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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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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偷虚拟货币获刑半年
正义网重庆9月15日电 (记者沈义 通讯员陈天祚 罗彬) “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一起盗窃虚拟财产——“Q币”案件时,给出了同样肯定的答案。 一公司离职员工何牟(因判缓刑用化名)在网上偷盗老板的Q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区法院认定该员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9月13日,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据检察官介绍,这是重庆市首起因盗窃Q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
5040个“Q币”被人偷了
“我在网上的Q币被偷了,你们管不管呢?”2009年6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一家电脑耗材经营公司的老板陈先生走进派出所,向警方报案,称他的5040个“Q币”被人偷了。
陈先生称,这些“Q币”是他以每个0.9元买来的。去年6月5日,他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查看自己的在线账户,结果发现账户中的“Q币”少了300多个。他调出交易记录一查,更是吓了一大跳:被盗的“Q币”远远不止300多个,最早被盗的时间是去年3月4日。他清点后,发现自己总共被偷了58次,涉及“Q币”5040个。
陈先生说,这些“Q币”全部是他通过网络交易在购买的。他本来打算等待时机以每个1元转手的,没想到“网偷”却一直惦记着,并盗走如此多,使他损失较大。
“网偷”原来是离职员工
警方接到报案后,马上立案开展调查。通过侦查,确定何牟嫌疑较大。何曾在陈先生的电脑公司打工,从事客户服务,主要工作是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帮助在线充值,所以知道公司在线充值的账户和密码。
警方很快将何抓获。据何交代,他去年2月26日辞职,一次去上网时,他习惯性地通过公司的账户进入公司网络销售平台,发现账户名和密码都没有修改,而且里面还有许多“Q币”,就起了邪念。第二次,他再次用公司的账户进入时,发现密码已修改。因为和老板共过事,他了解老板设置密码的规律。同年3月1日,他上网时试了10多次,终于破译了密码。
2009年3月4日,何到拍拍网论坛发帖寻找“Q币”买家,标价每个0.8元,当天就有买家和他联系。他到网上偷了前老板的80个“Q币”,然后出售。第二次,他又偷了80个,直到一发不可收拾。到同年6月5日案发时,他总共偷了58次,“Q币”多为5040个,总价值4536元。
“Q币”属刑法意义的财产
据了解,“Q币”是一种网络的虚拟货币。在网友玩一些网络游戏的时候,需要购买一些装备,需要“Q币”进行支付。按目前市场价格,1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个“Q币”。
承办检察官称,虽然“Q币”具有虚拟性,但其有被网民普遍认可的交换价值。换句话说,“Q币”是用钱买来的,而且购买后能获取相应服务。“Q币”和普通财物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同样可以支配,所以“Q币”属于刑法保护范畴的公私财产,盗窃“Q币”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Q币”的实际价值呢?检察官称,根据“Q币”所有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陈老板每个买成0.9元,这就是实际损失,检察机关正是据此起诉的。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该如何定性?检察官认为,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是网友在游戏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个人智力甚至金钱得到的,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只要是盗窃有价值、能够兑换金钱的虚拟财产,都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为此提醒网民:上网时请妥善保存密码,设置密码不要过于简单和有规律可循,也不要向陌生人泄露私人信息。 |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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