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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5-4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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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业余的回答一下楼主的问题,
我说过“对于实力相差太大的弱者来说,极端手段的采用,在于他们没有办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除了强调对人的心理辅导之外,应该有相关的设施和机构,让弱者获得伸冤的权利.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不要再逼着他们走投无路了! ”
杨佳被同情,是因为中国“以眼还眼”的复仇群众心理还根深蒂固。你杀人了,你就必须死,(杨佳不然也不会要讨个说法,警方也不会那么快的干掉杨佳,正如那么快的干掉南平的凶手)。所以我们对有些国家废除死刑,一直都想不通。这是不同思想方法的差异。
以暴易暴当然不行。所以先对警方的暴力要做限制。国外有很多,比如说米兰达法则,比如说程序正义原则等等。在众多的限制下行使暴力,群众才会感到安全,否则就会陷入对公权力特别是暴力恐惧的状态。
所以,楼主提到的对杨佳的叫好,无非是对警方曾经的,或一贯的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反抗而已。这是不理智的,但是是可被分析的。警方应考虑如何做的更好才会让民众减少这种状态。所以,这件事情该反思的首先应该是他们。(然而显然没有)。
对于我们自己而言,既然没警方那种暴力机器的强大作用,就应该加强自身法律修养和正当的维权意识。另外在行动中能够更有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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