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王》——捣乱的私生子(西方名著中的法文化系列)
私生子酿出的大祸
饱受歧视、因为没有财产继承权而满怀怨恨的私生子,是很多欧洲文学名作里常见的人物形象。比如莎士比亚名剧《李尔王》中的重要人物之一,就是葛罗斯特伯爵的私生子埃德蒙。他野心勃勃,抱怨说:“为什么我要受习俗的欺凌,让世人的挑剔剥夺我的权益?”他的理由也很充分:“难道在天性热烈的偷情里生下的孩子,倒不及拥着一个毫无欢趣的老婆,在半睡半醒之间制造出来的那一批蠢货?”他发誓要获得“合法”哥哥的继承权利。于是他伪造哥哥的信件,挑拨哥哥和父亲的关系;又同时勾引李尔王的大女儿和二女儿,让她们在驱逐父亲后再自相谋害,居然差一点就成功篡夺了王室大权。
更走极端的私生子形象,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名著《卡拉马佐夫兄弟》里的斯麦尔佳科夫。他是老卡拉马佐夫与受他欺凌的一个痴呆女子的产物,长大后又被老卡拉马佐夫雇用为厨师,他内心充满怨毒,利用老卡拉马佐夫与自己长子争夺情妇的矛盾、以及卡拉马佐夫兄弟间的不和,谋杀了老卡拉马佐夫,并使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长子被判处弑父罪而入狱,另一个兄弟神经错乱,他自己也因精神崩溃而上吊自杀。
在欧洲的很多名著中,私生子就是这副德行。而且即使是私生子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获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但却仍然带着原来卑微的社会烙印,往往和上层社会格格不入,于是形成文学名著中人物、性格冲突的主线。
有了名分还是要受排挤
比如托尔斯泰的名著《战争与和平》中心人物彼埃尔,就是私生子出身的贵族。从这个人物一出场,托尔斯泰就点明他的私生子身份,虽然他老爸别朱霍夫伯爵有着“4万农奴,几百万卢布”,可是借着彼埃尔自己的话来说:“我是什么东西?一个私生子!……既无名望,又无财产。”他的老爸别朱霍夫伯爵年轻时是个著名的花花公子,传说有20个私生子。但伯爵显然对彼埃尔这个私生子另眼相待,10岁时就把彼埃尔送到法国去,受了10年的法国教育,回来后让他住在伯爵自己的家里,出入社交场合,结交社会名流。老伯爵对于彼埃尔的这些做法,引起了一些觊觎他财产的亲戚们的高度警惕,当老伯爵第六次中风弥留之际,他的外甥瓦西里公爵赶到伯爵家里,提醒老伯爵的三位侄女赶紧搜一下老伯爵的文件,提前毁掉伯爵请求沙皇开恩确认彼埃尔继承权的遗嘱。伯爵的大侄女、公爵小姐卡捷琳娜起先还不相信,说:“据我所知,私生子不能继承……,私生子!”而且还说即使有那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不过当瓦西里公爵说道这是家庭律师提供的意见,公爵小姐才慌了神。可是这时他们的姨妈却监管着让彼埃尔守护在老伯爵身边送终,枕头底下嵌花皮包里的遗嘱终于得以被呈送沙皇,其内容不出瓦西里公爵所料,果然是请求确认彼埃尔的继承人身份。于是私生子彼埃尔摇身一变,成了别朱霍夫伯爵。小说开始时这个私生子一文不名,是个在社交场合让人耻笑的角色。当他成了伯爵,就有人去巴结,有人去行骗,有人去引诱,引出这本名著的种种故事和议论。
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另一部名著《白痴》,主人公也是一个私生子出身的贵族,梅斯金公爵。他保留着太多的原来社会阶层的善良习性,和上流社会格格不入,被嘲笑为“白痴”。最后落得个悲剧下场。
欧洲法律传统否认私生子权利
这种对于私生子(从法律的意义来说应该是“非婚生子”)的歧视,是欧洲长久以来的法律以及民间习俗所造就的。早在两千多年前,古罗马的法律就明确规定私生子没有任何继承权。后期罗马法承认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没有法定继承权。
中世纪的欧洲这一法律更加严格。《旧约·申命记》说:“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是基督教排斥私生子的理由之一。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耶稣基督本人就是一个私生子,可是后来的基督教却把婚姻视为是神圣契约,绝对不容许有妻子以外的性伴侣,传下的孽种一律称之为私生子,没有任何继承权。
虽然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首领之一的哲学家狄德罗曾专门创作了戏剧《私生子》,猛烈抨击这一陋习,但是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仍然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决不得为继承人”,只能是在被生父生前合法认领的前提下,才取得对其已死亡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不过继承的份额只能是婚生子女应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如果父母没有婚生子女而有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非婚生子仍然只可以继承相当于这些继承人份额的二分之一;只有在父母两方均无按亲等计算的血亲的情况下,非婚生子才可以继承全部的遗产。而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也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比如不得是因“乱伦或通奸”而出生的,另外不得单独请求其生父认领(生父现配偶有否决权)等等。
《拿破仑法典》所规定的这些制度,在其他欧洲国家也是大同小异。直到20世纪才开始进行逐渐的改革,废除传统的这些法律。
私生子和嫡子一样分家产
如果我们反过来看一下中国古代的文学名著,就会发现完全相反的情况。比如在《二刻拍案惊奇》第十卷“赵五虎合计挑家衅 莫大郎立地散神奸”里,讲了这么一个故事:说是江南吴兴地方的富翁莫翁,家中妻子性妒,不许他娶妾。想不到莫翁年过七十,家中已有二子三孙,居然还与家中婢女双荷苟合。当发现双荷怀孕,莫翁为了掩饰,只得把她嫁给了同城卖汤粉的朱三,以后经常接济一些钱物。几年后莫翁突然去世,街坊上的一些流氓有意去挑唆,把朱三家的那个小孩子披麻戴孝的打扮好,送到莫家去奔丧。他们的如意算盘是等莫家把那小孩打出来,就拖这个小孩去告状,等到判决下来这小孩能分到遗产,他们也可以分一大股。为此他们预先还要朱三写了一个欠他们一千两银子的欠条。想不到莫翁的大儿子莫大郎一见这个小孩子,当场就认了兄弟,还把双荷叫来,交代道:“你的儿子今早到此,我们已经认了兄弟了,而今与我们一同守孝,日后与我们一样分家。”并保证今后仍然接济,只是孩子就此归宗,不再回朱家。那些流氓在外面等了半天,一无所获,只好把朱三写的欠条拿到县衙门去告,被县官问清事实,宣判契约无效,又将几个流氓按照“教唆词讼诈害平民”罪各打三十大板。
显然整个故事的关键在于当时在法律上和民间的习俗上私生子都有继承权,否则那帮流氓也就没有什么可闹的了。这和上述的欧洲的传统法律及民间习俗简直是大相径庭,尤其像这个故事那样由主人和婢女所生的孩子,在欧美社会里只能具有其母亲的社会地位,决不能妄想要来分家产。比如前几年才揭露的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曾与女奴生育过后代,尽管他在他的政论里呼吁废除奴隶制,可对于这几个女奴替他养的孩子却都一概不承认,只算是他的奴隶。现在这些孩子的后代采用DNA测试,才得以确认他们确实是杰弗逊的直系后代子孙。
子不因母而贱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婚姻和子女及继承采用了不同的原则:在婚姻方面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的地位迥然有别;但是妻生子与妾生子的法律地位却是以平等为原则,具有完全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妻生子只是在爵位之类的身份继承上有优先权,但如没有正妻所生的儿子,妾生的长子仍然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打个比方,《红楼梦》里的贾宝玉是贾政的正妻王夫人所生,将来可以继承贾家的世袭爵位,但是在贾政及王夫人死后,他还是要和贾政的妾赵姨娘所生的弟弟贾环平分家产。而且不仅是小老婆养的儿子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即使是丈夫和婢女所生的儿子“婢生子”,仍然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
把这一法律原则表达得最清楚的是明朝法律《大明令》:“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不管是大老婆养的、还是小老婆养的、还是丫头片子养的,在分财产时后是同样一份,只有私生子(奸生子)的份额为其他儿子的二分之一。但如果没有其他的儿子时,可以为死者立嗣(从死者的侄子辈里挑选一个作为他的后代),由这个嗣子和私生子平分遗产。如果没有立嗣的,私生子就可以继承全部遗产。这条法律被清代完全沿袭。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并不象上面提到的《拿破仑法典》那样以私生子经生父认领为前提条件,虽然明朝立法是参照了唐代法律的,但并没有沿袭唐代法律里类似的规定。
中国古代这种在财产继承权上不排斥私生子、在继承财产的份额上贯彻无论出身“诸子均分”的法律,在古代世界是相当稀罕的。女真族建立的金朝、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就曾经对汉族的这一传统法律原则加以修正,曾规定小老婆养的儿子在继承的份额上只能相当于大老婆养的儿子的四分之三,而私生子和婢生子则只能有嫡子的四分之一。显然这是统治者意识到与游牧民族原有的习惯法有冲突。但是最终还是要转回来,实施中原地区传统的法律原则。
[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09-3-23 23:22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