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百草止水:红钻帝国:你羞辱了司法还是司法羞辱了你?

7月23日,一个年仅23岁的女孩被捕了,她的网名叫"红钻帝国",是7月16日才在济南舜网论坛注册的网民。由于济南7月18日降了一场罕见的暴雨,暴雨又淹了位于泉城广场地下的银座商场,截止到7月21日的统计数据,济南的这场暴雨导致34人遇难,人们自然而然地开始怀疑位于广场地下的银座是否有人死亡。于是,很多关于银座淹死人的传闻开始在民间和网上四处传播,银座商场坚定而又迅速的辟谣反被当成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双方就这样在舜网论坛上掀起了一场论战。红钻帝国就是质疑银座的一个积极分子,她一天之内发表了200多个回帖,而且情绪非常激昂。然而,红钻帝国的积极和亢奋惹恼了银座商场的一位高官,怒不可遏的他拿起了电话报了警,警方随即以"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其予以拘留。

  红钻帝国被拘后,网上同她论战的网友拍手称快,声称这样的造谣捣乱分子早该绳之以法。但是有几个问题百草止水非常不解:红钻帝国造谣了吗?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了吗?

  警方声称,他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的,该条目明确规定,符合"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什么是"谣言"和"谎报"呢?难道自己认为是真实的东西也算谣言?说自己想说的话也是谎报?红钻帝国在讨论中对银座商城淹死人的传言是高度相信的,这些不是她编造的;她说的话发自内心,显然不是违背自我认知的谎言。红钻帝国不仅主观上没有散布谣言的意图,相反还自认为是在主持正义和揭露事情的真相,尽管她坚持的事情客观上可能是虚假的。也就是说,红钻帝国主观上没有说谎的意图,但客观上可能在助推谎言的传播。如果仅采取客观标准,那么散布银座商城淹死人消息的多了去了,怎么仅捕捉红钻帝国一人?何况她仅是跟贴讨论,客观上也仅是传播谣言的从犯,主犯不逮反逮从犯是何道理?如果仅采用客观标准来厘定"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那么全中国几乎没有一个人不违法,因为大家一生中都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散播过未经证实的传言,而且很多传言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虚假、夸大或者捏造的成分。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北京的"纸箱馅包子",这个谣言是北京电视台某个新闻负责人编造的,他显然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自然就触犯了刑律。那么通过转载进行传播的新闻工作者和众多的网民呢?他们是否也是在"散布谣言"或"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他们是否也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并予以拘留?因为他们和红钻帝国一样,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而且也都是转载和跟随。从法律上来讲,"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主观上故意,第二是客观上虚假,二者缺一不可。因此红钻帝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自然就不能算是"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那么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了吗?既然主观上不存在"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自然就不存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问题。那么她是"无意"扰乱公共秩序了吗?问题是法律上并不存在这个条款。就算存在这么一条,那么她扰乱公共秩序了吗?中国的法律认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了国家对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对于"(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银座商场属于企业,红钻帝国在网上的讨论远没有达到使银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充其量也就对银座公司的形象有一定伤害而已,怎么就能引用"扰乱公共秩序"的条款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呢?百草止水不仅困惑,既无"故意"之实,又无"扰乱公共秩序"之情,又何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一说?

  对此,南方都市报记者请教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余教授表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应与传播小道消息区分开来,后者不属于违法行为,前者属于结果犯罪。而且前者要有基本散布谣言的行为,如果不造成后果就不能算是违法。造成的客观结果是有具体指标的,比如造成人心惶惶、抢购、秩序混乱、大家不敢出门等等。对于网上发帖的行为,还要看这个帖子有多少人看到,有多大的影响面。比如被广泛转载,就证明大家对这个消息感兴趣,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指标。还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发帖,比如政府已经辟谣后还在发帖,这也是一个衡量指标,不能笼统地看待这一行为。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红钻帝国显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警察以此为据并予以拘留必然荒谬!那么问题又来了,那些警察不懂法吗?中国司法官员中不懂法的并不少见,这显然是个有中国特色的耻辱,更是我们体制重大缺陷的生动体现。但是,如果说山东省府济南的警察不懂法,就太让人难以置信了。可是,如果他们懂法,为何又要违法办案呢?事实上他们也有苦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就吐露了警察们的心声,红钻帝国激怒了银座商场,"一家大型企业高管报警,警方也就只好出动。"疑问接着又来了:第一,如果是违法犯罪活动,无人报警就可以不管吗?事实上这种事情是不少的,不少地方的警察是很懒的,只要无人报警,他们就乐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然,百草止水也必须声明,也有很多警察是很勤快的,警察先生们可不要误会。第二,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报警,就一定要治罪吗?这样的事例也是不少的,这叫做模糊办案,只要"差不离"就行。要不怎么会出现佘祥林之类的冤假错案?要不怎么会把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逼成了法律专家?济南警方对红钻帝国的处置,显然就是我们警界的一种惯性操作,也是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具体表现。

  其实,真正可怕的不是红钻帝国事件本身,隐藏在这一事件深处的问题才更加令人忧虑。为什么红钻帝国坚决不相信银座商场的辟谣?为什么她高度信任亲朋好友乃至陌生人的传言?这不就是对强势群体本能的不信任吗?放眼当今,每当某企事业单位、大腕名流甚或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发布消息时,公众总会抱着怀疑的眼光审视,很多人还会习惯于反向思维,也就是可能会认可你所表达意思的反面。为啥会这样呢?当这个社会言论表达不畅,真心话不允许自由抒发,谎话假话遍地都是;尤其是以政府官员为主的强势群体,习惯于不让老百姓知情,习惯于掩盖事实,习惯于拒绝和压制反对意见。这个时候,你还能希望老百姓信任你吗?你还能期待老百姓相信你的话吗?当非典在各地各级官员捂着盖着中四处蔓延愈演愈烈,当某省的艾滋病因卖血而滋生因掩盖事实而蔓延泛滥,当各种矿难在遮掩捂盖中拖延解决发生频繁,当报喜不报忧成为官场的潜规则,当官员骗百姓下级骗上级习以为常,官与民上与下的互信建立在何处?当然,如果银座淹死了人又予以否认,显然有助于避免经济赔偿并有利于商场的形象。也正因为这样,在这个缺乏诚信的社会里,以红钻帝国为代表的一大群人才会很难相信银座的辟谣,而且愈是起劲地辟谣就愈是引发强烈的不信任,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巨大悲哀!有人说,不是也有一大批网友相信银座辟谣并坚决反对红钻帝国他们吗?难道他们和银座是一伙的?还是本身就是银座的员工或亲属?在这个诚信匮乏的时代里,这恐怕是最自然的思维了。

  红钻帝国被警察带走了,该消息一经公布,第二天她注册的那个网站里就出现了这样一篇帖子,《7・18济南下雨了吗?没有吧!》,跟帖者居然大都"表示"没有下过。呜呼,这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明明那天下了一场大暴雨,怎么就说没有了呢?这种说法在客观上显然是错误的,是谎言,是散布虚假消息。这些网友明知下过大暴雨却说没有,这在主观上又有了散布谣言的故意。主客观两个方面一齐符合"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标准,扰乱了济南人民的思维,不利于济南安定团结的公共秩序,因此百草止水强烈建议警方将发贴者和跟贴者逮起来,予以严厉的治安拘留处罚,因为他们比红钻帝国更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在那场火药味十足的银座商场淹死人的大辩论中,反对她的人甚至给她戴上"唯恐天下不乱"、"拿外国人的金钱"的大帽。可是,她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女孩,一个仅有23岁的婚纱影楼的打工女。在辩论中,她深情地说,"那天下雨我在家关着窗户拉着帘子上网呢,我真不知道外边下这么大雨。等我妈回来让看我外边的天,我这才吓了一跳。天已经黑了,晚上6点半我们去二七那边,才知道二七路口已经堵的一塌糊涂,不过水位只在脚脖子位置,当时我根本没以为济南能成汪洋一大片,更不知道银座地下广场成了泽国。。。。。。。。。。。第二天上网查新闻,才知道济南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我已经报名当了义工,而且晚上我和几个朋友也去泉城广场,带着蜡烛去缅怀那些逝者了。我心里很不舒服,我也是济南人,我对济南有着深深的乡亲,难道我想让济南死人吗?看到死了人我就快乐吗?我只是恨某些人的遮掩!你懂吗!!!!""恨某些人的遮掩",这恐怕才是中国公民们的真心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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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很有幸,能生在这个生灵涂炭的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