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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9-2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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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个国家的宪法,或组成国家的各组成部分的宪法(美联邦,瑞士联邦,德国联邦,英联邦,甚至不列颠本身亦是一种联邦形式.追问到国家的形成,洛克解释为一切统治权力均来源于每个成员),都会设计三权分立的框架,用美国佛蒙特州宪法的语言来说:"为公正的制定法律,公正的解释法律,忠实的执行法律".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制定什么法律?又解释什么法律呢?难道一切法律均由议会制定?难道只有议会制定法律之后,宣告全体,这便是法律产生的唯一方式?那社会成员的代表即议员又根据什么来制定这样的法律?如果我们无视或不去理解英美共同法,我们又怎么能理解真正的自由?在英美法系统中,一项与大众习俗相悖,外来的成文法律规定,很难成为真正的法律,其合法性很难得到确认.这就是暴政之所以远离他们的原因. |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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