坏井田”、“令黔首自实田”以后所造就的是自耕农,自耕农本身就是占有土地的地主,或者为了区别我们可以称其为“业主”。中国的土地私有化并不是西方社会那种“所有者可以处分土地”的完全的私有制,中国土地私有的前提是承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正因为自耕农所有的土地是国家授予的,所以他们不仅要向国家交纳田赋、口税、户捐,而且要为国家服劳役、兵役、差遣。这在西方人看来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而中国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通过“令黔首自实田”扶植自耕农,实际上是使原来在井田上依附于贵族的农民变成了在私田上依附于国家的农民。 由于国家的开支、皇帝全家以及全体官僚的花销都出于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因此如果皇帝好事兴作、官吏贪污腐化、国家内忧外患,那么就要加重自耕农赋税徭役的负担,其结果就会导致自耕农破产。即使政治清平,那么因为自耕农自身力量弱小,所以一旦遇到天灾人祸例如疾病缠身也会导致倾家荡产。自耕农破产以后最终的求生手段就是出卖赖以生存的土地,这样经过市场运作而集中才产生了所谓的“地主”,“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就是这样通过土地的买卖和商贾的积聚产生的。当然通过政治的途径例如赏赐军功和武力侵夺也可以形成这样的大地主。
土地的集中可以形成集约化经营的庄园,这样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还会严重地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富可敌国的地主豪强会成为执政者的竞争对手,所以负责任的政府官员对于出现“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兼并现象总是忧心忡忡,所以强有力的皇帝总是要重拳出击打压豪强。赵俪生先生指出秦汉时期土地是以图三的方式在流动的,这是极有见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